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收容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儿童收容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19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5W116827
优先权日:2015-09-09
申请(专利)号:201621048193.9
申请日:2016-09-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小芳
授权公告日:2017-10-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儿童二代公司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A47D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儿童收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201621048193.9,申请日为2016年09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9月09日,专利权人为儿童二代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其包括多个支腿,每个支腿具有上端和下端;以及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所述支腿的下端不通过所述框架连接;以及
衬层,其构造为附接到所述框架以在其中限定收容空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的支腿朝向所述上端向内倾斜。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多个支腿包括以矩形阵列构造的四个支腿,并且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所述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外周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外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横向构件包括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以及一对侧部横向构件,并且其中所述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中的每一个是可折叠的,并且其中所述支腿能够相对于所述侧部横向构件折叠。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是可收缩的,而无论折叠所述端部横向构件和所述支腿的顺序如何。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衬层耦合件,所述衬层耦合件具有阴接通道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包括具有椭圆形截面形状的框架构件。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衬层或所述框架的儿童睡眠装置附件。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放置于所述收容空间内的垫子。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儿童游戏场。
13.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其包括多个支腿,每个支腿具有上端和下端;以及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该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周边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周边;以及
衬层,其构造为附接到所述框架以在其中限定收容空间。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支腿的下端不通过所述框架连接。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
16.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横向构件包括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以及一对侧部横向构件,并且其中所述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中的每一个是可折叠的,并且其中所述支腿能够相对于所述侧部横向构件折叠。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是可收缩的,而无论折叠所述端部横向构件和所述支腿的顺序如何。
19.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限定通道的阴接衬层耦合件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衬层耦合件的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
20.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包括具有椭圆形截面形状的框架构件。
21.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衬层或所述框架的儿童睡眠装置附件。
22.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放置于所述收容空间内的垫子。
23.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儿童游戏场。
24.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其包括多个支腿,每个支腿具有上端和下端;以及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
衬层,其构造为附接到所述框架以在其中限定收容空间;
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
25.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支腿的下端不通过所述框架连接。
26.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该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周边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周边。
27.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
28.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横向构件包括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以及一对侧部横向构件,并且其中所述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中的每一个是可折叠的,并且其中所述支腿能够相对于所述侧部横向构件折叠。
29.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是可收缩的,而无论折叠所述端部横向构件和所述支腿的顺序如何。
30.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限定通道的阴接衬层耦合件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衬层耦合件的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
31.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包括具有椭圆形截面形状的框架构件。
32.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衬层或所述框架的儿童睡眠装置附件。
33.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放置于所述收容空间内的垫子。
34.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儿童游戏场。”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叶小芳(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7、9-14、16-18、20-2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O461921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证据2:US2O1O/O162484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0年07月01日;
证据3:US2O12/0216346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2年08月30日;
证据4:CN2O251512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07日;
证据5:CN1OO558276C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均被证据1或证据5公开,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并且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5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9-14、16-18、20-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或证据5公开,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5、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4公开,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或证据1、4的结合或证据5、3的结合或证据5、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4的全部特征均被证据2公开,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5-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相对于证据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4和1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3中,将权利要求25、26、27和3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24中,在权利要求31-34中分别加入权利要求25、26和3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均改为独立权利要求;并相应调整了各权利要求的顺序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27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具体如下:
