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检漏荧光粉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71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4W1085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5767.0
申请日:2015-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江亮化工颜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4-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净天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国顺
合议组组长:何炜
参审员:王轶
国际分类号:C09K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检漏荧光粉及其制备方法”的第201510835767.0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6日,专利权人为苏州净天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检漏荧光粉,其特征在于,包括碳酸钙和荧光颜料,所述荧光颜料与碳酸钙的重量比例为1:1~38;所述荧光颜料为包括载体树脂、荧光基团、助色基团以及刚性平面结构的共轭π键的荧光树脂颗粒,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漏荧光粉,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酸钙为重质碳酸钙或者轻质碳酸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漏荧光粉,其特征在于,所述荧光基团为羰基、氮氮双键、碳氮双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漏荧光粉,其特征在于,所述载体树脂为胺基树脂、苯代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聚丙烯酸酯树脂、聚酰胺树酯、聚酯树脂、聚氨酯树脂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漏荧光粉,其特征在于,所述荧光颜料的平均粒径为0.5um~15um。
6.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漏荧光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预混合,取碳酸钙和荧光颜料放入混料机器中搅拌直至混合均匀,碳酸钙与荧光颜料部分颗粒团聚;
S2:团聚颗粒物料打碎筛分,将S1中得到的混合物放入筛分设备中进行打碎筛分,直至混合物通过筛分设备,此时,使碳酸钙与荧光颜料团聚的颗粒分散,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荧光树脂颗粒间不直接接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检漏荧光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筛分设备为粉碎筛分机,所述粉碎筛分机的转速为2500r/min-4500r/min。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检漏荧光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筛分机的转速为3800r/min。”
厦门江亮化工颜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荧光粉检漏技术在布袋除尘器上的应用”,张瑾,《电力学报》,第28卷第3期,第259-262页,公开日为2013年06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并重新提交了证据1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王志刚等,“有机荧光颜料的制各方法”,《涂料工业》,第15-18页,公开日为1995年02月;
证据3:中国专利文献CN1144846C,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4月07日;
证据4:英国专利文献GB1570911,公开日为1980年07月09日,复印件、中文译文以及中英文相符证明;
证据5: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至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相关答复意见陈述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和公知常识结合,证据1和证据2-4之一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3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4结合,以及上述证据组合方式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将上述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双方确认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请求人明确其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6(《有机颜料化学及工艺学》,周春隆、穆振义编著,1997年06月第1版,2002年07月修订版,2002年07月第1次印刷,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复印件包括封面页、目录页,前言页,第130-131、134-136、227页),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包裹”的含义;
(4)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作出的。
2. 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中文期刊文献,证据3-4为专利文献,证据5为本专利审查文档,证据6为中文图书,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合议组亦予以确认。证据1-4、6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3.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能够实施其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预期其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没有公开荧光颜料的具体化学组成以及化学分子式,没有记载包裹的具体工艺过程,颗粒的具体形态,对于“荧光颜料”和“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专利权人认为,荧光颜料是公知的,未对其本身进行改进,不是本发明的发明点,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了本专利说明书能够选择相应的荧光颜料,不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说明。