
发明创造名称:处理一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方法及通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06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4W108497
优先权日:2008-08-15
申请(专利)号:200910166722.3
申请日:2009-08-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宏达通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4-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L2移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张巍
国际分类号:H04L1/18,H04L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910166722.3、名称为“处理一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方法及通讯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8年08月15日,申请日为2009年0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7日。专利权人原为“创新音速有限公司”,后变更为“L2移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方法,用于无线通讯系统的客户端中,上述客户端操作于传输时间间隔集束模式,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首次传输根据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指示的上行链路传输资源产生,而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后续传输以非适应性重传的方式产生,其特征是,上述方法包含有:
进行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由负责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所触发;以及
于当前传输机会未接收到上述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指示的上行链路传输资源时,根据上述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决定是否产生对应于上述当前传输机会的非适应重传,而不论上述当前传输机会是否为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首次传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其另包含:
于上述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的上述前次接收回复信号为无应答信号时,产生对应于上述当前传输机会的上述非适应重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其另包含:
于上述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的上述前次接收回复信号为确认应答信号时,不产生对应于上述当前传输机会的上述非适应重传。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其中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模式的操作状态根据上层通讯协议信令进行切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其中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包含多个连续的传输时间间隔,而同一传输区块会在上述多个传输时间间隔被重复编码及传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其中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于进行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首次传输后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往返时间被触发。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其中上述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往返时间是非传输时间间隔集束模式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往返时间的两倍。
8. 一种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装置,用于无线通讯系统的客户端中,上述客户端操作于传输时间间隔集束模式,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 首次传输根据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指示的上行链路传输资源产生,而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后续传输以非适应性重传的方式产生,其特征是,上述装置包含有:
第一模块,进行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由负责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所触发;以及
第二模块,于当前传输机会未接收到上述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指示的上行链路传输资源时,根据上述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决定是否产生对应于上述当前传输机会的非适应重传,而不论上述当前传输机会是否为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首次传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装置,其特征是,其中上述装置中另包含有:
第三模块,于上述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的上述前次接收回复信号为无应答信号时,产生对应于上述当前传输机会的上述非适应重传。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装置,其特征是,其中上述装置中另包含有:
第四模块,于上述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的上述前次接收回复信号为确认应答信号时,不产生对应于上述当前传输机会的上述非适应重传。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装置,其特征是,其中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模式的操作状态根据上层通讯协议信令进行切换。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装置,其特征是,其中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包含多个连续的传输时间间隔,而同一传输区块会在上述多个传输时间间隔被重复编码及传送。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装置,其特征是,其中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于进行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首次传输后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往返时间被触发。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装置,其特征是,其中上述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往返时间是非传输时间间隔集束模式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往返时间的两倍。”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编号为R2-083107的3GPP工作组会议提案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12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期为2008年07月04日;
