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免拆卸清洗的甲醇过滤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免拆卸清洗的甲醇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55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5W1165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992588.3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辽宁蓝海川流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超滤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B01D3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免拆卸清洗的甲醇过滤器,包括过滤器支架及安装于其上的下罐体;所述下罐体上安装有与其密封连接的上罐体;所述下罐体一侧设置有进口;所述上罐体顶部设置出口,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罐体内上部设置有支撑架,该支撑架上分别安装有多组滤芯和旋风分离器;所述上罐体顶部一侧设置反吹气进口,另一侧设置有与旋风分离器贯通的放空口;所述上罐体一侧设置有液位平衡口;
所述下罐体内设置有气体扰动管,所述下罐体外一侧设置有与气体扰动管连通的扰动气体进口;所述下罐体底部设置有排污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免拆卸清洗的甲醇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组滤芯内设置反吹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免拆卸清洗的甲醇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免拆卸清洗的甲醇过滤器还包括设置在其本体外的布袋过滤器;所述布袋过滤器的进口通过管道一和管道二分别与液位平衡口和排污口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免拆卸清洗的甲醇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管道一上设置有球阀一;所述管道二上设置球阀二。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之一所述的可免拆卸清洗的甲醇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扰动管包括管体,该管体上制有出气孔;所述出气孔有多个并且均布于管体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之一所述的可免拆卸清洗的甲醇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罐体上端口制有与其一体的下法兰;所述上罐体下端口制有与其一体的上法兰;所述下法兰和上法兰通过螺栓固定。”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 CN204233874U。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5月6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的旋风分离器反吹时压力较高,罐体带压,其试图将分离下来的液体再返回罐体内带有压力的原液中是无法实现的,液体只会从放空口(无压力)喷出,因此该旋风分离器无效,不能起到分离作用。本专利中的布袋过滤器无法承受零下40度的低温甲醇和100度以上的高温甲醇,不适用于低温甲醇洗工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设计旋风分离器的原理是利用离心力分离气流中固体颗粒或液滴的设备,旋风分离器的排液口位于罐体内下部延伸至液位平衡口以下,能形成有效液封,避免夹带液滴的气体直接排放;根据气体排出原理,分离的液体能否返回罐体内与放置旋风分离器在内部或者外部没有关系,仅与排放压力和管道直径相关,请求人的主张不符合科学,也没有依据。本专利设置布袋过滤器,将过滤器排出的甲醇液中的被清洗杂质收集在布袋过滤器中,设计原理是采用略大于过滤精度的滤袋,直接回收甲醇过滤器排污口排放的污甲醇中的杂质,避免排至地下污甲醇槽内。请求人只是考虑过滤网规格的问题和使用工况温度问题,没有考虑到本专利设置的目的和想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并且本领域也并非不存在适合零下40度或100度以上过滤材料。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第[0035]段明确记载了反洗过程中过滤器内气体上升经由旋风分离器8分离掉携带的液体后由放空口10排出,分离出的液体降到液体内部。而分离出的液体是否能够返回罐体内,不仅取决于罐体内压力,还与旋风分离器内部的压力密切相关,只要旋风分离器内部的压力、旋风分离器与罐体内液体液位差造成的压力两者之和大于罐体内压力,旋风分离器中的液体即可下落返回至罐体内,而如何控制旋风分离器内的压力使其保持合适的范围则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例如通过控制放空口的排放压力等。
关于布袋过滤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过滤材料,同时也可以调整被过滤物质的温度以适用布袋过滤器,其均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利用现有技术的布袋过滤器实现其在本专利的功能。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免拆卸清洗的甲醇过滤器。
