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30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5W1165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061035.7
申请日:2016-09-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邓桂英
授权公告日:2017-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金珠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并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能使得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包括:第一端子、第二端子;n个放电隙,所述n个放电隙依次串联在所述第一端子与所述第二端子之间;n-1条触发电路,所述n-1条触发电路中的每一条触发电路的第一端分别与对应的所述n个放电隙之间的公共端连接,第二端均与第二端子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保护器件,用于断开所述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与被保护线路的连接;其中,所述n≥2,且为整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器件至少为脱离器、熔断器中的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脱离器包括第一连接导体、第二连接导体以及连接所述第一连接导体和第二连接导体的焊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脱离器还包括传力件。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脱离器还包括隔离件。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脱离器还包括至少一个弹簧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隙至少为火花间隙、双火花间隙、气体放电管、对称气体放电管中的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触发电路至少为电容器、电阻器、阻容器、压敏电阻、热敏电阻、瞬态二极管或气体放电管中的一种,所述阻容器由电阻器与电容器并联组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遥信告警电路,用于输出所述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的状态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 特征在于,还包括状态指示部件,用于指示所述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的状态。”
针对上述专利权,邓桂英(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25451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17528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54531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删除,并将其全部或部分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并顺序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将,未阐述具体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包括:第一端子、第二端子;n个放电隙,所述n个放电隙依次串联在所述第一端子与所述第二端子之间;n-1条触发电路,所述n-1条触发电路中的每一条触发电路的第一端分别与对应的所述n个放电隙之间的公共端连接,第二端均与第二端子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保护器件,用于断开所述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与被保护线路的连接;其中,所述n≥2,且为整数,所述保护器为脱离器,所述脱离器包括第一连接导体、第二连接导体、连接所述第一连接导体和第二连接导体的焊点、隔离件和至少一个弹簧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脱离器还包括传力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隙至少为火花间隙、双火花间隙、气体放电管、对称气体放电管中的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触发电路至少为电容器、电阻器、阻容器、压敏电阻、热敏电阻、瞬态二极管或气体放电管中的一种,所述阻容器由电阻器与电容器并联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遥信告警电路,用于输出所述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的状态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状态指示部件,用于指示所述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的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02.12-2014/IEC 61643-12:2008,《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2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选择和使用导则》,封面页、目录页、前言页、引言页、第1-11、38-39页;2014-06-24发布,2015-01-22实施;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14.4-2015/IEC 62305-4:2010,《雷电防护 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封面页、目录页、前言页、引言页、第1、55-59页;2015-09-11发布,2016-04-01实施。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书2-6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6项权利要求。请求人当庭明确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
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出示附件1原件,请求人当庭核实,认为附件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附件2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4、请求人当庭明确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调整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组合方式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多份专利文献试图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脱离器的相关结构,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专利文献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常识证据的载体,合议组不接受上述专利文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明确上述当庭提交的专利文献仅作为参考资料。