证据2:编号为TS 36.321 V8.2.0的3GPP标准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40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期为2008年05月;
证据3:第374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1、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对证据1、证据2的公开日期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3GPP标准化机构的会议提案的复印件,证据2是3GPP标准文件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证据1、证据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证据1、2 的内容以上述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2、5.1、5.2节):如果配置了TTI技术,参数TTI_BUNDLE_SIZE提供集束TTI数量。如果针对TTI指示了传输,HARQ实体确定将用于进行传输的HARQ进程。接下来的TTI_BUNDLE_SIZE个上行链路TTI被连续用于所确定的HARQ进程的非适应性重传(相当于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后续传输以非适应性重传的方式产生)。将进行集束内的HARQ重传而不等候来自先前传输的反馈。仅针对集束中的最后一个传输给出反馈。TTI集束的重传也是TTI集束(相当于用于无线通讯系统的客户端操作于传输时间间隔集束模式);
在给定TTI,HARQ实体应:
-如果指示NDI与该HARQ进程的先前传输中的值相比已经增加的上行链路授权被指示给该TTI,或者如果这是该HARQ进程的最初的首次传输(即,对于该HARQ进程发生新传输):
-指示与该TTI对应的HARQ进程使用所确定的参数触发新传输(相当于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首次传输根据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指示的上行链路传输资源产生);
-如果配置了TTI集束,则指示同一HARQ进程在后续TTI上产生TTI_BUNDLE_SIZE-1个连续的非适应性重传(相当于进行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由负责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所触发);
-否则,如果指示NDI与该HARQ进程先前传输中的值相同的上行链路许可被指示给该TTI(即,该HARQ进程中发生重传):
-指示HARQ进程产生适应性重传;
-如果配置了TTI集束,则指示同一HARQ进程在后续TTI上产生TTI_BUNDLE_SIZE-1个连续的非适应性重传;
-否则,如果该TTI对应的HARQ进程的HARQ缓存不为空;
-指示HARQ进程产生非适应性重传;
-如果配置了TTI集束,则指示同一HARQ进程在后续TTI上产生TTI_BUNDLE_SIZE-1个连续的非适应性重传(相当于进行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由负责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所触发)。
TTI#0 发生新传输(接收到PDCCH或者配置了SPS);
TTI#1-3 HARQ实体继续检查同一HARQ进程,并且因为缓存不为空,其自动产生非适应性重传;
TTI#4 在集束之后,HARQ实体移动到下一HARQ进程…
TTI#16 在一个RTT之后,HARQ实体再次检查起初的HARQ进程,并且根据是否接收到PDCCH,产生适应性或非适应性重传。
如果HARQ实体请求重传,HARQ进程应:
-对于非适应性重传:
-如果未配置TTI集束并且该HARQ进程的前次反馈为HARQ NACK(相当于当前传输机会未接收到上述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指示的上行链路传输资源时);或
-如果配置了TTI集束并且CURRENT_TX_NB模4=0并且该HARQ进程的前次反馈为HARQ NACK;或
-如果配置了TTI集束并且CURRENT_TX_NB模4!=0
-如下所述地产生传输。
基于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如果配置了TTI集束并且CURRENT_TX_NB模4=0并且该HARQ进程的前次反馈为HARQ NACK,如下所述地产生传输”即当前传输机会为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首次传输并且前次接收回复信号为NACK时产生重传,“如果配置了TTI集束并且CURRENT_TX_NB模4!=0,如下所述地产生传输”即当前传输机会非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首次传输时产生重传;即证据1中仅公开了根据HARQ流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是否为NACK,来决定是否产生对TTI bundle重传的首次传输机会的非适应重传,并未公开或教导根据HARQ流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来决定是否产生对TTI bundle重传的后续传输机会(例如第2、3、4个TTI)的非适应重传。即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类似于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描述的现有技术方案(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0-0017段),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论当前传输机会是TTI bundle重传的首次传输还是后续传输,都要根据前次接收回复信号决定是否产生对应于当前传输机会的非适应性重传。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第5.1节的HARQ实体伪代码中包括三个层次,其中的第三个层次中的内容“-指示HARQ进程产生非适应性重传;”以及“-如果配置了TTI集束,则指示同一HARQ进程在后续TTI上产生TTI_BUNDLE_SIZE-1个连续的非适应性重传”,即HARQ实体指示HARQ进程是否产生非适应性重传,如果整个是一个TTI集束的情况下,在后续三个TTI上要指示同一个HARQ进程是否产生非适应性重传,也就是说无论当前是否为TTI集束的重传的首次传输,HARQ实体都会指示同一HARQ进程产生非适应性重传。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上述内容是指示HARQ进程在TTI集束的后续传输产生非适应性重传,而并没有公开TTI集束的后续传输(例如第2、3、4个TTI)要根据HARQ进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来决定是否重传,自然也未公开无论当前是否为TTI集束的重传的首次传输,HARQ实体都会指示同一HARQ进程产生非适应性重传。
