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37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5W1166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067600.0
申请日:2013-0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万仟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7-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曲颖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H01H7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067600.0,发明名称为“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2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包括外壳、输入端、输出端、接通机构和脱扣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入端通过接通机构与输出端相连,脱扣机构设置在接通机构一侧,用于在漏电或过流时将接通机构断开,所述接通机构包括动触头、静触头和开关装置,开关装置控制动触头和静触头的接触离合。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装置包括手柄、压板、平衡架和复位支架,所处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架相扣,平衡架下方装一复位压簧,复位支架与手柄支架通过复位支架轴相穿连接在一起,手柄通过手柄轴套入手柄支架,手柄通过U形轴与压板相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脱扣机构包括脱扣线圈和衔铁,脱扣线圈驱动衔铁运动,所述衔铁的一端对准复位支架。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手柄轴上套设有手柄扭簧。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手柄一侧设置有测试按钮,用于测试接通机构有无故障。”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第35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包括外壳、输入端、输出端、接通机构和脱扣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入端通过接通机构与输出端相连,脱扣机构设置在接通机构一侧,用于在漏电或过流时将接通机构断开,所述接通机构包括动触头、静触头和开关装置,开关装置控制动触头和静触头的接触离合,所述开关装置包括手柄、压板、平衡架和复位支架,所处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架相扣。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平衡架下方装一复位压簧,复位支架与手柄支架通过复位支架轴相穿连接在一起,手柄通过手柄轴套入手柄支架,手柄通过U形轴与压板相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脱扣机构包括脱扣线圈和衔铁,脱扣线圈驱动衔铁运动,所述衔铁的一端对准复位支架。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手柄轴上套设有手柄扭簧。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手柄一侧设置有测试按钮,用于测试接通机构有无故障。”
针对上述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万仟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CN1069824A,公开日为1993年03月10日;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927559U,授权公告日2011年08月10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请求人认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和第35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提交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韩国专利KR200406793Y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6年01月24日;
对比文件2:欧洲专利EPOO4955O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82年04月14日;
对比文件3:中国发明专利CN1O69824A,公开日1993年03月10日;
对比文件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927559U,公告日2011年08月10日;
对比文件5:日本专利JP平7-27025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5年05月19日;
对比文件6:中国发明专利CN1238539A,公开日1999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7:中国发明专利CN1O2903543A,公开日2013年01月30日;
对比文件8: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699467Y,公开日2005年05月1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再次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本次庭审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第35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3)请求人放弃2018年12月29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坚持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坚持书面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2、5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坚持对比文件1-7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区别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第35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8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2、5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对比文件1-8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8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 权利要求1
