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12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5W1167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72188.2
申请日:2016-03-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华赛尔传热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B01D53/80,B01D53/50,B01D4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请求人主张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0项权利要求。
请求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第5W116794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5-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8-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并提交证据1-8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4930539A;
证据2:CN104906818A;
证据3:CN104028069A;
证据4:CN204865480U;
证据5:CN103706221A;
证据6: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10年2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的《湿法脱硫系统安全运行与节能降耗》封面、版权页、第7-9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7:CN205019944U;
证据8: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及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共10页。
此前,针对本专利的第5W115647号、第5W1157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12日和2018年11月29日提交了内容相同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第389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38933号决定),在上述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第20162017218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其包括一个脱硫塔,所述脱硫塔内设置有至少一个用于喷淋脱硫浆液的喷淋装置,所述脱硫塔底部设置有用于存储所述脱硫浆液的浆液池,所述浆液池通过管道与浆液泵连接,所述浆液泵通过管道与所述喷淋装置连接,所述脱硫塔上部空间或所述脱硫塔出口或所述脱硫塔后沿烟气流动方向的烟道内设置有除雾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淋装置与所述除雾除尘装置之间设置有低温喷淋装置,所述低温喷淋装置通过管道连接有浆液冷却装置;
所述低温喷淋装置通过管道与第一浆液泵连接,所述第一浆液泵通过管道与所述浆液池连接,所述第一浆液泵的出口或入口串联有所述浆液冷却装置;
所述浆液冷却装置采用板式换热器或管式换热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喷淋装置下方设置有托盘或填料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浆液冷却装置的冷却介质采用液体或气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浆液冷却装置与热泵或者锅炉暖风器连接。”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第38933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相同。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提交附件1-8和参考资料1-3以支持其主张。其后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30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和附件4、7。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和参考资料如下:
附件1:案件编号为5W115773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书,共15页;
附件2:第389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11页;
附件3:案件编号为5W115647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共25页;
附件4:空白页;
附件5:《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196-2016,共5页;
附件6: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共22页;
附件7:空白页;
附件8:徐州市知识产权局徐知法处字(2018)14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共3页;
参考资料1:三区相变凝聚技术应用情况及效益价值,共2页;
参考资料2:专利实施许可情况列表,共2页;
参考资料3:专利在全国的应用名单,共1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占江、宋秉棠、周建新、夏明;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启刚、邵海杰,专利代理师汪送来、李炬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明确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2)请求人当庭提交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9:《火电厂湿法烟气脱硫技术手册》,周至祥等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06年6月第一版、2015年9月第三次印刷,封面、版权信息页、第13-14、77-81、110、117-119、535-536、547-551页,复印件,共20页。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4:《湿法烟气脱硫设计及设备选型手册》,薛建明等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11.10(2015.10重印),版权信息页、第9-11、15、23-24、34、39-40、184、223-225页,复印件,共14页。
