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84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5W1171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918440.4
申请日:2017-07-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兰林
授权公告日:201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科住宅工业(东莞)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E04H1/12,E04C2/292,E04B1/6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918440.4,申请日为2017年7月27日,专利权人为华科住宅工业(东莞)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天花板、墙板、底盘和维修夹道,天花板、墙板、底盘组装连接成中空的长方形卫浴内腔,底盘设有地漏,卫浴内腔安装维修夹道,卫浴内腔的进出水管系集成在维修夹道内便于维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墙板由多块复合墙板拼装而成,复合墙板包括金属面板、隔热隔音芯材和连接组件,金属面板有两块且相隔开,两块金属面板之间安装隔热隔音芯材而两端安装连接组件,复合墙板与复合墙板之间通过连接组件装配一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组件包括分别安装在金属面板两端的凹形连接型材和凸形连接型材,凸形连接型材的凸起部与凹形连接型材的凹槽部卡接配合,复合墙板与复合墙板之间通过凹形连接型材和凸形连接型材的相互配合装配一体。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组件包括凹形连接型材和柱形连接型材,凹形连接型材有两块且分别安装在金属面板两端,柱形连接型材的外轮廓与凹形连接型材的凹槽部卡接配合,复合墙板与复合墙板之间通过凹形连接型材、柱形连接型材、凹形连接型材的相互配合装配一体。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隔音芯材通过粘接剂黏贴安装于金属面板内部,粘接剂为有机粘接剂、无机粘接剂,隔热隔音芯材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面板的厚度为0.3~1.5mm,金属面板的材质为不锈钢板、镀锌钢板、镀铝锌板、冷轧钢板、彩涂钢板、铝板,金属面板外表面设有面板装饰层,面板装饰层为PVC、PET、瓷砖、石材、玻璃、马赛克、腻子 乳胶漆。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包括底盘本体、固定水平调整框架和地漏, 底盘本体由从上而下的底盘装饰层、基体层和格栅加强层组成,位于淋浴区和干燥区的基体层处一体成型有凹槽,地漏放置于凹槽内,地漏外壁与凹槽内壁之间安装填充物充实,格栅加强层下方通过H连接件连接固定水平调整框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装饰层为瓷砖或石材,基体层为纯亚克力板或亚克力复合板,格栅加强层为玻璃钢格栅,基体层与格栅加强层通过玻璃纤维、树脂粘接一体,基体层为模压一体成型。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装饰层为瓷砖或石材,基体层为金属,格栅加强层为金属格栅,基体层为模压或焊接一体成型。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层为玻璃钢,基体层为玻璃钢,格栅加强层为玻璃钢格栅,基体层为模压一体成型。”
针对本专利,兰林(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6265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9417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从属权利要求3、4、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从属权利要求3、4、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7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的具体意见。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整体卫浴的主体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整体卫浴(参见其说明书第109段及附图1-32),整体卫浴,包括顶板1(相当于本专利的天花板)、底板2(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盘)、墙体3(相当于本专利的墙板)和给排水系统,所述顶板与墙体之间、底板与墙体之间通过相连的骨架连接形成整体结构,所述给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立管、给水立管、地漏(如图32中的地漏设于底盘上)和给排水集成模块;所述给排水集成模块包括模块本体110和预置管道,所述预置管道预置集成于所述模块本体110中,所述排水立管、给水立管和地漏均与所述预置管道相连通,所述墙体上设置有用于检修给排水系统的检修口。具体地,如图30和11所示,所述检修口为墙体3的可拆卸面板31或者为洗脸盆下方的可开启门柜32,提高安装和检修效率,避免破墙安装和检修。另外,采用给排水集成模块,将建筑物中的各类管道预制集成到一起,在建筑施工中,只需要将给排水集成模块安装于每层楼的预留洞口(如设备井口)中,然后进行上下楼层之间的立管安装,这样即完成了建筑中管道的安装连接工作,安装速度非常快,环境污染小,现场组织配件少,组装工作量小;另外,在墙体上设置有用于检修给排水系统的检修口,方便日后给排水系统的检修维护。此外,由图22、24、25均可以看出,该整体卫浴具有中空的长方形卫浴内腔。
经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卫浴内腔安装维修夹道,卫浴内腔的进出水管系集成在维修夹道内便于维修。而证据1则是在卫浴墙板上设置检修口,检修口与每层楼的预留洞口相对接,并将排水集成模块安装于预留洞口中。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解决了将集成有进出水管系的维修夹道设置为与整体卫浴一体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公开的在卫浴墙板上设置检修口,检修口与每层楼的预留洞口相对接,并将整体卫浴的排水集成模块安装于预留洞口中,也起到方便维修、提高施工检修效率、节约空间的作用。可见其给出了设置具有集成的排水模块并在整体卫浴的墙上开洞,从而形成单独的维修空间、方便维修的技术启示。虽然,证据1中的模块设置于每层楼的预留洞口中,其放置排水集成模块的空间与整体卫浴是分离的,但是基于其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该放置排水集成模块的空间与整体卫浴进行一体的设置,将其设置于卫浴内腔中,进而形成一体的维修夹道。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墙板由多块复合墙板拼装而成,复合墙板包括金属面板、隔热隔音芯材和连接组件,金属面板有两块且相隔开,两块金属面板之间安装隔热隔音芯材而两端安装连接组件,复合墙板与复合墙板之间通过连接组件装配一体。
