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的刮渣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的刮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57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5W1170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737301.3
申请日:2013-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市富威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4-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忠钰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吕慧敏
参审员:付继光
国际分类号:B01D3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专利的创造性时,通常需要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技术领域存在差异、但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功能、且公开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计9项权利要求。针对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第376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本专利目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的刮渣机,其包括盒形的箱体,所述箱体的一端设置有开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的一端设置有主动轴,另一端设置有从动轴,所述主动轴和从动轴之间设置有一链条,所述链条上设置有多个刮渣板,一电机驱动所述主动轴旋转,所述箱体上还设置一连接所述主动轴的减速机,所述主动轴上设置有一主动链轮,所述从动轴上设置有一从动链轮,所述链条设置在所述主动链轮和从动链轮上,所述主动轴和从动轴的两端均固定在轴承上,固定所述主动轴的轴承固定在轴承安装板上,所述轴承安装板固定在所述箱体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的刮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为长方体形,其靠近所述主动轴的一端端面设置所述开口,所述开口处连接一漏斗形出渣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的刮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刮渣板的横截面为L字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的刮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口处设置一刮泥板轴,所述刮泥板轴上枢轴设置一刮泥板,所述刮泥板为弧形,其上设置有出泥孔。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的刮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安装板上设置多个纵长的固定孔,所述轴承安装板通过穿过所述固定孔的螺栓固定在所述箱体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的刮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动轴的链轮及两端均固定在轴承上。”
请求人于2019年3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和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5份证据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中国专利CN202223950U;
证据2:美国专利US4895647A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3:中国专利CN2388189Y;
证据4:中国台湾专利TW M370435U1;
证据5:中国专利CN202912737U。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牟炳彦,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师钱玲玲、范青青、徐明慧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其无效理由与请求书相同,并明确分别以证据1或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2、证据4或证据5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双方在此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已生效的第376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6。
2、证据认定
证据1-2、4-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其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亦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2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部分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专利的创造性时,通常需要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技术领域存在差异、但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功能、且公开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的刮渣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刮渣机刮渣输送装置(参见说明书第8段、附图1),包括过滤网,所述过滤网上方设有进料口,过滤网两侧设有挡板,且其两端设有转轴,所述转轴上均安装有链轮(即主动轴、主动链轮、从动轴、从动链轮),其中一个链轮传动连接电机,所述链轮上配合安装有链条,链条上固定安装有多个刮板。结合附图1可以确定,其两个链轮之间设置有一条链条。
证据2公开一种过滤含金属碎块的切削油的过滤装置,其中的切削油储箱10为一端壁上具有入口10a的矩形切削油储箱,含有金属屑的切削油通过该入口进入到切削油储箱10中,以及设置在相对端壁上的金属屑排出区口10c。用于旋转过滤桶11的驱动装置包括电机25,该电机25设置在切削油储箱10侧壁的外表面的上部,在该侧壁上设置有环形轴承18;横轴26延伸穿过切削油储箱10,并与所述电机25的输出轴相连接;一对横向间隔的链轮27安装在横轴26上,所述链轮27和过滤桶11上设置有环形链条28,所述环形链条28之间通过固定装置30固定有多个横向刮刀29。环形链条28、刮刀29和切削油储箱10的弧形底部10b形成碎屑输送路径(参见其中文译文和附图1-4)。
证据5公开了一种污水处理刮渣机,包括刮板、链条、链轮、主动轴、从动轴、减速机与电机,刮板、链条与链轮均安装在污水罐内部,在污水罐的侧壁上开设轴孔,在轴孔下方设置支撑板,在支撑板上设置轴承座,在轴承座上装有轴承,主动轴与从动轴的两端分别从对应轴孔中伸出污水罐外并穿过轴承固定(参见说明书第5段和附图1)。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刮渣机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包括盒形的箱体,所述箱体的一端设置有开口,箱体上还设置一连接所述主动轴的减速机;所述主动轴和从动轴的两端均固定在轴承上,固定所述主动轴的轴承固定在轴承安装板上,所述轴承安装板固定在所述箱体上。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使用场合不同,工作原理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一样,不适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的单链结构与箱体配合使用,相对于双链结构运行能耗低、运行成本低;轴承与轴承安装板进行固定,结构简单,制作便捷。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的刮渣机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对于箱体内沉积的固体污渣进行刮除,而证据1的刮渣装置用于菜籽油加工设备,对于过滤网上方残留的油菜籽残渣进行刮除。虽然两者刮除的对象和使用环境存在差异,但其工作原理相同,均为链轮带动链条转动,由链条上的刮板进行刮渣。而且,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来看,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点在于采用了单链结构,并未对于链轮、链条和刮板的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特别限定,从权利要求1限定的单链结构和证据1的单链结构对比,也无法看出两者存在差别,基于两者的单链结构都用于刮除固体物质,因此将证据1公开的单链结构用于润滑油过滤装置中残留污泥的刮除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在此基础上,结合证据2公开的现有的切削油过滤装置中刮渣结构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单链结构与盛放切削油的具有开口的箱体结构相配合,以便使用该单链结构对箱体内沉积的固体污泥进行刮除。对于减速机和轴承的设置,证据5中给出了减速机和轴承结构在刮渣机中应用的技术启示。虽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省略了轴承座,但轴承座并非安装轴承时的必要部件,例如常见的法兰轴承就不需要使用轴承座,因此采用本专利中轴承固定在轴承安装板上的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对于箱体和开口的设置以及刮渣板的形状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2公开了矩形箱体结构,结合附图可以看出,其箱体在主动轮一端设有开口,并连接漏斗状的金属屑排出区口10c;刮渣板29的截面形状为L字形(参见其中文译文和附图1、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对于刮泥板的设置作了限定。证据4公开了一种分离污水中污泥的具有刮除装置的固液分离机,包含一架设在基架上的推泥机构,该推泥机构包括数个将滤网上的污泥刮起并往排泥口推送的推泥板(相当于刮渣板),还包括一刮除装置,可将附着在推泥板上的污泥刮落到排泥口,该刮除装置包括一个枢摆座61,一个将该枢摆座61以枢摆方式架设在基架3上的枢轴,以及安装在该枢摆座61上的刮板63(参见说明书第4-6页和附图3-4)。由此可见,证据4给出了在刮渣机尾部设置刮除装置保证刮渣板上污泥顺利排出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指出:证据4并未公开刮泥板的弧形结构。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刮泥板为弧形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仅能确定出其用于刮除刮渣板上黏附的固体污渣,而证据4公开的刮板63同样具有该功能。而且,根据刮渣板的形状,以及刮泥板和刮渣板相对的运动轨迹,选择合适的刮泥板形状以获得更好的刮除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确定出何种形状更为牢固耐用和便于刮除。此外,为保证污泥的顺利排出,设置出泥孔也为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和6对于轴承的安装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5中公开了在支撑板上开设长条孔10,通过轴承座在长条孔上固定位置的调整,可调节链条的胀紧性(参见其说明书第22段和附图2)。可见,证据5给出了设置长条孔对于轴间距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通过螺栓进行固定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另外,轴承的设置是为了保证轴和链轮的顺利转动,因此通过在不同位置设置多个轴承以防止卡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已生效的第376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宣告第20132073730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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