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锁式电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锁式电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70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4W1084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395005.X
申请日:2012-10-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6-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H01R13/627、H01R33/965、H01R33/9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10395005.X,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锁式电连接器,包括套设于第一胶头(2)上的第一中套(1)、套设于第二胶头(4)上的第二中套(3)、套设于第一中套(1)上的第一外套(16)及套设于第二中套(3)上的第二外套(17),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中套(1)和第二中套(3)通过锁环(5)自锁式连接,所述第一中套(1)前端外圆周向开设一凹槽(101),凹槽(101)内的底部一侧的半圆周上设有一插入锁紧弹簧(6),凹槽(101)内的底部另一侧的半圆周上设有第一限位凸点(1021);所述插入锁紧弹簧(6)的一端由邻近凹槽端部(103)的凹槽(101)侧壁上的压合凸点(104)固定,插入锁紧弹簧(6)的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锁环(5)的后端内孔的同一圆周上设有弹簧压缩凸点(501)和反向限位凸点(502),锁环(5)的前端内孔设有锁止凸点(503);所述锁环(5)的弹簧压缩凸点(501)和反向限位凸点(502)套设于第一中套(1)的凹槽(101)内,所述插入锁紧弹簧(6)的自由端抵顶于锁环(5)的弹簧压缩凸点(501)的弹簧压缩部(5011)上,所述锁环(5)的反向限位凸点(502)与第一中套(1)凹槽(101)内第一限位凸点(1021)活动卡接,在插入锁紧弹簧(6)自由展开后对锁环(5)进行周向限位;所述第二中套(3)的前端设有锁止卡钩(301),第二中套(3)的内孔延轴向方向设有导向凹槽(302);所述的第一胶头(2)外圆沿轴向方向设有导向凸条(201);所述第一中套(1)邻近凹槽端部(103)的凹槽(101)两侧外圆周上分别设有突出于凹槽(101)侧壁的压合凸点(104);
所述的锁环(5)前端内孔的锁止凸点(503)为楔形;第二中套(3)的锁止卡钩(301)底部(3011)为弧形或为与楔形锁止凸点(503)的斜边倾角一致的斜边;
所述第二中套(3)的导向凹槽(302)为相互平行的两个凹槽;所述的第一胶头(2)的导向凸条(201)为相互平行的两个凸条;
所述第二中套(3)的后端内孔套设有一密封套(11),第二中套(3)的后端外圆套设有一压紧螺母(12)。
2. 一种自锁式电连接器,包括套设于第一胶头(2)上的第一中套(1)、套设于第二胶头(4)上的第二中套(3)、套设于第一中套(1)上的第一外套(16)及 套设于第二中套(3)上的第二外套(17),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中套(1)和第二中套(3)通过锁环(5)自锁式连接,所述第一中套(1)前端外圆周向开设一凹槽(101),凹槽(101)内的底部一侧的半圆周上设有一插入锁紧弹簧(6),凹槽(101)内的底部另一侧的半圆周上设有第一限位凸点(1021);所述插入锁紧弹簧(6)的一端由邻近凹槽端部(103)的凹槽(101)侧壁上的压合凸点(104)固定,插入锁紧弹簧(6)的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锁环(5)的后端内孔的同一圆周上设有弹簧压缩凸点(501)和反向限位凸点(502),锁环(5)的前端内孔设有锁止凸点(503);所述锁环(5)的弹簧压缩凸点(501)和反向限位凸点(502)套设于第一中套(1)的凹槽(101)内,所述插入锁紧弹簧(6)的自由端抵顶于锁环(5)的弹簧压缩凸点(501)的弹簧压缩部(5011)上,所述锁环(5)的反向限位凸点(502)与第一中套(1)凹槽(101)内第一限位凸点(1021)活动卡接,在插入锁紧弹簧(6)自由展开后对锁环(5)进行周向限位;所述第二中套(3)的前端设有锁止卡钩(301),第二中套(3)的内孔延轴向方向设有导向凹槽(302);所述的第一胶头(2)外圆沿轴向方向设有导向凸条(201);所述第一中套(1)邻近凹槽端部(103)的凹槽(101)两侧外圆周上分别设有突出于凹槽(101)侧壁的压合凸点(104);
所述的锁环(5)前端内孔的锁止凸点(503)为楔形;第二中套(3)的锁止卡钩(301)底部(3011)为弧形或为与楔形锁止凸点(503)的斜边倾角一致的斜边;
所述第二中套(3)的导向凹槽(302)为相互平行的两个凹槽;所述的第一胶头(2)的导向凸条(201)为相互平行的两个凸条;
所述第二中套(3)的后端连接一底座(13),第二中套(3)的后端外圆套设一密封圈(14),所述密封圈(14)上方设有一螺母(15)。”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美国US7086886B2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6年08月08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CN202183517U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2012年04月04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CN202142708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2年02月08日;
附件4: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技术特征对应表;
