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其制备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31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4W1085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169746.6
申请日:2012-05-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荣刚
授权公告日:2013-10-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康诺邦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亦然
合议组组长:韩世炜
参审员:孙俊荣
国际分类号:A23C9/152,A23C9/158,A23C9/156,A23C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同时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对比文件从而得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无法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10169746.6,申请日为2012年05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婴幼儿配方奶粉,包括以下组分重量份数:植物油5-20份、含干物质11.1%鲜牛奶187-427份、乳清粉20-35份、乳糖12.23-21.753份、乳清蛋白粉2-4份、低聚糖1.5-2.5份、复合维生素0.15-0.2份、复合矿物质0.35-0.6份、其它婴幼儿配方奶粉允许添加的营养素1-1.5份;乳铁蛋白0.02-0.1份与维生素C,其中,乳铁蛋白与维生素C的质量比为1∶3~1∶1,所述复合矿物质中含有铁源,以铁计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质量比为1∶10∶25~1∶8∶10。
2. 一种婴幼儿配方奶粉,包括以下组分重量份数:植物脂肪粉25-35份、乳粉30-42.5份、乳清粉21.5-30份、葡萄糖固体糖浆1.096-8.93份、乳清蛋白粉2-4份、低聚糖1.5-2.5份、复合维生素0.15-0.2份、复合矿物质0.35-0.6份、其它婴幼儿配方奶粉允许添加的营养素1-1.5份;乳铁蛋白0.02-0.1份与维生素C,其中,乳铁蛋白与维生素C的质量比为1∶3~1∶1,所述复合矿物质中含有铁源,以铁计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质量比为1∶10∶25~1∶8∶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其特征在于:以铁计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质量比为1∶10∶15。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以铁计铁源在100份配方奶粉中的添加量为0.004~0.008份。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铁源中含Fe2 ∶Fe3 为mol计量比2∶3。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铁源为葡萄糖酸亚铁、乳酸亚铁、硫酸亚铁、焦磷酸铁。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铁源为葡萄糖酸亚铁、乳酸亚铁、硫酸亚铁、焦磷酸铁。
8.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植物油、鲜牛奶、乳清粉、乳糖、乳清蛋白、低聚糖混合,搅拌直到完全溶解,制得混合溶液,水温在40-50℃;
(2)使用高压均质机在15-20MPa下进行均质,温度控制在40-50℃;
(3)冷却温度在10℃以下,暂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4)进行浓缩和喷雾干燥制得粉末状基粉,喷雾干燥时,进风温度为 150-170℃,排风温度为80-90℃;
(5)加入复合维生素、复合矿物质、乳铁蛋白和剩下的营养素,混匀;
(6)包装。
9. 一种权利要求2所述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制备方法,步骤为:
(1)将复合维生素、复合矿物质、乳铁蛋白、其它营养素和适量乳粉在混合机中混合10-15min,混匀;
(2)剩余其它原料加入,混合20min,混匀;
(3)包装。”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
证据1:公布号为CN1022832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2011年12月21日。
请求人认为:(1)证据1的0012和0015段公开了一种不上火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当铁源取0.75、乳铁蛋白取6、维生素C取7.8时,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0.75:6:7.8,即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1:8:10.4,该比值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1:10:25-1:8:10范围内;且证据1的乳铁蛋白:维生素C=1:1.3,该比值也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1:3-1:1范围内。与此相比,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婴幼儿奶粉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鲜牛奶作为奶源,且除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外其它各组分的用量不同。