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切换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36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4W1083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93406.6
申请日:2013-09-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中联创和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授权公告日:2016-04-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神林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F16K31/06(2006.01);F16K11/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393406.6,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切换阀,阀体设有进水口(1)、出水口(6)和电磁控制组件一,所述电磁控制组件一具有电磁线圈一(12),电磁线圈一内的导套内设有活塞一(11)和铁芯一(13),活塞一与铁芯一之间设置有压缩弹簧,活塞一前端连有活塞帽一(3),其特征是所述阀体设有进液口一(2)、阀座A(7)、阀座B(10)、内腔一(8)和通道一(9),阀座A的进口侧与所述进液口一贯通,通道一一端与进水口贯通,通道一另一端与阀座B的进口侧贯通,阀座A的出口侧和阀座B的出口侧开通于内腔一,阀座A和阀座B与电磁阀组件一对应,阀座A的出口侧和阀座B的出口侧在内腔一中同轴线相向对应且相间一距离,电磁阀组件一的活塞帽一位于阀座A的出口侧和阀座B的出口侧的所述相间一距离的范围内,并且在常态下活塞帽一闭合阀座A,开启阀座B;所述内腔一能与出水口贯通;所述阀体设有进液口二(4)、阀座C(14)、阀座D(16)、内腔二(15)、通道二(17)和电磁控制组件二,阀座C的进口侧与进液口二贯通,通道二一端与所述内腔一贯通,通道二另一端与阀座D的进口侧贯通,阀座C的出口侧和阀座D的出口侧开通于内腔二,阀座C和阀座D与电磁阀组件二对应,阀座C的出口侧和阀座D的出口侧在内腔二中同轴线相向对应且相间一距离,所述电磁控制组件二具有电磁线圈二(19),电磁线圈二内的导套内设有活塞二(18)和铁芯二(20),活塞二与铁芯二之间设置有压缩弹簧,活塞二前端连有活塞帽二(5),活塞帽二位于阀座C的出口侧和阀座D的出口侧的所述相间一距离的范围内,并且在常态下活塞帽二闭合阀座C,开启阀座D;所述内腔二与出水口贯通。”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6日,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1月2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3974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051792B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3: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1日,公开号为CN1014697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因此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洗涤剂投放控制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42、0046-0051段)。图中标记与对应件:1主通道,101入口,102出口,103主通道旁通口,2阀门A,201阀门A的入口,3阀门B,4阀门C,5阀门D,6集液腔,601入口,602出口,7回流通道,8文丘里负压发生器,801入口,802出口,803缩扩段(渐缩段-喉段-渐扩段的组合),804负压口,10流量传感器,11活塞帽一,12活塞一,13电磁线圈一,14活塞帽二,15活塞二,16电磁线圈二,17内腔一,18内腔二,19内腔三,20阀门E,21阀门F,22活塞帽三,23活塞三,24电磁线圈三。参见图3、4、5、6,设有一集成阀,该集成阀设有主通道1以及阀门A2、阀门B3、阀门C4、阀门D5、集液腔6、回流通道7和文丘里负压发生器8,主通道一端为输入液流的入口101,主通道另一端为通过接管能与洗涤桶进水口连接的出口,阀门A的入口201通过主通道1的旁通口103与主通道连接贯通,阀门B3的入口能与洗涤剂A储液箱通连,阀门A和阀门B的出口贯通于内腔一17并与阀门C4的入口通连,阀门D5的入口能与洗涤剂B储液箱通连,阀门C和阀门D的出口贯通于内腔二18,内腔二与集液腔6的入口601贯通,集液腔的出口602经回流通道7与文丘里负压发生器的负压口通连,回流通道上连接有流量传感器10,文丘里负压发生器的出口802与主通道的入口101通连,文丘里负压发生器的入口801为与水源连接的入口;所述集成阀设有电磁阀组件一和电磁阀组件二,电磁阀组件一具有电磁线圈一13,电磁线圈一内的导套内设置有活塞一12,活塞一前端连有活塞帽一11;电磁阀组件二具有电磁线圈二16,电磁线圈二内的导套内设置有活塞二15,活塞二前端连有活塞帽二14;所述阀门A和阀门B与电磁阀组件一对应,阀门A的出口和阀门B的出口与集成阀的内腔一17贯通并在该内腔一中同轴线相向对应且相间一距离,电磁阀组件一的活塞帽一位于阀门A的出口和阀门B的出口的所述相间一距离的范围内,并且在常态下活塞帽一闭合阀门B的出口,开启阀门A的出口;所述阀门C和阀门D与电磁阀组件二对应,阀门C的出口和阀门D的出口与集成阀的内腔二18贯通并在该内腔二中同轴线相向对应且相间一距离,电磁阀组件二的活塞帽二位于阀门C的出口和阀门D的出口的所述相间一距离的范围内,并且在常态下活塞帽二闭合阀门D的出口,开启阀门C的出口。本例中阀门A2和阀门B3联动,阀门C和阀门D联动。电磁线圈一13不通电时,活塞一12在其后端弹簧作用下弹伸,活塞帽一11闭合阀门B3的出口,开启阀门A2的出口;同理,电磁线圈二16不通电,活塞二15在其后端弹簧作用下弹伸,活塞帽二14闭合阀门D5的出口,开启阀门C4的出口;主通道1的水流分流一小部分通过主通道旁通口103和阀门A的入口201进入内腔一17和内腔二18,再通过集液腔的入口601进入集液腔6,集液腔的水通过出口602进入回流通道,再通过流量传感器10和文丘里负压发生器的负压口804进入主通道1,与从文丘里负压发生器入口801输入的水流混合,对集液腔及相关流路实施冲洗,防止因洗涤剂固结妨碍本发明的使用。接上述操作,电磁线圈一通电,活塞一被吸合,活塞帽一11闭合阀门A2的出口,开启阀门B3的出口,可实现洗涤剂A投放。电磁线圈二通电,可实现洗涤剂B投放。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集成阀对应于本专利的切换阀;其阀门A的入口201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水口;其内腔二18至集液腔6的出口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水口;其电磁阀组件一和电磁阀组件二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电磁阀组件一和电磁阀组件二;其电磁线圈一、活塞一、活塞帽一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电磁线圈一、活塞一、活塞帽一;其电磁线圈二、活塞二、活塞帽二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电磁线圈二、活塞二、活塞帽二;其电磁线圈内的导套对应于本专利电磁线圈内的导套;其后端弹簧对应于本专利的压缩弹簧;其洗涤剂A、洗涤剂B的入口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液口一、进液口二;其阀门B的阀座对应于本专利的阀座A;其阀门A的阀座对应于本专利的阀座B;其内腔一对应于本专利的内腔一;其阀门D的阀座对应于本专利的阀座C;其阀门C的阀座对应于本专利的阀座D;其内腔二对应于本专利的内腔二;其旁通口103至阀门A的入口201所在通道对应于本专利的通道一;其内腔一与内腔二之间的通道对应于本专利的通道二;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部件的关系对应于本专利中关于上述部件关系的限定。
证据1文字部分中并未记载关于铁芯一、二的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已明确记载了电磁阀组件一、二,并在附图4中具体公开了电磁阀组件一、二的具体结构。所属技术领域结合证据1中关于电磁阀组件一、二的记载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电磁阀组件一、二中应当包括铁芯一、二,铁芯一、二分别位于“电磁线圈内的导套内”,且证据1电磁阀组件一、二所具有的上述铁芯一、二也符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铁芯一、二的限定。
基于上述理由,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以及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的结论,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10393406.6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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