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清洁气体的方法和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清洁气体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43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4W108224
优先权日:1999-11-15
申请(专利)号:200310102808.2
申请日:2000-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詹静
授权公告日:2006-10-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奉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张青
国际分类号:F01M13/04(2006.01);B04B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所公开的产品技术方案结构实质相同,区别仅在于作用的物质不同,而该不同并未给两者的产品结构带来任何实质性差别,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证据仍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310102808.2,其是申请号为00815639.5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母案的优先权日为1999年11月15日,申请日为2000年10月27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清除来自内燃机的曲轴箱气体的方法,该气体中悬浮密度比曲轴箱气体大的固体或液体微粒,其特征在于:
转动体(8)围绕在由静止的环绕壁(1)所划界的空腔(2)中的旋转轴(R)保持转动,所述转动体包括一叠圆锥形的分离盘片 (22),所述盘片布置成互相同轴并与所述旋转轴同心;所述转动体设置了径向外周边;
待清洁的曲轴箱气体从气体入口流过分离盘片(22)之间形成的空隙到达距所述转动体的所述转动轴(R)不同距离的气体出口,从而所述曲轴箱气体与所述转动体一起转动,由此,所述微粒在后来的离心力作用下与所述分离盘片(22)的内侧接触;和
由所述转动体的转动分离的微粒首先基本上沿所述分离盘片的母线与所述分离盘片接触朝所述周边移动一段距离,然后离开所述分离盘片直接抛进由所述静止的环绕壁(1)所划界的空腔(2)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清洁的曲轴箱气体沿从所述旋转轴(R)朝所述分离盘片的所述周边的方向在所述分离盘片(22)之间流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清洁的曲轴箱气体进入所述一叠分离盘片(22)的中心入口空间(25)并从那里通过所述分离盘片(22)之间的空隙流过,然后,清洁的曲轴箱气体通过气体出口(4)离开空腔(2),所述气体出口连通所述 一叠分离盘片(22)和所述静止环绕壁(1)之间形成的出口空间(28)。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待清洁的曲轴箱气体在所述转动体的转动带动下,通过跨接相邻分离盘片之间空隙的工件(26),穿过所述分离盘片(22)之间的空隙。
5.根据前面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所述分离盘片接触的基本上沿所述分离盘片的母线移动的分离微粒被捕捉并与被捕捉的其它微粒一起沿与所述母线形成一个角度的路径进一步朝所述分离盘片的所述周边传送;和
所述分离的微粒离开所述路径并从所述分离盘片(22)只被抛到沿所述各个分离盘片的周边互相相隔一段距离的限定区域内。
6.根权利要求5所述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曲轴箱气体在所述分离盘片(22)之间沿与所述分离微粒的路径基本上平行的流动路径(27)传送。
7.根权利要求1所述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清洁的曲轴箱气体沿朝所述旋转轴(R)的方向在所述分离盘片(22)之间流动。
8.一种从气体中清除悬浮其中且密度比气体大的油微粒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静止壳体(1),其界定了空腔(2)和在所述空腔(2)中围绕旋转轴(R)转动并设置成可使待清洁的气体转动的转动体(8);
用于所述待清洁的气体的气体入口(3);
用于已清洁气体的气体出口(4);
油出口(5),用于从气体分开的油;
其中:
所述转动体(8)包括一叠圆锥形的分离盘片(22),所述分离盘片互相同轴并与所述转动体的旋转轴(R)同心,所述分离盘片具有径向外边缘并且互相之间形成空隙,用于气体从中流过;
在所述一叠分离盘片(22)中形成的空间(25),与所述分离盘片(22)之间的空隙的径向内部分连通;
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腔(2)的一部分(28)绕所述转动体(8)延伸并在所述静止壳体(1)和所述一叠分离盘片(22)之间由所述静止壳体(1)和所述一叠分离盘片(22)划界,从而在所述分离盘片之间的空隙的径向外边缘直接通向所述空腔(2)的所述一部分(28),
所述油出口(5)设置成接收从所述分离盘片的外部边缘抛在所述静止壳体(1)的周围并向下流动的油;
所述空腔(2)的所述部分(28)与所述气体入口(3)和所述气体出口(4)中的一个连通,而所述一叠分离盘片(22)中形成的空间(25)与所述气体入口(3)和所述气体出口(4)中的另一个连通。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叠分离盘片(22)中形成的空间(25)与所述气体入口(3)连通,所述空腔 (2)的所述部分(28)与所述气体出口(4)连通。”