然而使用鲜牛奶替代奶粉作为奶源,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营养需要适当调整确定除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外其它各组分的用量,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2)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包括“葡萄糖固体糖浆”,且除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外各组分的用量不同。而葡萄糖浆为本领域常用的甜味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添加入奶粉中,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营养需要适当调整确定除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外各组分的用量,因此,权利要求2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3)权利要求3-7的技术方案是基于证据1公开内容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即可获得的,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权利要求8-9的配方奶粉制备方法,证据1也公开了制备方法的工艺步骤,权利要求8所述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制备方法区别在于均质温度及喷雾干燥进排风温度。然而,权利要求8限定的均质温度及喷雾干燥进排风温度,均为本领域的一般性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奶粉制备方法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混合加工方法及混合时间。然而,权利要求9限定的混合加工法及混合时间,均为本领域的一般性选择,也没有给本发明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上火,与本专利为解决婴幼儿缺铁从而提供促铁吸收配方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的铁源是“以铁计铁源”,证据1的铁应理解为纯硫酸亚铁,以铁计铁源,其比例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之内;权利要求1含有“含干物质11.1%鲜牛奶”,而证据1公开的是脱脂奶粉,根据证据1记载,其奶粉中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构成和含量均进行了调整因此获得不上火的配方奶粉,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替换是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从本专利铁源、乳铁蛋白和维生素的含量来看,各成分含量并非是根据营养需要适当调整即能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8-9与证据1的制备方法在工艺步骤、加料顺序、加料种类和有益参数等方面均有区别,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一般性选择,因此,权利要求8-9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如下:(1)专利权人确认,权利要求1所述配方中“以铁计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质量比为1∶10∶25~1∶8∶10”是指:假设配方中有1份以铁计的铁源,那么相应乳铁蛋白的含量则为8-10份,维生素C含量为10-25份。(2)专利权人对证据1无异议,陈述意见认为该证据中公开的铁源是指铁源化合物的含量,并未公开“以铁计铁源”;请求人对“铁源”和“以铁计铁源”的各自含义无异议,坚持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和审理范围的确认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和口头审理时的确认,本无效请求案的审理范围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同时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对比文件从而得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无法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婴幼儿配方奶粉,包括以下组分重量份数:植物油5-20份、含干物质11.1%鲜牛奶187-427份、乳清粉20-35份、乳糖12.23-21.753份、乳清蛋白粉2-4份、低聚糖1.5-2.5份、复合维生素0.15-0.2份、复合矿物质0.35-0.6份、其它婴幼儿配方奶粉允许添加的营养素1-1.5份;乳铁蛋白0.02-0.1份与维生素C,其中,乳铁蛋白与维生素C的质量比为1∶3~1∶1,所述复合矿物质中含有铁源,以铁计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质量比为1∶10∶25~1∶8∶10。
