裱纸机的自动收纸翻转台座控制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裱纸机的自动收纸翻转台座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72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5W1166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638502.7
申请日:2015-08-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徽振新孛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2-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沈明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65H1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裱纸机的自动收纸翻转台座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520638502.7,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1日,专利权人沈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裱纸机的自动收纸翻转台座控制装置,收纸翻转台座包括二滑轨组、用以夹持夹座的旋转座,所述二滑轨组直立地设于所述翻转台座内部的相对侧,所述旋转座相对两端与所述二滑轨组枢接,所述旋转座与电机相接使所述旋转座沿所述二滑轨组滑移以带动所述夹座上下位移,所述旋转座为电机驱动,其特征是所述电机为变频电机,在二滑轨组上下位置之间带动夹持夹座的旋转座上下移动,二滑轨组的上下位置分别设有上限位传感器和下限位传感器,上限位传感器的下方5-30cm处设有第二上限位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上方5-30cm处设有第二下限位传感器,所述所有的上限位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信号输入至变频电机控制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裱纸机的自动收纸翻转台座控制装置,其特征是所有的限位传感器采用光电传感器、接近开关或光栅尺,上限位传感器与第二上限位传感器之间的距离10cm;下限位传感器与第二下限位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为10cm。”

针对本专利,安徽振新孛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90211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80年02月19日,公开号为US418913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2的中文译文,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旋转座与电机相接使所述旋转座沿所述二滑轨组滑移以带动所述夹座上下位移”、“所述旋转座为电机驱动”、“所述电机为变频电机,在二滑轨组上下位置之间带动夹持夹座的旋转座上下移动”、“所有的上限为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信号输入至变频电机控制器”均是对使用方法及部件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记载了“翻转台座10包括二滑轨组6、可采用滑动光杆及变频电机9通过传动装置用于带动旋转座7,以最大限度满足摩擦力的减低”,但是对于如何采用滑动光杆通过传动装置带动旋转座,此处表述不清楚,且说明书没有进一步予以说明,附图也未标注滑动光杆及传动装置,因此,根据说明书记载及附图所示的内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夹座”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附图只标注了一个滑轨装置6,而说明书对确定两个滑轨装置位置的“相对侧”没有任何说明,无法确定二滑轨组的位置与结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所述旋转座相对两端与所述二滑轨组枢接”,但是附图所示系旋转座7中段位置与二滑轨组之一6联接,与上述特征所述不一致,而说明书对此没有说明;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所述旋转座与变频电机相接使所述旋转座沿所述二滑轨组滑移以带动所述夹座上下位移”,但附图中旋转座7在接近下端的位置,变频电机9在上端,两者并未相接,而说明书对此无任何说明;说明书中并未描述电机驱动旋转座的具体原理与工作方式;旋转座可以旋转,如果还能上下移动,那么电机如何促使旋转座同时实现上下移动的动作,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没有描述限位传感器信号传输方式,也没有描述限位传感器与变频电机控制器的联接关系;对于两个上限位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及两个下限位传感器之间的距离,说明书仅有一个10CM的具体实施例;说明书并没有具体实施例来验证采用光电传感器、接近开关或光栅尺这三类传感器能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效果,尤其是根本没有提到“光栅尺”;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仅有一幅,并没有完整体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两个上限位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及两个下限位传感器之间的距离均为10CM的实施例,据此无法概括得出距离为5-30cm的范围;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非结构特征“所述旋转座与电机相接使所述旋转座沿所述二滑轨组滑移以带动所述夹座上下位移”、“所述旋转座为电机驱动”、“所述电机为变频电机,在二滑轨组上下位置之间带动夹持夹座的旋转座上下移动”、“所有的上限位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信号输入至变频电机控制器”;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侧”、“相对两端”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旋转座与电机相接使所述旋转座沿所述二滑轨组滑移以带动所述夹座上下位移”与“所述电机为变频电机,在二滑轨组上下位置之间带动夹持夹座的旋转座上下移动”系重复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不简要;说明书中没有光栅尺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2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且具有清楚的保护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已经超出了答辩期限,故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书面意见不予考虑,并且不再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