3.1.1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对比文件1(参见译文及附图1a-3b)公开一种稳定脱扣动作特性的家用漏电断路器,外罩(3)上装有一个手柄(2),脱扣线圈组件(10)的线圈被来自主电路板(22)的输出信号磁化,从而瞬间吸引活动型芯(11),如上所述,由于受到吸引力而后退的活动型芯(11)被Y字形脱扣条(15)的凹入槽(14)悬挂颈部(12),因此以铰链轴(23)为中心,拉紧脱扣条(15),以便Y字形脱扣条(15)转动;手柄(2)由于弹性构件(1)的复原力,受到欲转动到切断位置的力,从而能够有选择地开关电流;一侧形成V字形导槽(4),另一侧形成引导“「” 字形连杆销下端运动的长导向孔(6)的侧板(7)的上端与所述手柄(2)的一侧上端铰链结合,“「”字形连杆销(5)的上端及下端分别在以一定距离偏心于所述手柄(2)长度方向轴的下部一侧和上述侧板(7)一侧的长导向孔(6)铰链结合,压杆(8)铰链结合在所述“「”字形连杆销(5)的下端,同时,还装有Y字形脱扣条(15),具备卡台(9)及凹入槽部(14),当手柄(2)向投入位置转动时,卡台(9)将压杆(8)的一侧前端悬挂并使其停止,当活动型芯(11)的颈部(12)被插入,脱扣动作时,脱扣线圈组件(10)的活动型芯(11)被磁化线圈吸引进行直线运动时,凹入槽部(14)将法兰(Flange)(13)悬挂并使其停止;Y字形脱扣条(15)由侧板(7)后方一侧的铰链轴(23)可转动地支撑,安装在铰链轴(23)和侧板(7)之间的弹性构件(16)的复原力使其紧贴侧板(7)的方向,即在图面上的逆时针方向受到转动力;将所述手柄(2)从切断位置向投入位置(图lb上以顺时针方向转动)转动时,连杆销(5)的下端沿侧板(7)的长导向移动并定位于长导向孔(6)的下端,连杆销(5)的中间悬挂在侧板(7)上形成的V字形凹入槽(4)的一侧,Y字形脱扣条则无法再转动;与此同时,随连杆销(5)一起下降的压杆(8)的另一端受到安装在其下部的脱扣横杆(TripCrossbar)(17)的上向压力,压杆(8)欲以连杆销(5)的下部为轴按顺时针方向(图lb上以逆时针方向)旋转,但压杆(8)被悬挂停止压杆(8)一端的Y字形脱扣条(15)的卡台(9)挂住,转动被阻止,手柄(2)和连杆销(5)保持投入状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双重平衡机构以及所处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支架相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4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5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5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6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7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的问题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弹簧设置和动抽头、静触头不是直接“接触”,请求人主张的全部对比文件都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外壳、输入端、输出端、接通机构、脱扣机构、动触头、静触头、开关装置、手柄、压板、平衡架、复位支架等大部分特征,对比文件1中脱扣横杆通过在两侧下端对称地具备一对突出部,一对压缩弹簧可以分别均匀地从下部向一对脱扣横杆的一对互相对称的突出部传递弹力,脱扣横杆可以均衡地加压所述压杆,当脱扣动作时,所述压杆可以均衡地迅速上升,从而使所述“「”字形连杆销迅速转动,并相应地使手柄迅速驱动到脱扣位置,从而使与手柄连接的动触头迅速从静触头分离,这种双簧设置的结构与现有技术中一个弹簧支撑突出部的结构相比,能够保证脱扣横杆平衡,使事故电流流入时脱扣机构能够做出稳定动作;而本专利是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双重平衡机构,第一重平衡原理是压板压住平衡架的顶端,使动触头与静触头接触的压力均匀正常,第二重平衡原理是动触头压簧的弹力支撑动触头,当动触头与静触头超程的接触时,借助动触头压簧的弹力可以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对比文件1是在脱扣横杆上采用双簧替换单簧解决脱扣横杆平衡的问题,本专利是在动触头上设置压簧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处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架相扣。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参见译文及附图)公开了一种自动操作式开关装置,一方面压在压力件2的底部侧上并且另一方面搁置在桥接接触件的上部侧上的弹簧,弹簧1缠绕在销周围以防止侧向偏转;弹簧之间的轴向距离至多与接触点4的轴向距离一样大;当开关借助于拨动开关7来操作时,线性移动由杠杆机械9赋予到压力件2和到桥接接触件3,为了防止压力件2和桥连接触件3经历横向位移,其分别进入导引件6和5内。
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0]段和附图1、2)公开了一种漏电保护器,安装在复位按钮10和线路板11间的复位按钮压簧14,动触架6和安装在动触架6和线路板11间的动触架压簧7,动触头8,动触头压簧9,安装在复位按钮10上的活动架13,安装在外壳1和动铁芯3上的再扣压簧4,动铁芯3及电磁组件2组成,复位按钮10在复位按钮压簧14的作用力下向上运动,带动活动架13向上运动,由于活动架13上的凹槽与动触架6上的凸缘的配合,同时带动动触架6向上运动,动触架压簧7被压缩,动触头压簧9被压,直至动静触头完全闭合,电路接通,机构力达到相对平衡,机构静止不动,此为正常接通。
对比文件5(参见译文说明书第[0016]-[0023]段)公开了一种开关设备,可动触头17通过将金属片弯曲成大致二形而形成,并且借助于作为施力装置的压缩螺旋弹簧18在开关基座11一侧(下方)以施力状态,通过防脱落的接合凸部20保持在触头支架19上,压缩螺旋弹簧18设置在可动触头17的中间部;可动触头17借助压缩螺旋弹簧18在开关基座11的一侧,以施力状态,通过触头支架沿箭头A方向和箭头A方向相反的方向移动,伴随着该移动,下表面21与第一~第三固定触头14-16接触或分离。
对比文件6(参见说明书第1-4页)公开了一种带有触头销导向件的电力开关设备,电路断路器的每个电极包括由固定主触头39与活动主触头41构成的一些可分开的主触头37,触头承载件47包括一个模制底盘69及由螺栓70固定在底盘69两端的一对臂71。从臂71的自由端向外伸出安装枢轴73。枢轴销51的末端支承于臂71中。触头销49可摆动地装在枢轴销51上。触头销49的第二端75,被一对落在模制底盘的凹座81中的触头弹簧79偏移得贴靠在模制底盘69的止动凸缘77上。止动凸缘77的形状,包括处于止动凸缘中央的凹陷部分81。这使得触头弹簧79把与凹座83对齐的中央触头转动得将第一端即自由端53从触头承载件比起其他外侧的触头更向外突出。
对比文件7(参见说明书及附图1A-2)公开了一种触头系统,触头件24包括保持架或触头座4、围绕保持架4外周布置的一排可导电的杯状触片2,以及设置在保持架4和每个杯状触片2之间的弹簧3;在保持架4中形成有多个触片槽27,每个触片槽27中容纳有一个所述杯状触片2和弹簧3,弹簧3在该触片槽27中倾斜于径向地安装,从而为触片提供纵向和径向的弹动或浮动能力;触头件24还包括与所述保持架4一体形成的压板1,该压板1还使得所述弹簧3处于紧张状态;触头件24构造成动触头,而第二导体8可以是固定的或者装有现有技术的静触头,从而第一导体5以及出头见24沿着轴向如轴线LL′移动并进入第二导体8的开口中,从而触片2的第二接触部分16沿轴向接触面7移动。
