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热管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热管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39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4W1082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62796.9
申请日:2006-09-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利芳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吴大鹏
国际分类号:F28D15/02,H05K7/20,G12B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062796.9,申请日为2006年9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杜建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管散热器,所述热管散热器包括:具有吸热部和与所述吸热部弯曲连接的散热部的热管以及支撑所述热管的基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上设置有通槽,所述热管的吸热部通过挤压夹持在所述通槽内,所述基座包括多个彼此堆叠并固定的基座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挤压所述热管的吸热部使所述吸热部的挤压面与所述基座的底部平面相平。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管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的吸热部夹持在所述通槽的两侧壁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片通过铆接、焊接、粘胶或螺丝固定方式彼此固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管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为U型热管或L型热管。
6. 一种热管散热器制造方法,所述热管散热器制造方法包括:
a.提供具有吸热部和与所述吸热部弯曲连接的散热部的热管以及设置有通槽的基座,提供多个基座片,将所述基座片彼此堆叠并固定以提供所述基座;
b.挤压所述热管的吸热部以使所述吸热部夹持在所述通槽内。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器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b中,将所述热管的吸热部设置为部分凸出所述基座的通槽,利用夹具挤压所述吸热部的凸出部分使所述吸热部夹持在所述通槽的侧壁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6-7任意一项所述的散热器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b中,挤压所述吸热部使所述吸热部的挤压面与所述基座的底部平面相平。”
针对本专利,吴利芳(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4年3月18日、公开号为US2004/0050535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是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并纠正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部分中文译文中的错误,并基于此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2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3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3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译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委托翻译单位对证据1另行全文翻译,并在翻译作出后再次举行口头审理。当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以及被委托的翻译单位发送了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翻译单位翻译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并于2019年5月27日将其转送给双方当事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7月4日再次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的中文译文无异议。(2)请求人放弃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仅坚持所有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8。
(二)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且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委托翻译单位对证据1另行全文翻译,并对委托翻译的译文均无异议。因此证据1的内容以该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理由不能成立。
1、权利要求1-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成角度的热导管的散热器,图1是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式的散热器5的等距视图。散热器5包括多个热导管,根据该实施方式,有两个热导管10连接到底座12上。热导管10以任何传统方式连接到底座12上,包括粘合的、形状配合的(“搭扣”)、线束的、螺栓连接的等等。底座12是整体的,即,形成为具有高传导热量的连续材料体,尽管底座12可以以多个连接件形成,即非整体的。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底座12由连续的铝合金件形成,并且其底部成形为适合一个或多个电子元件的轮廓。在另一个实施方式中,底座12由两种不同的材料形成,例如,第一区域中为铝和第二区域中为铜。这两个区域通过常规方式连接在一起,例如用螺栓连接或用导热粘合剂粘合。仍然参考图1,两个热导管10连接到底座12上,每个热导管10的冷端13基本上垂直于底座的底平面,热导管10的热端14基本上平行于底座的底平面。此外,每个热导管10的热端14沿着底座12的底部露出,使得散热器所连接的任何发热元件与每个热导管10的热端14直接接触。在一个实施方式中,每个热导管10的热端14是平的并且与底座12的底部齐平。图2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式的连接到散热器底座12并具有弯曲的热导管10。通过将热导管10弯曲成L形(如图1所示的一个90°角)或U形(两个90°角,末示出),与热导管10未弯曲时相比,热导管10的明显很大一部分可以与发热元件直接接触。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所述基座包括多个彼此堆叠并固定的基座片”。请求人认可该区别特征,但认为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散热器领域中,没有通过堆叠基座片形成基座,但在机械领域,为了降低成本,使用片与片连接代替块结构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未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且该特征在本专利中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采用这种多片组合结构,可以降低基座12的制造成本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堆叠适当数量的基座片 122来制造所需厚度的基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2段),因此,在缺少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5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6-8
请求人认为基于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将权利要求6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步骤a中的“提供多个基座片,将所述基座片彼此堆叠并固定以提供所述基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未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且该特征在本专利中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7、8均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10062796.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