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扇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96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4W108375
优先权日:2009-03-04;2009-06-29
申请(专利)号:201010129960.X
申请日:2010-03-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天然天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路剑锋
参审员:汤锷
国际分类号:F04D25/08;F24H3/04;F24H9/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的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又没有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10129960.X,名称为风扇组件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09年03月04日和2009年06月29日,申请日为2010年03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1日,专利权人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来产生气流的无叶片风扇组件,所述风扇组件包括用来产生气流的装置和细长环形喷嘴,所述喷嘴包括用来接收所述气流的内部通道和用来排出气流的嘴部,所述喷嘴限定开口,该内部通道围绕所述开口延伸,从所述嘴部排出的气流将风扇组件外侧的空气吸入通过该开口,所述喷嘴进一步包括空气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内部通道中,所述加热装置包括沿着所述喷嘴的相对的细长表面定位的多个加热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多孔加热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包括多个热辐射翅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与所述内部通道热接触。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通道为环形。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布置成加热被从所述嘴部排出的所述气流吸入通过所述开口的空气。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内壳体部分和外壳体部分,所述内壳体部分和所述外壳体部分一起限定所述内部通道和所述嘴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的内壳体部分的至少一部分的导热性高于所述喷嘴的外壳体部分。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嘴部包括位于所述喷嘴的内壳体部分的外表面和所述喷嘴的外壳体部分的内表面之间的出口。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口呈槽口形式。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口的宽度介于0.5到5mm之间。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布置成加热所述喷嘴的内壳体部分。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至少一 部分围绕所述开口延伸。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位于所述嘴部附近的表面,所述嘴部布置成将所述气流引导到所述表面上。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包括柯恩达表面。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风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位于所述柯恩达表面下游的扩散表面。
17. 一种用于产生气流的风扇组件的细长环形喷嘴,所述喷嘴包括用来接收所述气流的内部通道和用来排出气流的嘴部,所述喷嘴限定开口,所述内部通道围绕该开口延伸,从所述嘴部排出的气流将所述喷嘴外侧的空气吸入通过所述开口,所述喷嘴进一步包括空气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内部通道中,所述加热装置包括沿着所述喷嘴的相对的细长表面定位的多个加热器。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的至少一部分围绕所述开口延伸。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多孔加热器。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包括多个热辐射翅片。
21.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与所述内部通道热接触。
22.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通道为环形。
23.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内壳体部分和外壳体部分,所述内壳体部分和所述外壳体部分一起限定所述内部通道和所述嘴部。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的内壳体部分的至少一部分的导热性高于所述喷嘴的外壳体部分。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嘴部包括位于所述喷嘴的内壳体部分的外表面和所述喷嘴的外壳体部分的内表面之间的出口。
26.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布置所述加热装置以便加热所述喷嘴的所述内壳体部分。
27.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位于所述嘴部附近的表面,所述嘴部布置成将所述气流引导到所述表面上。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包括柯恩达表面。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包括位于所述柯恩达表面下游的扩散表面。
30. 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7所述喷嘴的风扇组件。”