合议组将上述文件转送给对方当事人,双方均核对签收。
(3)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异议。
专利权人当庭出示附件1-5、7-8的原件,放弃附件6作为证据使用,附件7仅供参考。请求人对附件1-5、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4)请求人放弃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和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评价方式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公知常识部分用证据6、9证明。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或被证据3、4的结合公开,公知常识用证据6、9证明。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7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已经在第38933号决定中评述过,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19年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阐述了各无效理由,以及对附件4的质证意见。专利权人于同日提交了代理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和4.6.3节关于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证据
证据1-5、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6、9为国内公开出版的书籍。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亦认可证据1-7、9的真实性,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8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及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亦认可证据8的真实性。
(三)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浆液冷却装置的冷却介质采用液体或气体”属于对使用方法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限定是通过介质限定相应的结构。
合议组认为:作为冷却介质的液体和气体本身,并不是本专利的改进;不同的介质对装置结构的要求不同,权利要求3中限定冷却介质采用液体或气体,其是对权利要求1或2请求保护的烟气脱硫装置的进一步限定,旨在通过这种介质限定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结构、构造,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并不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仍然属于对装置的改进,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不足以证明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请求人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其他证据和/或公知常识评价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组合方式可参见案由部分。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查明: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0004]、[0047]-[0060]段以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燃煤电厂烟气回热系统,包括末级喷淋装置8、除雾器9、湿式静电除尘器10、烟气再热换热器11、低温热泵换热装置15、水箱16、真空闪蒸闪凝装置17、脱硫塔18、原喷淋装置19等,脱硫塔后的输出管道上设置有湿式静电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器后的输出管道上设置有烟气再热换热器,烟气再热换热器的出口与烟囱连接;脱硫塔底部通过管道与浆液泵连接,浆液泵通过管道与真空闪蒸闪凝装置连接,真空闪蒸闪凝装置通过管道与浆液泵连接,浆液泵通过管道与设置于脱硫塔内部原喷淋装置之上、除雾器之下的末级喷淋装置连接;低温热泵换热装置通过管道分别与真空闪蒸闪凝装置、汽轮机、余热利用换热器连接;离开低温省煤器6的烟气温度降低到90-110℃,然后进入静电除尘器7,然后进入脱硫塔18,经过脱硫塔内的喷淋装置后,烟气的SO2得到高效脱除,烟气进入湿式静电除尘器10,然后进入烟气再热换热器11,最后通过烟囱12向大气排放;脱硫塔18中的部分脱硫浆液被浆液泵抽出进入真空闪蒸闪凝装置17,在此设备中,脱硫浆液中的部分水分被分离下来,通过管道送入水箱16,实现节水目的;在闪蒸闪凝过程中,水蒸气的潜热被低温热泵换热装置15吸收;在闪蒸闪凝过程中,脱硫浆液的温度被降低,然后通过浆液泵和管道输送到在脱硫塔18内特别设置的末级喷淋装置8,这一做法使得脱硫塔18出口的烟气温度降低到30-40℃,烟气中的部分水蒸汽凝结下来,整个脱硫塔18内的温度降低下来,提高脱硫效率。
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6]、 [0008]-[0037]段以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基于湿法烟气脱硫的浆液真空蒸馏系统,包括脱硫塔本体、闪蒸装置、凝结装置,在脱硫塔本体底部设有浆液区、顶部设有除雾器、中间设有喷淋区,脱硫塔沿烟气方向依次设置有多级喷淋系统,脱硫塔的浆液区与喷淋区之间设有浆液循环泵,脱硫塔的浆液区及喷淋区分别与闪蒸装置的喷淋区及浆液区相连;闪蒸装置与凝结装置相连。部分脱硫塔浆液通过浆液循环泵及喷淋系统均匀喷淋至真空蒸馏装置内,压力突然降低使浆液中的部分水迅速蒸发,蒸汽进入凝结装置换热后凝结为水,可供脱硫及其他电厂工艺用水。