附件5:对比文件1技术特征代替本专利技术特征后的权利要求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1)包括套设于第一胶头上的第一中套、套设于第二胶头上的第二中套;(2)套设于第一中套上的第一外套及套设于第二中套上的第二外套;(3)所述的第一中套和第二中套通过锁环自锁式连接;(4)第二中套的内孔延轴向方向设有导向凹槽;(5)第一胶头外圆沿轴向方向设有导向凸条;(6)所述第二中套的导向凹槽为相互平行的两个凹槽;所述的第一胶头的导向凸条为相互平行的两个凸条;(7)所述第二中套的后端内孔套设有一密封套,第二中套的后端外圆套设有一压紧螺母。证据2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与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1)-(6)相同,此外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还包括区别(7):所述第二中套的后端连接一底座,第二中套的后端外圆套设一密封圈,所述密封圈上方设有一螺母。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上述区别(7),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区别(1)-(6),也未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1)-(6)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中一致,请求人当庭表示附件4-5仅供合议组参考。
3、合议组当庭调查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二中套的后端内孔套设有一密封套,第二中套的后端外圆套设有一压紧螺母”、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第二中套的后端连接一底座,第二中套的后端外圆套设一密封圈,所述密封圈上方设有一螺母”是否属于公知常识,请求人当庭表示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当庭表示不属于公知常识。
4、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套设于第一中套上的第一外套及套设于第二中套上的第二外套”以及“所述第二中套的后端内孔套设有一密封套,第二中套的后端外圆套设有一压紧螺母”指的是先将密封套套设在中套的后端内孔,再将压紧螺母套设在中套的后端外圆,然后在中套外端套设外套。
5、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权利要求中的凹槽、锁紧弹簧、锁环结构、锁环内凸点之间的安装配合关系均被证据1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专利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中文异议的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锁式电连接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第1-10栏,附图1-9)如下内容:一种自锁连接器系统(相当于一种自锁式电连接器),连接器10包括第一连机器主体或插头20和第二连接器主体或插座30,第二连接器主体或插座30构造成接收和/或接合第一连接器主体20;第一连接器主体20是具有圆柱形的第一主体,壳体具有封闭在绝缘凸台24的凹槽23中的公触头22(相当于套设于第一胶头上的第一中套),第二连接器主体30是阴连接器,其具有圆柱形外壳,第二主体还包括设置在空腔34中的母触头32(相当于套设于第二胶头上的第二中套);环形锁环40可旋转地安装在第一连接器主体10上,以将连接器主体20,30锁定在一起(相当于所述第一中套和第二中套通过锁环自锁式连接);当锁环安装在第一连接器主体20上时,螺旋弹簧47将锁环40压置到正常位置,可以限制第一主体20的环形槽130中(相当于第一中套前端外圆周向开设一凹槽,凹槽内的底部一侧的半圆周上设有一插入锁紧弹簧),弹簧47可以一端固定在第一止动点142处,环形槽130也在第一连接器主体20上,用于接收锁环的内部径向止动件42(相当于所述锁环的弹簧压缩凸点和反向限位凸点套设于第一中套的凹槽内), 另一端在环形槽130中的小凹口138(对应于插入锁紧弹簧的一端由邻近凹槽端部的凹槽侧壁上的压合凸点固定),如图6所示,弹簧47恒定地将径向止动点42推动到与环形槽130中的相对止动点190(相当于第一限位凸点)邻接的正常位置(相当于锁环的反向限位凸点与第一中套凹槽内第一限位凸点活动卡接,在插入锁紧弹簧自由展开后对锁环进行周向限位);设置在锁环40上的凸起凸块210(相当于锁止凸点)相对于第一主体的公触头22定位,使得凸缘凸起凸块210和公触头22分别与第二主体20上的相应凸起凸块220和第二主体20上的母触头32匹配对齐;由图5可见,锁环40内孔圆周上设置有第一止动点142(相当于弹簧压缩凸点)、径向止动点42(相当于反向限位凸点)、凸起凸点210(相当于锁止凸点);锁定连接器对的插座主体30'包括形成在腔34'外部的接合凹槽300,如图8a和8b所示,接合凹槽300(相当于第二中套的前端设有锁止卡钩)与锁环凸起凸块210接合,每个接合凹槽300包括对应于图1和2的插座30的圆周斜面370的倾斜壁370',如图1-9所示,纵向壁380和突出部220'形成从纵向壁380延伸的凸起凸块,纵向壁380和突出部形成位于突出部220'轴向后方的凹槽,用于在插座主体30'与第一插头主体20接合时保持锁环凸起凸块,第二主体具有与所述锁环凸块相同半径的圆周斜面(相当于锁环前端内孔的锁止凸点为楔形,第二中套的锁止卡钩底部为弧形或为与楔形锁止凸点的斜边倾角一致的斜边);第一连接器主体10的绝缘凸台24还包括纵向键槽260和270(对应于导向凹槽),其接收形成在相应的凹形连接器上的插座腔的内表面上的键230和240(对应于导向凸条),以确保在配合接合期间的正确角度对准,键可以包括相对窄的键230和相对宽的键240,并且键槽可以包括用于接收窄键230的相对窄的键槽260和用于接收宽键240的相对宽的键槽270;当主体被推到一起时,第二主体30接收第一主体10,键230、240分别滑入键槽260、270。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所述第二中套的后端内孔套设有一密封套,第二中套的后端外圆周套设有一压紧螺母,套设于第一中套上的第一外套及套设于第二中套上的第二外套;(2)权利要求1的导向凸条设置在第一胶头上,导向凹槽设置在第二中套的内孔,而对比文件1中的键设置在第二主体插座腔的内表面上,键槽设置在第一主体的绝缘凸台上;(3)权利要求1中的锁紧弹簧的一端由邻近凹槽端部的凹槽两侧外周圆上突出于凹槽侧壁的压合凸点固定,锁紧弹簧的另一端为抵顶于锁环的弹簧压缩凸点的弹簧压缩部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螺旋弹簧一端固定于环形槽的小凹口,另一端固定在锁环的第一止动点处。