针对本专利权,北京天然天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期为1981年12月23日,公开号为JP昭56-167897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05年7月20日,公开号为CN16433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7、30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公开,且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具体陈述了权利要求1-30相对于证据1-证据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其中补充提交的所有附件如下:
附件1(证据3):公开日为1939年01月27日,公开号为GB499699A的英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2(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3月26日,授权公告号CN10037680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3(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133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证据6):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开号为CN176823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5(证据7):公开日为1999年03月16日,公开号为US5881685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6:在欧洲专利局网站查询到的证据3技术领域的中文译文;
附件7:在欧洲专利局网站查询到的证据3技术领域的网页截图。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具体意见与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一致,并再次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7。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7、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17、30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3的结合、证据1、3和4的结合、证据1、2、3和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7或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 2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和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针对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 26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9和14的附加特征并入原从属权利要求7中,将原权利要求25和27的附加特征并入原从属权利要求23中,并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同时,提交了证据3和证据7的部分中文译文。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转送专利权人签收。
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明确2019年02月14日的意见陈述与2019年02月15日的意见陈述内容相同,因此放弃2月14日的意见陈述书。明确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是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作出的,鉴于修改文本未被接受,放弃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的组合方式仅为: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019年1月15日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019年1月15日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1、17、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支持的规定(2019年2月15日意见陈述书);依据证据1-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包括2019年2月15日意见陈述书中所有证据组合方式、及1月15日意见陈述书中使用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评价独立权利要求1、17、30的证据组合方式),请求人明确附件6和附件7仅用于证明证据3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专利权人明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7、附件6和附件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6中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和证据7的译文准确性有异议,并随意见陈述书提交了证据3的部分中文译文、及证据7的全部中文译文。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3和证据7的译文双方无异议部分以请求人提交为准,双方有异议部分以专利权人提交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审查指南中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进行了定义:“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其中,所谓“缩小保护范围”是相对原权利要求书整体保护范围而言,通过“限定”式的修改,该权利要求书的原保护范围已经不复存在,只留下“缩小后的保护范围”,换句话说,是以缩小后的保护范围,替换此前较大的保护范围。