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内网结构的阶梯状染色机筒体-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内网结构的阶梯状染色机筒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09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5W1166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49590.1
申请日:2016-0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陶玮彬
授权公告日:2016-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海宁亚东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国顺
合议组组长:何炜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B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既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并且也没有给出通过对相应特征进行改造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6月01日授权公告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9日、名称为“一种具有内网结构的阶梯状染色机筒体”的第20162004959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海宁亚东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内网结构的阶梯状染色机筒体,包括主筒体、与所述主筒体连接的机尾,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筒体依次包括主筒体前段、主筒体后段、机尾筒体,所述机尾筒体位于机尾内,所述机尾筒体与所述主筒体前段之间设有导布管,所述导布管依次包括导布管前段、导布管后段、导布管尾段,所述导布管尾端与机尾筒体连接,所述导布管前段与所述主筒体前段连接,所述导布管后段与水平线之间设有导布管夹角,所述导布管夹角度数为4°至8°,所述主筒体后段与水平线之间设有主筒体后段夹角,所述主筒体后段夹角的度数在10°至15°,所述机尾与水平线之间设有机尾夹角,所述机尾夹角的度数在1°至5°,所述导布管前端的直径大小与导布管后段的直径大小相同,导布管尾端的直径大于所述导布管后段直径,所述机尾筒体内设有内网结构,所述内网结构依次包括渐开八角形叠布区、方形叠布区、撞击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内网结构的阶梯状染色机筒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网结构为上下全内网型式的内网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内网结构的阶梯状染色机筒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筒体后段内设有主筒体后段内网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具有内网结构的阶梯状染色机筒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筒体直径在600mm至850mm之间,所述机尾直径在600至850mm之间。”
针对本专利,陶玮彬(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CN203855812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1日;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CN204162895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CN204080406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07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涉及滑梯形储布槽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导布管后段与水平线之间设有导布管夹角,所述导布管夹角度数为4°至8°,所述导布管前端的直径大小与导布管后段的直径大小相同,导布管尾端的直径大于所述导布管后段直径;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机尾筒体内设有内网结构,所述内网结构依次包括渐开八角形叠布区、方形叠布区、撞击装置,而证据1仅公开了其机尾筒体上部具有斜角状凸起,下部相对为倾斜状结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染色机的运行效率,进一步减少织物折痕。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①,证据3公开了区别特征②,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3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专利权人认为:本实用新型的发明构思是,选择导布管以及主筒体不同段相对水平面的设置角度以及导布管尾端和后段的直径差,实现被染织物运行顺畅无拥堵和染后织物平整无折痕。证据2的发明点在于其对染色机机身形状及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设置,并没有关注到导布管角度的设置对于织物运行的影响,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①,完全没有组合设置导布管和主筒体各段角度的想法或构思。