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电梯的复合补偿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电梯的复合补偿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08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5W1165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357259.7
申请日:2014-07-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朱思中
授权公告日:2014-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海门圣帕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丁一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6B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用于电梯的符合补偿链”、专利号为201420357259.7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1日,专利权人为海门圣帕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电梯的复合补偿链,其特征在于它由2根钢丝连接绳、填料层和PVC包覆体组成,其中2根钢丝连接绳为平行对称设置,2根钢丝连接绳外包裹填料层,填料层为扁平状,在钢丝连接绳处有半圆形凸起结构,PVC包覆体均匀包覆在填料层外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电梯的复合补偿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料层为硫酸钡和氯丁橡胶的混合物。”

针对本专利,朱思中(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6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5179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2061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3048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根据说明书记载,“在钢丝连接绳处有半圆形凸起结构”的作用是“可以控制补偿链在悬挂时不旋转,运行不晃动”;证据3图2可以明确看出,在绳索14、15处,包围它们的护套17有半圆形凸起结构,证据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3的到技术启示,把证据3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与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从而解决这一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和证据2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和证据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当庭明确的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有异议,认为请求人在请求书中并未主张公知常识。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要求专利权人对相应公知常识的主张进行回应。专利权人对公知常识的主张进行了回应。
(4)专利权人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转送的文件提交书面意见。
(5)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进行了充分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梯补偿链,其附图3所示实施例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3):“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柔性好、自然弯曲半径小且对环境温度不敏感和能消除补偿链扭曲现象,并能高效生产的电梯补偿缆。……参见图2a和图2b,本发明的实施方案一,该方案是本发明的基础形式。该电梯补偿缆的横截面形状可以呈扁平形或者圆形,也可以是其他可以实现的补偿缆的形状。该补偿缆的芯部具有承受由补偿缆自重引起的重力载荷的若干根受力元件(可以为钢丝绳、纤维绳、编织带或钢带)1’,受力元件1’的规格和数量根据补偿缆的具体规格决定。受力元件1’的外围具有提供质量的软塑料或橡胶2’,软塑料或橡胶2’以密度≥2.59/cm3的物质作为填料,其配比也根据补偿缆的具体规格决定。软塑料或橡胶2’以挤塑工艺包覆在补偿缆芯部的受力元件1’上。填料的质量占软塑料或橡胶2’的质量的40%-60%,软塑料或橡胶2’的质量占补偿缆质量的75%以上。作为软塑料或橡胶2’填料的物质可以为重晶石粉、钛白粉、碳酸钙粉、滑石粉、透闪石粉或云母粉中的至少一种颗粒或粉末。参见图3a和图3b,本发明的实施方案二,该方案是本发明的派生形式。方案二和方案一的区别在于方案二的补偿缆外部还包有护套3’。该护套3’优选为软塑料或橡胶,可以方便地按用户要求选择颜色,也可以加入减摩填料以减少补偿缆和导向装置之间的摩擦,从而减少磨损。……本发明由于受力元件的尺寸减小,带状补偿缆的柔性好,自然弯曲半径小且对环境温度不敏感,即在电梯使用环境温度范围内自然弯曲半径变化小,不会影响使用,并能消除补偿链的扭曲现象。同时,带状补偿缆横向摆动小,导向更为简单。本发明可以像补偿。”
将证据1附图3所示实施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证据1公开的电梯补偿链与本专利的复合补偿链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两者的电梯补偿链均采用三层结构,证据1公开的“若干根可以为钢丝绳的受力元件1’”、“作为填料的软塑料或橡胶2’及其他填料物质”、“优选为软塑料的护套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钢丝连接绳”、“填料层”、“PVC包覆体”。此外,根据证据1公开内容并结合证据1图3a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软塑料或橡胶2’为扁平状,多个受力元件1’之间为平行对称设置,护套3’均匀包覆在软塑料或橡胶2’外部。