由于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体现的是最大的保护范围,若独立权利要求不作限定则涉案专利的整体保护范围并未缩小,因此,在未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情况下,仅对原从属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使得原保护范围依然存在,是不符合“进一步限定”的要求的。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将原权利要求9和14的附加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7中,将原权利要求25和27的附加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23中,并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修改。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仅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补入了特征,根据上述审查指南的规定,该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且证据1至证据7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证据3和证据7为外文专利文献,就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有争议的部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7中均涉及“细长”这一概念,本专利说明书【0066】段记载了细长型的喷嘴的高和宽的取值,其并未给出喷嘴的宽度具体指的是喷嘴的哪部分的宽度,指的是两个垂直延伸的部分之间的距离,还是指外壳体部分和内壳体部分之间的最大距离,即内部通道的宽度,因此导致说明书不清楚,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细长喷嘴的“细长”界定是模糊不清的,【0066】段中的取值范围包括高500mm、宽400mm,辞海中对“细长”的定义是高的尺寸大于宽的尺寸很多,如果本专利高宽取值500*400则接近正方形,与证据1图3中图示相似,不符合细长的定义。
专利权人认为,“宽度”是指环形喷嘴的整体的宽度,长边大于短边、且看起来视觉效果长边和短边不能过于接近都是“细长”的范围, 500*400属于权利要求中“细长”环形的范围内。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喷嘴的“宽度”是指喷嘴的外部整体宽度,而不是喷嘴的某一特定部分的宽度;对于“细长”的界定,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0066】段中给出了喷嘴14具有500到1000mm范围的高度,且150到400mm范围的宽度范围,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细长”的通常含义是高的尺寸大于宽的尺寸很多,也因此能够理解,对于喷嘴的整体外形轮廓而言,如果高与宽的尺寸差别不大应不属于权利要求中“细长”的范围。因此,请求人基于上述理由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的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又没有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3的结合、证据1、3和4的结合、证据1、2、3和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来产生气流的无叶片风扇组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a1.所述喷嘴进一步包括空气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内部通道中;a2.所述加热装置包括沿着所述喷嘴的相对的表面定位的多个加热器;a3.所述喷嘴是细长的,所述喷嘴的相对的表面是细长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1、a2被证据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3被证据2、或证据4、或证据2结合证据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指出的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风扇,并具体公开了:在机体1下面开口部的底板,8为形成在底板7中央部的吸气口,10为设置在小圆桶1b上的可转动的盖状凹槽部位,下面有开口部11,上面的突出部位10a的两侧有出气口12,两侧出气口12与圆形出风环13的两端相连,出风环13的前半部为13a,内径小于前半部的后半部13b,内部为空。出风环的内部通过凹槽部位10两侧的出气口12,与机体1的内部互通。出风环的内部因前半部13a与后半部13b的内径之差,形成朝前的圆形狭缝14。电机2启动、风叶5转动、从吸气口8吸入空气到机体内、吸入的空气流入到机体1内部的上方、经过凹槽部位10两侧的出气口12流入到出风环13内、流入到出风环13内的空气从出风环13的圆形狭缝14吹出……因为从出风环13的狭缝14吹出的风又细又强,所以出风环13内部的空气也被带动,感觉风从出风环13围着的整个空间吹出,实际风量也比起从狭缝14直接吹出的量更多(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附图1-3)。
经对比,证据1的出风环13对应本专利的喷嘴;电机2、风叶5等部件对应本专利的产生气流的装置;出风环的中空部分对应本专利接收所述气流的内部通道;出风环的圆形狭缝对应本专利的用来排出气流的嘴部;“出风环13围着的整个空间”相当于本专利中喷嘴限定的开口;且由附图1可以看出,出风环中空内部(内部通道)围绕所述开口延伸;证据1公开的“从出风环13的狭缝14吹出的风”相当于本专利从嘴部排出的气流,“出风环13内部的空气也被带动”相当于本专利中从嘴部排出的气流将风扇组件外侧的空气吸入通过该开口。