证据1公开了一种不上火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其制备工艺,其中具体记载(参见证据1第12-15段),本发明之牛乳基婴幼儿配方奶粉,包括以下组分:脱盐乳清粉25%-50%、脱脂奶粉20%-25%、结构油脂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9.8%-20%、混合植物油6%-10%、乳糖2%-10%、β-酪蛋白2%-8%、矿物质预混料 0.5%-1.8%、低聚果糖0.5%-1.2%、ARA(花生四烯酸)0.4%-1%、低聚半乳糖 0.3%-1%、免疫球蛋白G 0.2%-1%、维生素预混料0.3%-0.6%、乳果糖0.2%-0.6%、DHA (二十二碳六烯酸)0.1%-0.6%、乳铁蛋白 0.04%-0.06%、核苷酸0.01%-0.06%。所述矿物质预混料由以下组分组成:……硫酸亚铁1.5%-3%……,所述维生素预混料由以下组分组成:……维生素C 26%-35%……。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婴儿配方奶粉,其中包含硫酸亚铁、乳铁蛋白和维生素C成分,经计算,三者具体的含量为:硫酸亚铁含量范围在0.0075%-0.054%【计算过程为(0.5%-1.8%)*(1.5%-3%)】,乳铁蛋白为0.04%-0.06%,维生素C为0.078%-0.21%【计算过程为(0.3%-0.6%)*(26%-35%)】,即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的质量比为 0.75-5.4:4-6:7.8-21。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0012段和0015段内容公开了硫酸亚铁作为铁源,以硫酸亚铁计算,当该铁源取0.75、乳铁蛋白取6、维生素C取7.8时,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0.75:6:7.8,即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1:8:10.4,该比值落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1:10:25-1:8:10范围内;且证据1的乳铁蛋白:维生素C=1:1.3,该比值也落入权利要求1的1:3-1:1范围内。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的比例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领域公知铁源含量和以铁计铁源的含量是两种不同的定义,相应地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以铁计铁源”,说明书实施例也记载了铁源包括葡萄糖酸亚铁、乳酸亚铁、硫酸亚铁等各类铁源,并在其后标明了各铁源中铁的相应具体含量,例如硫酸亚铁含铁20%,在实施例中记载的铁源(以铁计):乳铁蛋白:维生素C的具体比值也均为以铁计铁源计算后得出的,由此表明,权利要求1明确了对于铁的计算是以铁源化合物中铁元素的含量作为铁源的具体数值,证据1则仅公开使用硫酸亚铁化合物作为铁源,未提及以铁计铁源的含量。其次,本领域公知,硫酸亚铁是一种无机化合物,按其结晶水含量不同可以分为多种形式,例如一水硫酸亚铁、五水硫酸亚铁、七水硫酸亚铁等,也存在无水硫酸亚铁的形式,每种形式中铁所占的具体百分比各不相同,在证据1未具体指明所用硫酸亚铁的分子式或其中具体铁含量的情况下,请求人也未能举证表明证据1所用硫酸亚铁的形式以及其中铁含量,据此无法明确证据1中以铁计铁源的具体数值。再次,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描述,从权利要求1限定的以铁计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为1:8-10:10-25来看,其表现出了通过铁的含量来确定乳铁蛋白和维生素C含量的发明构思,即以一份铁为基础,基于此相应确定乳铁蛋白和维生素C的含量;证据1配方中则仅公开铁源的质量百分比可以为0.0075%-0.054%,乳铁蛋白和维生素C质量百分比分别可以为0.04%-0.06%和0.078%-0.21%,即使以乳铁蛋白为1折合计算三者的相对量,其比例关系范围为,1:0.74:1.44~1:8:28,而权利要求1则是1∶10∶25~1∶8∶10,即证据1公开了一个较宽泛的范围。请求人主张的“铁源取0.75、乳铁蛋白取6、维生素C取7.8时,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0.75:6:7.8,即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1:8:10.4”的内容,实际上在证据1中并未公开该特定的比例关系,这只是证据1公开的宽泛范围中的一个值,而且还未考虑铁源和“以铁计铁源”的区别。
综上,对比权利要求1与证据1,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 “以铁计铁源”,并且限定了以铁计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的质量比为1∶10∶25~1∶8∶10,乳铁蛋白与维生素C的质量比为1∶3~1∶1;证据1中仅公开了铁源∶乳铁蛋白∶维生素C的质量比数值范围为 1:0.74:1.44~1:8:28。(2)权利要求1的配方中其他成分及相应含量不完全相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改善婴幼儿缺铁性贫血,提供一种配方奶粉及其制备方法(说明书第8段),由于配方奶粉中含有适量铁源、乳铁蛋白、和维生素C的比例组合,使得三种物质起到协同作用,铁的吸收利用率得到很大提高(说明书第29段)。
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促进铁吸收利用率的特定奶粉配方。
根据证据1的记载,证据1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营养成分和功能更加接近母乳、易消化吸收,不上火的配方奶粉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段),其调制原则是分别对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成分进行调整(参见第5段),由此可见,证据1并未指出铁吸收利用率低的技术问题,也未教导铁吸收与铁源、乳铁蛋白和维生素C三者比例关系之间的相关性,更无法提供为改善铁吸收而调整铁源、乳铁蛋白和维生素C的比例的具体技术手段以及具体数值比例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配方的相应技术启示并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的配方奶粉也具有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3-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210169746.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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