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04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4W108374
优先权日:2007-08-03
申请(专利)号:200880101719.7
申请日:2008-07-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敏静
授权公告日:2012-1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大自达电线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5K9/00,B32B3/28,B32B15/04,H05K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缺乏去相关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手段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动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80101719.7、发明名称为“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大自达电线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7年08月03日,申请日为2008年07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具有:单面表面的算术平均粗糙度为0.5~5.0μm的绝缘层;在所述绝缘层的单面形成的第一金属层;在所述第一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形成的第二金属层,其中,所述算术平均粗糙度是由1994年的JIS B 0601标准定义的算术平均粗糙度,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是使用镍、铜、银、锡、金、钯、铝、铬、钛、锌、以及包含这些材料中任意一种以上的合金中的任意一种的材料的层,并且,由彼此不同种类的材料构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金属层是由一种以上的鳞片状金属粒子形成的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形成有导电性粘接剂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金属层是具有多个孔的多孔质层,
在所述第二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形成有导电性粘接剂层。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金属层是由具有多个孔的多孔质层或者一种以上的鳞片状金属粒子形成的层。
6. 一种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具有:单面表面的算术平均粗糙度为0.5~5.0μm的绝缘层;以及在所述绝缘层的单面形成的金属层,其中,所述算术平均粗糙度是由1994年的JIS B 0601标准定义的算术平均粗糙度,所述金属层是由一种以上的鳞片状金属粒子形成的层,在所述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形成有导电性粘接剂层。
7. 一种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具有:在绝缘层的单面形成的金属层;在所述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形成的导电性粘接剂层,
所述金属层是具有多个孔径为0.1~10μm的孔的多孔质层,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的一部分填充在该孔的空隙中。
8. 一种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具有:单面表面的算术平均粗糙度是0.5~5.0μm的绝缘层;在所述绝缘层的所述单面表面形成的第一金属层,其中,所述算术平均粗糙度是由1994年的JIS B 0601标准定义的算术平均粗糙度,
所述第一金属层以沿着所述绝缘层的所述单面表面成为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的算术平均粗糙度是0.5~5.0μm,其中,所述算术平均粗糙度是由1994年的JIS B 0601标准定义的算术平均粗糙度。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金属层是使用镍、铜、银、锡、金、钯、铝、铬、钛、锌、以及包含这些材料中任意一种以上的合金中的任意一种材料的层。
11.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金属层是由一种以上的鳞片状金属粒子形成的层。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形成有导电性粘接剂层。
13.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金属层是具有多个孔的多孔质层,
在所述第一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形成有导 电性粘接剂层。
14.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形成有第二金属层,该第二金属层使用镍、铜、银、锡、金、钯、铝、铬、钛、锌、以及包含这些材料中任意一种以上的合金中的任意一种材料,
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由不同种类的材料构成。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金属层是由一种以上的鳞片状金属粒子形成的层。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二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形成有导电性粘接剂层。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金属层是具有多个孔的多孔质层,
在所述第二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形成有导电性粘接剂层。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金属层是由具有多个孔的多孔质层或者一种以上的鳞片状金属粒子形成的层。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金属层是由具有多个孔的多孔质层或者一种以上的鳞片状金属粒子形成的层。
20. 如权利要求1~4、6、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其特征在于,
所述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是用于弯曲半径的下限达到 1.0mm的反复弯曲及滑动的屏蔽膜。
21.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经由导电性粘接剂将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和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的所述第一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粘接而成。
22.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12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经由在所述第一金属层上形成的所述导电性粘接剂贴附在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并且,
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的一部分填充在所述鳞片状金属粒子的间隙中。
23.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经由在所述第一金属层上形成的所述导电性粘接剂贴附在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并且,
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的一部分填充在所述孔的空隙中。
24.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经由导电性粘接剂将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和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的所述第二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粘接而成,并且,
在所述第一金属层和所述第二金属层之间具有形成所述第一金属层的材料和形成所述第二金属层的材料的金属间化合物层。
25.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经由导电性粘接剂将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和权利要求2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的所述第二金属层的与所述绝缘层相反一侧的面粘接而成,并且,
所述第二金属层是一种以上的鳞片状金属粒子彼此的金属间结合层。
26.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3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经由在所述第二金 属层上形成的所述导电性粘接剂贴附在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并且,
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的一部分填充在所述鳞片状金属粒子的间隙中。
27.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4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经由在所述第二金属层上形成的所述导电性粘接剂贴附在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并且,
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的一部分填充在所述孔的空隙中。
28.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18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经由在所述第二金属层上形成的所述导电性粘接剂贴附在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并且,