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根据上述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决定是否产生对应于上述当前传输机会的非适应重传,而不论上述当前传输机会是否为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首次传输。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决定TTI bundle重传中的每一个TTI的传输。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5.4.1部分至5.4.2部分):如果配置了TTI集束,参数TTI_BUNDLE_SIZE提供TTI集束的TTI数量。如果针对TTI指示了传输,HARQ实体确定将用于进行传输的HARQ进程。接下来的TTI_BUNDLE_SIZE个上行链路TTI被连续用于所确定的HARQ进程的传输。根据TTI_BUNDLE_SIZE,将进行集束内的HARQ重传而不等候来自先前传输的反馈。UE仅预期针对集束中的最后一个传输的反馈。在给定TTI,HARQ实体应:
-如果指示NDI与该HARQ进程的前一次传输中的值相比已经递增的上行链路授权被指示给该TTI,或者如果这是该HARQ进程的最初的首次传输:
-指示与该TTI对应的HARQ进程使用所确定的参数触发新传输;
-否则,如果指示NDI与该HARQ进程的前一次传输中的值相同的上行链路授权被指示给该TTI:
-指示HARQ进程产生适应性重传。
-否则,如果与该TTI对应的HARQ进程的HARQ缓存不为空:
-指示HARQ进程产生非适应性重传。
如果HARQ实体请求重传,HARQ进程应:
-对于非适应性重传:
-如果该HARQ进程的前次反馈为HARQ NACK:
-如下所述地产生传输。
可见,证据2中也仅公开了根据HARQ流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是否为NACK,来决定是否产生对TTI bundle重传的首次传输机会的非适应重传,并未公开或教导根据HARQ流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来决定是否产生对TTI bundle重传的后续传输机会(例如第2、3、4个TTI)的非适应重传。
如上所述,证据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的证据也不能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降低因集束内的后续传输造成的上行链路传输干扰,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者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处理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5.4.1部分至5.4.2部分):如果配置了TTI集束,参数TTI_BUNDLE_SIZE提供TTI集束的TTI数量(相当于用于无线通讯系统的客户端操作于传输时间间隔集束模式)。如果针对TTI指示了传输,HARQ实体确定将用于进行传输的HARQ进程。接下来的TTI_BUNDLE_SIZE个上行链路TTI被连续用于所确定的HARQ进程的传输。根据TTI_BUNDLE_SIZE,将进行集束内的HARQ重传而不等候来自先前传输的反馈。UE仅预期针对集束中的最后一个传输的反馈。在给定TTI,HARQ实体应:
-如果指示NDI与该HARQ进程的前一次传输中的值相比已经递增的上行链路授权被指示给该TTI(相当于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首次传输根据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指示的上行链路传输资源产生),或者如果这是该HARQ进程的最初的首次传输(即,对于该HARQ进程发生新传输):
-指示与该TTI对应的HARQ进程使用所确定的参数触发新传输(相当于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首次传输根据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指示的上行链路传输资源产生);
-否则,如果指示NDI与该HARQ进程的前一次传输中的值相同(即,对于该HARQ进程发生重传)的上行链路授权被指示给该TTI:
-指示HARQ进程产生适应性重传。
-否则,如果与该TTI对应的HARQ进程的HARQ缓存不为空(相当于当前传输机会未接收到上述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指示的上行链路传输资源时):
-指示HARQ进程产生非适应性重传(相当于进行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由负责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所触发)。
如果HARQ实体请求重传,HARQ进程应:
-对于非适应性重传:
-如果该HARQ进程的前次反馈为HARQ NACK:
-如下所述地产生传输。
可见,证据2中仅公开了根据HARQ流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是否为NACK,来决定是否产生对TTI bundle重传的首次传输机会的非适应重传,并未公开或教导根据HARQ进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来决定是否产生对TTI bundle重传的后续传输机会(例如第2、3、4个TTI)的非适应重传。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a.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后续传输以非适应性重传的方式产生;b.根据上述混合自动重传请求流程的前次接收回复信号,决定是否产生对应于上述当前传输机会的非适应重传,而不论上述当前传输机会是否为上述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首次传输。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何种方式产生TTI bundle中的后续传输,以及如何决定TTI bundle重传中的每一个TTI的传输。
参见上文第3.1节第(1)点关于证据1的评述可知,证据1中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a,但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b或给出获得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降低因集束内的后续传输造成的上行链路传输干扰,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或者证据2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8-14
权利要求8-14记载了与权利要求1-7限定的方法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基于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7相类似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8-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10166722.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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