针对本专利,詹静(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分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8超出了原始申请的主题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41年06月23日、公开号为SE101843的瑞典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99年09月21日、公开号为US5954035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1911年10月24日、公开号为US100662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51年07月17日、公开号为US256087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1997年11月12日、公开号为CN11648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1990年06月06日、公开号为CN10426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7: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1日、公开号为WO99/56883的PCT国际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8:本专利母案的授权公告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31730C;
证据9:公开日为1994年10月13日、公开号为DE4311906A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7和证据9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进一步明确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4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8超出了母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8、9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2或证据7或证据9或证据6或证据8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再结合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8、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9相对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将请求人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并明确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具体主张以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
(2)专利权人针对2019年04月12日的转送文件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3)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2、证据3、证据7、证据9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证据4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并提交了证据1全文的中文译文以及证据4相应段落的中文翻译,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对于证据4的译文意见,表示将庭后对证据1译文进行核实,如有进一步意见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陈述。
庭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交进一步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是1999年11月15日,本次无效宣告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92年修正)》,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为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2.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3、证据认定
证据1-9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9予以采信。证据1-7、9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证据1-7、9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2、3、7、9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对证据1、4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并提交了证据1全文的中文译文以及证据4相应段落的中文翻译。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当庭表示同意专利权人对于证据4的译文意见,以及同意基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进行调查,如对证据1译文有异议庭后将提交进一步意见陈述。鉴于请求人庭后未提交相应意见陈述,合议组视为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无异议。因此,证据2、3、7、9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1的公开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关于证据4的译文,专利权人提交的部分以专利权人翻译的内容为准,对于专利权人未提交的部分以请求人翻译的内容为准。

4、关于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从气体中清除悬浮其中并且密度比气体大的油微粒的装置。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未公开油微粒和油出口,因此权利要求8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从气体或蒸汽中移除固体或液体杂质的旋转式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中文译文第1页及附图):呈所述类型的设备显示在附图中,轴2安装在框架1中,该轴承载转子3,转子可由多个圆锥形的插入板构成,在插入板之间形成分离的空间,由此提高了设备的效率。未净化的气体通过开口4而被引入,穿过转子3,且在净化的状态下通过管5离开。转子施加强的风扇作用,风扇作用造成4与5之间相当大的压力差。来自转子的由旋转壁界定的通道内的风扇作用当然大于转子与静止框架部之间的通道的风扇作用。可预期强的向内引导的气体流处于这些部件之间的通道中。
