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指纹识别模组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28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5W1167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77575.1
申请日:2018-0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会各
授权公告日:2018-09-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增加了“明显错误的修正”这一修改方式,允许专利权人通过修改,纠正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从而在不改变权利要求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得以更清晰、明确地表达,有助于合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820277575.1、名称为“指纹识别模组和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0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9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纹传感器;
设置在所述指纹传感器下的光源;和
环绕所述指纹传感器设置的导光环,所述导光环包括:
环绕所述光源设置的导光垫环,所述导光垫环包括与所述光源相对的入光面;所述光源设置在所述导光垫环内;和
设置在导光垫环上的出光环,所述出光环包括与所述指纹传感器同向设置的出光面;
所述导光环用于引导所述光源从所述入光面入射的光线从所述出光面均匀出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传感器包括采集表面,所述采集表面用于采集指纹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垫环设置在所述指纹传感器下,所述导光垫环包括内环面、外环面和连接所述内环面和所述外环面的环形顶面,所述内环面包括所述入光面,所述导光垫环在所述外环面和所述环形顶面的交接处形成有环形切槽,所述环形切槽形成有环形槽底面和环形槽侧面,所述环形槽底面和所述环形槽侧面包括有中间出光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光环设置在所述环形槽上,所述出光环包括顶面、与所述顶面相背的底面和连接所述底面和所述顶面的内侧面,所述底面和所述内侧面包括有与所述中间出光面配合的中间入光面,所述顶面包括有所述出光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识别模组包括承载所述指纹传感器的柔性电路板和设置在所述柔性电路板上的辅助芯片。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垫环包括与所述环形顶面相背的环形底面并形成有贯穿所述环形底面、所述环形顶面和所述外环面的线切槽,所述柔性电路板绕折通过所述线切槽。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电路板包括:
设置在所述环形顶面上的第一电路板,所述指纹传感器设置于所述第一电路板上;
承载所述导光垫环和所述光源的第二电路板;和
通过所述线切槽连接第一电路板和第二电路板的第一绕折板。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识别模组包括补强板,所述补强板位于所述第二电路板下方,所述补强板用于为所述柔性电路板提供支撑作用并增强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强度。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电路板还包括设置于所述补强板下方的第三电路板和连接所述第二电路板和所述第三电路板的第二绕折板,所述辅助芯片设置于所述第三电路板上。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识别模组还包括环绕所述导光环设置的壳体,所述壳体开设有收容腔,所述壳体包括壳体顶壁和自所述壳体顶壁延伸的壳体侧壁,所述壳体顶壁开设有与所述收容空间连通的识别孔,所述导光环和所述光源收容在所述收容腔内,所述出光面从所述识别孔露出。
11. 一种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本体;和
如权利要求1-10任意一项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所述指纹识别模组设置在所述本体上,所述本体的尺寸和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尺寸之比大于等于20。”
黄会各(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1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56593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617886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5月17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64424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25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802721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0月30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69756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2月06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CN1076131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9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CN10759042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6日;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8):公开号为CN1070776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8日;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9):公开号为CN1069808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5日;
证据10: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如下理由:(1)权利要求1、11缺少“采用单个光源以减少指纹识别模组的功耗”、“将光源设置在导光环内部正中心,使得光源到入光面各个部位的距离一致,从而出光均匀”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指纹传感器下的光源”、“同向设置”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4“所述环形槽”缺乏引用基础,其他权利要求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1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未限定光源数量、且“光源”概括范围较宽,说明书中记载了“出光环设置在环形切槽上”而权利要求3概括了除此之外的方案,其他权利要求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1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说明书没有公开当导光环为椭圆或方形时,如何设置光源位置使得光源到入光面各个部位距离一致,因此涉及权利要求1-11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5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7之一和对比文件3-5之一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7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7之一和对比文件3-5