证据1公开了一种使滤芯快速再生的过滤器(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3]段和附图1),包括有过滤器外壳1、上盖2、滤芯组件3、气液分离器16,其中,过滤器外壳1顶部设有定位环4,上盖2扣合在定位环4上,上盖2下部设有与定位环4相配合的固定环5,并通过固定环5和螺栓6装配在定位环4上。滤芯组件3固定安装在上盖2内腔,与上盖2一体联动,拆装时,只需要松开螺栓6即可将上盖和滤芯组件一起吊出;滤芯组件3下端延伸至过滤器外壳1内腔下部;上盖2顶部中心处设有清液出口7,气体反吹管8通过反吹阀控制后与上盖2内腔连通;过滤器外壳1下部设有浊液进口9,浊液进口9下方设有延伸至过滤器内腔的气体扰流排污机构10;过滤器外壳1底部呈U形,其U形最低处设有排液管11,排液管11底部分别与排污管14和排净管15相连接;排污管14和渣液分离装置12相连接,排净管15与原液槽13相连接;气液分离器16入口处设有分离阀18,分离阀18与分离管17一端连接,分离管17另一端穿过上盖2后与滤芯组件3连通;气液分离器16底部通过放液管19与排净管15相连接;放液管19通过放液平衡机构20与过滤器外壳1内腔连接。气液分离器16顶部设有气相出口21。滤芯组件3包括有滤芯22和隔板23,其中,隔板23安装在上盖2内腔,并与分离管17连接;滤芯22为多条,均采用单向流通机构,防止回流,滤芯22上端固装在隔板23底部,滤芯22下端延伸至过滤器外壳1内腔下部。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有特征的功能和作用与证据1中的相应特征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中的旋风分离器8与证据1中气液分离器16位置不同,但功能作用完全一致;而且反吹时压力较高,罐体带压,该分离器试图将分离下来的液体再返回罐体内带有压力的原液中是无法实现的,液体只会从放空口喷出,该分离器不能起到分离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如下区别:(1)气液分离装置不同,且气液分离装置安装方式或结构不同,本专利采用旋风分离器,并且与过滤器滤芯一起安装在上罐体内的支撑架上,此种结构直接产生的效果是无需安装过多的阀门,且整个过滤器外体造型简洁,安装方便。本专利的科学设置解决了外设机构的问题,旋风分离器在不承压状态下工作,分离的液体直接排放到罐体内,方便统一从排污口排放;旋风分离器放置内部,无需维护,无需现场配管,节省检修空间;旋风分离器排放液体量很少,不会占用滤芯安装空间;旋风分离器作为过滤器的一个内件,不承压,加工成本低,无需维护和单独管配。(2)液位平衡机构不一样,本专利是在上罐体一侧安装一液位平衡口,而对比文件是安装了结构复杂的放液平衡机构,本专利设备的使用部件明显减少,工作配合度要求低。(3)排污过滤回收机构不同,本专利通过布袋式过滤器过滤,并将过滤后的液体回原液槽;而对比文件则是排污管、排净管分别对排污口排出的液体进行过滤和回收。(4)本专利的过滤器由上下罐体构成,对比文件由壳体和壳体上盖构成,二者的组成部件和安装结构显然不同,通过法兰连接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不像对比文件中的定位环和螺栓连接其气密性无法得知;也不可彼此替换,进一步地是安装工艺和加工工艺的节约和优化。(5)“甲醇过滤器”与“过滤器”属于“下位”与“上位”关系。并且本专利的工作原理与技术效果与证据1均存在不同,没有技术启示获得本专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虽然设置有气液分离器16,但其经分离管17穿过上盖2后与固定安装在上盖2内腔的滤芯组件3连通,同时结合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证据1中的气液分离器16设置于过滤器外壳1和上盖2构成的腔体之外;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上罐体内上部设有支撑架,该支撑架上安装有多组滤芯和旋风分离器,上罐体顶部一侧设置反吹气进口,另一侧设置有与旋风分离器贯通的放空口,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旋风分离器位于上罐体的内部。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包括区别特征:旋风分离器安装在上罐体上部设置的支撑架上,上罐体顶部另一侧设置有与旋风分离器贯通的放空口。而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安装位置的改变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结构、降低成本。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旋风分离器设置在罐体内部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通过将旋风分离器设置在罐体内部,旋风分离器不承压,加工成本低,无需维护和单独管配,并且分离的液体直接排放到罐体内,方便了统一从排污口排放,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积极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引用关系,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52099258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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