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手镯(20900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43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6W112709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730518794.5
申请日:2017-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长斌
授权公告日:2018-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桂莲
合议组组长:许媛媛
参审员:袁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均为圆条形手镯,其不同点仅在于圆条的口径和圆条粗细上略有差异,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全文:
针对201730518794.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李长斌(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微信“周大福(南京地区)”公众号公开的标题为“周大福传承系列” 网络报告的网页截图打印件;
证据2:淘宝天猫“航民首饰旗舰店”公开的“航民首饰黄金手镯999足金简约实心金胖光面手镯XYD0136工费10/克”商品评论截图打印件;
证据3:淘宝天猫“潮宏基珠宝旗舰店”公开的“潮宏基珠宝纤丽黄金手镯足金手饰镯子女计价H”商品评论截图打印件;
证据4:专利号为201730087002.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打印件;
证据5:淘宝天猫“老铺黄金旗舰店”公开的“老铺黄金富贵圆满黄金手镯足金婚嫁素圈手环首饰送礼女窄”商品评论截图打印件;
证据6:搜狐网“鞍山百盛购物中心”搜狐号公开的标题为“【周大福传承系列】9月9日鞍山百盛独家首发!” 网络报告的网页截图打印件;
证据7:请求人声称为大家坛公开的标题为“周大福传承系列”的网页截图打印件;
证据8:专利号为200830194516.7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至8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1至7单独对比,二者手镯形状和内侧弧面均相同,属于相同的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证据4和6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8结合惯常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9:由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03月26日出具的(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615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10:由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03月26日出具的(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616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11:专利号为EM0020837660005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文献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9和10分别为证据5和6的公证文件,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9、10或11的现有设计相比为相同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9至11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6单独对比属于实质相同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放弃证据3、4、5、7、8和11,及其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当庭采用合议组手机演示了如何获取证据1和2相关网页的过程,经核实所得网页与相关证据一致,请求人并当庭指定了证据1和2中用于对比的图片。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0的原件,并指定用于对比的图片。
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产品内圈因反光不能确定是圆弧面还是平面,基于不同的推定,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1、2或6单独对比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2为淘宝天猫网站的商品评论截图打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采用合议组的手机演示该证据的获取过程。经登录天猫网站搜索航民首饰旗舰店,进入该旗舰店首页搜索型号XYD0136,显示商品销售页面,查看该商品评价,点击带图评价后获得相应图片。经合议组核实,所得商品带图评价页面与证据2显示内容一致,其评价时间为2017年09月27日。
合议组认为:淘宝天猫网站为大型的网上交易平台,其网站管理较为规范,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可在相应商品售卖页面后发表文字或带图评论,形成对应的商品评价记录,相应评论一经发布即公开,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所有数据维护由网站自行管理,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或第三人均无法进行修改。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其真实性。由于淘宝天猫网的文字评论和晒图信息是对所有人公开,因此可以认定其网上评价中的晒图在其评价日即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由于请求人主张使用的图片评论时间为2017年09月27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7年10月27日之前,因此上述图片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手镯,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手镯”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均为圆条形,其内、外侧面均为圆弧面。两者的不同点仅在于二者的圈口尺寸和圆条粗细略有差异。
合议组认为:针对圆条形手镯,其圈口尺寸和圆条的粗细变化均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手法对相应产品形状设计要素在整体尺寸上的变化,属于实质相同的情形,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30518794.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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