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依据“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支架相扣”的特征,在动触头和静触头超程的接触时,可以通过动触头压簧的弹力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可以弥补相关部件生产工艺所导致的误差,并实现左右平衡的效果,进而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请求人没有相应证据和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2)对比文件2是双断开关,是通过桥接接触件连接两个输入输出的静触头,通过由定位于关于桥接接触件的所述中心与所述压力件的中心相同距离的两个弹簧组成的弹簧部,解决抵抗开关短路应力的机械强度极大地受到限制,导致不规则且更迅速的接触球磨损,以及无倾倒运动时,接触件通过燃烧而融合在一起等问题,对比文件2中动、静触头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动、静触头结构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断路器中“动触头压簧的弹力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或者结合属于公知常识。
(3)对比文件4中漏电保护器的活动架带动动触头架向上运动,动触头压簧被压缩、动触头压簧被压,直至静触头完全闭合,从图1中可以看出,动触头压簧设置在动触架上,是双断点的分离方式,在同等电气间隙下,触头脱开距离减少一半,减少电气分离部分的空间体积,用于实现力的传递块,大大缩短了脱扣响应时间,提高脱扣的稳定性和时间的一致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动触头压簧设置在动触头和平衡架之间,无法减少电气分离部分的空间体积,用于实现力的传递块,大大缩短了脱扣响应时间,提高脱扣的稳定性和时间的一致性,因此对比文件4和权利要求1中动触头压簧的位置、功能和效果都不同,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断路器中“动触头压簧的弹力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的技术启示。
(4)对比文件5中开关装置的可动触头是在平面上的移动,通过可动触头17朝向开关基座一侧的下表面21的弯曲状态等,防止可动触头与固定触头接触不良,而压缩螺旋弹簧18设置在可动触头的中间没有起到“动触头压簧的弹力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对比文件5中功能和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所具有的功能效果都不同,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5)对比文件6中带有触头销导向件的电力开关设备的底盘69的凹座81中设置有触头弹簧79,其结构不具备“动触头压簧的弹力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对比文件6中功能和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所具有的功能效果都不同,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6)对比文件7的触头系统的保持架4中形成有多个触片槽27,每个触片槽中容纳有一个杯状触片2和弹簧3,解决不需要严格地要求动静触头同轴的情况下,仍能够提供良好的触头接触性能,其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结构不同,不具备“动触头压簧的弹力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对比文件7中触头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触头的功能效果不同,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2、4、5、6、7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的技术启示。在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4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4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4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5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5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6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6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7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7和公知常识结合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述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3.1.2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
对比文件2(参见译文及附图)公开了一种自动操作式开关装置,从图1中可以看出,开关装置包括壳体、输入端和输出端,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的部分为接通机构;一方面压在压力件2的底部侧上并且另一方面搁置在桥接接触件的上部侧上的弹簧,弹簧1缠绕在销8周围以防止侧向偏转;弹簧之间的轴向距离至多与接触点4的轴向距离一样大;当开关借助于拨动开关7来操作时,线性移动由杠杆机械9赋予到压力件2和到桥接接触件3,为了防止压力件2和桥连接触件3经历横向位移,其分别进入导引件6和5内。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A)脱扣机构设置在接通机构一侧,(B)开关装置包括压板和复位支架,(C)动触头与平衡架的连接方式为相扣;区别特征(A)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区别特征(B)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区别特征(C)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6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7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2是自动操作式双断开关,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是两种结构不同、工作原理不同的开关,对比文件2文字及附图中没有公开特征“脱扣机构及脱扣机构设置在接通结构一侧、开关装置包括压板、复位支架、所述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架相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分离动静触头分离,实现第一重平衡,如何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及附图1-4)公开了隔磁式漏电断路器,漏电断路器上、下壳体部分,其下壳须有进、出电线的接线端子,使用时把电源线接在进线的接线端子上,把被保护电路的电线接在出线的接线端子上;还须有安装脱扣器的螺孔和漏电断路器整机的安装螺孔,上壳须能安装试验按钮并能使跳闸开关手柄突出其外;电路部分中除必须有漏电保护电路部分外,还可以包括如过电压、过电流保护等功能部分;图1和图2均表示脱扣器部分的闭合位置,施于手柄上的力通过连杆向下作用在跳扣上,使跳扣的右端正好抵压在衔铁的锁止台结构上,同时使跳扣的另一端压在支架上边,通过支架使动触头紧触在静触头上,从而使被保护的电路通电;跳闸动作是由跳闸线圈的磁极吸动衔铁而使跳扣脱离被衔铁的锁止台结构锁止的位置来引起再由弹簧分别把手柄、支架、动触头弹回到各自的断开位置而实现,于是被保护的电路断电。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是跳扣一端作用于支架,支架使动触头紧密接触在静触头上,对比文件3中动触头弹簧设置在动触头下方,在跳扣的过程中,动触头弹簧弹力释放使动触头与静触头分开;在合闸过程中,动触头与静触头接触时,动触头弹簧不能进一步给动触头施加力使动触头与静触头超程接触;而本专利中是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支架相扣,通过动触头压簧的弹力支撑动触头,当动触头与静触头超程接触时,通过动触头压簧吸收超程压力,并由此借助动触头压簧的弹力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特征“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支架相扣”。
另外,基于3.1.1及上面的评述可以知道,对比文件1、2、3、4、5、6、7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支架相扣”,没有给出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6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7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4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4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5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6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6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7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7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3、4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3、4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3、5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3、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3、6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3、6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3、7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3、7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3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3、4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3、4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3、5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3、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3、6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3、6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3、7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1、3、7和公知常识结合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近接现有技术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1.3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
基于3.1.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支架相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
基于3.1.1和3.1.2的评述可以知道,对比文件2、3、4、5、6、7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支架相扣”,没有给出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2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2、4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2、4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4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4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2、5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2、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5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6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6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7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7和公知常识结合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近接现有技术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2 权利要求2-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8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在权利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8(参见说明书及附图1、2)公开墙壁开关,包括盖、基座和装配与基座上的动作机构、触头系统和接线系统,盖17上还设有一个与电路板19相配使用的测试按钮15。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8是具有漏电、过载、短路等保护功能的墙壁开关,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特征“动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支架相扣”,没有给出断路器中“动触头压簧的弹力弥补第一重平衡力的不足,起到双重平衡的功能”的技术启示;(2)权利要求2-5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的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2-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第35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20132006760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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