证据7(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9]段、图2-3)公开了一种同塔双循环脱硫工艺的烟气脱硫装置,其包括一个脱硫塔1,脱硫塔1底部设置有用于存储脱硫浆液的底槽12,底槽12上方设置有进气口13,脱硫塔1顶部设置有出气口14;脱硫塔1设置有两个喷淋装置11,底槽12与喷淋装置11之间设置有循环管15,换热器2与循环管15串联;底槽12通过管道15和浆液泵与下方的喷淋装置11连接;在两个喷淋装置11之间设置有一个中间槽16,中间槽16与上方的喷淋装置11之间设置有第二循环管17,换热器2与第二循环管17串联,脱硫浆液在循环过程中经过换热器 2,从而其热量被交换出来传递至热用户。
1)、以证据1或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2的区别均为:(1)浆液冷却装置本专利采用板式换热器或管式换热器,而证据1或证据2采用闪蒸装置;(2)证据1或证据2公开了除雾器设置于脱硫塔上部空间内,其余的位置都没有被公开。而板式和管式换热器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其用于替换证据2中的闪蒸装置是显而易见的;证据7教导了可采用换热器进行冷却,虽未公开具体的换热器型式,但在其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换热器进行冷却。关于除雾器的位置可以用证据7或公知常识评价,其中证据6、9用以证明除雾器的位置为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结合公知的评价方式在第38933号决定中评述过,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证据1、2并未教导在脱硫塔内形成双温、双pH值的技术构思;证据5和证据7均未公开采用管式换热器或板式换热器,也未给出在脱硫塔内形成双温、双pH值的技术启示;同样证据3-6也未给出上述启示。故请求人以证据1或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2的区别特征至少在于:本专利浆液冷却装置采用板式换热器或管式换热器,而证据1或证据2采用闪蒸装置,旨在回收水和热。
根据证据2说明书第[0005]-[0006]段的记载,其以浆液真空蒸馏为核心对脱硫系统改造,通过降低浆液温度导致烟气温度降低,提高SO2在浆液中的溶解度,从而提高脱硫效率,同时回收大量水和热,取得可观的节能节水效果。由此可见,证据2中闪蒸装置是其技术方案的核心,其通过闪蒸装置冷却浆液的同时从浆液中回收大量水和热,从而实现其发明目的;同时,证据2中仅通过浆液冷却提高脱硫效率。因此,证据2并未教导在脱硫塔内部形成双温、双pH值区的技术构思,在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中实现其技术目的关键部件——闪蒸装置替换为其他冷却装置,进而损害其技术方案回收大量水的核心追求,即证据2目的之一在于从浆液中回收水,在没有明确的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闪蒸装置替换为不能回收水的板式换热器或管式换热器。
与证据2类似,证据1说明书第[0020] 、[0042]-[0046]、[0052]段记载“通过以下工艺达到节水的目的:(一)在锅炉的烟风系统增加低温省煤器,将进入脱硫塔的烟气温度由常规的130-150℃降低到90-110℃,减少在脱硫塔内喷水降温的喷水量,从而实现节水目的;(二)脱硫塔内的部分循环脱硫浆液离开脱硫塔内,进入真空闪蒸闪凝装置,脱硫浆液中的部分水在该装置中先闪蒸后闪凝与脱硫浆液分离,这部分水是清洁的,被输送到与真空闪蒸闪凝装置连接的水箱储存,可作为工业水等途径得以利用。以上两项工艺措施综合作用,达到节水的目的”,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证据1与证据2的技术构思类似,均是通过闪蒸装置冷却浆液的同时从浆液中回收大量水和热,从而实现其发明目的,证据1目的之一在于减少在脱硫塔内喷水降温的喷水量,从浆液中回收水,在没有明确的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闪蒸装置替换为不能回收水的板式换热器或管式换热器。
证据7也未给出用其他换热装置替换证据1或证据2中的闪蒸装置的技术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
证据6和证据9仅用以证明除雾器的位置为公知常识,也不涉及用其他换热装置替换证据1或证据2中的闪蒸装置。
2)、以证据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的区别特征为:(1)脱硫塔上部空间或脱硫塔出口或脱硫塔后沿烟气流动方向的烟道内设置有除雾除尘装置;低温喷淋装置设置在喷淋装置与除雾除尘装置之间;(2)第一浆液泵通过管道与所述浆液池连接;(3)浆液冷却装置采用板式换热器或管式换热器。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其中,关于区别(3),证据8中也将其认定为公知常识;原权利要求8及说明书的记载中,闪蒸装置、板式换热器、管式换热器属于并列关系,可以相互替换;证据7公开了换热器,而采用板式换热器或管式换热器均是换热器有限可选的型式,说明书中也未描述两种换热器具有特殊的技术效果,故在证据7的基础上采用两种换热器中的任何一种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1)和(2),证据1或证据2给出了在单塔单循环系统中,在常温喷淋装置的上方设置低温喷淋装置的技术启示;在证据7图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图2给出的技术启示改造图3;证据9记载了与单循环系统相比,双循环系统存在的缺点,证据7图2、3教导了可对单循环或双循环系统实施低温喷淋。证据3公开的脱硫装置中设置有除雾器10、证据4公开的脱硫装置中设置有除雾器34、证据5公开的脱硫装置中设置有除雾器8,且证据1-5公开的除雾器均设置于脱硫塔的上部空间,且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公知常识证据6、证据9表明除雾除尘器的位置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结合公知的评价方式在第38933号决定中评述过,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本专利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7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所述第一浆液泵通过管道与所述浆液池连接;浆液冷却装置采用板式换热器或管式换热器。