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实质上在于:(1)本专利复合补偿链中有2根钢丝连接绳,而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相同的受力元件数量;(2)本专利在钢丝连接绳处有半圆形凸起结构,证据1中未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公开的实施例中的电梯补偿缆具有4根受力元件,然而证据1说明书第0036段明确记载了受力元件的规格和数量根据补偿缆的具体规格决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两根及以上的多根受力元件设置于电梯补偿缆中,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预料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3公开了一种由绳轮驱动的合成纤维绳索,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图1-2):“在常规的升降梯设备中,在升降梯提升井中运动的轿厢的轿厢吊索和平衡重通过几根钢丝绳连接在一起。为了升高和下降轿厢和平衡重,绳索在由驱动电机驱动的牵引滑轮上运行。驱动扭矩通过摩擦力传送到在任何时刻处于一定卷绕角度的绳索部分上。此处,绳索受到拉力、弯曲力、压力和扭转力。……根据图1,在提升井1中运动的轿厢2悬挂在几根(此处为3根)本发明的合成纤维负重双绳索3上,双绳索3越过与驱动电机4相连的牵引滑轮5上面。在轿厢2上的是绳索端接头6,绳索上的一端固定在其上。每根双绳索3的另一端以同样的方式固定在平衡重7上,平衡重也在提升井1中运动。补偿绳索9的一端以类似的方式固定在轿厢2的下侧,补偿绳索9从轿厢2的下侧被导引在换向器滑轮11上,换向器滑轮11位于提升井地板10上,其直接对准固定轿厢地板的点的下面,并且,补偿绳索9还被导引在相邻的换向器滑轮12上,换向器滑轮12也安装在提升井地板10上,与平衡重7成一条直线,补偿绳索9连接在平衡重7的下侧。在轿厢2和平衡重7之间的整个长度上,补偿绳索9通过重力或如此所示的滑轮12保持拉紧状态。此处,一个锚定在提升井墙壁上的的拉簧13在朝这提升井墙壁的方向上拉换向器滑轮12,从而保持补偿绳索9拉紧。不用拉簧,换向器滑轮可装有一个合适的连接装置,以便在补偿绳索上施加拉力。……补偿绳索9将基本上取代本发明的双绳索3的负载承受功能,升高和下降轿厢2和平衡重7。……图2详细示出了双绳索3。该双绳索3由两个彼此平行并间隔一定距离的合成纤维绳索14、15构成,这两个绳索14、15彼此相对固定定位,尤其是可防止扭转,……两层平行设置的绳索14、15几乎为圆柱形外部形状。……绳索14、15的整个外周由诸如橡胶、聚胺酯、聚氯乙烯或聚酰胺之类的塑料材料的绳索护套17包围。无论什么类型的弹性变形材料都被喷射或挤压在绳索14和15上,然后,对它们进行压缩。于是,绳索护套材料从外部渗入外周上的绳股22、24之间的所有缝隙中并填充这些缝隙。绳索护套17和绳索14、15之间的结合是如此的牢固以致于绳索14、15的绳股22、24和绳索护套17之间仅有轻微的相对运动;此外,在本发明的两个绳索14、15上一体形成的绳索护套17用作跨接两个规则放置的绳索14、15之间的间隙的连接部分18,其作用是一个扭矩桥,可以消除在绳索14、15上相反方向的扭矩,这些扭矩是在双绳索3受到纵向负载时由于绳索结构而引起的,从而在本发明的双绳索3的整个横截面上,所有左侧绳股和所有右侧绳股上的扭矩的总和为零。双绳索的绳索护套17的外部形状为哑铃形,其可以更好地传递力”。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电梯中悬挂在轿厢上的双绳索3,该双绳索3包括如下主要结构:圆柱形外部形状的绳索14及15、包围在绳索14、15的整个外周的绳索护套17、以及一体形成的绳索护套17中间的连接部分18。根据证据3公开内容并结合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绳索护套17的外部形状为哑铃形,即包围绳索的绳索护套17部分相对于连接部分18形成凸起。并且证据3明确公开了绳索护套以避免当承载绳索在驱动轮上运行时承载绳索的旋转(证据3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以及通过设置连接部分18的结构可以消除绳索14、15之间的扭矩,双绳索的绳索护套17的外部形状为哑铃形可以更好地传递力。虽然证据3的绳索护套结构用在电梯的牵引部而非补偿链部,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3实质上给出了通过在多根受力的绳索外设置相应结构的绳索护套以避免绳索旋转并更好地传递力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有动机根据证据3的技术启示,将双绳索3的上述绳索护套结构用于具有同样扭转技术问题的、电梯下悬挂的复合补偿链中,从而实质上得到复合补偿链的钢丝连接绳处形成半圆形凸起的结构,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针对本专利的在先决定中,认定其中的证据2是用于电梯曳引的提升机介质,与本专利的复合补偿链在电梯运行中属于不同的工作部件,该证据2与证据1没有结合启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3也属于曳引绳,因此,证据3也没有结合启示。
合议组认为:在先决定中关于其中证据2的认定,是基于证据2公开的曳引绳形成的凸起结构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凸起结构作用不同而进行评述的,即所述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梯曳引绳,其虽然具有凸起结构,然而该凸起结构的作用是获得适中的摩擦系数,与本专利凸起结构的作用不同,因而,证据2没有给出将凸起结构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而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的证据3虽然属于曳引绳,但是其提出了与本专利复合补偿链相同的扭转的技术问题,并都通过相应绳索护套及其特定凸起结构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因而证据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可以与证据1进行结合而将所述突起结构用于证据1的复合补偿链中。

3.2关于权利要求2
合议组认为:
证据2公开了补偿重物和电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11、13):“1.一种用于电梯系统的长度延伸的缆绳形式的补偿重物,包括:至少一个承载件;一长度延伸的挠性外鞘;以及至少一个加重件,其中加重件包含塑料与密度等于或大于2.3g/cm3的粉状金属盐和粉状金属硫属化物二者中至少一种的一种混合物。11.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偿重物,其中各加重件包括塑料与一种粉末的混合物,粉末由选自硫酸钡;含有钙、铁、铜、铅的各种盐;含有钙、铁、铜、铅的各种硫属化物;以及鼓风炉熔渣的一或多种成份组成。1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偿重物,其中塑料选自软PVC,热塑性合成橡胶,聚烯烃橡胶,包括乙烯-辛烷共采物和聚益丁烯,乙烯-丙烯-二烯三元共聚物,氯磺化聚乙烯,硫化氯丁二烯,结合热塑性塑料的流态聚合物,聚酰胺,聚氨基甲酸醋,硅橡胶,具有低和中门尼粘度的热塑性塑料, 以及它们的各种混合物”。
即证据2公开了其电梯系统补偿重物的加重件可以使用硫酸钡和硫化氯丁二烯的混合物,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用作提供一定质量以补偿、平衡重量的软塑料或橡胶2中使用相同的混合物材料,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证据和理由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将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35725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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