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5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3、6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3、6之一和对比文件3-5之一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3、6之一和对比文件3-5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8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9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9及对比文件8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相对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10新增的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将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环形槽”修改为“所述环形切槽”,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1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表示,其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达了将权利要求4中的明显错误“所述环形槽”修改成“所述环形切槽”,并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请求人当庭核实并认可该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纹传感器;
设置在所述指纹传感器下的光源;和
环绕所述指纹传感器设置的导光环,所述导光环包括:
环绕所述光源设置的导光垫环,所述导光垫环包括与所述光源相对的入光面;所述光源设置在所述导光垫环内;和
设置在导光垫环上的出光环,所述出光环包括与所述指纹传感器同向设置的出光面;
所述导光环用于引导所述光源从所述入光面入射的光线从所述出光面均匀出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传感器包括采集表面,所述采集表面用于采集指纹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垫环设置在所述指纹传感器下,所述导光垫环包括内环面、外环面和连接所述内环面和所述外环面的环形顶面,所述内环面包括所述入光面,所述导光垫环在所述外环面和所述环形顶面的交接处形成有环形切槽,所述环形切槽形成有环形槽底面和环形槽侧面,所述环形槽底面和所述环形槽侧面包括有中间出光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光环设置在所述环形切槽上,所述出光环包括顶面、与所述顶面相背的底面和连接所述底面和所述顶面的内侧面,所述底面和所述内侧面包括有与所述中间出光面配合的中间入光面,所述顶面包括有所述出光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识别模组包括承载所述指纹传感器的柔性电路板和设置在所述柔性电路板上的辅助芯片。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垫环包括与所述环形顶面相背的环形底面并形成有贯穿所述环形底面、所述环形顶面和所述外环面的线切槽,所述柔性电路板绕折通过所述线切槽。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电路板包括:
设置在所述环形顶面上的第一电路板,所述指纹传感器设置于所述第一电路板上;
承载所述导光垫环和所述光源的第二电路板;和
通过所述线切槽连接第一电路板和第二电路板的第一绕折板。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识别模组包括补强板,所述补强板位于所述第二电路板下方,所述补强板用于为所述柔性电路板提供支撑作用并增强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强度。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电路板还包括设置于所述补强板下方的第三电路板和连接所述第二电路板和所述第三电路板的第二绕折板,所述辅助芯片设置于所述第三电路板上。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识别模组还包括环绕所述导光环设置的壳体,所述壳体开设有收容腔,所述壳体包括壳体顶壁和自所述壳体顶壁延伸的壳体侧壁,所述壳体顶壁开设有与所述收容空间连通的识别孔,所述导光环和所述光源收容在所述收容腔内,所述出光面从所述识别孔露出。
11. 一种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本体;和
如权利要求1-10任意一项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所述指纹识别模组设置在所述本体上,所述本体的尺寸和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尺寸之比大于等于20。”
(3)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9年02月0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为准,并且放弃使用对比文件4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
(4)对于合议组的转文,双方当事人均已收到。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5-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请求人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需要答复期限。
(5)双方当事人除坚持书面意见外,针对本专利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明确权利要求1中的“出光面与指纹传感器同向设置”用于实现指纹识别,因而这里的“同向”指的是与传感器的触摸方向相同,而不是与传感器的安装方向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增加了“明显错误的修正”这一修改方式,允许专利权人通过修改,纠正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从而在不改变权利要求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得以更清晰、明确地表达,有助于合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专利权人在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示对原权利要求4的明显错误“所述环形槽”进行更正,修改为“所述环形切槽”,并于2019年06月06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请求人对该修改无异议。并且该修改纠正了权利要求4中的明显错误,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0001-0085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3、5-9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3、5-9的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3、5-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3、5-9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1缺少“采用单个光源以减少指纹识别模组的功耗”、“将光源设置在导光环内部正中心,使得光源到入光面各个部位的距离一致,从而出光均匀”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1限定了通过导光环引导光源的光线均匀出射。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当光源位于导光环之内时,导光环作为环形结构,能够使得点光源的光线从环形结构分散发出,解决点光源的出射光集中导致的光线不均匀的问题,因此光源是否设置在导光环的正中心、到入光面各处的距离是否一致,并不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另外,由于导光环可以实现将光发射到较大范围,本专利的改进思路在于允许适当减少光源的数量,解决降低功耗的问题,而光源数量是否减少为单个,并不是解决功耗问题的必要条件。