证据3仅仅公开了用于撞击、堆叠和展开织物的机尾叠布装置,但关于上述在本专利的主筒体和导布管上形成的各个角度和各个角度组合使用以及导布管各段直径变化的特征,在证据3中均完全不涉及。因此,权利要求1-4与证据1-3的结合相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地22条第3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3)双方确认,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有三个区别特征:①证据1没有公开在导布管后段与水平线之间设置导布管夹角及其范围,以及导布管前端、后段和尾端的直径大小关系;②证据1没有公开在机尾筒体内设有内网结构;③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机尾夹角。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 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合议组经核实,亦认可其真实性。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既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并且也没有给出通过对相应特征进行改造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具有内网结构的阶梯状染色机筒体(详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此,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滑梯形储布槽结构的染布机,其滑梯形结构指装设于染布机筒身10内部的储布槽11中,其位于自离地最低点A处至该染布机筒身尾端B处的储布槽结构。图3所示的滑梯形储布槽结构包含:
一上层槽区111,位于该储布槽11的尾端处,其尾端上方与染布机的导布管14相连结,其前端C处朝向该储布槽的尾端方向,具有一水平朝上的倾斜角度α1,其角度被设定为小于或等于15°。
一下层槽区113,其前端和染布机的机头101相连结;其位于离地最低点A处,朝向该储布槽11的尾端方向,具有一水平朝上的倾斜角度α3,其角度被设定为小于或等于20°。
一斜滑层槽区112,位于该上层槽区111与该下层槽区113之间,其与该下层槽区113尾端D连结处朝向该储布槽11的尾端方向,具有一水平朝上的倾斜角度α2,且其倾斜角度大于该上层槽区与该下层槽区的倾斜角度,其角度被设定为15°~35°之间。
图5与图3的差异在于该染布机的导布管14与该上层槽区111的尾端下方相连结;其中,该上层槽区111的倾斜角度α1被设定为小于或等于15°,该斜滑层槽区112的倾斜角度α2被设定为15°~35°之间;该下层槽区113的倾斜角度α3被设定为小于或等于20°。
由图3~图5可知,本实用新型借由各槽区不同倾斜角度α1~α3所构成滑梯形状的储布槽结构,染液22将顺着该上层槽区111与该下层槽区113的高低落差,迅速流入该下层槽区113中,以减少染液22羁留在该上层槽区111与该斜滑层槽区112中,而大幅减少用水量,该储布槽的浴比可达到1∶4~1∶6;再者,该上层槽区111与该下层槽区113的水平倾斜角度α1/α3较小,布匹21可借由该斜滑层槽112区较大的水平倾斜角度α2而滑入该下层槽区113中,布匹21不会受到挤压产生折皱,可大幅提升染布质量,进而扩大适染的布种范围(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0037-0043段,附图3和5)。

证据1图5
其中,筒身10相当于本专利的主筒体,下层槽区113相当于本专利的主筒体前段,斜滑层槽区112相当于本专利的主筒体后段,上层槽区111相当于本专利的机尾筒体,α1相当于本专利的机尾夹角b,α2相当于本专利的主筒体后段夹角a。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图5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导布管后段与水平线之间设有导布管夹角,所述导布管夹角度数为4°至8°,所述导布管前端的直径大小与导布管后段的直径大小相同,导布管尾端的直径大于所述导布管后段直径,而证据1的导布管未设置夹角,且未公开导布管各段的直径变化;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机尾筒体内设有内网结构,所述内网结构依次包括渐开八角形叠布区、方形叠布区、撞击装置,而证据1仅公开了其机尾筒体上部具有斜角状凸起,下部相对为倾斜状结构;③权利要求1的机尾夹角b与证据1不同。对此,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为了提供一种能耗低无折痕的具有内网结构的阶梯状染色机筒体”。而证据1同样记载了其效果是“可减少用水量,并有效降低浴比,以符合节能减碳社会需求;可避免布匹折皱,以提升染布质量”(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0012]段)。可见,二者追求的效果相同,都是降低染色机的能耗,减少布匹折痕。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记载了如下内容,“所述导布管后段与水平线之间设有导布管夹角,所述导布管夹角度数为4°至8°,有效的防止导布管夹角的角度过小时,织物经导布管进入机尾时的运行速度会大幅下降,影响整个运行过程,甚至影响织物投入量,也有效防止了导布管夹角的角度过大时,导致织物下滑时加速度过大而产生堵布现象;……所述机尾与水平线之间设有机尾夹角,所述机尾夹角的度数在1°至5°,优选的解决了机尾夹角过大时就会很难控制住染液快速流向主筒身时带动织物运行速度,使织物装载量或走形性有堵布的发生;……机尾筒体内设有内网结构,所述内网结构依次包括渐开八角形叠布区、方形叠布区、撞击装置,内网结构为上下全内网型式的内网结构,能实现织物绳状进入主筒体后,能对织物进行撞击,使织物充分地打开,从而解决织物直皱和卷边现象;再经过撞击装置的两次撞击后依序堆置,呈N型叠布状态,织物接着向前移动经过方形叠布区进入渐开八角形叠布区,织物就逐渐松驰展开;导布管前端的直径大小与导布管后段的直径大小相同,导布管尾端的直径大于所述导布管后段直径,改变织物堆叠时的松紧程度,有效的减少或防止了在织物在导布管中的折痕发生;主筒体后段内设有主筒体后段内网结构,使得与相对应主筒体之间形成无角度设计,使织物在下滑时能在主筒体后段内网结构的上方进行快速蠕动运行,更加方便快速的再进入主筒体前段内进行堆置运行的过程。”