5、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表示庭后不需要答复期,但会以代理词的形式提交意见;合议组明确给其5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上述内容。专利权人明确庭后不再需要答复期。
6、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对无效理由和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口头审理后请求人逾期未提交代理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针对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6项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进行的上述修改无异议。经查,专利权人所进行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经查,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3真实性的明显瑕疵,且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为中国国家标准,专利权人当庭出示附件1原件,请求人当庭核实,认为附件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附件1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予以认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并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能使得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多层放电间隙型电涌保护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5页、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1-6):其中图1是所述多层放电间隙型电涌保护器的一种基本电路结构原理图,其中F1~Fn为n个放电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n个放电隙”),C1~Cn-1为n-1条触发电路中的电容器,R1~Rn-1为n-1条触发电路中的电阻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n-1条触发电路”),所述n为≥2的整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n≥2,且为整数”)。每个放电隙有两个电极,n个放电间隙串联连接构成电涌保护器的过电压泄放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n个放电隙依次串联在所述第一端子与所述第二端子之间”)。所述过电压泄放电路有两个端子,连接第一个放电隙F1外端部的端子定义为A端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端子”);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Fn外端部的端子定义为B端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端子”)。A端子和B端子并联于被保护电路中的两条线路之间。各条触发电路的结构相同,均为由电容器和电阻器并联构成的RC电路。各条触发电路的一端分别与对应的放电隙之间的导电件连接,它们的另一端连接在一起并与第一个放电隙F1外端部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n-1条触发电路中的每一条触发电路的第一端分别与对应的所述n个放电隙之间的公共端连接,第二端均与第二端子连接”)。图2所示电路结构原理图在图1的基础上增加了电流保险器FU1,所述电流保险器FU1的一端连接在与A端子连接的第一个放电隙F1外端部,其另一端连接在各条触发电路的公共端,以实现过流保护。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还包括保护器件,用于断开所述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与被保护线路的连接;所述保护器为脱离器;2)所述脱离器包括第一连接导体、第二连接导体、连接所述第一连接导体和第二连接导体的焊点、隔离件和至少一个弹簧组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对于高安全性多层间隙型电涌保护器的保护;2)如何增强脱离器的有效脱离。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多间隙金属气体放电管电源过电压保护模块,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34段以及附图3a):图3a所示的实施例的M-GDT电源过电压保护模块主要由M-GDT(即多间隙金属气体放电管)组成。所述M-GDT的端电极A与电源的相线L导电连接,M-GDT的端电极A’与电源的零线N或保护地PE导电连接,M-GDT的中间电极Kl~Kn分别与MOV1-MOVn的一端导电连接,MOV1~MOVn的另一端与M-GDT的端电极A’导电连接。所述M-GDT的端电极A’安装有热脱离装置ST,端电极A’通过所述热脱离装置ST与零线N或保护地PE连接;当M-GDT的端电极A’的温度达到脱离阀值时,所述热脱离装置ST从端电极A’上脱离,从而断开端电极A’与零线N(或保护地PE)的导电连接。同时,热脱离装置ST的一侧设有微动开关SW,热脱离装置ST从端电极A’上脱离的同时启动微动开关SW,所述微动开关SW分别与告警灯D、遥信接口E相关联,当微动开关SW启动时分别向告警灯D、遥信接口E输出告警信号。
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用于断开端电极A’与零线N(或保护地PE)导电连接设置热脱离装置,即公开了断开M-GDT电源过电压保护模块的保护装置,且该装置是热脱离装置,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已经公开了区别特征1),且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与区别特征1)在本专利中的相同,均是为电路提供保护作用。
对于区别特征2),请求人主张其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37段):如图3b、4b所述热脱离装置ST的一侧设有微动开关SW,热脱离装置ST从端电极A’上脱离的同时启动微动开关SW,微动开关SW启动时分别向告警灯D、遥信接口E输出告警信号。在具体实现中,所述热脱离装置ST可以是一个弹簧片,该弹簧片的一端用低温焊料(如锡)焊接在多间隙金属陶瓷气体放电管的端电极A’。当多间隙金属陶瓷气体放电管端电极A’的温度达到焊料的熔点时,弹簧片从多间隙金属陶瓷气体放电管的端电极A’上脱离。