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密封电连接器、如何对电连接器插头插座的接合进行导向以及如何安装锁紧弹簧。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21段,附图1-4)如下内容:导线接头包括内锁环1、胶头7、中套8(相当于第二中套)、压紧螺母9,其中内锁环1套在胶头7上,然后中套8与胶头扭紧,再将压紧螺母9扭上(相当于第二中套的后端外圆套设有一压紧螺母);与第一个实施例的不同之处在于,不采用中套和压紧螺母来密封,而是通过PVC等防水材料注塑成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在中套后端外圆套设压紧螺母密封电连接器,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密封套以及设置外套实现密封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为了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中套后端内孔和外圆分别套设密封套和压紧螺母,以及在中套外套设外套以对电连接器实现更好的密封,并且采用这些密封手段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两个相互平行的键和键槽对电连接器插头插座的接合进行导向,其中键槽设置在第一主体的绝缘凸台上(相当于第一胶头),键设置在第二主体插座腔的内表面上(相当于第二中套的内孔),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将键和键槽的设置部位互换,即键设置在第一胶头的外圆沿轴向方向,键槽设置在第二中套的内孔沿轴向方向,并且这种键和键槽的设置方式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在螺旋弹簧一端固定于环形槽,另一端固定于锁环的第一止动点上,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环形槽上两侧外周圆上突出于凹槽侧壁的压合凸点固定螺旋弹簧,螺旋弹簧的另一自由端仅抵接于锁环的第一止动点上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将螺旋弹簧的一端固定于邻近凹槽端部的凹槽两侧外周圆上突出于凹槽侧壁的压合凸点,另一端自由抵顶于锁环第一止动点上,并且该螺旋弹簧安装方式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自锁式电连接器,其限定的技术特征大部分与权利要求1相同,仅最后一段与权利要求1不同,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评述中的内容,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所述第二中套的后端连接一底座,第二中套的后端外圆周套设有一密封圈,所述密封圈上方设有一螺母,套设于第一中套上的第一外套及套设于第二中套上的第二外套;(2)权利要求2的导向凸条设置在第一胶头上,导向凹槽设置在第二中套的内孔,而对比文件1中的键设置在第二主体插座腔的内表面上,键槽设置在第一主体的绝缘凸台上;(3)权利要求2中的锁紧弹簧的一端由邻近凹槽端部的凹槽两侧外周圆上突出于凹槽侧壁的压合凸点固定,锁紧弹簧的另一端为抵顶于锁环的弹簧压缩凸点的弹簧压缩部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螺旋弹簧一端固定于环形槽的小凹口,另一端固定在锁环的第一止动点处。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密封电连接器、如何对电连接器插头插座的接合进行导向以及如何安装锁紧弹簧。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附图1-4)如下内容:如图1至图4所示,一种以太网电连接器,其包括一固定RJ45及PCB组件2的插座外壳主体(相当于第二中套的后端连接一底座),插座外壳主体上设有一密封圈4(相当于第二中套的后端外圆套设一密封圈),所述插座外壳主体上设有一锁紧螺母3(相当于所述密封圈上方设有一螺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密封圈和螺母密封电连接器,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外套实现密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为了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在中套外套设外套以对电连接器实现更好的密封,并且采用这些密封手段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两个相互平行的键和键槽对电连接器插头插座的接合进行导向,其中键槽设置在第一主体的绝缘凸台上(相当于第一胶头),键设置在第二主体插座腔的内表面上(相当于第二中套的内孔),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将键和键槽的设置部位互换,即键设置在第一胶头的外圆沿轴向方向,键槽设置在第二中套的内孔沿轴向方向,并且这种键和键槽的设置方式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在螺旋弹簧一端固定于环形槽,另一端固定于锁环的第一止动点上,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环形槽上两侧外周圆上突出于凹槽侧壁的压合凸点固定螺旋弹簧,螺旋弹簧的另一自由端仅抵接于锁环的第一止动点上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将螺旋弹簧的一端固定于邻近凹槽端部的凹槽两侧外周圆上突出于凹槽侧壁的压合凸点,另一端自由抵顶于锁环第一止动点上,并且该螺旋弹簧安装方式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而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10395005.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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