“1.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其包括多个支腿,每个支腿具有上端和下端;以及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所述支腿的下端不通过所述框架连接;
衬层,其构造为附接到所述框架以在其中限定收容空间;以及
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衬层耦合件,所述衬层耦合件具有阴接通道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的支腿朝向所述上端向内倾料。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多个支腿包括以矩形阵列构造的四个支腿,并且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所述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外周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外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横向构件包括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以及一对侧部横向构件,并且其中所述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中的每一个是可折叠的,并且其中所述支腿能够相对于所述侧部横向构件折叠。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是可收缩的,而无论折叠所述端部横向构件和所述支腿的顺序如何。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包括具有椭圆形截面形状的框架构件。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衬层或所述框架的儿童睡眠装置附件。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放置于所述收容空间内的垫子。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儿童游戏场。
12.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其包括多个支腿,每个支腿具有上端和下端;以及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所述支腿的下端不通过所述框架连接,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该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周边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周边;
衬层,其构造为附接到所述框架以在其中限定收容空间;以及
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限定通道的阴接衬层耦合件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衬层耦合件的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
14.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横向构件包括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以及一对侧部横向构件,并且其中所述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中的每一个是可折叠的,并且其中所述支腿能够相对于所述侧部横向构件折叠。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是可收缩的,而无论折叠所述端部横向构件和所述支腿的顺序如何。
17.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包括具有椭圆形截面形状的框架构件。
18.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衬层或所述框架的儿童睡眠装置附件。
19.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放置于所述收容空间内的垫子。
20.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儿童游戏场。
21.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其包括多个支腿,每个支腿具有上端和下端;以及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所述支腿的下端不通过所述框架连接,
衬层,其构造为附接到所述框架以在其中限定收容空间;以及
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限定通道的阴接衬层耦合件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衬层耦合件的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
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
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该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周边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周边,
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
22.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横向构件包括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以及一对侧部横向构件,并且其中所述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中的每一个是可折叠的,并且其中所述支腿能够相对于所述侧部横向构件折叠。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是可收缩的,而无论折叠所述端部横向构件和所述支腿的顺序如何。
24.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其包括多个支腿,每个支腿具有上端和下端;以及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所述支腿的下端不通过所述框架连接,
衬层,其构造为附接到所述框架以在其中限定收容空间;以及
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限定通道的阴接衬层耦合件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衬层耦合件的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
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
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该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周边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周边,
其中所述框架包括具有椭圆形截面形状的框架构件。
25.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其包括多个支腿,每个支腿具有上端和下端;以及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所述支腿的下端不通过所述框架连接,
衬层,其构造为附接到所述框架以在其中限定收容空间;以及
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限定通道的阴接衬层耦合件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衬层耦合件的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
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
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该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周边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周边,
所述儿童收容装置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衬层或所述框架的儿童睡眠装置附件。
26.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其包括多个支腿,每个支腿具有上端和下端;以及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所述支腿的下端不通过所述框架连接,
衬层,其构造为附接到所述框架以在其中限定收容空间;以及
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限定通道的阴接衬层耦合件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衬层耦合件的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
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
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该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
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周边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周边,
所述儿童收容装置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放置于所述收容空间内的垫子。
27.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其包括多个支腿,每个支腿具有上端和下端;以及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所述支腿的下端不通过所述框架连接,
衬层,其构造为附接到所述框架以在其中限定收容空间;以及
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限定通道的阴接衬层耦合件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衬层耦合件的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
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