经比对,证据1中框架1对应于本专利的静止壳体,其同样限定了空腔,围绕旋转轴2转动的转子3对应于本专利的转动体,开口4与管5对应于本专利的气体入口和气体出口,证据1中构成转子3的圆锥形插入板对应于本专利的分离盘片,气体流经插入板之间所形成的分离空间,插入板中间所形成的空间与插入板之间空隙的径向内部分相连通,框架1与转子3之间所形成的空间与气体入口连通,转子3中间所形成的空间与气体出口连通。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离心式分离装置的工作原理,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中框架1左下角示出的排出口为待净化气体中固体或液体杂质的排出口,对应于本专利的油出口,用于接收从转子外边缘抛出的固体或液体杂质。因此,证据1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结构的装置,且都是用于从气体中分离杂质,尽管证据1中未明确提及从气体中所要分离的液体杂质为油微粒,以及杂质排出口为油出口,然而对于分离装置本身而言,无论是分离液体杂质还是分离油微粒,分离物质的不同并未给分离装置的自身结构带来任何实质性差别。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清除来自内燃机的曲轴箱气体的方法。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用于清除来自内燃机的曲轴箱气体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公开的方法用于需要对气体进行清洁的内燃机曲轴箱,同时,证据2、证据7、证据9、证据6、证据8也公开了一种用于清洁来自曲轴箱气体的分离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证据7、证据9、证据6、或证据8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还包括:由所述转动体的转动分离的微粒首先基本上沿所述分离盘片的母线与所述分离盘片接触朝所述周边移动一段距离,然后离开所述分离盘片直接抛进由所述静止的环绕壁(1)所划界的空腔(2)中。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内容如前文第4点所述,证据1同样公开了用于分离气体中比气体密度大的固体或液体杂质,证据1中转子3对应于本专利的转动体(8),框架1对应于本专利的静止的环绕壁(1),轴2对应于本专利的旋转轴(R),证据1中的气体入口4与气体出口5距转动轴的距离不同,即证据1公开了特征“带清洁的气体从气体入口流过分离盘片之间形成的空隙到达距所述转动体的所述转动不同距离的气体出口”,基于离心式分离器的工作原理和流体力学的基本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推知证据1中被分离气体将与转子3一起转动,所含的固体或液体杂质微粒在离心力作用下与圆锥形的插入板内侧接触,且杂质微粒在被抛进框架1与转子2之间所划界的空腔之前,必然要先沿圆锥形盘片母线朝其周边移动一段距离,再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被抛出。尽管,证据1未公开用于清除来自内燃机的曲轴箱气体,然而,内燃机曲轴箱内的气体需要进行分离和清洁处理是本领域公知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证据1所公开的分离装置及方法应用于内燃机曲轴箱气体也是能够想到的且易于实现的,因此,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2 权利要求2、3、7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待清洁的气体相对于分离盘片从中心向周边流动,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则限定了待清洁的气体相对于分离盘片从周边向中心流动。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气体流向为从外向内,与本专利的从内向外正好相反,改变证据1中的流向会需要对证据1中的分离器的显著的再设计,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考虑进行如此复杂的重新设计。
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中待清洁的气体相对于转子而言是从周边向中心流动,即,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其次,证据1与本专利同属于离心式分离器领域,其工作原理都是通过让含有杂质微粒的待分离气体流经由堆叠的圆锥形盘片所构成的转动体,通过盘片对于待分离气体的阻挡捕捉杂质微粒,再通过旋转盘片对杂质微粒施加离心力从而将杂质微粒向转动体外周空腔甩出,无论分离器装置的气体入口和出口如何设置,分配盘片对于微粒的捕捉和离心抛出的作用都是相同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7分别限定了气体相对于分离盘片的两种相反的流动方向,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并未强调两种流动方向对于分离器的分离效果而言有何实质性差别。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离心式分离器结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而互换其气体入口和气体出口是能够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3 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待清洁的曲轴箱气体在所述转动体的转动带动下,通过跨接相邻分离盘片之间空隙的工件(26),穿过所述分离盘片(22)之间的空隙。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所公开。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在锥形薄板金属分离盘上固定薄板金属条的方法和以这种方法将薄板金属条装备在其上的分离盘(参见说明书第1、4页,图1、2):离心分离器的锥形分离盘传统上是用薄板金属制造的并通常装有也是由薄板金属制造的长的细条并通过焊接固定在分离盘的一个面上,当几个分离盘互相叠装在离心分离器的转子内时,这些细条用作隔离部件以便在各分离盘之间形成流动空间。图1示出一个由薄板金属制造的并且从上向下看的截头锥形体分离盘1,和也是由薄板金属制造的并焊接在分离盘1外侧或上侧的细条2。在此情况下细条2沿锥形分离盘1的任一需要的直线或曲线路径延伸,细条可以焊在分离盘1的里侧或下侧。
