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54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5W1173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082909.X
申请日:2018-0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仲明
授权公告日:2018-09-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侯雁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郝海燕
国际分类号:H04M1/04,B60R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在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有合理的动机改进现有技术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具体如何改进的技术启示,进而客观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应技术启示。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包括底座和手机夹,其特征是,所述底座的底部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夹,每个固定夹由至少两片软胶柱组成,手机夹包括夹子本体和夹块,夹子本体可转动连接在底座上,夹块连接在夹子本体的两端,至少一端的夹块与夹子本体为可拉伸连接,夹块为沿向上逐渐内收的弧形块,所述可拉伸连接为通过一根弹簧或橡皮圈连接,弹簧或橡皮圈置于夹子本体内,弹簧或橡皮圈的一端连接在夹子本体内部,另一端连接夹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其特征是,所述夹子本体表面为长方形形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其特征是,所述夹子本体表面为椭圆形形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其特征是,所述每个固定夹上的软胶柱为四个。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其特征是,所述软胶柱里含有支撑体。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其特征是,夹子本体两端的夹块组合呈‘()’形或‘〖〗’形。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其特征是,所述支撑体为钢骨架或木骨架或塑料骨架。
8.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其特征是,夹块内侧表面上还设置有软垫。
9.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其特征是,夹子本体内还设置有无线充电线圈。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其特征是,当夹块拉伸到最远端时,弹簧或橡皮圈所产生的回复力为7~13N。”
张仲明(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5385522U;
证据2:CN205632322U。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8、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CN105338142B;
反证2:CN204477609U;
反证3:CN201269392Y;
反证4:CN2587290Y;
反证5:CN2152647Y;
反证6:CN202826952U;
反证7:CN2629022Y;
反证8:CN2158675Y。
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6月19日和2019年06月2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提交一份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下称证据3):《机床夹具设计》,姬文芳主编,航空工业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1994年3月第1次印刷,包括封面、版权页、第37、130、131页,用于证明夹块设为沿向上逐渐内收的弧形块属于公知常识。合议组当庭将证据3转给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与原件进行核对,表示证据3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能够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请求人的提交时间。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人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而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合议组予以接受。
3.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反证1-8仅供合议组参考。
4.请求人认为:证据1说明书第[0006]段及附图1和2公开了右夹板上安装有弹簧,弹簧上安装有用来卡弹簧的梯形卡板,弹簧采用一根、两根都可以实现技术效果。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改进点之一就在于可拉伸连接采用一根弹簧或橡皮圈连接,由于改成一根后减少了夹持力,本专利将夹块设置成沿向上方向逐渐内收的弧形块;证据1的附图2显示的是两根弹簧。
5.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6.合议组经充分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当庭宣布维持20182008290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证据1和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同时证据1和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于证据3,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根据证据3版权页显示的“1994年3月第1版,1994年3月第1次印刷”,可以推定证据3的公开时间为1994年03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证据3版权页记载了“本书可作为中等专业学校、专科技术学校和职业大学教学用书,也可供工程技术人员参考”,可见证据3可以作为教科书使用,因此证据3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夹子本体可转动连接在底座上”,但说明书并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夹子本体如何与底座实现转动连接的具体实施技术手段,说明书附图也没有提供夹子本体转动连接在底座上的结构示意图,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夹子本体如何与底座转动连接,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夹子本体可转动连接在底座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19]段及附图1记载了“夹子本体可转动连接在底座上”,而两个机械部件之间可转动连接是本领域中公知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常识能够知晓夹子本体与底座的转动连接方式,实现夹子本体与底座的可转动连接,进而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夹子本体内还设置有无线充电线圈,但说明书并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无线充电线圈的结构设置及如何接通电源实现对具有无线充电功能的手机进行充电的具体实施技术手段,说明书附图也没有提供无线充电线圈设置的结构示意图,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如何在夹子本体内设置无线充电线圈,不能够根据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实现该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夹子本体内还设置有无线充电线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直接在夹子本体里面放置无线充电线圈就可以,没有任何理解和实现的障碍。