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13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5W1168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88789.0
申请日:2015-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特斯拉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5-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H02K1/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088789.0,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包括磁性元件、元件包裹体和铁芯,以注塑工艺形成的所述元件包裹体直接将所述磁性元件和所述铁芯包裹于其内;所述元件包裹体为圆环状结构,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均匀分布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内,所述铁芯缠绕在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周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铁芯为开口状的铁环,且所述铁环的直径小于若干所述磁性元件的外径,使得开口状的铁环利用弹力将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压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为带有弧度的类长方体结构,且所述长方体结构的五个侧面完全固定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内,第六个侧面外露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侧面;所述铁芯缠绕在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外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为具有两个对称弧形面的类长方体结构,且其中一个所述弧形面外露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侧面。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的第六个侧面凸出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轴向外壁设有凸齿,若干所述凸齿呈辐射状分布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圆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为空心槽体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的端面高出所述元件包裹体的端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的底端与所述元件包裹体通过圆角固定连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第370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在先决定), 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该决定已生效。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包括磁性元件包括磁性元件、元件包裹体和铁芯,以注塑工艺形成的所述元件包裹体直接将所述磁性元件和所述铁芯包裹于其内;所述元件包裹体为圆环状结构,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均匀分布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内,所述铁芯缠绕在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周围;
所述铁芯为开口状的铁环,且所述铁环的直径小于若干所述磁性元件的外径,使得开口状的铁环利用弹力将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压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为带有弧度的类长方体结构,且所述长方体结构的五个侧面完全固定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内,第六个侧面外露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侧面;所述铁芯缠绕在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外侧。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为具有两个对称弧形面的类长方体结构,且其中一个所述弧形面外露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侧面。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元件的第六个侧面凸出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内壁。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元件包裹体的轴向外壁设有凸齿,若干所述凸齿呈辐射状分布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圆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为空心槽体结构。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的端面高出所述元件包裹体的端面。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齿的底端与所述元件包裹体通过圆角固定连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245993A的中国专利申请;
证据2:公开号为CN101764446A的中国专利申请;
证据3:公开号为10-2013-0009051的韩国专利申请;