由此可知,证据5已经公开了在分离盘片之间设置间隔部件以在分离盘之间形成流动空间,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且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在证据1公开的分离器的基础上在分离盘片之间进一步设置间隔部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能够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4 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与所述分离盘片接触的基本上沿所述分离盘片的母线移动的分离微粒被捕捉并与被捕捉的其它微粒一起沿与所述母线形成一个角度的路径进一步朝所述分离盘片的所述周边传送;和所述分离的微粒离开所述路径并从所述分离盘片(22)只被抛到沿所述各个分离盘片的周边相互间隔一段距离的限定区域内。
请求人主张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所公开。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离心式空气净化器,用于净化含尘空气,包括分别限定膨胀腔3的间隔开的上壁和下壁形成元件1和2。壁形成元件1和2的周边被间隔开以提供受限的周边灰尘通道5。其中多个圆周地间隔开的径向突出的无孔式叶片12径向地设置在入口室9内,并且从入口7向挡板8的周边延伸。多个类似间隔开的无孔式叶片13径向地设置在出口室10内,并且从出口6向外朝向壁形成元件1的周边延伸。叶片12和13在它们的相对侧边缘处刚性地固定到挡板8和它们各自的壁形成元件1和2。参照图2、3和4,可以看出叶片13在数量上等于叶片12,每个叶片13覆盖叶片12中的一个。环形的大致圆锥形的挡板14位于与出口6同心的出口室10内,并且挡板内部部分通过焊接等刚性地固定到挡板8,外周边缘与壁形成元件1成相对紧密的间隔关系,从而在其间提供受限的气体或空气通道15(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1页以及附图1-4)。
证据5的公开内容如前文第5.3点所述。
证据6公开了一种用于将分散在液体中而且比液体密度更大的物质从液体中分离出的方法和装置,其中离心分离机转子包含有一上部件1和下部件2,上部件1和下部件2藉助锁环3在轴向连在一起,离心分离机转子由与下转子部件2相连的驱动轴所支撑。转子部件1和2形成一分离腔5,其中部分锥形分离盘6a和6b的二叠层与转子同心安置,一部分锥形隔板7放置在二叠层分离盘6a和6b之间,分离盘以及隔板是径向相互间在圆周方向和相对于转子藉助若干杆加以固定,这些杆从轴向延伸穿过二叠层分离盘6a和6b,穿过隔板7,并在这些杆的二端分别与转子部件1和2相连。分离盘6a包含有一中心环形平面部分8a和一锥形部分9a,平面部分8a有几个开在围着分离盘中心的环上的轴向穿孔10a,锥形部分9a有几个在其上侧面上的弯曲的间隔件11a,这些间隔件绕着分离盘中心均匀分布并从中心平面部分8a延伸到分离盘的圆周边缘,相对于转动方向向后弯的间隔件11a安置在分离盘6a堆叠之中,对要处理的液体,创造了二相邻分离盘之间的流道(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8、9页以及附图1、2)。
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叶片12、13、或者证据5中的引导件2、或者证据6中的间隔件11a能够实现与所述分离盘片接触的基本上沿所述分离盘片的母线移动的分离微粒被捕捉并与以类似的方式被捕捉的其它微粒一起沿与所述母线形成一个角度的路径进一步朝所述分离盘片的所述周边传送的效果,因此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4、证据5、证据6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采用与所述分离盘片接触的基本上沿所述分离盘片的母线移动的分离微粒被捕捉并与以类似的方式被捕捉的其它微粒一起沿与所述母线形成一个角度的路径进一步朝所述分离盘片的所述周边传送的技术手段,能够使得这些被捕捉的微粒聚成团或聚结成较大的微粒,聚成团或具有相对大的液滴形式的分离微粒然后抛向静止的环绕壁,从而提高了从流过的气体中分离微粒的效率。然而,证据4公开的是一种用于空气除尘的离心式净化器;证据5公开的是一种离心分离器的锥形分离盘;证据6公开的是一种用于将分散在液体中而且比液体密度更大的物质从液体中分离出的装置;尽管上述证据都公开了在分离盘片上设置肋或者间隔件的结构,但这些证据都未给出在从气体中分离液体颗粒的装置中通过将被捕捉的微粒聚成团或聚结成较大的微粒然后将其抛出以达到提高从流过的气体中分离微粒的效率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和动机将上述证据公开的类似肋或者间隔件的结构应用于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证据5、证据6公开的认定不予支持。
综上,证据4至证据6均未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在从气体中分离液体颗粒的装置中通过将被捕捉的微粒聚成团或聚结成较大的微粒然后将其抛出以达到提高从流过的气体中分离微粒的效率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5 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一叠分离盘片(22)中形成的空间(25)与所述气体入口(3)连通,所述空腔(2)的所述部分与所述气体出口连通。
如前文第5.2点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离心式分离器结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而互换其气体入口和气体出口是能够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能得出权利要求1-4、7-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4、7-9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10102808.2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4、7-9无效,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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