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该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周边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周边,
所述儿童收容装置包括儿童游戏场。”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转给请求人。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或证据1、4的结合或证据5、3的结合或证据5、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24-27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或证据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11、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13、22、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郝爱玲,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珺、陈建民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权利要求1-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再主张其他无效理由。此外,请求人当庭表示以证据1作为权利要求21的最接近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证据2、3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以证据1作为权利要求21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没有异议。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中除原权利要求8的特征是区别特征之外,还具有区别特征“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证据1的立柱不会折叠,不会设置耦合件,证据3中的立柱与衬层结合,两者难以结合。
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即框架的截面看似是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就是锥形去掉尖头后的结构。证据1的框架截面形状近似于π,框架不能构成截头锥形三维组件,此外,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框架底部的外周大于其上部构件的外周。
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以及其他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也充分发表了意见,并且均表示各项权利要求中相同特征对应的意见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4和1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3中,将权利要求25、26、27和3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24中,在权利要求31-34中分别加入权利要求25、26和3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均改为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没有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文本即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使用5份证据,即证据1-5,其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据2、3的译文准确性均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且证据1-5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2、3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12、21、24-27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儿童收容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便携且可折叠的装置及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34、0040段、图1、4):可折叠装置100包括连续横杆104的可折叠框架本体102,从连续横杆104伸出至少一个腿部或延伸部106,延伸部106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包括铰链或接合件108,其可以允许一个或多个延伸部106折叠;第一结合件108可以沿着第一延伸部106定位在第一距离116处,第二接合件108可以沿着第二延伸部106定位在第二距离118处,允许第一延伸部和第二延伸部折叠成紧凑的构形;且从图1可以看出延伸部106的延伸的末端不通过框架连接。可折叠框架100包括一个或多个各种形状和尺寸的柔性材料组件303,可以可逆地固定到可折叠框架本体102。图4中,柔性材料组件303至少形成用于孩子的局部圈围或围护区域。柔性材料组件303的至少一部分可以固定到一个或多个延伸部306。例如柔性材料组件303的一个或多个下拐角可具有连接器,其紧固到一个或多个延伸部306的基部。连接器也可以以各种方式可逆地附接到一个或多个延伸部306。
可见,可折叠装置100能够为孩子提供至少局部围护,其相当于儿童收容装置。连续横杆104相当于多个框架横向构件,可折叠框架本体102相当于框架,延伸部106相当于本专利的支腿,柔性材料组件30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衬层。并且,证据1中柔性材料组件303可具有连接器6,连接器可附接到延伸部306,实际上公开了特征“用于将所述衬层附接到所述框架的衬层附接组件”,其中连接器相当于衬层附接组件。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中“在支腿的上端”的位置没有被证据1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0040段以及图1,从连续横杆104伸出至少一个延伸部106,延伸部106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包括铰链或接合件108,其可以允许一个或多个延伸部106折叠;第一结合件108可以沿着第一延伸部106定位在第一距离116处,第二接合件108可以沿着第二延伸部106定位在第二距离118处,允许第一延伸部和第二延伸部折叠成紧凑的构形。也就是说,第一延伸部106、第二延伸部106均从连续横杆104上向下延伸,其中第一延伸部106的范围并不是从图1中位于第一延伸部106底部的末端到第一结合件108为止,而是到连续横杆104为止,第一距离116也是第一延伸部106的一部分,同理,第二延伸部106也是延伸到连续横杆104为止,因此第一延伸部106、第二延伸部106本身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支腿。并且根据说明书第0036段,连续横杆可以包括第一横杆110和第二横杆114,因此证据1公开了特征“在所述支腿的上端之间延伸的多个框架横向构件”。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是:所述衬层附接组件包括衬层耦合件,所述衬层耦合件具有阴接通道以及构造为接合在所述阴接通道内的阳接衬层附接杆。上述区别特征是提供了一种具体的衬层通过连接部件与框架相连接的方式,解决了如何将衬层相对于框架进行定位连接的问题。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3公开了一种儿童游戏床,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5-0079段、图30):衬层200可以以各种方式固定到框架保持构架108上。例如图30显示的保持构件108限定纵向通道620的实施例,纵向通道620被配置为用于接受沿衬层200的边缘(或翼片)被纵向定位的一个或多个接合构件621。通过将接合构件621滑动进入通道620,从而使得衬层200的边缘被布置为邻近保持构件108,以及通过将保持构件108移动进入保持定向,衬层200可以被固定到保持构件108上。可见,接合构件621滑入纵向通道620,由此保持构件108上的纵向通道620与本专利的阴接通道的结构与作用均相同,而接合构件621与本专利中的阳接衬层附接杆作用相同,只是阳接衬层附接杆为杆状结构,而接合构件621是沿着纵向方向以分段设置的方式形成的结构。在此基础上,对于证据1中的柔性材料组件303通过连接器固定到延伸部306的情形,为了具体实现上述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3中的上述连接结构与证据1相结合,通过设置具有纵向通道620的保持构件108以及能够滑入纵向通道620中的接合构件621作为连接器实现衬层与框架的具体连接。并且,在证据3的基础上,为了改善连接的稳定性而将由多个组成部分分段设置的接合构件改为一个呈杆状的整体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儿童收容装置,与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比,权利要求12还进一步限定了“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该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周边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周边”。关于这一特征,专利权人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解释为框架的截面看似是截头锥形三维组件,也就是锥形去掉顶部的尖头后的结构。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框架截面形状近似于π,框架不能构成截头锥形三维组件,此外,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框架底部的外周大于其上部构件的外周。
对于上述特征,合议组认为:从证据1的图1和图4可以看出,可折叠框架本体102的各延伸部106或306从上到下向外部倾斜,而由各延伸部106或306底部端部围成形状的周长大于框架顶部的连续横杆104或304所围成形成形状的周长,由此,可折叠框架本体102为一个类似于截头锥形的三维组件。然而,为了使得框架结构整体的稳定性更强、结构更牢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各延伸部顶部与连续横杆的连接位置作出改变,从而将可折叠框架本体102的结构改为截头锥形的三维组件,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儿童收容装置,与权利要求12相比,权利要求21还进一步限定了“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以及“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
关于后一特征,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图1、5、6):可折叠装置100的一些实施方式容许连续横杆104符合折叠构形500且容许一个以上延伸部106形成折叠构形600以使得可折叠装置100可以形成紧凑且易于运输的构形。可见,上述特征被证据1公开。