证据4:公告号为CN201570923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证据5:公告号为CN 202384866U的中国专利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者证据1、3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2公开的是电机定子,而证据1公开的是电机转子,证据2的外壳1为闭合的圆环且不具备弹性,证据1和2不具备结合的技术基础;(2)证据3背轭的直径大于磁性元件的外径,且背轭不具有弹力,无法将磁性元件压紧,其对磁性元件的同心度以及尺寸精度的控制是通过模具销和引导轴心等部件来实现。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3月25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先决定已生效,本次口头审理以在先决定所确定的文本(涉及权利要求第1-8项)作为审查基础。
(3)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者证据1、3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4)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鉴于在先决定已生效,本决定以在先决定所确定的文本(涉及权利要求第1-8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证据1-5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证据1-5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强度贴合的电机转子。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动机转子,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1、2段及附图21):框架1是将合成树脂注塑成形而成,具有圆筒状的轭铁安装部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元件包裹体)和相当于基板部的截面为V字状的薄板部3。在该薄板部3上一体形成有圆筒状的轴支承部4,在轴支承部4上支承有旋转轴5。在轭铁安装部2上安装有圆筒状的转子轭铁6与多个转子磁铁7。所述转子轭铁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铁芯)与转子磁铁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磁性元件),在将转子轭铁6与转子磁铁7容纳在成形模内的状态下通过注入熔化树脂而与框架一体化,转子轭铁6,将带状钢板卷绕成圆筒状形成。
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至第8页第3段、及附图1-7):框架29是将合成树脂进行注塑而成的,具有呈圆筒状的轭铁安装部3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元件包裹体)和遮住轭铁安装部30的平板状的基板部31。在该基板部31的轴心上,一体形成有相当于轴支承部的图筒状的树脂凸起部32,在树脂凸起部32的内周面压入有圆筒状的凸起本体33.该凸起本体33由金属制成,在凸起本体33的内周面形成有阶梯部34。在轭铁安装部30上装有圆筒状的转子轭铁3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铁芯)。该转子轭铁35如图1所示,被分割成径向宽度尺寸W呈同一圆弧状的6个单位轭铁36,如图5所示,各单位轭铁36的分割面(周向端面)37呈直线状,且在周向邻接的分割面37之间形成有间隙。如图1所示,转子轭铁35的内周面以机械角15°的等间隔装有24个转子磁铁3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磁性元件),规定的6个转子磁铁38,其周向中央部相对于单位轭铁36(分割面37)之间的间隙.所述24个转子磁铁38利用框架29的连接部29a而连接成圆筒状,各转子磁铁38的外周面紧贴在单位轭铁36的内周面,与单位轭铁36磁性连接。另外,连接部29a与框架29的轭铁安装部30一体形成。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均匀分布在所述元件包裹体内;所述元件包裹体为圆环状结构;(2)所述铁芯为开口状的铁环,且所述铁环的直径小于若干所述磁性元件的外径,使得开口状的铁环利用弹力将若干所述磁性元件压紧。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重新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合理设置磁性元件的位置;(2)利用开口状铁环的弹力将磁性元件压紧,保证铁芯与磁性元件的紧贴性。
针对区别特征(1),在转子内将若干磁性元件沿周向均匀分布、以及元件包裹体采用圆环状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2),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固定框2的外径略大于外壳1的内径,将固定框压入外壳时,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作用力和反作用力,证据2给出了结合到证据1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机定子及其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4】-【0033】段、附图1-11):图2A和图2B是本实施例中镶嵌有磁铁的固定框的示意图,参考图2,固定框3为中空的柱体状,磁铁3镶嵌到固定框2壁体内,固定框2可以由塑料制成。固定框2的外周表面具有若干个轴向延伸的第一凹槽21,第一凹槽21的一开口端与固定框2的一端平齐且轴向长度小于固定框2的轴向长度,也就是说第一凹槽21一端为开口端与固定框2端部平齐,另一端是封闭的。参考图1和图3,外壳1的内壁具有若干第一凸块11,第一凸块11的位置、大小与固定框2的第一凹槽21匹配,用于卡合第一凹槽21。在制造时,可通过冲压的方式在外壳的内壁形成第一凸块11。而制造固定框时,可通过嵌件成型的方式制造固定框2并将磁铁3镶嵌到固定框2内,例如:将磁铁3装配到相应的模具中并固定,然后将磁铁3作为嵌件进行嵌件成型处理,得到镶嵌有磁铁3的固定框2,且固定框2的外周表面具有对应的第一凹槽21。固定框2的最大外径最好略大于外壳1的最大内径,固定框2的最小外径最好也稍大于外壳1的最小内径。这种情况下,固定框2与外壳1之间具有较大的静摩擦力,使得固定框2能够更稳定地安装在外壳1内。将固定框2压入外壳时,还可以通过固定框对外壳的挤压改善外壳内圆周的圆度,使外壳的内圆周尽可能地接近一个真圆环。