证据2公开了一种抗震复合墙板(参见说明书第1、10段及图1),该抗震复合墙板包括上、下面板1(相当于本专利的面板)以及位于两面板中间的发泡凝胶材料层3(相当于本专利的隔热隔音芯材),在发泡凝胶材料层3中卡接有滚珠4,滚珠4能暂缓振动力,起到抗震的作用。发泡凝胶材料层3的两侧为弧形凹槽5,在面板1中夹有泡沫板2,在泡沫板2上还具有垂直于板面的孔洞。采用两层起保温隔热隔音作用的泡沫板2,在泡沫板2中设置孔洞,通过这些孔洞浇注后使得整个墙板连接成为一体,增强了整个墙板的内应力和强度。在面板1中埋设有伸出面板1两侧面的金属拉条6(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组件)。同时,拉条6对接后将多个墙板连接成一体以及凹槽5对接后用圆形发泡材料浇注,都可增强墙体的抗震性,减少墙板变形翘曲、裂纹和冷桥。由其附图1可以看出,面板有两块且相隔开,两块面板之间安装隔热隔音芯材而两端安装连接组件。经对比,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区别在于,证据2是一种抗震复合墙板,而非整体卫浴墙板;证据2的面板没有公开具体材质,而本专利的面板为金属面板。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建筑领域中的复合墙板大多是类似的,虽然证据2用于普通建筑物中具有抗震的作用,但将其用于整体卫浴中也不存在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建筑领域中寻找合适的墙板材料用于整体卫浴;此外,采用金属面板作为整体卫浴的墙板面板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的拉条6是起到连接作用的,但是其还要用发泡材料浇注,不同于本专利的连接组件。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拉条6对接后将多个墙板连接成一体以及凹槽5对接后用圆形发泡材料浇注,都可增强墙体的抗震性,减少墙板变形翘曲、裂纹和冷桥”。可见,拉条6对接后已可将多个墙板连接成一体,其已然给出了采用连接件对墙板进行连接的技术启示,虽然证据2还可进一步浇注发泡材料进行连接,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已能够从证据2获得足够的技术启示,采用连接组件的方式将墙板进行连接。同时,本专利的“墙板两端安装连接组件,复合墙板与复合墙板之间通过连接组件装配一体”,并不会排除除了连接组件以外的辅助连接方式,也就是说,本专利具有连接组件,但也不排除还具有其他连接方式。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3)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和4分别限定了连接组件为凹凸形连接型材装配构造和凹形柱形连接型材装配构造。请求人认为:这些构造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证据1也公开了相关特征。然而,证据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129段)“在给排水集成模块安装过程中,只需将连接固定装置搭接在预留洞口的外周,或将连接固定装置用螺栓连接固定在预留洞口处即可,所述连接固定装置也可以为设置在所述筒形框体外壁的外凸模块114(如图5、图7、图8和图10所示),或者,所述连接固定装置也可以为设置在所述筒形框体外壁的内凹结构113(如图6和图9所示)”。可见,上述技术特征所述的“外凸模块114”、“内凹结构113”均是给排水集成模块与预留洞口之间的连接构造,并非墙板之间的连接方式;这些构造也并非本专利限定的凹凸形连接型材或凹形柱形连接型材装配构造。因此,证据1没有给出采用权利要求3、4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或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4)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了隔热隔音芯材与金属面板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粘接剂和隔热隔音芯材的具体材料。证据2公开了两面板中间具有发泡凝胶材料层3(相当于本专利的隔热隔音芯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隔热隔音芯材通过粘接剂黏贴安装于面板内部,粘合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此外,粘接剂选用有机粘接剂、无机粘接剂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隔热隔音芯材选择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了金属面板的厚度、材质,以及金属面板外表面设有面板装饰层,面板装饰层的具体材料。合议组认为:将金属面板的厚度选用0.3~1.5mm,是金属板的常规厚度区间;不锈钢板、镀锌钢板、镀铝锌板、冷轧钢板、彩涂钢板、铝板也均是常规的金属板材质,在金属面板外表面设置面板装饰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PVC、PET、瓷砖、石材、玻璃、马赛克、腻子 乳胶漆也是整体卫浴常用的面板装饰层材料,均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了所述底盘包括底盘本体、固定水平调整框架和地漏, 底盘本体由从上而下的底盘装饰层、基体层和格栅加强层组成,位于淋浴区和干燥区的基体层处一体成型有凹槽,地漏放置于凹槽内,地漏外壁与凹槽内壁之间安装填充物充实,格栅加强层下方通过H连接件连接固定水平调整框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与证据1的不同在于:1、位于淋浴区和干燥区的基体层处一体成型有凹槽,地漏放置于凹槽内,地漏外壁与凹槽内壁之间安装填充物充实,2、格栅加强层下方通过H连接件连接固定水平调整框架。然而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使得权利要求7与证据1存在较大差异,证据1没有给出采用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或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7)权利要求8-10
权利要求8-10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以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的,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91844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5、6无效,在其权利要求3、4、7、8、9、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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