关于前一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游戏床、尿布台及其操作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17、0021-0023段,图1、2):每一个实施例中的游戏床都可以在移动和储存时的折叠状态和使用时的展开状态间转换。游戏床包括倾斜的上框架。游戏床12包括框架20,框架20包括四个直立的支撑脚26连接上框架22和下框架24。四个支撑脚中的两个支撑脚27A在下框架24上延伸出第一高度,而另两个支撑脚27B延伸出第二高度。第一高度与第二高度不同。尿布台14可以设置在上框架22的任一端。
通过对比本专利与证据2可知,证据2中的游戏床也是一种儿童收容装置,其可以进行折叠收缩,并且给出了游戏床的两端中一端比另一端高从而可以根据需要配装其它附件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设计需要,例如将儿童收容装置与其他可附接装置配合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儿童收容装置设置为一端的标高大于另一端的标高。而将标高较低的一端设定为前端,将标高较高的一端设定为后端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关于权利要求21的其他特征,参见有关权利要求12的评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儿童收容装置,与权利要求21相比,权利要求24还限定了“其中所述框架包括具有椭圆形截面形状的框架构件”,但没有限定“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关于上述特征“其中所述框架包括具有椭圆形截面形状的框架构件”,从证据2的图11、12可以看出框架构件40的截面为圆形。而采用椭圆形截面形状的框架构件只是对框架构件40的截面简单改变,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4的其他特征参见关于权利要求21的评述,基于类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4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儿童收容装置,与权利要求21相比,权利要求25还限定了“所述儿童收容装置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衬层或所述框架的儿童睡眠装置附件”,但没有限定“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关于上述特征“所述儿童收容装置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附接到所述衬层或所述框架的儿童睡眠装置附件”,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54-0057段、图4):可折叠装置可以用于各种围护目的,如儿童床等;围护区域可以包括基部305,基部305可以包括由填充材料构成的垫子以便舒适。可见,证据1公开了垫子。并且当可折叠装置100用于儿童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垫子作为儿童睡眠装置附件,使儿童睡在垫子上。此外,为了方便可折叠装置100的折叠以及使垫子儿童睡眠时稳定不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垫子设置为可移除地附接到衬层或框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5的其他特征参见关于权利要求21的评述,基于类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5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儿童收容装置,与权利要求21相比,权利要求26还限定了“所述儿童收容装置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放置于所述收容空间内的垫子”,但没有限定“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关于上述特征“所述儿童收容装置还包括构造为可移除地放置于所述收容空间内的垫子”,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54-0057段、图4):可折叠装置可以用于各种围护目的,如儿童床等;围护区域可以包括基部305,基部305可以包括由填充材料构成的垫子以便舒适。可见,证据1公开了垫子。并且为了方便可折叠装置100的折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垫子设置为可移除地放置于收容空间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6的其他特征参见关于权利要求21的评述,基于类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6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一种儿童收容装置,与权利要求21相比,权利要求27还限定了“所述儿童收容装置包括儿童游戏场”,但没有限定“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关于上述特征“所述儿童收容装置包括儿童游戏场”,只是对儿童收容装置的一种应用,对儿童收容装置的具体结构没有带来任何变化。此外,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可折叠装置可用于各种围护目的,如婴儿床或儿童床。由于该围护空间也就是儿童收容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需要为儿童提供一定游戏场地时,可采用例如证据1的围护空间作为儿童游戏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7的其他特征参见关于权利要求21的评述,基于类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7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1、13-20、22、2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框架的支腿朝向所述上端向内倾料”。从证据1的图1可以看出各延伸部106朝向上端向内倾斜。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多个支腿包括以矩形阵列构造的四个支腿,并且其中所述框架限定了截头锥形三维组件,所述截头锥形三维组件具有由所述支腿的下端限定的相对较大的底部外周以及由所述框架横向构件限定的相对较小的上部外周”。由证据1的图1可以看出:延伸部106包括四个且是矩形阵列排列,延伸部106的下端限定了相对较大的底部外周,框架横向构件104限定了相对较小的上部外周,可折叠框架本体102限定了类似截头锥形的三维组件。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2的评述,将可折叠框架本体102的结构改为截头锥形的三维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稳定性的设计需要容易想到对各延伸部顶部与连续横杆的连接位置作出的改变,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4、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前端具有前标高,并且所述儿童收容装置的后端具有后标高,所述后标高大于所述前标高”。参见关于权利要求21的评述中已对该特征进行过评述,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5、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框架在竖直使用构造与紧凑折叠构造之间可收缩”,参见关于权利要求21的评述中已对该特征进行过评述,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21。权利要求6、15、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框架横向构件包括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以及一对侧部横向构件,并且其中所述一对端部横向构件中的每一个是可折叠的,并且其中所述支腿能够相对于所述侧部横向构件折叠”。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3段,图1、5、6):连续横杆104可呈矩形,具有两个相对的第一横杆110和两个相对的第二横杆112,两个第一横杆110可包括接合件108,可允许可折叠框架本体102进行折叠;延伸部106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包括铰链或接合件108。可见,第一横杆110、第二横杆11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端部横向构件、侧部横向构件,两个第一横杆110是可折叠的。根据证据1的图5、6可以看出,延伸部106在折叠后与第二横杆112平行。因此,权利要求6、15、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15、2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22。权利要求7、16、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框架是可收缩的,而无论折叠所述端部横向构件和所述支腿的顺序如何”。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3段):延伸部106可以在各种位置从连续横杆104伸出,以便形成可折叠装置100的各种构形。且基于证据1的图1、5、6可知,延伸部106、第一横杆110均可以折叠,且两者折叠结构是彼此独立的,因此无论延伸部106、第一横杆110的折叠顺序如何,可折叠装置100都能收缩折叠。因此,权利要求7、16、23的附加技术特征实际上被证据1公开,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6、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11均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7-20均引用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8-11、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出现在权利要求24-27中,参见关于权利要求24-27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1、17-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7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基于此,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证据及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104819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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