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和具有其的玩具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69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5W1169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637306.1
申请日:2018-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华娟
授权公告日:2018-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朱朔
参审员:孙卓奇
国际分类号:A63H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或充分理由说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和具有其的玩具组件”,专利号为201820637306.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7日,专利权人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主体;
发射头,所述发射头可转动地设在所述发射器主体上,所述发射头上设有用于发射玩具体的发射槽、发射抓或者磁吸结构中的任何一种;
单向传动器,所述单向传动器设在所述发射器主体上,所述单向传动器包括:驱动端齿轮、被动端齿轮和摆齿,所述驱动端齿轮与所述被动端齿轮间隔开设置,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发射头相连,所述驱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始终相啮合,所述摆齿的转轴沿设定轨迹可摆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啮合传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另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脱离啮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传动器还包括:始终与所述被动端齿轮相啮合的中间齿,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一端时通过所述中间齿而与所述被动端齿轮相啮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端齿轮和所述被动端齿轮同轴设置,所述摆齿与所述被动端齿轮在轴向上错开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绕绳部和绳体,所述绕绳部与所述驱动端齿轮相连,所述绳体绕在所述绕绳部上且内端连接所述绕绳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蓄能器,所述蓄能器分别与所述驱动端齿轮、所述发射器主体相连,所述蓄能器构造成在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啮合传动的过程中蓄能,所述蓄能器释能时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脱离。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器主体上设有配合柱,所述配合柱上设有配合槽;
所述蓄能器包括:蓄能盘和卷簧,所述蓄能盘上设有配合孔,所述蓄能盘通过所述配合孔外套在所述配合柱上,所述蓄能盘与所述驱动端齿轮相连,所述卷簧绕在所述配合柱上,所述卷簧的内端插入连接在所述配合槽内,所述卷簧的外端与所述蓄能盘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端齿轮的轴向一侧的端面上设有多个插柱,所述多个插柱环绕所述驱动端齿轮的转轴设置,所述蓄能盘上设有与所述多个插柱分别插接配合的插筒。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器主体包括:
底壳,所述底壳的上方敞开;
盖壳,所述盖壳盖合在所述底壳的上方,所述盖壳上设有装配口;其中,
所述单向传动器设在所述底壳内,所述发射头配合在所述装配口处,所述被动端齿轮一体形成在所述发射头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器主体还包括:隔腔板,所述隔腔板设在所述底壳内且与所述盖壳相连,所述被动端齿轮位于所述隔腔板和所述盖壳之间,所述驱动端齿轮位于所述隔腔板和所述底壳之间,所述隔腔板上设有用于支撑所述驱动端齿轮和所述被动端齿轮的中心柱。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隔腔板和所述底壳的相对面上分别设有滑槽,所述摆齿的两端配合在所述滑槽内。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头上设有发射槽,所述发射槽的内壁上设有多个沿所述发射头的轴向延伸的配合筋,所述配合筋的远离所述被动端齿轮的一端设有配合斜面。
12. 一种玩具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所述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为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
玩具体,所述玩具体与所述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相互独立,所述玩具体可与所述发射头相配合,并在所述发射头转动时随之转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玩具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玩具体为陀螺,所述陀螺上设有动作件和与所述动作件相配合的解锁装置,触发所述解锁装置后,所述动作件展开变形,或者所述动作件枢转以使所述陀螺腾空翻转。”
针对本专利,罗华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4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3605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0565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全文;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2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9958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附件4: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11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3763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全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4、8、9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附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10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7、11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为独立权利要求(但也引用了权利要求1-11),除引用的权利要求之外的其它