因此,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以弹簧片形式实现的热脱离装置,是一种常见的简单脱离结构。而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2)中所限定的所述脱离器结构相对复杂,由不同部件配合工作,其发生脱离时使得连接第一连接导体和第二连接导体之间的焊点发生断裂,将脱离时的断开限定在了脱离器本身,且在断开之后使得隔离件在弹簧组件的作用下保持连接导体之间的彼此电隔离,使得脱离后的断开更为有效和稳定。因此,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脱离器结构,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并未对脱离器结构进行相应的分析或说明,从而也并未给出对脱离器结构进行改变的动机和启示。而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脱离器结构其断开操作在脱离器本身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雷击时间隙组件产生的热量通过中间连接导体传递到焊点,增加了焊点与热源之间的距离,减小了从间隙组件传递到焊点的热量,避免了焊锡提前熔化,进而防止提前脱扣。且通过隔离件与弹簧支撑力的配合更有效保持断开,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器件工况可靠性,这使得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效果。故而对比文件2未给出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也没有改进的动机,没有进一步能够证明上述脱离器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结构也不属于公知常识。且由于区别特征2)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弹簧片结构首先实现了脱离器断开功能更好的被限制于脱离器本身,其次实现了断开之后脱离器端子之间的有效隔离,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由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直接获得上述区别特征。
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涌保护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页):如图1至图8所示,一种电涌保护器,包括保护器盒体1,保护器盒体1内装置电压限制型组件3,电压限制型组件3上设置有电压限制型组件电极一31、电压限制型组件电极二32和电压限制型组件电极三33,电压限制型组件电极三33为测试电极,保护器盒体1内还设置有脱扣装置4,脱扣装置4对称设置在电压限制型组件3的两侧,并且脱扣装置4与电压限制型组件3之间通过隔板5分隔开,电压限制型组件电极一31、电压限制型组件电极二32穿过隔板5分别与两侧的脱扣装置4的脱离弹片42连。脱扣装置4包括遮弧滑动件41、脱离弹片42和弹簧43,遮弧滑动件41为由滑块411、遮弧板412、辅助脱离板413以及弹簧放置筒414组成的一体成型结构,并且采用产气绝缘材料制作而成,保护器盒体1内设置有竖直的滑槽12,遮弧滑动件41上设置与滑槽12匹配的滑块411,电压限制型组件3的电压限制型组件电极一31、电压限制型组件电极二32位于在滑槽12的上方,两侧的脱离弹片42其上端分别与电压限制型组件电极一31、电压限制型组件电极二32焊接连接,脱离弹片42的下端固定在保护器盒体1下方的卡槽13中,遮弧滑动件41的顶端设置有遮弧板412,遮弧板412的侧边设置了辅助脱离板413,辅助脱离板413呈上窄下宽的弧形,脱离弹片42也呈上窄下宽的弧形并贴靠在辅助脱离板413上,遮弧滑动件41下部设置弹簧放置筒414,保护器盒体1底部设置有弹簧导向固定柱14,弹簧43套装在弹簧导向固定柱14上并装置在弹簧放置筒414的孔内,弹簧43推动遮弧滑动件41向上使得辅助脱离板413顶紧脱离弹片42。将对比文件3的脱口装置4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的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3实际上是公开了一种设置有弹簧43和遮弧滑动件41(相当于隔离件)的弹簧片形态的脱离结构,其脱离弹片42上端经焊接与电压限制型组件上设置的电极一31或电极二32连接。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区别特征2)中所限定的脱离器本身设置有第一和第二连接导体的结构特征。故而请求人所主张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上述技术特征,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强调,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脱离装置可以是一个弹簧片,一端用低温焊料焊接在放电管的端电极A’(相当于一个连接导体和一个焊点);可见,区别特征2)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使用两个连接导体,中间连接焊点,仅是这种保护器件的常规变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且上述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脱离弹片42相当于本专利第一连接导体,对比文件3电极31相当于本专利第二连接导体,对比文件3的焊料相当于本专利焊点,对比文件3标记41相当于隔离组件,对比文件3标记13相当于弹簧组件。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涉及的使用间隙组件的电涌保护器属于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对比文件2使用压敏电阻的电涌保护器属于电压限制型电涌保护器,两者工作环境有差异,参见附件1内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主要用于I类防护,电压限制性电涌保护器主要用于II类防护,前者雷电流的能量比后者雷电流的能量大的多,因此,在雷击过程中,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发热量大、温升快、温度高。本专利中间隙组件产生的热量通过第一连接导体传递到焊点,增加了焊点与热源之间的距离,减小了从间隙组件传递到焊点的热量,由此避免焊锡提前熔化,进而防止脱离器提前脱扣。对比文件3的具体实施例也与本专利的电涌保护器类型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关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未公开双接点辅以隔离部件的结构,且未给以技术启示,且现有证据所公开的脱离结构多为弹簧片形式,在没有证据进一步表明上述结构为公知常识的条件下,考虑到上述结构能够带来断点内移增加了焊点与热源之间的距离以及隔离有效的有益效果,认为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其次关于对比文件3,请求人主张电极31相当于本专利第二连接导体,而实际上电极31是电压限制型组件上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3的脱离装置工作时还是断开脱离装置与外界的连接,而本专利中实现的是双接点结构,实现的是脱离装置内部的结构分离,能够实现断点内移,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全部公开前述区别特征。故而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评述,请求人关于区别特征2)的相应主张均不成立。基于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基于请求人的主张,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
请求人仅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基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并未进一步引入新的证据和理由用于评述前述区别特征2)的创造性,因此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创造性,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全部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061035.7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