“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己清楚地描述了荧光粉的微观结构,且说明书中给出了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基础上即可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对此,合议组查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8分别保护一种检漏荧光粉及其制备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涉及烟气过滤处理设备检测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检漏荧光粉及其制备方法。在烟气环保处理领域,针对过滤元器件的泄露缺陷主要方式之一,是利用市场上现有的夜光粉/荧光染料进行查找,每个烟气处理设备在前端都会安装有检修门,利用夜光粉/荧光染料作为一种粉尘介质,在烟气处理设备模拟实际运行的工况,把夜光粉/荧光染料吸入烟气处理设备,如果过滤单元有泄露缺陷的夜粉会穿过泄露位置便于查找泄露点,但是夜光粉和荧光颜料存在或者耐温性能不好,或者有毒有害,和荧光性能衰变等都不适合烟气处理系统的检漏使用的各种弊端。现有技术的荧光颜料中,大部分的耐温性能较差不能满足除尘系统检漏的应用,当温度达到或超过荧光颜料的熔点,荧光颜料由固态变为液态会黏附在过滤单元的表面,造成过滤元器件的损坏严重影响使用。本发明提出的检漏荧光粉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发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荧光树脂和碳酸钙,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荧光树脂颗粒间没有直接接触,由于碳酸钙耐高温,既消除了荧光树脂在270℃高温环境下的软化及对设备的粘附问题,又确保荧光树脂能被荧光灯激发而释放出特定波长光线被捕捉;本产品环保、无毒,且粒径细小均匀,能随气流轻易到达每个细小漏缝,非常容易找到泄露源,适用于各种烟气处理系统的检漏。实施例1-4还记载了所述检漏荧光粉的制备方法,包括将荧光颜料与碳酸钙预混合,使碳酸钙与荧光颜料部分颗粒团聚,然后将团聚颗粒物料打碎筛分等步骤(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1-0003、0018段,实施例1-4)。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在于将荧光树脂和碳酸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使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荧光树脂颗粒间没有直接接触,改善荧光粉的耐高温性能,以解决荧光树脂在高温环境下软化及粘附设备的问题。首先,由于本专利并未对荧光颜料本身进行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采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荧光颜料即可,说明书中无需对荧光颜料的具体化学组成和结构进行说明。其次,根据本专利实施例1-4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通过在一定条件下预混合使碳酸钙与荧光颜料部分颗粒团聚,荧光颜料颗粒和碳酸钙颗粒会结合在一起形成更大的颗粒,然后打碎筛分,得到合适尺寸的混合颗粒,由于碳酸钙具有耐高温特性,这种混合颗粒具有比单独使用的荧光树脂颗粒更好的耐高温性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施其技术方案,并且预期其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
4.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预期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荧光颜料为包括载体树脂、荧光基团、助色基团以及刚性平面结构的共轭π键的荧光树脂颗粒,说明书实施例没有揭示荧光颜料同时包括载体树脂、荧光基团、助色基团以及刚性平面结构的共轭π键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所述碳酸钙为重质碳酸钙或者轻质碳酸钙”,其中轻质碳酸钙在说明书实施例中无任何记载和说明,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理由是: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荧光颜料的结构特征,现有技术中有大量这样的荧光颜料,是比较常规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了说明书就能得到。轻质碳酸钙是本领域公知的,是化学沉降法制备的碳酸钙,重质碳酸钙是天然矿物制得的,由于碳酸钙本身就有耐高温,二者在本专利中区别不大。因此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检漏荧光粉,限定了所述荧光粉的组成、荧光颜料的特征,以及荧光颜料与碳酸钙的比例。首先,如上文所述,本专利并未对荧光颜料本身进行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采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荧光颜料即可,例如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对有机荧光颜料的制备方法进行了综述,有机荧光颜料由荧光染料和基料组成,其中荧光染料是一些具有特殊结构的有机化合物,其结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1)分子内含有荧光基团,(2)分子内含有助色团,(3)分子内含有共轭π键,并且列举了常用作有机荧光颜料基料的树脂(参见证据2第15页右栏至第17页左栏),这表明包括载体树脂、荧光基团、助色基团以及共轭π键的荧光颜料是本领域中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想到使用本领域中常用的荧光颜料均可用于烟气过滤处理设备的检漏。其次,无论重质碳酸钙还是轻质碳酸钙,均具有耐高温特性,在说明书已经记载了采用重质碳酸钙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采用轻质碳酸钙也能够提高所述荧光粉的耐高温特性,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5.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是结果,权利要求1缺少实现这种结果的具体技术手段,包裹的工艺条件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就是让耐高温的碳酸钙颗粒包裹荧光颜料颗粒,所限定的特征已经能够解决荧光颜料耐温性能差这一技术问题,在结构特征足以表征产品的特征时,无需再借助方法特征,因此制作工艺并非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应当采用结构和组成特征进行限定,只有在无法用结构和组成特征清楚地予以表征的情况下,才借助于参数特征或者方法特征进行表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现有技术的荧光颜料耐温性能较差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荧光粉包括碳酸钙和荧光颜料,并限定了二者的重量比以及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清楚地限定了所述荧光粉的微观结构和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到通过将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可以提高荧光颜料的耐温性能,并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一种化学产品通常可以由多种方式进行制备,并不局限于实施例中记载的制备方法,因此,包裹的工艺条件并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它的权利要求2-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