经对比,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a1.所述喷嘴进一步包括空气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内部通道中;a2.所述加热装置包括沿着所述喷嘴的相对的表面定位的多个加热器;a3.所述喷嘴是细长的,所述喷嘴的相对的表面是细长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1、a2,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加热装置,涉及电加热组件的改进,特别适用于对流或强制对流型加热装置的组件形式,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译文第2页第3段、第6段,第3页第1-2段及附图4、5):加热单元显示为围绕着圆柱壁面27放置并与其同心,并且在壁面27的右手端,提供了挡板28,挡板28可以是圆锥形的。在壳体29的右手截头圆锥形端部30内设置有风扇31,风扇31由马达37驱动,用于吹动空气通过由圆柱形壁27和大致圆柱形壳体29提供的环形通道。圆柱形壳体29周围可以设置夹套,夹套包括大致圆柱形壁32,圆柱形壁32的左手端33与设置在圆柱形壳体29上的凸缘34间隔开,以提供入口通道35,外圆柱形壁32的右手端36可以与壁30间隔开,并以任何合适的形式形成以容纳风扇31的右手侧。空气从入口35进入,通过通道39进入到风扇31的入口侧,穿过风扇后即可流向圆柱形壁面27和圆柱形外壳29之间的环形通道。此外,证据3还公开了同一任意平面配有A、B、C三层加热组件,每一层都具有如图1所示的单个圆形加热组件,或如图5和6所示的多个圆形加热组件,其中图5采用两个组件10a和10b,将每个组件弯曲成近似半圆的形状。图4还显示有另外两组加热组件A1、B1、C1和 A2、B2、C2,且每组每层的构造和排列均与第一层类似。
可见,证据3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公开了将外部空气引入设置有空气加热组件的环形通道加热后、由环形通道的出口送出的技术方案,作用是为了实现对环形通道内的空气进行加热;证据3还公开了用于对空气加热的加热装置包括位于环形通道中的多个非直线的加热组件,如图5所示,同一任意平面的每一层圆形加热组件可以由两个半圆形状的组件10a、10b构成,二者相对围绕着圆柱形壁面27放置并与其同轴,(即,相当于沿着所述空气出口的相对的表面定位的多个加热器)。可见,证据3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在风扇组件的壳体内部、出风口的上游部位设置空气加热装置,对将要喷出的气流进行加热。在证据1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将证据1改进为能够产生暖气流的风扇时,基于证据3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作出适应性的设置“喷嘴进一步包括空气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内部通道中”、及“加热装置包括沿着所述喷嘴的相对的表面定位的多个加热器”,这种适应性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3,证据1中公开了“出风环13不单局限于圆形,如图3所示,也可做为四角形”,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出风环(即喷嘴)制成其他常规形状,例如细长形,此时喷嘴的相对的表面是细长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关于专利权人主张的“细长型”可以更好地定位加热器及能够二次加热气流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首先,上述技术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文字记载;其次,喷嘴具有直边才方便定位加热器,例如证据1附图3中所示的四角形的喷嘴,如果是弯曲的细长边也并不方便定位加热器,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该细长型表面是直边,因此,“细长环形喷嘴”、“细长表面”并不必然带来请求人主张的“能够方便定位加热器”的技术效果;第三,权利要求1中包括加热装置完全位于内部通道中的方案,即,通道外没有其他加热装置,此时,若要实现“二次加热气流”的技术效果,需要壳体部分具有良好的导热性能,这样热量不但可以从内部通道的加热器传递给空气,还可以从喷嘴表面的壳体部分二次传递给空气。然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喷嘴表面的壳体部分的导热性能,且通常而言,风扇组件是由塑料部件等导热性能较低的材料制成,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无法实现“二次加热气流”,仅仅将喷嘴制成“细长环形”、使之具有“细长表面”更不必然能够实现请求人主张的“能够二次加热气流”的技术效果;最后,关于专利权人主张的证据1中从出风环吹出的风有一个向量向出风环中部吹出,如果做成细长型,风会互相抵消,因此证据1不会做成细长型。合议组认为,无论证据1中的圆形狭缝14吹出的风是否具有吹向出风环中部的向量,根据风扇的用途及证据1说明书记载的“从出风环13的狭缝14吹出的风又细又强,所以出风环13内部的空气也被带动,感觉风从出风环13围着的整个空间吹出,实际风量也比起从狭缝14直接吹出的量更多”可知,其一定具有流出出风环、吹向使用者的向量,将证据1中的出风环结构改进为细长型并不导致其基本功能的丧失,因此不能认为证据1中存在改进障碍。因此,区别技术特征a3并没有给权利要求1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改进上的障碍,区别技术特征a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加热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多孔加热器。证据5公开了一种新型多功能节能热风幕,并具体公开了该热风幕采用的加热装置——陶瓷恒温加热体PTC电加热器及其结构,PTC电加热器有金属压板13、不锈钢弹力压条11、绝缘框架16、多孔散热片12和陶瓷恒温多孔加热体PTC片14等构成,PTC片14装在金属孔带15中,多孔散热片12则呈摺叠状由金属带18将其周边包覆(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页最后两段及附图2、3)。可见,证据5公开了一种多孔加热器,其也是起到加热空气的作用,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3中的加热组件替换为多孔加热器、并应用于证据1中形成产生暖气流的无叶风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加热装置包括多个热辐射翅片。证据3中公开了电加热组件10包括具有散热装置12的一般机体部分11,一般机体部分11为长方形横截面轮廓,主要机体部分为长条形电加热器13的形式,散热装置12具有翅片21,翅片21围绕长条加热器13(参见证据3译文第1页倒数第2段至倒数第5段及附图1-3)。可见,证据3公开了加热装置包括多个热辐射翅片,所起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加热装置与所述内部通道热接触。如前所述,证据3中公开了在圆柱形壁面27和圆柱形壳体29围成的环形通道中设置加热单元,加热单元显示为围绕着圆柱壁面27放置,对流经其中的空气进行加热,还可以对通道39内的空气预加热,所以,加热单元必然与内部通道有热接触(即接触面间热交换,例如通过对流和辐射进行热传递)。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内部通道为环形。该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加热装置布置成加热被从所述嘴部排出的所述