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了“夹子本体内还设置有无线充电线圈”,而无线充电已是本领域中公知的手机充电方式,设置相应的无线充电线圈也是本领域中公知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常识能够知晓如何在夹子本体内设置无线充电线圈,实现无线充电,进而实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9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有合理的动机改进现有技术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具体如何改进的技术启示,进而客观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应技术启示。
4.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方位全角度可以调整的车载手机支架(公开了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3):一种多方位全角度可以调整的车载手机支架,包括固定在出风口条上的弹性夹子6,弹性夹子6上安装有伸缩杆5,伸缩杆5中固定安装有一端为球形且可以在伸缩杆5中伸缩的球形连接杆4(公开了底座),球形连接杆4的球形端上安装有用于固定手机的手机夹子(公开了手机夹)。所述的手机夹子包括固定手机的左夹板1(由附图1及附图2可见,左夹板1中用于安装右夹板2的部分公开了夹子本体)、右夹板2(右夹板2、左夹板1中与右夹板2对应的部分公开了夹块,夹块连接在夹子本体的两端,至少一端的夹块与夹子本体为可拉伸连接)、弹簧7和用来卡弹簧的梯形卡板8;所述的左夹板1的底部安装在球形连接杆4的球形端上(公开了夹子本体可转动连接在底座上),左夹板1上安装有可在其中滑动的右夹板2,右夹板2上安装有弹簧7,弹簧7上安装有用来卡弹簧的梯形卡板8(公开了弹簧或橡皮圈置于夹子本体内,弹簧或橡皮圈的一端连接在夹子本体内部,另一端连接夹块)。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手机支架是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底座的底部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夹,每个固定夹由至少两片软胶柱组成;(2)权利要求1中夹块为沿向上逐渐内收的弧形块,可拉伸连接为通过一根弹簧或橡皮圈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稳固性好的手机支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汽车空调出风口的车载手机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5]段,附图1):一种汽车空调出风口的车载手机支架(公开了双固定夹的汽车空调出风口车载手机支架),包括底托和磁铁盘,所述底托的底部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夹,每个固定夹由至少两片软胶柱组成(公开了底座的底部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夹,每个固定夹由至少两片软胶柱组成),使用时,软胶柱夹持在汽车空调出风口的叶片上,手机吸在磁铁盘上。因为考虑到汽车空调出风口一般较小,现有的车载支架,都只有一个固定夹,这种夹子夹持不稳固,本实用新型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夹,在固定夹上设底托,这样可以将两个受力点或两个以上的受力点的力传递到底托上,将底托牢牢固定在出风口叶片上,本实用新型固定夹由至少两片软胶柱组成。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被证据2所公开,且上述区别特征(1)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增加稳固性,将底座稳固地夹持在出风口叶片上,即证据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1)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从而获得相应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特征(2),请求人认为:证据1说明书第[0006]段及附图1和2公开了右夹板上安装有弹簧,弹簧上安装有用来卡弹簧的梯形卡板,弹簧采用一根、两根都可以实现技术效果。证据1公开了可拉伸连接为通过一根弹簧或橡皮圈连接。为增加夹块对手机的夹持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夹块设为沿向上逐渐内收的弧形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惯常使用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证据3用于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改进点之一就在于可拉伸连接采用一根弹簧或橡皮圈连接,由于改成一根后减少了夹持力,本专利将夹块设置成沿向上方向逐渐内收的弧形块,本专利的上述设计是为了减少弹性回复力对手机夹块和夹子本体的冲击,并且在弹性回复力小的情况下形成对手机的有效夹持;证据1的附图2显示的是两根弹簧。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及附图1和2可知,证据1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视线好利于安全行车,不仅安装灵活,360度全角度可以旋转,而且上下、左右可多个方位进行调节的车载手机支架,证据1并不涉及由于夹块间弹性较大而造成拉出手机时容易将手机支架从出风口叶片上扯出来的技术问题,并且尽管证据1公开了右夹板2上安装有弹簧7,但是由证据1附图2可知,证据1公开的弹簧为两根弹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两根弹簧设置为一根弹簧,并且由证据1附图1可知,证据1公开的夹块为竖直向上的夹块,由此可见证据1并未公开可拉伸连接为通过一根弹簧或橡皮圈连接,也没有公开夹块为沿向上逐渐内收的弧形块,证据1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基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手机吸在磁铁盘上,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机床夹具设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第37、130、131页):半孔定位主要用于不适宜用孔定位的大型轴类零件。如曲轴、涡轮轴、压气机轴等。其优点是定位较整圆孔方便,夹紧力均匀地分布在基准表面上,故夹紧变形可大大减小。如果将活动钳口做成V形的如图4-2所示,则不但可将工件夹紧,而且可确定工件在z-z方向的位置,这就是“定位夹紧件”。基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3仅涉及机床夹具设计,用于牢固定位及夹紧工件,其并不涉及手机支架,也不涉及由于弹簧弹性较大而造成拉出手机时容易将手机支架从出风口叶片上扯出来的技术问题,亦不涉及设为沿向上逐渐内收弧形块的夹块。因此,证据3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夹块为沿向上逐渐内收的弧形块”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2)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减小夹块间弹性同时增加夹块对手机夹持力,从而防止将手机支架从出风口叶片上扯出来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2权利要求2-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82008290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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