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的一部分填充在所述第一金属层的所述鳞片状金属粒子的间隙或者所述孔的空隙中。
29.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5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经由在所述第二金属层上形成的所述导电性粘接剂贴附在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并且,
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的一部分填充在所述第一金属层的所述鳞片状金属粒子的间隙或者所述孔的空隙中。
30.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6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经由在所述金属层上形成的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贴附在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并且,
所述金属层是一种以上的鳞片状金属粒子彼此的金属间结合层。
31.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6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经由在所述金属层上形成的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贴附在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并且,
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的一部分填充在所述鳞片状金属粒子的间隙中。
32. 一种印刷布线板,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7所述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经由在所述金属层上形成的所述导电性粘接剂层贴附在包含一层以上的印刷电路的基板的至少单面。”
针对本专利,吴敏静(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525492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697589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6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特开2004-95566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3月25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2003-0073925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09月19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昭63-305598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8年12月13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特开2005-294532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0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10-2006-0115270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8日;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8):“扁平金属磁性微粉的工艺与抗电磁干扰特性”的文章复印件,作者为冯泽坤等,页眉标有“2001年8月”、“磁性材料及器件”;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9):“电磁兼容原理、设计和预测技术”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目录页、第167-186页复印件,蔡仁钢主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7、3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3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由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8中获得技术启示;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由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27、2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5,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6-23、28、30-3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理由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及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异议、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权利要求7、3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7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表示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未对权利要求6、7、9-23、28、30-3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合议组对权利要求6、7、9-23、28、30-3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双方当事人针对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具体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08月03日,本无效宣告请求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审理范围
2.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本案中,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未对权利要求6、7、9-23、28、30-3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对权利要求6、7、9-23、28、30-3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2.2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3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对请求人放弃的上述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且由于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4-27、2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5,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亦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本案合议组最终审理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相关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7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陈述意见,未对对比文件7的译文提出异议,因此本案审理中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对比文件7公开以下内容(参见其译文权利要求1、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第4段,图1-3):在塑料基体1上形成金属薄膜的方法,该金属薄膜通过压花或爆破激活所述成形塑性基体1的表面,并在所述非材料1的表面形成不均匀5;并形成金属镀层2,虽然喷洒在材料1、5形成均匀的铜合金,和金属粉末铝合金或镍合金;所述覆盖4上部的塑料衬底上的塑料衬底上的金属薄膜形成方法叠层至所述金属层2的添加物上;所述粘结涂层3预先涂敷在其上;近年来,随着高性能塑料的发展,许多用现有金属制造的机械零部件被替代为低重量塑料产品,因为车辆的重量必须减少。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7公开的是用于车辆等的具有金属涂层的塑料基材,其中金属镀层2通过喷洒在塑料基材1的波纹表面上形成,虽然塑料基材本身也属于绝缘材料,但是该塑料基材、金属镀层和本专利中的绝缘层、金属层的作用完全不同;对比文件7中的塑料基材和金属涂层整体用于制造具有金属效果的塑料部件,其中喷洒在塑料基材上的金属涂层外露于塑料基材的表面,起到装饰、保护的作用,而本专利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中绝缘层、金属层均还要和其他层进一步结合形成印刷电路板,其中金属层起到印刷电路板中的屏蔽作用。即,对比文件7中的塑料基材1、金属镀层2均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绝缘层、金属层。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7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7未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7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去公知技术中寻找技术手段来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即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880101719.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