气流吸入通过所述开口的空气。根据证据1的记载可知,从出风环狭缝14吹出来的风能够带着通过出风环内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开口”)的空气流动,而证据3给出了将加热组件设置在内部通道中的技术启示,根据上述评述,当在证据1的出风环内部通道中设置证据3中的加热组件时,由于从圆形狭缝14(相当于本专利的“嘴部”)中吹出的风为热风,当热风带动出风环13内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开口”)的空气流动时,热风必然对吸入通过出风环13内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开口”)的空气进行加热。因此,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喷嘴包括内壳体部分和外壳体部分,所述内壳体部分和所述外壳体部分一起限定所述内部通道和所述嘴部。证据1公开“出风环13的前半部为13a,内径小于前半部的后半部为13b内部为空,出风环的内部因前半部13a与后半部13b的内径之差,形成朝前的圆形狭缝14”,同时结合证据1的附图2中公开内容可知,证据1的出风环(喷嘴)也包括两部分组成,且二者一起限定了内部通道和圆形狭缝(即嘴部)。因此,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证据1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4.3、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喷嘴的内壳体部分的至少一部分的导热性高于所述喷嘴的外壳体部分。
请求人主张,因此当证据1的出风环中设置证据3中加热组件,或者证据7的通道或通风室52(相当于本专利的内部通道)中设置证据3中加热组件时,从证据1狭缝14或证据7的喉部60吹出来的风为热风,而当热风带动证据1的出风环13或证据7的环形空间68内部的空气流动时,热风必然对上述空气进行传热;而为了更好对上述空气进行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喷嘴的内壳体部分的至少一部分的导热性高于所述喷嘴的外壳体部分”,这样可以实现出风环的环形内部中的热量能够通过后半部传导到外部,以便于对开口内的空气进行加热的常规设计。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3、7中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其次,通常而言,风扇喷嘴是由塑料材料或其他导热性相对较低的材料形成,以防止在风扇使用过程中,所述喷嘴的外表面变得过烫,上述证据中没有公开或暗示需要将内壳体部分采用导热性能高的材料,具体为:证据1和证据3中没有给出二者技术方案结合后存在亟待解决的技术缺陷,证据7中不需要设置加热装置,没有请求人所述“证据7的通道或通风室52(相当于本专利的内部通道)中设置证据3中加热组件”的启示,更没有将证据7和证据3结合后进行进一步改进的动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未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对“证据1的出风环13或证据7的环形空间68内部的空气”“更好进行加热”的需求,且使内壳体部分的导热性能高于外壳体也并非“更好对上述空气进行加热”的直接和唯一的技术手段,因此,现有技术中未给出获得该附加技术特征的教导和启示,另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27】段记载,该特征可以实现如下技术效果:允许热量从所述内壳体部分的内表面——位于所述嘴部上游——传递到经过所述内部通道的所述主气流,并且从所述内壳体部分的外表面——位于所述嘴部的下游——传递到经过所述开口的所述主气流和二次气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4.4、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嘴部包括位于所述喷嘴的内壳体部分的外表面和所述喷嘴的外壳体部分的内表面之间的出口。请求人主张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的圆形狭缝14公开,或者被证据7的喉部60公开。
经核实,证据7公开了一种整体式供气的风扇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第4栏第64行至说明书第5栏第19行的中文译文及图1、2、3所示)护罩50包括内壁58。该内壁限定了通道或通风室52(相当于本专利的内部通道),并收敛于一喉部60,悬垂凸缘62限定喉部60的一部分,喉部60的另一部分被一个弯曲的圆周状的柯恩达表面64限定。柯恩达表面64使通过喉部60的空气继续沿柯恩达表面64曲线移动,由此提供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速度分布66的空气流,并引导空气流进入位于柯恩达表面64和风扇叶片尖端22之间的环形空间68。多个径向布置网72跨越了喉部60以确保位置该喉部所需的宽度,并稳定加固了护罩50。内壁58、喉部60、悬垂凸缘62和柯恩达表面64优选地关于中心参考轴74对称。观察柯恩达表面64和悬垂凸缘62的轮廓,应当可以理解,使用柯恩达表面64不仅可以实现空气流进入环形空间68中,而且当空气移向风扇时20时,它还可以为通过散热器周边区域的空气提供光滑的空气动力学表面,从而也提高风扇效率。证据7中的“通道或通风室52”相当于本专利的“内部通道”,“喉部60”相当于本专利的“嘴部”,由附图3中看出其喉部60的出口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出口”,“悬垂凸缘6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体部分的内表面,“弯曲的圆周状的柯恩达表面64”相当于本专利“内壳体部分的外表面”,悬垂凸缘62和柯恩达表面64之间形成喉部60的开口。同时,证据7中附图5和附图7及相应的文字部分公开了该特征。可见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证据7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4.5、权利要求10、11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在权利要求9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出口呈槽口形式。
从属权利要求11在权利要求9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出口的宽度介于0.5到5mm之间。