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鉴于在先作出的已生效第363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经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审查并给出了明确的结论,故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基于相同事实提出的相同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将不再予以审理。请求人当庭表示坚持其所有无效理由。
请求人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做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属于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鉴于证据2为外文证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故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本专利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旋转座与电机相接使所述旋转座沿所述二滑轨组滑移以带动所述夹座上下位移”、“所述旋转座为电机驱动”、“所述电机为变频电机,在二滑轨组上下位置之间带动夹持夹座的旋转座上下移动”、“所有的上限为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信号输入至变频电机控制器”均是使用方法及部件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鉴于在先作出的已生效的第363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已经对请求人主张的上述理由作出了认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1)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记载了“翻转台座10包括二滑轨组6、可采用滑动光杆及变频电机9通过传动装置用于带动旋转座7,以最大限度满足摩擦力的减低”,但是对于如何采用滑动光杆通过传动装置带动旋转座,此处表述不清楚,且说明书没有进一步予以说明,附图也未标注滑动光杆及传动装置,因此,根据说明书记载及附图所示的内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夹座”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3)说明书附图只标注了一个滑轨装置6,而说明书对确定两个滑轨装置位置的“相对侧”没有任何说明,无法确定二滑轨组的位置与结构;(4)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所述旋转座相对两端与所述二滑轨组枢接”,但是附图所示系旋转座7中段位置与二滑轨组之一6联接,与上述特征所述不一致,而说明书对此没有说明;(5)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所述旋转座与变频电机相接使所述旋转座沿所述二滑轨组滑移以带动所述夹座上下位移”,可附图中旋转座7在接近下端的位置,变频电机9在上端,两者并未相接,而说明书对此无任何说明;(6)说明书中并未描述电机驱动旋转座的具体原理与工作方式;(7)旋转座可以旋转,如果还能上下移动,那么电机如何促使旋转座同时实现上下移动的动作,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8)说明书没有描述限位传感器信号传输方式,也没有描述限位传感器与变频电机控制器的联接关系;(9)对于两个上限位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及两个下限位传感器之间的距离,说明书仅有一个10CM的具体实施例;(10)说明书并没有具体实施例来验证采用光电传感器、接近开关或光栅尺这三类传感器能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效果,尤其是根本没有提到“光栅尺”;(11)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仅有一幅,并没有完整体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在已生效的第363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已经对请求人主张的上述第(2)、(3)、(5)、(8)和(10)条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关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第(1)、(4)、(6)、(7)、(9)和(11)条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所引证的现有技术构成理解和实施本专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考虑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视角,结合本专利的背景技术、说明书对背景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说明以及说明书对于实用新型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等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到本案,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引证了背景技术文件CN201420351825,而本专利所做的改进是在背景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所作出的改进点在于利用了变频电机和限位传感器,故关于本专利的其他部分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本专利引证的背景技术文件进行理解,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1为翻转台座的侧视图,其中示出了一组滑轨,应当可以确定另一侧具有同样的结构,而通过变频电机带动旋转座进行升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能够想到的,比如采用链传动或者带传动等等,同样可以想到利用其它驱动装置实现旋转座的旋转,比如引证文件中的气缸驱动齿条配合齿轮的传动结构,另外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示出了旋转座的一端与滑轨组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相对的另一端也存在同样的连接关系;关于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及传感器的类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选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披露的内容结合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是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故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两个上限位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及两个下限位传感器之间的距离均为10CM的实施例,据此无法概括得出距离为5-30cm的范围;(2)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非结构特征“所述旋转座与电机相接使所述旋转座沿所述二滑轨组滑移以带动所述夹座上下位移”、“所述旋转座为电机驱动”、“所述电机为变频电机,在二滑轨组上下位置之间带动夹持夹座的旋转座上下移动”、“所有