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斗笠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191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6W1122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30507163.9
申请日:2016-10-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金胜平
授权公告日:2017-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玉方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林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6-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本案中,jinshengzm.com(金晟照明)是一家公司网站,通过在案证据并不能清楚该网站的上传和编辑更新规则,即使凭借其他证据能够推定该网站某网页上一张图片的公开时间,则该网页上的其他图片的公开时间也不能确定。
全文:
针对201630507163.9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金胜平(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8)扬诚证民内字第1731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证书第7、20、25、29、32、33、43页图片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2)证据1公证书第7页编号为图①、②、③、④、⑥(公证员手写)中所涉及的路灯外观所用的灯球与涉案专利相同,以上图片均通过公证书清楚的显示通过书签栏工具采集于2016-09-15 09时至10时之间,该时间明显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6年10月17日,属于现有设计;(3)证据1公证书第16、17、17、20、22、23、25、27、28、29、32、33页对有关灯球的说明中均直接表述为“斗笠灯球”,与涉案专利的名称也基本一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所记载图片和照片被采集的时间2016年09月15日是一个不确切的、存疑的时间,且无论是相关图片采集者,还是花瓣网本身都是诚信存在污点的单位或者组织,因此,证据1不能有效地证明所记载图片和照片采集的时间是2016年09月15日,不能有效证明相关图片和照片记载的产品外观设计已于2016年09月15日被公开,不能作为判断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现有设计。并提交如下反证:
反证1:(2019)粤珠横琴第01286号公证书复印件;
反证2:(2019)粤珠横琴第01287号公证书复印件;
反证3:南京原朴灯具造型设计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
反证4:标题为“花瓣网维护了是怎么回事?难度因为版权倒闭了?”的网页打印件及网页取证保全书;
反证5:标题为“权威发布!网信办约谈花瓣网 天天快报”的网页打印件及网页取证保全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4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7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1)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及其推断不能否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相关图片和照片已在2016年09月15日被公众所知;(2)花瓣网与南京原朴灯具造型设计中心的资信或诚信是否存在污点与本案无关。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的对比设计为证据1中第20页的图片,主张对比设计的公开时间为证据1第15页左下角花瓣网显示的图片采集时间,即2016年09月15日,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相比实质相同,并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基于反证认为花瓣网公信力不够,其图片采集时间不能作为公开时间,而且证据1的第20页的图片属于点击第15页图片来源后得到的另一链接下的公司网页,其未显示公开时间,因此不认可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第20页图片的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1-2的原件,未提交反证3-5原件。请求人对反证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反证3-5的真实性不认可。此外,针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在口头审理中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2018)扬诚证民内字第1731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1718号公证书印章清楚、公证行为规范,无明显瑕疵,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
请求人主张采用证据1公证书第20页图片作为对比设计。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证书第20页的图片是通过进入花瓣网(即证据1公证书第15页)点击来源进入的,因此其公开时间为证据1第15页左下角显示的2016年09月15日,属于现有设计。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设计的公开时间无法确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的公证过程所述,第7页为在花瓣网搜索“LED景观灯”所显示页面,点击第7页“图②”,显示出第15页的一幅路灯图片(该页“路灯设计-文化点灯”下一行显示“通过 书签栏工具 采集于2016-09-15 09:27:36”),点击第15页上“查看来源jinshengzm.com”,显示第17-20页,其中第15页的图片与第19页的图片内容一致。首先,证据1第15页“通过 书签栏工具 采集于2016-09-15 09:27:36”所表达的是该页显示图片的采集时间为2016年09月15日;其次,证据1第17-20页图片为点击第15页上“查看来源jinshengzm.com”进入jinshengzm.com(金晟照明)而显示的图片,证据1第19页图片与第15页图片相同,第20页图片与第15页图片不同,由此可确定证据1第15页图片是采集自证据1第19页图片;最后,鉴于jinshengzm.com(金晟照明)是一家公司网站,通过在案证据并不能清楚其网站上传和编辑更新的规则,虽然证据1第19页和第20页的图片虽然位于同一网页,但无法证明两者公开时间一致。因此,2016年09月15日不能作为证据1第20页图片的公开时间,证据1第20页图片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其也就不属于现有设计。
本案中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5来证明花瓣网和花瓣网上相关图片采集者都是诚信存在污点的单位或者组织,鉴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够确定证据1第20页图片属于现有设计,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鉴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中对比设计公开时间不能确定,因此其不能作为现有设计,进而请求人有关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630507163.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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