证据7中的“喉部60”对应于本专利的“嘴部”,由附图3中看出其喉部的出口呈槽口形式,且证据7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说明书第2栏第25行的中文译文公开了“圆形喉部的最窄区域的宽度介于约1mm至5mm的范围内”,因此,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证据7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4.6、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加热装置布置成加热所述喷嘴的内壳体部分。请求人主张,虽然证据3中并未有对于“加热组件与圆柱壁面相接触”的文字描述,但是,根据证据3中记载的“空气到达风扇之前会穿过通道39进行预加热”,可知为了实现对通道39中的空气进行预加热,必然需要使得加热组件与圆柱壁面27相接触,因此可知证据3中的加热组件与环形通道相接触,以实现对通道中的空气进行加热,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得将证据1与证据3结合的常规设计,以对出风环的后半部(相当于本专利的内壳体部分)进行加热,以实现出风环的环形内部中的热量能够通过后半部传导到外部,从而对出风环13内部(相当于本专利的开口)的空气进行加热。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3中通道39会被预加热,可以证明圆柱形壳体29被加热,但无法证明加热组件与圆柱壁面27相接触传热;即便加热组件与圆柱壁面27相接触,由于证据3未公开圆柱壁面27是由导热性高的材料制成,也无法对圆柱壁面27加热;而且,由于挡板28的阻挡,“圆柱形壁27”内部未形成开口、不流过空气,证据3中没有动机对“圆柱形壁面27”加热,也无法给出对形成通道内侧的内壳体加热的技术启示。其次,通常来说风扇喷嘴是由塑料等低导热性材料制成,以防止在使用过程中,所述喷嘴的外表面变得过烫。虽然证据3中通道39被加热可以得知圆柱形壳体29被加热,但由于圆柱形壳体29位于整个电加热装置的内部(并不暴露于外),且其作用是是空气在到达内部通道之前被预热 ,因此,其无法直接给出将本专利中暴露在外部的内壳体部分加热以对气流二次加热的技术启示。即,证据3不能给出加热喷嘴内部壳体的教导或启示;证据1和证据3中没有给出二者技术方案结合后存在亟待解决的技术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未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对“证据1的出风环13”中主气流和二次气流二次加热的需求,且“加热装置布置成加热所述喷嘴的内壳体部分”也并非“二次加热”的直接和唯一的技术手段,因此,现有技术中未给出获得该附加技术特征的教导和启示,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27】段记载,该特征可以实现如下技术效果:允许热量从所述内壳体部分的内表面——位于所述嘴部上游——传递到经过所述内部通道的所述主气流,并且从所述内壳体部分的外表面——位于所述嘴部的下游——传递到经过所述开口的所述主气流和二次气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4.7、权利要求13-15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加热装置至少一部分围绕所述开口延伸。证据3公开的电加热装置将加热组件设置在环形通道中,如上所述,证据3给出了在环形通道中设置加热组件的技术内容,当在证据1的出风环中设置证据3中的加热组件时,将加热装置围绕开口延伸也是最常规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可以将证据3中的加热组件围绕证据1的出风环围着的整个空间(相当于本专利开口)设置,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得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喷嘴包括位于所述嘴部附近的表面,所述嘴部布置成将所述气流引导到所述表面上。附加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气流的引导。证据7公开了一种整体式供气的风扇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第4栏第64行至说明书第5栏第19行的中文译文及图1、2、3所示)护罩50包括内壁58。该内壁限定了通道或通风室52(相当于本专利的内部通道),并收敛于一喉部60,悬垂凸缘62限定喉部60的一部分,喉部60的另一部分被一个弯曲的圆周状的柯恩达表面64限定。柯恩达表面64使通过喉部60的空气继续沿柯恩达表面64曲线移动,由此提供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速度分布66的空气流,并引导空气流进入位于柯恩达表面64和风扇叶片尖端22之间的环形空间68。多个径向布置网72跨越了喉部60以确保位置该喉部所需的宽度,并稳定加固了护罩50。内壁58、喉部60、悬垂凸缘62和柯恩达表面64优选地关于中心参考轴74对称。观察柯恩达表面64和悬垂凸缘62的轮廓,应当可以理解,使用柯恩达表面64不仅可以实现空气流进入环形空间68中,而且当空气移向风扇时20时,它还可以为通过散热器周边区域的空气提供光滑的空气动力学表面,从而也提高风扇效率。”
证据7中的“喉部60”相当于本专利的“嘴部”,证据7的附图3显示出柯恩达表面64紧邻喉部60,显然喉部被设置为引导气流流过柯恩达表面64,且柯恩达表面64的作用在于引导气流流过柯恩达表面64。即证据7给出了在紧邻嘴部附近的位置设置柯恩达表面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引导气流,有动机在证据1的狭缝14的位置设置柯恩达表面以解决上述问题,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主张证据7为有叶风扇,证据1为无叶片风扇,证据7没有与证据1结合来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但是,证据7与证据1均属于风扇领域,系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且无论有叶片还是无叶片风扇,均可能存在气流引导的问题,柯恩达表面的设置与有叶片或无叶片并不存在相互排斥或限制的情形,因此,二者不存在结合的技术障碍。
从属权利要求15在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表面包括柯恩达表面。如上所述,该特征已经被证据7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4.8、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在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喷嘴包括位于所述柯恩达表面下游的扩散表面。请求人主张,证据7的图3中公开的结构明确显示了柯恩达表面64包括弯曲的部分和一段直线部分,而该直线部分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扩散表面”,且该“扩散表面”位于弯曲部分的下游。因此,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