6.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检漏荧光粉(详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检漏荧光粉,目前荧光粉主要含有C、H、O、Ca等元素,主要成分为CaCO3。由于碳酸钙不具有荧光性能,因此其必然含有荧光颜料。主要成分为碳酸钙,表明CaCO3与荧光颜料的重量比至少大于等于1:1,可能在权利要求1范围内。权利要求1罗列的荧光颜料包括的成分基本都是功能性的描述,对于本领域人员而言,“荧光颜料”四个字就足以表明荧光颜料包括载体树脂,发射荧光的基团,提供助色的基团以及提供刚性平面结构的共轭π键。公知常识性证据6第134页对有机物的荧光的发色进行了说明,本专利的颜料属于π-π发射体系的情况。此外,“包裹”的定义不清楚,证据1“主要成分为CaCO3”揭示了“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综上所述,证据1已经完整的揭示了权利要求1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比例关系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而且没有体现是重量比,仅能说明相对占比最大。而且证据1没有公开包裹,没有体现其如何得到,无法推断二者实现了包裹。证据1的第4.4.1节的工作条件必须使除尘器内温度降至50℃以下,不需要耐高温。荧光颜料有多种类型,并不都是具有权利要求1限定的结构特征,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荧光颜料,证据6恰好说明不仅仅包括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荧光颜料。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荧光粉检漏技术在布袋检漏中的具体应用及应关注的几个要点,如荧光粉、荧光灯、滤光镜的选择,荧光粉用量的确定,并公开了荧光粉成分,目前荧光粉主要含有C、H、O、Ca等元素,主要成分为CaCO3(参见证据1第259页左栏摘要,第260页右栏第4.1.1节)。
首先,由于碳酸钙本身不具有荧光性能,证据1的荧光粉应当含有荧光物质。但由于能够发荧光的物质结构千差万别,包括载体树脂、荧光基团、助色基团以及刚性平面结构的共轭π键的荧光树脂颗粒仅仅属于荧光物质的一种,仅从证据1公开的信息无法确定其中所含荧光物质必然具有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
其次,“主要成分为碳酸钙”仅仅表明CaCO3是其中含量最大的一种成分,其与荧光颜料的重量比大于等于1:1,但并未提及碳酸钙与荧光颜料的重量比范围,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重量比例为1:1~38”这一特征。
再次,证据1并未提及碳酸钙与荧光颜料的存在形式,没有公开“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这一特征。
综上所述,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7.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4之一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4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3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4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2或证据3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2或证据3、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重量比和包裹就是用来解决荧光耐高温的技术问题,证据2仅公开了荧光颜料,没有公开含有碳酸钙,更没有公开碳酸钙颗粒包裹荧光树脂颗粒这一微观结构,而且不涉及应用,证据3的树脂是液体、片状,与本专利也不相同,证据4仅提到粉末载体可能为碳酸钙,但并没有公开该混合物的微观结构,没有公开被碳酸钙包裹这一特征,通篇没有提到耐高温,证据6是用于涂料油墨体系,是液体的形式,和本专利完全不同,因此均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7.1 关于权利要求1
7.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根据上文的分析,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荧光颜料为包括载体树脂、荧光基团、助色基团以及刚性平面结构的共轭π键的荧光树脂颗粒,而证据1没有提及荧光物质为何种物质;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荧光颜料与碳酸钙的重量比例为1:1~38,而证据1未提及二者的重量比范围;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而证据1并未提及碳酸钙与荧光颜料的颗粒存在形式。
如上文所述,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涉及烟气过滤处理设备检测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检漏荧光粉及其制备方法。现有技术的荧光颜料中,大部分的耐温性能较差不能满足除尘系统检漏的应用,当温度达到或超过荧光颜料的熔点,荧光颜料由固态变为液态会黏附在过滤单元的表面,造成过滤元器件的损坏严重影响使用。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在于将荧光树脂和碳酸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使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荧光树脂颗粒间没有直接接触,改善荧光粉的耐高温性能,以解决荧光树脂在高温环境下软化及粘附设备的问题。而证据1公开了其荧光粉的工作条件是在机组停运后使除尘器内温度降至50℃以下(参见证据1第261页右栏第4.4.1页),没有提到所述荧光粉具有耐高温性能。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荧光粉的耐高温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上文第3点的分析,证据2公开了包括载体树脂、荧光基团、助色基团以及共轭π键的荧光颜料,即公开了区别特征①,但并未提及将所述荧光颜料与碳酸钙混合,来提高耐高温性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和③,也没有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碳酸钙已经广泛地用作油漆、纸、橡胶、塑料、密封材料的填料或颜料。并公开了表面处理的碳酸钙填料特别适合用作树脂的填料,当用于可固化树脂组合物时,引入优异的耐干热性、触变性、抗塌陷性储存稳定性等。还公开了包含与树脂共混的如上所述第一方面或第二方面的表面处理的碳酸钙填料,和(D)用脂肪酸酯和/或下式(1)代表的具有不低于50℃熔点的化合物和至少一种选自羧酸、磺酸和 它们的金属盐进行表面处理的碳酸钙的湿气固化树脂组合物。