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4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2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2019年4月11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摆齿的转轴沿设定轨迹可摆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啮合传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另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脱离啮合;(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发射槽的内壁上设有多个沿所述发射头的轴向延伸的配合筋,所述配合筋的远离所述被动端齿轮的一端设有配合斜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同时,对于区别1,附件2的加速器类型不同于本专利,附件2没有给出采用双联齿轮实现对陀螺多次加速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2,附件2-4没有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且带来一定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2均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5月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和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说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在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的“所述发射头上设有用于发射玩具体的发射槽、发射抓或者磁吸结构中的任何一种”中所包含“发射抓或者磁吸结构”的并列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射器主体;
发射头,所述发射头可转动地设在所述发射器主体上,所述发射头上设有用于发射玩具体的发射槽;
单向传动器,所述单向传动器设在所述发射器主体上,所述单向传动器包括:驱动端齿轮、被动端齿轮和摆齿,所述驱动端齿轮与所述被动端齿轮间隔开设置,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发射头相连,所述驱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始终相啮合,所述摆齿的转轴沿设定轨迹可摆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啮合传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另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脱离啮合;
所述发射头上设有发射槽,所述发射槽的内壁上设有多个沿所述发射头的轴向延伸的配合筋,所述配合筋的远离所述被动端齿轮的一端设有配合斜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传动器还包括:
始终与所述被动端齿轮相啮合的中间齿,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一端时通过所述中间齿而与所述被动端齿轮相啮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端齿轮和所述被动端齿轮同轴设置,所述摆齿与所述被动端齿轮在轴向上错开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绕绳部和绳体,所述绕绳部与所述驱动端齿轮相连,所述绳体绕在所述绕绳部上且内端连接所述绕绳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蓄能器,所述蓄能器分别与所述驱动端齿轮、所述发射器主体相连,所述蓄能器构造成在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啮合传动的过程中蓄能,所述蓄能器释能时所述被动端齿轮与所述摆齿脱离。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器主体上设有配合柱,所述配合柱上设有配合槽;
所述蓄能器包括:蓄能盘和卷簧,所述蓄能盘上设有配合孔,所述蓄能盘通过所述配合孔外套在所述配合柱上,所述蓄能盘与所述驱动端齿轮相连,所述卷簧绕在所述配合柱上,所述卷簧的内端插入连接在所述配合槽内,所述卷簧的外端与所述蓄能盘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端齿轮的轴向一侧的端面上设有多个插柱,所述多个插柱环绕所述驱动端齿轮的转轴设置,所述蓄能盘上设有与所述多个插柱分别插接配合的插筒。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器主体包括:
底壳,所述底壳的上方敞开;
盖壳,所述盖壳盖合在所述底壳的上方,所述盖壳上设有装配口;其中,所述单向传动器设在所述底壳内,所述发射头配合在所述装配口处,所述被动端齿轮一体形成在所述发射头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器主体还包括:
隔腔板,所述隔腔板设在所述底壳内且与所述盖壳相连,所述被动端齿轮位于所述隔腔板和所述盖壳之间,所述驱动端齿轮位于所述隔腔板和所述底壳之间,所述隔腔板上设有用于支撑所述驱动端齿轮和所述被动端齿轮的中心柱。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隔腔板和所述底壳的相对面上分别设有滑槽,所述摆齿的两端配合在所述滑槽内。
11. 一种玩具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所述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为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
玩具体,所述玩具体与所述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相互独立,所述玩具体可与所述发射头相配合,并在所述发射头转动时随之转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玩具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玩具体为陀螺,所述陀螺上设有动作件和与所述动作件相配合的解锁装置,触发所述解锁装置后,所述动作件展开变形,或者所述动作件枢转以使所述陀螺腾空翻转。”
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及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对并签收。
3、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予以接受,并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12。
4、请求人表示适应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故其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使用方式适应性调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余权利要求的评述方式和请求书书面意见相同。
