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39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5W1142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347802.5
申请日:2014-06-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晓明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昌学霞
国际分类号:E06B3/06E06B3/9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347802.5,申请日为2014年6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门框包括上、下横框和左、右立框;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下横框和左、右立框分别为翻折边(1)、装饰面(2)、阶梯档缘(3)、固定槽(4)一体冲压成型而成;
其中,阶梯档缘(3)上设有楔形突起的防盗钩(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其特征在于:
所述防盗钩(6)与装饰面(2)之间形成沟槽(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其特征在于:
所述沟槽(5)内粘贴有缓冲胶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饰面(2)为弧形面,固定槽(4)为“?”形状;固定槽(4)与阶梯档缘(3)连接处为直角,于直角边上粘贴有缓冲胶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其特征在于:
所述防盗钩(6)与门板上固设的密封胶圈抵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其特征在于:
所述下横框为二次折弯成型。”
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2003年2月19日、授权公告号CN253673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2003年12月3日、授权公告号CN258963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授权公告日2013年7月31日、授权公告号CN203097655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日2013年4月3日、授权公告号CN202850812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授权公告日2014年1月29日、授权公告号CN203413117U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5,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22条第2、3、4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门框包括上、下横框和左、右立框;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横框和左、右立框分别为翻折边(1)、装饰面(2)、阶梯档缘(3)、固定槽(4)一体冲压成型而成;其中阶梯档缘(3)上设有楔形突起的防盗钩(6);所述防盗钩(6)与装饰面(2)之间形成沟槽(5);所述沟槽(5)内粘贴有缓冲胶条。
2、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门框包括上、下横框和左、右立框;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横框和左、右立框分别为翻折边(1)、装饰面(2)、阶梯档缘(3)、固定槽(4)一体冲压成型而成;其中阶梯档缘(3)上设有楔形突起的防盗钩(6);所述装饰面(2)为弧形面,固定槽(4)为“?”形状;固定槽(4)与阶梯档缘(3)连接处为直角,于直角边上粘贴有缓冲胶条。
3、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门框包括上、下横框和左、右立框;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横框和左、右立框分别为翻折边(1)、装饰面(2)、阶梯档缘(3)、固定槽(4)一体冲压成型而成;其中阶梯档缘(3)上设有楔形突起的防盗钩(6);所述下横框为二次折弯成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专利权人在其于2019年5月29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3。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宣布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2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②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2分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放弃证据3-5。③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④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29日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5,将其余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3,并于口头审理当庭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明确删除权利要求3。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予以接受。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2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且,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证据2涉及一种带双密封缓冲胶条的扣边防盗门,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至第2页第1自然段,附图1):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制造一种带双密封缓冲胶条的扣边防盗门,在门扇四边增加带双密封缓冲胶条的扣边,在门框相对应的位置增加扣边槽,不仅门扇美观,而且密封、防撬、防震、隔音性能强。在门扇1的上、下、左、右的四个边缘增加向内侧的弧形的扣边4,在扣边4内侧增加软质中空的密封缓冲胶条3。在与门扇1扣边4相对应的位置的门框5上增加扣边槽8,门框扣边槽8的形状与门扇1的扣边4相吻合。在门框5与门扇1内侧6边缘相对应的位置增置三角形密封缓冲胶条7。并且,附图1中明确示出门框具有翻折边、装饰面、阶梯档缘和固定槽,在阶梯档缘上设有楔形突起,该突起与作为装饰面的门框5之间形成扣边槽8。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2中的楔形突起,也能起到的防盗的作用,故而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钩。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在于:证据2没有公开翻折边、装饰面、阶梯档缘、固定槽一体冲压成型,以及沟槽内粘贴有缓冲胶条。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框型的成型方式以及如何密封、防震。由于一体冲压成型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框型成型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翻折边、装饰面、阶梯档缘、固定槽通过一体冲压成型而成。证据2公开了在扣边4内侧增加软质中空的密封缓冲胶条3,该密封缓冲胶条3能够起到密封和减震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将其粘贴在扣边槽8内也能起到相应的作用,这只是位置的简单变换,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而粘贴固定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方法。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证据1中公开在门框型材的减震隔音槽中置有柔性减震隔音条7,在防火防撬槽中置有防火材料条6。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也能够想到在证据2对应的扣边槽8内根据需要设计缓冲胶条等。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前述评述基础上,结合证据1也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防盗钩。就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明确记载了:一般的防盗门的门扇四边和门框四边是平面接触,缺点是门扇与门框密封、防撬、防震的性能差,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制造一种带双密封缓冲胶条的扣边防盗门,在门扇四边增加带双密封缓冲胶条的扣边,在门框相对应的位置增加扣边槽,不仅门扇美观,而且密封、防撬、防震、隔音性能强。可见,证据2公开了通过设置扣边槽、扣边起到防撬的作用,并且附图1中明确示出扣边槽8的边缘形成楔形突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楔形突起能够起到防撬的作用,其公开了本专利的防盗钩。所以,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新型四面钩子框型。证据2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此外,证据2的附图1中还明确示出固定槽为“?”形状,固定槽与阶梯档缘连接处为直角。将权利要求2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在于:证据2没有公开翻折边、装饰面、阶梯档缘、固定槽一体冲压成型,所述装饰面为弧形面,以及于直角边上粘贴有缓冲胶条。由此,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框型的成型方式、装饰面的形状以及缓冲胶条的固定方式。由于一体冲压成型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框型成型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翻折边、装饰面、阶梯档缘、固定槽通过一体冲压成型而成。而将装饰面设置成弧形面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美观等的需要而很容易想到的,证据1公开的门框型材就采用了弧形的装饰面(参见证据1附图2)。粘贴固定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方法,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设置于门框5与门扇1内侧6边缘相对应位置的三角形密封缓冲胶条7通过粘贴的方式固定在门框的直角边上。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34780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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