由此可见,证据2虽然公开了固定框2与外壳1配合以使固定框2能够更稳定地安装在外壳1内,但是,首先,证据2公开的是电机定子结构,本专利是电机转子结构,定子和转子的结构设置和技术需求实质不同;其次,证据2公开的是固定框2与外壳1通过凹槽与凸块的机械结构配合实现连接,虽然证据2公开了固定框2与外壳1过盈配合的尺寸关系,但其主要的连接方式是机械连接,过盈配合使得连接更稳定,而本专利是开口铁环对分立磁铁的压紧限位,其针对的对象、实现方式和效果实质不同;最后,证据1公开的铁芯被分割成多个,即采用的是分立结构,证据2采用的是铁环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定子机构应用于证据1公开的分立铁芯结构,从而得到开口状的铁环构成的铁芯。因此,证据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并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2)的存在,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专利使用开口的铁环,其具有弹性利于装配;并且其直径小于磁性元件的外径,能够固紧磁性元件,在注塑成型时,磁性元件位置也能够保持稳固,使磁性元件内表面形成的圆周圆度较高,从而控制磁性元件内壁与电机定子之间间隙的均一性,防止电机定子与磁性元件产生摩擦,保证电机性能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结合的创造性
基于前述第(3.1)节的评述,针对区别特征(2),证据3公开了一种转子、具备此的电机及转子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27】-【0049】段、附图1-8):参考图2,基于第1实施例的转子(50),由呈弧状,以一定间隙排列构成环状的背轭(5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铁芯):固定于背轭(52)内面的多个磁铁(5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磁性元件);背轭(52)和磁铁(54)通过嵌件成型方式形成一体支撑背轭(52)和磁铁(54)的转子支撑体(5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元件包裹体)构成。背轭(52),经多个分割形成多个片状,以一定间隙(58)固定于转子支撑体(56)内面。完成多分割形态的背轭(52)的制造后,利用粘合剂等在多分割的背轭(52)内面固定多个磁铁(54)。而且,以一定间隙(58)将多个磁铁(54)插入至嵌件成型模具(80),使其构成环状。此时,在嵌件成型模具(80)上排列背轭(52)后,无需粘合剂也可以将磁铁(54)组装在背轭(52)上。如在嵌件成型模具(80)上组装背轭(52)和磁铁(54),则通过配列于后面的多个模具销(82),可进行背轭(52)的组装公差管理。并且,如图6所示,背轭(52)的后面支撑于背轭引导轴心(84),背轭(52)的上面通过轴心(86)得到支撑,磁铁(54)下面通过磁铁支撑轴心(88)得到支撑。如上所述,如完成背轭(52)和磁铁(54)的组装,通过树脂材质进行嵌件成型,使背轭(52)及磁铁(54)和转子支撑体(56)形成一体。基于第2实施例的转子,由在一侧形成开口部(62)的环状背轭(60);在背轭(60)内面以一定间隔固定的多个磁铁(64)构成。在这里,通过切断工序切断铁片后,进行滚压工序,将背轭以环状制成圆形。此时,背轭(60)两侧端部相互不连接,形成开放的开口部(62)。即:背轭(60)的两侧端部无需焊接等另外的连接结构,保持相互脱离的状态。
由此可见,证据3虽然公开了具有开口部的环状背轭,但是,证据3中多个磁铁是以粘合剂粘合到背轭上,或者在嵌件成型模具上组装背轭和磁铁,其中,在使用嵌件成型模具组装时,背轭(52)的后面支撑于背轭引导轴心(84),背轭(52)的上面通过轴心(86)得到支撑,磁铁(54)下面通过磁铁支撑轴心(88)得到支撑;也就是说,证据3中背轭和磁铁组装时是通过模具在背轭和磁铁各方向加以定位实现的,证据3中环状背轭的开口部的作用是缩短制造工序,与本专利的利用开口状铁环的弹力将磁性元件压紧,保证铁芯与磁性元件的紧贴性的技术效果不同。因此,证据3和本专利中背轭和磁铁组装的方式方法上实质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也不相同,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并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2)的存在,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专利使用开口的铁环,其具有弹性利于装配;并且其直径小于磁性元件的外径,能够固紧磁性元件,在注塑成型时,磁性元件位置也能够保持稳固,使磁性元件内表面形成的圆周圆度较高,从而控制磁性元件内壁与电机定子之间间隙的均一性,防止电机定子与磁性元件产生摩擦,保证电机性能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基于前述第(3.1)节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2)的存在,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专利使用开口的铁环,其具有弹性利于装配;并且其直径小于磁性元件的外径,能够固紧磁性元件,在注塑成型时,磁性元件位置也能够保持稳固,使磁性元件内表面形成的圆周圆度较高,从而控制磁性元件内壁与电机定子之间间隙的均一性,防止电机定子与磁性元件产生摩擦,保证电机性能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认定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依据。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请求人仅主张采用证据4、5评述权利要求5-8中“凸齿”的相关技术特征,并未主张采用证据4、5评述上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及其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在第370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所确定的专利权人于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20152008878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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