式中A是从异氰酸酯化合物除去异氰酸酯基团的残余基团或从氨基化合物除去氨基的残余基团,n是1至4的整数,R是烃基,其中至少一个R是具有不少于8个碳原子的烃基。表面处理的碳酸钙填料在分散性是特别优异的,因此它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树脂。例如,当在用作密封材料、粘合剂、地板材料的固化型树脂中使用时,提供优异的触变性、抗塌陷性和贮存稳定性;当用于油漆和油墨时,提供光泽和耐水性;当用于塑料时,提供优异的机械强度和热稳定性。此外,当用于塑料薄膜时,提供优异的防粘连性和绝缘性;当用于电容器薄膜时特别有效。与所述树脂混合的本发明的表面处理的碳酸钙填料的量取决于树脂的种类和所述树脂组合物的用途而改变,但基于100份(重量)的树脂计,通常为大约20至大约200份(重量),优选大约40至大约150 份(重量)。如果少于20份(重量),不能赋予足够的触变性,如果超过200份(重量),粘度变得太高而使施工性能变差(参见证据3摘要,说明书第1、6-7、11-12页)。从证据3公开的内容看,并不涉及将所述表面处理的碳酸钙填料用于荧光颜料的情况,而且使用时需调节所述表面处理的碳酸钙填料与树脂的重量份来赋予树脂足够的触变性和适当的粘度,表明证据3是将碳酸钙与液态树脂混合,碳酸钙颗粒被树脂包裹,而不可能形成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的情况,而且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和③,也没有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了在液压系统等充液系统的部件中检测泄漏和裂缝的方法,通过将含有着色剂(例如荧光染料或非荧光染料)的适当粉末载体(特别是二氧化硅和滑石粉的混合物)应用于怀疑有漏洞的该系统某一部件的外表面,从系统中流出的液体激活任何裂缝位置上的染料,产生颜色指示,优选地,通过轻轻吹气从部件表面除去多余的粉末成分,并在适当的光(例如荧光)下观察颜色指示,来揭示出部件表面出现泄漏和裂缝的位置。上述目的可通过以下更详细地描述类型的粉末载体的简单程序来实现,其中包括着色剂,例如荧光染料或非荧光染料,由此可以在充液系统中检测由凹陷、裂缝或不适当安装的接头造成的泄漏。本发明的方法还可用于检测水基系统(如加压水管)中的裂缝和泄漏。进一步地,例如可以使用根据本发明的粉末指示剂(如滑石粉和硅粉的组合,其中含有水溶性染料)来检查船体。在染料渗透检测过程中可以使用任何已知的惰性自由流动载体粉末(通常用作粉末显色剂)……这些粉末包括滑石、二氧化硅气凝胶、碳酸镁、碳酸钙……根据总指示剂成分的重量,一般可使用65%-99.9%的干粉载体和约1%-35%的染料或其他着色剂。上述目的可通过以下更详细地描述类型的粉末载体的简单程序来实现,其中包括着色剂,例如荧光染料或非荧光染料,由此可以在充液系统中检测由凹陷、裂缝或不适当安装的接头造成的泄漏(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3页第3-4段,第4页第2、5段)。由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其粉末指示剂是用于液压系统等充液系统的部件中检测泄漏和裂缝,从系统中流出的液体激活任何裂缝位置上的染料而产生颜色指示,与本专利的烟气过滤处理设备的检漏不同,并不存在本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证据4获得技术启示。此外,证据4并没有公开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③,也没有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6公开了荧光染料与树脂共熔物,分子结构与荧光特性,以及颜料分散体的絮凝作用,并公开了在机械力的作用下,将聚集的颜料粒子分散成为较小的粒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伴随着颜料粒子与连结料一起的分散、混合及润湿过程,要求分散介质尽可能紧密地包覆在粒子表面上,而且这种包围的紧密程度对颜料粒子对光的反射效果有直接影响(参见证据6第130、134-136、227页),即,通过使分散介质紧密地包覆在颜料粒子表面上,改变颜料粒子对光的反射效果,并未教导使用碳酸钙颗粒包裹荧光树脂颗粒来解决树脂颗粒在高温下变软不耐高温的技术问题,因此证据6不能证明通过碳酸钙颗粒包裹荧光树脂颗粒来解决荧光粉的耐高温性质属于公知常识。
此外,请求人用证据5来佐证关于除“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所揭示的观点,但证据5并不涉及“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这一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证据1-6任一项或者其组合均未给出通过上述区别特征③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不能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4任一项或其组合或者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7.1.2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根据上文的分析,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荧光颜料为包括载体树脂、荧光基团、助色基团以及刚性平面结构的共轭π键的荧光树脂颗粒,而证据4没有提及荧光染料的结构特征;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而证据4并未提及碳酸钙与荧光染料的颗粒存在形式。
如上文所述,证据4的粉末指示剂是用于液压系统等充液系统的部件中检测泄漏和裂缝,从系统中流出的液体激活任何裂缝位置上的染料而产生颜色指示,与本专利的烟气过滤处理设备的检漏不同,并不存在本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耐高温性能的检漏荧光粉。
基于上文对证据1-6的分析,证据1-6任一项或者其组合均未给出通过使荧光树脂颗粒被碳酸钙颗粒包裹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不能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结合证据1-3任一项或其组合或者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7.2 关于权利要求2-8
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对所述的检漏荧光粉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8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检漏荧光粉的制备方法。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它的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510835767.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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