5、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公开性、真实性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以对其进一步限定,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28日口头审理当庭再次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删除权利要求1中包含“发射抓或者磁吸结构”的并列技术方案。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相关规定,予以接受。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附件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或充分理由说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陀螺加速器(参见其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02-0021段,图1-2),它包括上壳体、下壳体,在所述上壳体中转动安装有线盘,在所述线盘上缠绕有拉线,在所述拉线的驱动端设有置于上、下壳体外部的拉环,在所述线盘与上壳体之间设有发条,在所述发条的作用下拉线缠绕在线盘的外壁上;在所述下壳体的内侧转动安装有转盘,所述转盘为一端敞口的中空结构,在所述转盘的内腔中转动安装有转盘轴,在位于转盘内部的转盘轴的端面上设有定位槽,使用时将陀螺的一端插在定位槽中实现陀螺与转盘轴的同步转动;在所述转盘轴与线盘之间设有齿轮组,拉动拉线时可驱动线盘的转动,进而通过齿轮组驱动转盘轴的转动;所述齿轮组包括第一齿轮、第二齿轮、第三齿轮、第四齿轮和第五齿轮,所述第一齿轮固定在转盘轴上,所述第二齿轮与第一齿轮啮合并转动安装在安装板上,所述安装板固定在下壳体中,在所述安装板上还转动安装有共轴设置的第三齿轮和第四齿轮,所述第三齿轮与第二齿轮啮合,在所述线盘的轴线上固定有第五齿轮,所述第五齿轮与第四齿轮啮合配合。在线盘架中设有发条82,在线盘盖上转动安装有第五齿轮65,第五齿轮的齿轮轴固定在发条上,且第五齿轮与第四齿轮啮合配合。在线盘架的另一端设有线盘83,线盘的轴线上设有线盘轴84,线盘轴固定在第五齿轮的齿轮轴上。驱动第五齿轮转动一定角度后,松开第五齿轮,在发条的作用下,第五齿轮反向旋转并复位。在线盘上缠绕有拉线86,拉线的一端固定在线盘上,在拉线的另一端固定有拉环88,以方便拉动拉线。在拉线上穿有挡块87,安装时,将挡块置于两插条之间,防止在发条的作用下,拉线完全进入到上、下壳体之间。拉动拉环时,可驱使线盘转动,进而带动第五齿轮的转动,松开拉线后,在发条的作用下,拉线重新缠绕在线盘上。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摆齿的转轴沿设定轨迹可摆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啮合传动,所述摆齿在所述设定轨迹的另一端时与所述被动端齿轮脱离啮合;(2)发射槽的内壁上设有多个沿所述发射头的轴向延伸的配合筋,所述配合筋的远离所述被动端齿轮的一端设有配合斜面。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拉绳多次反复加速陀螺;(2)如何实现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自动斜向上发射玩具体,提高可玩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陀螺加速器(参见其说明书第0024-0038段,附图1-5),使用时,通过夹持部62夹住陀螺的套筒3,此时,加速齿轮组63中的从动齿轮6323刚好与陀螺上的第一齿轮4啮合。通过拉动拉环64,使线绳带动卷线槽正向转动;当卷线槽正向转动时,也同时带动主动齿轮6321正向转动,进而推动双联齿轮6322在弧形滑槽中向靠近从动齿轮6323的一端滑动;当双联齿轮6322滑动到弧形滑槽的端部时,双联齿轮6322上较小的齿轮与从动齿轮6323啮合,进而驱动从动齿轮6323转动;从动齿轮6323转动时,则一并带动陀螺上的第一齿轮4转动,即促使陀螺开始转动。当线绳拉出一定长度,松开拉环64,自动卷线器中的发条650使得卷线槽和主动齿轮6321反向转动;一方面通过卷线槽的反向转动回收线绳,另一方面通过主动齿轮6321的反向转动推动双联齿轮6322在弧形滑槽中向远离从动齿轮6323的一端滑动,当双联齿轮6322离开弧形滑槽的端部时,双联齿轮6322和从动齿轮6323解除啮合状态,互不接触。陀螺和从动齿轮6323则由于旋转惯性,一并继续转动。当线绳全部回收到卷线槽中,又可以再次加速拉动拉环64。通过反复加速拉动拉环64,加速齿轮组63以更快的速度不断重复上述单向传动过程,可以增大陀螺的旋转惯性,使之加速转动。松开陀螺加速器的夹臂61后,陀螺即掉落到地面上旋转。当陀螺的旋转速度减弱时,又可以通过陀螺加速器夹住套筒3,将陀螺夹起;并再次通过加速拉动拉环64,使陀螺加速旋转。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1,从附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附件2中的主动齿轮6321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齿轮,从动齿轮6323相当于本专利的被动端齿轮,双联齿轮6322相当于本专利的摆齿,且其双联齿轮6322的运动轨迹及其与主、被动齿轮的相对位置关系均与本专利一致,即附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1,且其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多个齿轮的相互配合以实现拉绳多次反复加速陀螺。对于区别2,附件1公开的陀螺加速器通过拉线拉动,带动第五齿轮旋转,进而带动第四齿轮、第三齿轮、第二齿轮和第一齿轮驱动转盘旋转,进而带动陀螺的旋转,其下壳体的内侧转动安装有转盘,转盘为一端敞口的中空结构,在转盘的内腔中转动安装有转盘轴,在位于转盘内部的转盘轴的端面上设有定位槽,使用时将陀螺的一端插在定位槽中实现陀螺与转盘轴的同步转动。附件2公开的夹臂式陀螺加速器采用夹臂61上的夹持部62夹住陀螺,通过设置在夹臂中的主动齿轮、在一定轨迹内滑动的双联齿轮、从动齿轮与陀螺上的第一齿轮的相互配合,反复加速拉动拉环,实现对陀螺的反复加速。可见,附件1、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2;而且,附件1说明书第0020段和0021段记载了陀螺加速器的使用方法:转动锁舌,可驱动卡条从卡槽中脱出,此时,在橡皮筋的作用下,端盖的自由锻绕销轴摆动,位于转盘中的陀螺10在自身重力作用下落下;使用时,打开端盖,陀螺从转盘中掉出,落在地上便可转动。即附件1的陀螺加速旋转、打开端盖后靠重力落下。附件2的夹臂式陀螺加速器在使用时,当陀螺加速旋转后松开夹臂释放陀螺,陀螺掉落地面上旋转。可见,附件1的陀螺需要打开端盖靠重力下落,附件2的陀螺需要松开夹臂靠重力下落,其陀螺发射方式与本专利靠发射头旋转到一定速度后自动发射出陀螺的方式完全不同,附件1、2也没有给出在发射槽内壁上设置上述配合筋及配合斜面从而实现当发射头旋转到一定速度后自动发射出陀螺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配合筋用于卡接放置于发射槽内的待发射玩具体,配合筋上的配合斜面与玩具体接触,在发射头带动玩具体旋转的过程中对玩具体施加斜向上的作用力,当发射头的转速达到一定值时,玩具体斜向上飞出发射槽,从而实现了可反复加速的发射器可以自动发射玩具体的功能,提高了可玩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无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由于无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基于此,无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的基础上维持第20182063730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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