因此,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指纹传感器下的光源”、“所述出光环包括与所述指纹传感器同向设置的出光面”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4“所述环形槽”缺乏引用基础,其他权利要求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1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未限定光源数量、且“光源”概括范围较宽,说明书中记载了“出光环设置在环形切槽上”而权利要求3概括了除此之外的方案,其他权利要求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1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设置在指纹传感器下的光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当光源处于指纹传感器下的何种位置时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方案,因此其含义是清楚的。对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同向设置”,由于出光面的出射光线用于指示用户触摸位置和指纹识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光线需要向外出射,权利要求1的同向设置指的是与传感器的触摸方向同向,而不是与传感器的安装方向同向。另外对于权利要求4的特征“所述环形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所述环形切槽”已经克服了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4和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1保护范围清楚。
(2)关于权利要求1中光源的数量,导光环的设置可以实现将光发射到较大范围,解决降低功耗的问题,因而权利要求中的光源数量可以不为单个,说明书中的记载仅为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关于权利要求1中光源的种类,采用多种光源均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记载的LED也仅是举例。关于权利要求3中出光环位置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出光环除了设置在环形切槽上之外,其他设置也可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3和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1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没有公开当导光环为椭圆或方形时,如何设置光源位置使得光源到入光面各个部位距离一致,因此涉及权利要求1-11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即使导光环为椭圆或方形,由于光源位于导光环之内,因此能够使得点光源的光线沿着导光环分散发出,实现光线的均匀出射,而并不必须使得光源到入光面各个部位距离一致。因此涉及权利要求1-11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关于权利要求1
(6.1.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指纹识别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需要较少光源的按键模组,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全文):按键模组8包括操作件10、电路板20、按键30以及导光元件40。电路板20具有用于感测操作件10上的触摸的图形22。该图形22可以是通过印刷电路板的制程方式制作而成,或者是通过ITO或碳纳米管等材料通过丝网印刷等其它方式形成的三角形、手指交叉形等形状的图形。导光元件40包括正面44a、相对的背面42a、位于正面44a及背面42a之间的容置空间46、开设于背面42a的并用于容置一个光源7(相当于本专利的光源)的凹部42b、通过正面44a将容置空间46连通至外部的通孔44b以及自凹部42b的内表面42c延伸至正面44a的光路48。当在凹部42b处(相当于本专利的与光源相对的入光面)放置一个光源,比如LED灯后,光线将至少部分在导光元件40内发生全反射,从而沿着导光元件40定义的光路48从凹部42b的内表面42c延伸至正面44a(相当于本专利的出光环,包括出光面),并从正面44a射出(相当于本专利的引导光源从入光面入射的光线从出光面均匀出射)。导光元件40包括导光基座42及相对的导光上盖44。本实施方式中导光元件40呈圆形。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的操作件10、电路板20(包括感测触摸的图形22)以及按键30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的指纹传感器,对比文件1图4中的导光基座42的侧面部分相当于导光垫环。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板20用于感测触摸,而非感测指纹,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指纹传感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光垫环为环绕指纹传感器设置,也即环状结构,而对比文件1中的导光基座为圆形结构,其包括侧面部分及底面盘状部分,其通过底盘部分支撑按键30,并且光源的光线通过底面盘状部分引导并由导光上盖44的出光面出射,可见对比文件1的导光基座结构整体用于引导光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将导光基座的底面盘状部分仅保留其侧面部分的改进动机,即不能将一个完整部件割裂开,仅将其侧面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光垫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指纹识别模组,包括指纹传感器,光源设置在指纹传感器下,包括环绕指纹传感器设置的导光环,所述导光环包括环绕光源设置的导光垫环,入光面在导光垫环上,光源设置在导光垫环内,出光环设置在导光垫环上,出光面与所述指纹传感器同向设置。据此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减少光源数目降低功耗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导光结构提高发光均匀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指纹按键,包括(参见全文):所述指纹按键30包括指纹识别装置31、导光结构32,所述导光结构32位于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的下方且延伸至指纹识别装置31之外。所述导光结构32包括导光板321及导光柱322。所述导光柱322为环形导光柱,环绕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设置。所述光源33设置于导光板321的背向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的底面D1。所述光源33响应一预设事件的发生而发光,并透过所述导光板321及导光柱322将发出的光导出至壳面板1的外侧从而提示所述发生的预设事件。可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指纹传感器及环绕其设置的导光环,但是对比文件2的导光环仅包括出光环结构,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中的“所述导光环还包括环绕光源设置的导光垫环,入光面在导光垫环上,光源设置在导光垫环内,出光环设置在导光垫环上”。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传感装置,包括(参见全文):所述传感装置121及所述呼吸灯模块131沿垂直于所述传感器区域103的基板107的方向层叠设置。所述传感装置121包括传感器122及导光件123。所述传感器122可以为触摸传感器、指纹传感器。所述导光件123包括环形光导124、支撑板125、环形加强肋126及导光柱127。所述环形光导124包括透光基板128。所述透光基板128由透光材料制成。所述透光基板128使所述呼吸灯模块131发出的至少部分光射出所述传感装置121外。所述环形光导124套设于所述传感器122上。所述导光柱127自所述环形光导124朝向所述呼吸灯模块131设置。所述呼吸灯模块131也对应设置于所述传感器区域103下方,进而所述呼吸灯模块131发出指示光经由所述传感器区域103的发光区域105射出所述电子设备100外。所述呼吸灯模块131所发出的光依序经由所述导光柱127与所述环形光导124射出。