本专利说明书第【0080】段记载了扩散表面的作用:“扩散表面30通过让气流移动经过受控膨胀区域而使得气流的平均速度降低”,而证据7中从喉部60通过的空气继续沿柯恩达表面64曲线移动、由此提供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速度分布66的空气流,如果设置“扩散表面”将改变该具有一定速度分布的空气流、降低该空气流的流速,影响证据7技术效果的实现。请求人主张证据7附图3附图标记64处的直线部分公开了“扩散表面”、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4.9、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是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产生气流的风扇组件的细长环形喷嘴。
证据1公开了一种环形喷嘴,其具体公开内容及与特征对比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中如下技术特征:喷嘴包括用来接收气流的内部通道和用来排出气流的嘴部,喷嘴限定开口,内部通道围绕该开口延伸,从嘴部排出的气流将所述喷嘴外侧的空气吸入通过所述开口。
经对比,权利要求17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7中的如下技术特征:a1.所述喷嘴进一步包括空气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内部通道中;a2.所述加热装置包括沿着所述喷嘴的相对的表面定位的多个加热器;a3.所述喷嘴是细长的环形喷嘴,所述喷嘴的相对的表面是细长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1、a2,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加热装置,涉及电加热组件的改进,特别适用于对流或强制对流型加热装置的组件形式,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译文第2页第3段、第6段,第3页第1-2段及附图4、5):加热单元显示为围绕着圆柱壁面27放置并与其同心,并且在壁面27的右手端,提供了挡板28,挡板28可以是圆锥形的。在壳体29的右手截头圆锥形端部30内设置有风扇31,风扇31由马达37驱动,用于吹动空气通过由圆柱形壁27和大致圆柱形壳体29提供的环形通道。圆柱形壳体29周围可以设置夹套,夹套包括大致圆柱形壁32,圆柱形壁32的左手端33与设置在圆柱形壳体29上的凸缘34间隔开,以提供入口通道35,外圆柱形壁32的右手端36可以与壁30间隔开,并以任何合适的形式形成以容纳风扇31的右手侧。空气从入口35进入,通过通道39进入到风扇31的入口侧,穿过风扇后即可流向圆柱形壁面27和圆柱形外壳29之间的环形通道。此外,证据3还公开了同一任意平面配有A、B、C三层加热组件,每一层都具有如图1所示的单个圆形加热组件,或如图5和6所示的多个圆形加热组件,其中图5采用两个组件10a和10b,将每个组件弯曲成近似半圆的形状。图4还显示有另外两组加热组件A1、B1、C1和 A2、B2、C2,且每组每层的构造和排列均与第一层类似。
可见,证据3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公开了将外部空气引入设置有空气加热组件的环形通道加热后、由环形通道的出口送出的技术方案,作用是为了实现对环形通道内的空气进行加热;证据3还公开了用于对空气加热的加热装置包括位于环形通道中的多个非直线的加热组件,如图5所示,同一任意平面的每一层圆形加热组件可以由两个半圆形状的组件10a、10b构成,二者相对围绕着圆柱形壁面27放置并与其同轴,(即,相当于沿着所述空气出口的相对的表面定位的多个加热器)。可见,证据3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在风扇组件的壳体内部、出风口的上游部位设置空气加热装置,对将要喷出的气流进行加热,在证据1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将证据1改进为能够产生暖气流的风扇时,基于证据3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作出适应性的设置“喷嘴进一步包括空气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内部通道中”、及“加热装置包括沿着所述喷嘴的相对的表面定位的多个加热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3,证据1中公开了“出风环13不单局限于圆形,如图3所示,也可做为四角形”,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出风环(即喷嘴)制成其他常规形状,例如细长形,此时喷嘴的相对的表面是细长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关于专利权人主张的“细长型”可以更好的定位加热器及能够二次加热气流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首先,上述技术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文字记载;其次,喷嘴具有直边才方便定位加热器,例如证据1附图3中所示的四角形的喷嘴,如果是弯曲的细长边也并不方便定位加热器,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该细长型表面是直边,因此,“细长环形喷嘴”、“细长表面”并不必然带来请求人主张的“能够方便定位加热器”的技术效果;第三,权利要求1中包括加热装置完全位于内部通道中的方案,即,通道外没有其他加热装置,此时,若要实现“二次加热气流”的技术效果,需要壳体部分具有良好的导热性能,这样热量不但可以从内部通道的加热器传递给空气,还可以从喷嘴表面的壳体部分二次传递给空气。然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喷嘴表面的壳体部分的导热性能,且通常而言,风扇组件是由塑料部件等导热性能较低的材料制成,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无法实现“二次加热气流”,仅仅将喷嘴制成“细长环形”、使之具有“细长表面”更不必然能够实现请求人主张的“能够二次加热气流”的技术效果;最后,关于专利权人主张的证据1中从出风环吹出的风有一个向量向出风环中部吹出,如果做成细长型,风会互相抵消,因此证据1不会做成细长型。合议组认为,无论证据1中的圆形狭缝14吹出的风是否具有吹向出风环中部的向量,根据风扇的用途及证据1说明书记载的“从出风环13的狭缝14吹出的风又细又强,所以出风环13内部的空气也被带动,感觉风从出风环13围着的整个空间吹出,实际风量也比起从狭缝14直接吹出的量更多”可知,其一定具有流出出风环、吹向使用者的向量,将证据1中的出风环结构改进为细长型并不导致其基本功能的丧失,因此不能认为证据1中存在改进障碍。