的上限为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信号输入至变频电机控制器”;(3)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侧”、“相对两端”不清楚;(4)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旋转座与电机相接使所述旋转座沿所述二滑轨组滑移以带动所述夹座上下位移”与“所述电机为变频电机,在二滑轨组上下位置之间带动夹持夹座的旋转座上下移动”系重复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不简要;(5)说明书中没有光栅尺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在已生效的第363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已经对请求人主张的上述第(1)条、第(2)条中的“所述旋转座与电机相接使所述旋转座沿所述二滑轨组滑移以带动所述夹座上下位移”、“所述电机为变频电机,在二滑轨组上下位置之间带动夹持夹座的旋转座上下移动”、“所有的上限为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信号输入至变频电机控制器”以及第(3)-(5)条理由进行了评述,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关于第(2)中的“所述旋转座为电机驱动”,合议组认为该特征限定了旋转座的驱动方式为电机驱动,表述清楚、明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故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6、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裱纸机的自动收纸翻转台座控制装置。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翻转收纸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10):本实用新型自动翻转收纸机供与一裱纸机(图未示)组接以收迭纸张,该收纸机包括一与该裱纸机组接的送料台10、一翻转台20以及一收料台30,其中:该翻转台20,具有一翻转台座21,该翻转台座21具有一位于内部的翻转机构201及一位于顶部的推送机构202,其中:该翻转机构201包括二滑轨组22、一旋转座23、一动力源24及一用以夹持该计数纸堆A的夹座25,该二滑轨组22直立地设于该翻转台座21内部相对侧,该旋转座23相对两端与该二滑轨组22枢接且该旋转座23其中一端与该动力源24组接,该夹座25中段与该旋转座23中段垂直固接,令该旋转座23沿该二滑轨组22滑移以带动该夹座25上下位移,且该旋转座23为该动力源24驱动而在该二滑轨组22之间带动该夹座25旋转,以令该计数纸堆A正反地输出堆栈。
经比对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与一裱纸机组接的自动翻转收纸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翻转台座21”对应于本专利的“收纸翻转台座”,证据1中的“二滑轨组2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二滑轨组”、证据1中的“旋转座23”对应于本专利的“旋转座”,证据1中的“夹座2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夹座”,证据1中二滑轨组22直立地设于该翻转台座21内部相对侧,该旋转座23相对两端与该二滑轨组22枢接,旋转座23沿所述二滑轨组22滑移以带动夹座25上下位移,从证据1的附图3可以看出证据1中旋转座23夹持夹座25。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的区别是:(1)电机类型不同,本专利中驱动使用变频电机在二滑轨组上下位置之间带动夹持夹座的旋转座上下移动,而证据1中未明确记载驱动旋转座上下移动的驱动装置的类型;(2)是否设置传感器,本专利中二滑轨组的上下位置分别设有上限位传感器和下限位传感器,上限位传感器的下方5-30cm处设有第二上限位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上方5-30cm处设有第二下限位传感器,所述所有的上限位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信号输入至变频电机控制器,而证据1中并未明确记载有传感器,请求人主张可以从证据1的附图中11中可以看出有传感器,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附图11中并未明确标示出传感器,在无文字明确记载的情况下,仅从附图中无法确定其中是否具有传感器。
证据1为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所引证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正是基于证据1中所存在“除了通过限位电机断路器,还需要通过限位弹簧进行限位,为了克服电机带动所述夹座的惯性,这导致设备工作时噪声很大,对设备的工作寿命有所影响”的技术问题而作出改进,其改进是通过采用变频电机在二滑轨组上下位置之间带动夹持夹座的旋转座上下移动,二滑轨组的上下位置分别设有上限位传感器和下限位传感器,上限位传感器的下方5-30cm处设有第二上限位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上方5-30cm处设有第二下限位传感器,所有的上限位传感器、下限位传感器信号输入至变频电机控制器。
请求人主张:证据2公开了利用传感器来控制电机运行从而带动堆纸台座升降并停止到合适位置的技术内容。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文件堆台下降方法、装置及其控制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2栏最后一段至第6栏第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该装置包括一组立柱11、12,两个立柱之间安装有一组横梁14、15,一个常规丝杆18穿过横梁14、15,作为纵轴,可转动,通过一部电机20转动丝杆18,在丝杆的另一端设置有一个圆片24,圆片24内设置有一个永久磁铁26,靠近磁铁26处设置有一个电磁感应装置28,丝杆18与圆片24转动时,每次磁铁26经过电磁感应装置28,即会产生一次脉冲,一个文件堆叠台30的一端安装有一个丝杆随动构件32,承重于丝杆18上,堆叠台30的另一端一类似的方式设置于立柱与横梁结构上,电机20转动丝杆18时,堆叠台将根据转动方向上下移动,文件堆叠于堆叠台30上,文件堆31采用常规光电感应装置感应,包含设置于立柱12上的一个照明灯34与设置于另一个立柱11上的感光装置36,电路设置用于控制堆叠文件的顶面。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光电感应装置用于检测堆叠文件的厚度,并通过控制电路来控制堆叠台的升降,证据2中没有公开通过在上下两端设置两个传感器并与变频电机进行配合的技术内容。而在本专利中变频电机由变频控制器控制工作,夹持夹座的旋转座向上运动时,到达第二上限位传感器位置时,变频电机向上运动明显减速,5-30cm后到达第一上限位传感器位置时,电机停止,夹持夹座的旋转座平稳停止,夹持夹座的旋转座向下运动时同理,由此,变频电机与相距一定距离的上限位传感器和第二上限位传感器以及相距一定距离的下限位传感器和第二下限位传感器相互配合实现了运行无噪声,夹座运行的位置精度高,能提高夹座运行的工作效率这些技术效果。而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配合关系,请求人也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63850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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