所述导光柱127的数量为多个。所述呼吸灯的数量与所述导光柱127的数量相同。所述呼吸灯的位置与所述导光柱127的位置一一对应设置。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3的导光柱127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光垫环。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的导光柱并非环形结构,而是一个一个分立的柱形结构,其与呼吸灯一一对应设置,每个导光柱用于引导一个呼吸灯的光线,也即,每个导光柱需对应一个光源,而本专利的导光垫环用于将整个环形内部的少量光源的光线均匀引导出射,二者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对比文件3的导光柱127与本专利的环绕光源设置的导光垫环不能对应。可见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所述导光环还包括环绕光源设置的导光垫环,入光面在导光垫环上,光源设置在导光垫环内,出光环设置在导光垫环上”的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指纹封装结构,包括(参见全文):指纹传感器。所述导光层呈环形,且所述导光层沿所述封装层的周向设置。发光件发光时,发光面的出光方向指向基板的边缘并与基板的表面大致平行,从而避免出光方向与基板的表面垂直。经出光面发出的光线先从侧面进入导光层,再经过传导才能从导光面的表面出射。发光件130封装于封装层140和/或导光层150内。由于多个发光件130也呈环状的分布。因此,光线可从多个方向进入导光层150,从而可使导光层表面的环形出光更均匀。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5的导光层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光垫环。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导光环包括出光环及与其配合设置的导光垫环;而对比文件5仅仅公开了一个导光层150结构,该导光层150仅用于引导入射光线均匀出射,与配合出光环设置、用于支撑出光环并且引导光线的导光垫环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5也没有公开“所述导光环还包括环绕光源设置的导光垫环,入光面在导光垫环上,光源设置在导光垫环内,出光环设置在导光垫环上”的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具有指纹识别功能的摄像模组,包括(参见全文):影像传感器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方,用于采集所述用户手指的指纹图像。通过发光单元和光圈为按压在镜头组件上的用户手指提供光亮,使得影像传感器可以采集用户手指的指纹图像。可见对比文件6也没有公开“所述导光环还包括环绕光源设置的导光垫环,入光面在导光垫环上,光源设置在导光垫环内,出光环设置在导光垫环上”的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光学指纹传感器模组,包括(参见全文):光学指纹传感器。可见对比文件7也没有公开“所述导光环还包括环绕光源设置的导光垫环,入光面在导光垫环上,光源设置在导光垫环内,出光环设置在导光垫环上”的区别特征。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3、5-7均没有公开导光垫环及与其相关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导光垫环的设置,能够配合出光环引导光线,获得出射光线更均匀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5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5-7之一和对比文件3、5之一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5-7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5-7之一和对比文件3、5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1.2)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指纹识别模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指纹按键,包括(参见全文):所述指纹按键30包括指纹识别装置31(相当于本专利的指纹识别模组包括指纹传感器)、导光结构32,所述导光结构32位于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的下方且延伸至指纹识别装置31之外。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收容于收容孔20中,且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与收容孔20的侧壁B1之间具有缝隙21。所述导光结构32包括导光板321及导光柱322,所述导光板321位于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的下方且延伸至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之外,导光柱322从导光板321上延伸出来并靠近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设置,所述导光柱322并填充于所述缝隙21中。所述导光柱322为环形导光柱,环绕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设置(相当于本专利的环绕所述指纹传感器设置的导光环,包括出光环,出光环包括与指纹传感器同向设置的出光面)。所述导光板及导光柱为透明玻璃、透明树脂或透明塑料制成。所述光源33设置于导光板321的背向所述指纹识别装置31的底面D1(相当于本专利的设置在指纹传感器下的光源)。所述光源33响应一预设事件的发生而发光,并透过所述导光板321及导光柱322将发出的光导出至壳面板1的外侧从而提示所述发生的预设事件(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光环用于引导所述光源从入光面入射的光线从出光面均匀出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导光环包括环绕光源设置的导光垫环,入光面在导光垫环上,光源设置在导光垫环内,出光环设置在导光垫环上,出光面与所述指纹传感器同向设置。据此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设置与出光环配合以引导光线的导光垫环结构。
参见上述第(6.1.1)点的评述,对比文件1、3、5-6均没有公开该导光垫环结构,并且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导光垫环的设置,能够配合支撑出光环并引导光线,获得出射光线更均匀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5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3、6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3、6之一和对比文件3、5之一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3、6之一和对比文件3、5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2)关于权利要求2-11
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请求人除主张使用上面已经评述过的对比文件1、2外,还主张使用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9评述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9没有公开上述(6.1)中权利要求1未被现有技术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9没有公开有关导光垫环的具体设置的技术内容,而且请求人也未主张使用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9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1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修正了权利要求4明显错误的权利要求1-11的基础上,维持20182027757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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