(第[0008]段)。由此可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染色机的运行效率,防止产生堵布现象和进一步减少织物折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L型双布槽染色机的V形机身,结合图3和图4所示,该V形机身由头部1、中部2和尾部3焊接连接组成,所述的头部1内设有导布轮4和喷嘴5,所述的尾部3内设有双布槽6,在所述机身外还设有导布管7,导布管7的一端连接头部1中的喷嘴5,另一端连接尾部3中的双布槽6,所述机身的头部1和尾部3抬高设置,与机身的中部2形成V形结构;所述机身的中部2和头部1倾斜连接,该机身的中部2与水平夹角在2~5°之间;所述机身的尾部3和中部2倾斜连接,该机身的尾部3与水平夹角在10~20°之间;所述的双布槽6与机身的尾部3平行设置,该双布槽6与水平的夹角也在10~20°之间(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4]段,图3和图4)。
 
证据2图3 证据2图4
虽然证据2的图3中显示导布管与水平方向设有夹角,但未明确披露所述角度的数值,亦即证据2没有公开所述区别特征①;进一步地,证据2的发明点在于其对染色机机身形状及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设置,并没有关注到导布管角度的设置对于织物运行的影响,因此证据2也没有给出得到区别特征①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下走式液流染色机机尾叠布系统,所述机尾叠布装置包括筒体1,所述筒体1内设有渐开八角形叠布区8,方形叠布区7和位于所述方形叠布区7尾端的撞击装置,所述筒体1上设有压力平衡装置3、喷淋嘴装置2、和机尾喷淋管路6,所述机尾喷淋管路6依次穿过撞击装置、方形叠布区7、渐开八角形叠布区8,所述撞击装置包括第一撞击部4和第二撞击部5,所述喷淋嘴装置2若干个喷淋嘴组成,所述喷淋嘴装置由2个喷淋嘴组成,所述机尾叠布装置采用全内网结构设计结构。使用时,织物绳状进入筒体后,撞击装置对织物撞击,使织物充分地打开以解决织物直皱和卷边现象,经过撞击装置的两次撞击后依序堆置,呈N型叠布状态,再向前移动过程中进入渐开八角形叠布区的织物逐渐松驰展开(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2-0013段,图1)。

证据3图1
可见,证据3公开了机尾叠布装置的结构并采用全内网结构,但并不涉及导布管的结构,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导布管后段与水平线之间设有导布管夹角,且花了很大的篇幅都在描述角度设置将影响织物的运行,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导布管夹角的作用一般是影响织物的运行过程,证据2给出了将“导布管的夹角设置”的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工作原理上来说,导布管的夹角设置,使得布匹在导布管后段中的运行需要克服其自身重力的影响,这必然会影响织物经导布管进入机尾时的运行速度。证据2和本专利在导布管上的结构相同,证据2也客观上起到了本专利中导布管夹角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的技术构思在于通过设置机身各段的倾斜角度,减少染液储存空间,降低染色浴比,加快染液回流速度和循环效率,减小布匹从尾部向中部的运行阻力(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8段),虽然从附图中看出导布管在尾部为倾斜设置,但并未对倾斜角度及其作用作任何说明,而且所述导布管的各段直径没有变化,因此证据2并未关注导布管的结构对于染色机的影响。证据1也是基于类似的技术构思设置机身各段的倾斜角度,而导布管为水平设置,也解决了减少用水量、有效降低浴比、避免布匹褶皱的技术问题。表明这些现有技术主要通过设置机身各段的倾斜角度来解决染色浴比和布匹运行的技术问题,而没有关注导布管的结构对于布匹运行的影响。而本专利中,一方面,所述导布管后段与水平线之间设置导布管夹角,可有效防止导布管夹角的角度过小时,织物经导布管进入机尾时的运行速度会大幅下降,影响整个运行过程,甚至影响织物投入量,也有效防止了导布管夹角的角度过大时,导致织物下滑时加速度过大而产生堵布现象;另一方面,设置导布管尾端的直径大于所述导布管后段直径,改变织物堆叠时的松紧程度,有效的减少或防止了在织物在导布管中的折痕发生。即,本专利的技术构思之一在于通过设置导布管夹角和增大导布管尾端的直径,来提高布匹的运行效率,改变其在导布管中堆叠的松紧程度,减少或防止折痕发生。证据2对此并未给出技术启示。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证据1-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导布管结构,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①应用到证据1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4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内网结构的具体形式、设置位置以及主筒体和机尾的直径范围。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04959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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