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通过在喷淋装置与除雾除尘装置之间设置低温喷淋装置,低温喷淋装置喷出的脱硫浆液可冷却喷淋装置处理过的饱和烟气,使其中的部分水蒸气凝结为凝结水,这部分水为纯净水,pH值约为7,可以吸收烟气中的SO2,起到增强脱硫作用,并具有双温、双pH值区作用。
证据7图3的技术方案属于单塔双循环脱硫系统,在脱硫塔的上部设置有单独的浆液循环系统,并对循环浆液冷却,虽然该脱硫系统能够在同一脱硫塔中形成两个浆液温度和pH值区域,但其需要两个独立的浆液循环系统,与单塔单循环相比,结构更为复杂。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保证双温、双pH值区的脱硫效果的同时简化脱硫塔结构。证据7图2的技术方案为单塔单循环系统,虽然其中公开了将脱硫塔底部的浆液冷却后进行低温喷淋,但其中均未涉及在脱硫塔内形成双温、双pH值区,也未教导如何设置低温喷淋能够在脱硫塔内形成双温、双PH值区,以及低温喷淋对浆液pH值的影响。而证据7图3为单塔双循环系统,设置上部浆液循环的目的均在于在脱硫塔内形成两个浆液温度和pH值区域,以提高脱硫效果。因此,尽管证据7图2的单塔单循环系统采用了低温喷淋,但其中未涉及对浆液pH值的控制,其浆液循环方式和作用原理均与证据7图3的单塔双循环系统存在显著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公开的低温喷淋方式代替证据7图3技术方案中的上部冷却浆液循环系统。
证据9也并未给出用其他低温喷淋方式代替证据7图3技术方案中的上部冷却浆液循环系统的技术启示。
证据8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及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其中的意见并不能作为认定公知常识的依据。
证据1和证据2虽然公开了对浆液池引出的浆液进行冷却,但参见以上以证据1和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的评述,在没有明确的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闪蒸装置替换为不能回收水的板式换热器或管式换热器。并且证据7图3中的循环回路是中间槽16、中间池19、泵、换热器2、第二循环管17、喷淋装置11;而证据1和证据2的循环回路是浆液池、泵、闪蒸闪凝装置、循环管路、喷淋装置,其中的循环回路并不相同,并无相互替换的技术启示。
证据3-5、6和证据9的其他部分仅涉及对除雾器的相关评述,并不涉及上述区别特征。
关于上述双温、双pH值的技术效果,请求人认为:关于双温,证据7、证据1、证据2公开了与本专利完全一样的脱硫塔内部喷淋层构造,因此均能实现双温的技术效果;至于“双pH值区”:首先,在单塔单循环体系中无法形成所谓的“双pH值区”,本专利也未提供任何数据证明其能形成双pH值区,并经计算认为凝结水和闪蒸对pH值无实质影响,且证据9第119页表1-11-3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5第56页②-⑤部分证实只有双循环系统才存在双pH值区。其次,即便能形成所谓的“双pH值区”,根据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来说,该技术效果也是通过“在所述喷淋装置与除雾除尘装置之间设置有低温喷淋装置”实现的,而实现该效果的技术手段己经被证据1、证据2、证据7中分别公开。所以证据1、2、7必然也能实现专利权人所谓的“双温、双pH值区作用”,该技术效果不能作为认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依据。另外附件4证明在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中,浆液的pH值属于一个区间,典型范围为5-6。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下部的喷淋装置喷出的浆液温度较高,加上进入的烟气的温度高,使得饱和烟气的温度高,与整个塔都采用低温喷淋装置(饱和烟气温度较低)相比,饱和烟气中所含的水蒸气含量高很多。进入上方的喷淋区域后,与冷却的低温喷淋浆液接触后,烟气降温析出的凝结水量就很大。这部分水一方面pH为7,比喷入的浆液pH值明显要高。另一方面,凝结水粒径非常小,比表面积非常大。按目前常规的工程数据,凝结水液滴的总表面积是同体积浆液液滴表面积的1500-3000倍。这部分pH高、比表面积大的水直接参与(而不是等到与喷入的浆液混合后)SO2的吸收,每吨冷凝水可以吸收50公斤以上SO2,大大提高了脱硫和除尘效率。下部喷淋装置已经吸收了很大一部分SO2,而上部喷淋装置是SO2的深度吸收,其吸收效果直接决定SO2的最终脱硫效果,也是决定烟气污染治理水平的决定性环节。作为脱硫系统,使脱硫效率达到常规脱硫效果很容易。然而,目前政府要求的烟气深化治理、深度减排工作,是要解决脱硫效率进一步提高千分之一、二的问题,这对环境污染治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专利解决的就是这种进一步提高脱硫效果的问题,其实际上具有单塔双循环双温、双pH值的脱硫效果(不限于凝结水与喷入浆液混合后的浆液)。本专利得到了广泛应用,这也说明了本专利的实际效果。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主张的证据9和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5第56页②-⑤部分均未记载仅有双循环系统才能形成双pH值区,其主张的计算方法并未综合考虑凝结水量的变化,尚不足以证明其观点,如专利权人的意见所述,本专利通过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客观上能够达到双温、双pH值的脱硫效果。附件4也未记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形成双温、双pH值区域。参见以上对请求人各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的评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证据2、证据7的区别特征并未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公知常识,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现有证据的组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4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20162017218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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