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指(圣马可彩金系列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戒指(圣马可彩金系列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10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6W1122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30193114.3
申请日:2014-06-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华
授权公告日:2014-09-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晓瑜
合议组组长:雷婧
参审员:吴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比设计视图所公开的产品形状及图案与涉案专利相应部位的形状及设计基本相同,特别是套件1戒指表面钻石的排列布局以及套件2镂空点状凸起边框的独特设计,为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虽然对比设计只公开了产品的一幅立体视图,未公开其局部侧面,但该部分通常为一般消费者不会关注的内容,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套件1和套件2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全文:
针对201430193114.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李华(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65574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65634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涉案专利套件1分别与证据1、证据2中所示产品相比,其相同点为:①戒面为对称的实心四叶瓣,镶钻;②戒环为曲形圆环,二者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套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2)涉案专利套件2分别与证据1、证据2中所示产品相比,其相同点为:①戒面为对称的中空四叶瓣,边缘排列有凸起;②四叶瓣交接处有四个较大凸起;③戒环为曲形圆环,二者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9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以及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3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套件1、套件2分别与证据1、证据2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公证书的原件,并陈述了证据1和证据2的具体内容,其中详细陈述证据2中获取微信公众号内容的具体步骤,并认为与涉案专利最为接近的是天盟商讯公众号发布的“【潮宏基颠覆珠宝设计】Alberto Vaccario:四叶窗花的精致美学”的文章及图片所示产品,其公开时间为2014年06月19日,具体使用公证书附页第14页右上图作为对比设计,具体对比意见同请求书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2是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65634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公证书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公证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公证书形式完整,无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涉及的是该公证书中公证步骤第1-7对应的公证书第8-15页的内容,公证内容是:通过扫码登录“微信”软件,在“搜一搜”输入“潮宏基 四叶窗花”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之一为“【潮宏基颠覆珠宝设计】Alberto Vaccario:四叶窗花的精致美学”,该条信息下方的文字内容为“2014年,alberto在潮宏基珠宝的盛情邀约下,围绕modern retro这一彩金…天盟商讯 2014-6-19”等文字。点击该条信息进入天盟商讯公众号页面,页面刊登一篇“【潮宏基颠覆珠宝设计】Alberto Vaccario:四叶窗花的精致美学”的文章及图片,文章发布时间为2014年06月19日。
合议组经核实认为,微信公众号是腾讯公司在微信的基础上建立的功能模块。腾讯公司作为我国大型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其信誉度较高,系统环境也较为稳定可靠。而且微信公众号一经取得后有账号管理者负责信息的发布,微信公众号本身所提供的交互式功能的操作也较为规范,对发布信息有着较为规范的管理,其中发布时间均是由系统自动生成,发布者不能更改。任何人只要登录微信平台,搜索公众号的名称即可进入相关公众号并查看历史消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发布即公开,其内容只能删除,任何人不能修改。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公众号“天盟商讯”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予以确认。证据2公证书附页第8页显示该信息的公开时间为2014年06月19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证书附页第14页所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戒指,证据2公证书附页第14页也公开了一种“戒指”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为套件产品,包含有套件1和套件2,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组合使用价值。因此,在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时,应与单个套件的外观设计作为对象进行判断。
3.1相对于涉案专利套件1
涉案专利套件1与对比设计中下方的戒指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都由戒环和对称四叶瓣戒指托组成;戒环为曲形圆环,戒环与戒指托相接部位略有扭拧起伏;四叶瓣戒托具有一定厚度,上表面纵横镶嵌多颗小钻,中心处镶有一颗较大的圆钻,四周侧面光滑。两者的不同点仅在于:对比设计仅公开了产品的正面立体视图,戒环和戒托连接部位以及戒托厚度未完全体现。(详见涉案专利附图和对比设计附图)
3.2相对于涉案专利套件2
涉案专利套件2与对比设计中上方的戒指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都由戒环和对称中空四叶瓣戒托组成,戒环为曲形圆环,戒环与戒托相接部位略有扭拧起伏;四叶瓣中空戒指托具有一定厚度,外环为一圈点状的圆形凸起,四叶瓣交接处有四个较大的凸起。两者的不同点仅在于:对比设计仅公开了产品的立体视图,戒环和戒托连接部位以及戒托厚度未完全体现。(详见涉案专利附图和对比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对于戒指饰品类产品而言,主要满足佩戴及装饰功能,其戒环形状通常为圆形,但戒托的具体设计以及与戒环的相互配合所形成的整体形状可以有多种设计变化,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基于涉案专利套件1和套件2与对比设计中相应戒指的上述区别,对比设计视图所公开的产品形状及图案与涉案专利相应部位的形状及设计基本相同,特别是套件1戒指表面钻石的排列布局以及套件2镂空点状凸起边框的独特设计,为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虽然对比设计只公开了产品的正面立体视图,未公开产品的局部侧面,但对比设计未公开的部分为一般消费者通常不会关注的内容,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套件1和套件2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30193114.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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