因此,区别技术特征a3并没有给权利要求17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改进上的障碍,区别技术特征a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0、权利要求18-29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8-23、27均引用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13、2、3、4、5、7、14均引用权利要求1,且相对应地,从属权利要求18-23、2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3、2、3、4、5、7、14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根据如上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8-23、27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26均引用权利要求23(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8、12均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且权利要求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根据如上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2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23(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27(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且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与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25、2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9、1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根据如上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28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9引用权利要求28(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27,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且权利要求29与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8与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7与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相同,根据如上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4.11、权利要求3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7所述喷嘴的风扇组件。
证据1公开了一种风扇组件,其具体公开内容及特征对比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0中如下技术特征:证据1中公开了具有喷嘴的风扇组件,关于喷嘴的具体的特征对比与上述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一致。
将权利要求3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权利要求30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30中的技术特征:a1.所述喷嘴进一步包括空气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至少部分地位于所述内部通道中;a2.所述加热装置包括沿着所述喷嘴的相对的表面定位的多个加热器;a3.所述喷嘴是细长的环形喷嘴,所述喷嘴的相对的表面是细长的。
根据如上对权利要求1和17的评述,上述区别特征分别被证据3或公知常识公开,并给出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3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其他
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019年1月15日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1、17、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支持的规定(2019年2月15日意见陈述书),鉴于权利要求1、17、30由于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不再对上述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请求人还提交了证据2、4、6,由于证据2、4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17、30的技术特征,证据6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3、20的附加技术特征,鉴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不再对上述证据进行评述。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7仅用于证明证据3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双方对此并无争议,本决定对此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10129960.X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7、9-11、13-15、17-23、25、27、28、30无效,在权利要求8、12、16、24、26、2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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