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硬盘更换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66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5W1175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237359.2
申请日:2011-07-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北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6F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进一步,如果目前的证据也尚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237359.2,申请日为2011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硬盘更换装置,用于适配和固定连接具有标准连接接口的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硬盘更换装置包括盒体、执手部、传动部以及抵顶部;
所述盒体具有顶框和侧框;
所述执手部具有固定转轴,所述执手部通过所述固定转轴可旋转的固定在所述顶框的一端侧;
所述传动部位于所述侧框的邻侧,其一端连接在所述执手部上,且可在所述执手部的推拉下沿所述侧框的方向往复移动,其另一端通过与一导向柱的关联适配滑动连接在所述抵顶部上;
所述抵顶部具有推杆,所述推杆在所述传动部的带动下往复推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硬盘更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执手部进一步包括拉门,所述固定转轴位于所述顶框的端侧,所述拉门固定在所述固定转轴并可绕所述固定转轴旋转。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硬盘更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门上与设置所述固定转轴的一端相对的另一端部上设置一拉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硬盘更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部包括传动杆、导向柱以及定位柱,所述传动部具有所述传动杆的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拉门上,相对的另一端开设一用于对所述传动杆的移动起导向作用的导向槽;
所述定位柱穿插置于所述导向槽中并固定在所述盒体的底框上,当旋转所述拉钮并拉动所述拉门旋转打开时,所述拉门带动所述传动杆沿所述侧框的方向移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硬盘更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杆设置所述导向槽的邻侧开设一与所述导向槽互成夹角的推伸槽;
所述导向柱穿插在所述推伸槽以及所述推杆上,当所述传动杆受力沿所述侧框的方向移动时,所述推伸槽发生相对移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硬盘更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杆进一步包括一用于对硬盘的移动起导向作用的导向凸片,所述导向凸片位于所述推伸槽的邻侧,其随所述传动杆的移动而移动。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硬盘更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杆的端部对应所述定位柱的位置设置有连接孔,所述推杆的端部对应所述导向柱的位置设置有固定孔;
所述定位柱穿插设置于所述导向槽和所述连接孔上,所述推杆的一端部固定在所述定位柱上;
所述导向柱穿插设置于所述推伸槽和所述连接孔上,所述推杆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传动杆上,所述推杆在所述传动杆的传动下在所述盒体内部往复推伸。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硬盘更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杆的端部设置一端头。”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O1255998Y,公开日2009年06月10日;
证据2:CN201097285Y,公开日2000年08月06日;
证据3:CN2896441Y,公开日2007年05月02日;
证据4:CN2O1828856U,公开日2011年05月11日;
证据5:CN2O1383115Y,公开日2010年01月13日;
证据6:CN2O1435O34Y,公开日2010年03月31日;
证据7:CN2O1828855U,公开日2011年05月11日。
请求人认为:
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1 公知技术或惯用手段不具备新颖性;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也属于公知常识,或分别被证据2-7、或证据2-7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分别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2及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3及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4及公知常识、证据5、证据5及公知常识、证据6、证据6及公知常识、证据7、或者证据7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2、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特征为:传动部一端通过与一导向柱的关联适配滑动连接在所述抵顶部上,即给出了一种滑动连接的方式。该区别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3-7或证据1、证据3-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故不具备创造性。
3、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特征为:传动部一端通过与一导向柱的关联适配滑动连接在所述抵顶部上。该区别特征分别被证据1-2、证据4-7或证据1-2、证据4-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故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3、8的附加特征分别被证据1-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告知当事人,由于当庭已充分陈述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当事人提交的任何证据和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7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3.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硬盘更换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硬盘退出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本硬盘退出机构包括硬盘框体、设置于硬盘框体前端的至少一个拉门、设置于硬盘框体侧边且一端与拉门一侧相枢接的第一连动杆以及设置于硬盘框体后端且与第一连动杆另一端相枢接的第二连动杆,第一连动杆与第二连动杆相枢接的一端延伸出两凸耳,且两凸耳上皆设有通孔,第二连动杆一端设有顶持部,另一端枢接于硬盘框体侧边,且于枢接处延伸出与通孔位置相对的枢接部,枢接部与两凸耳通过贯穿通孔的枢轴相枢接,所述通孔为沿第一连动杆延伸方向的长度大于枢轴轴径的滑槽孔。具体实施时,当未打开拉门时,第一连动杆和二连动杆枢接处的枢轴位于滑槽孔一端处,滑槽孔略呈椭圆状,也可以采用其他形状的滑槽孔,只要保证滑槽孔的长度大于枢轴轴径,能为枢轴提供较长距离的滑移空间即可。当欲将硬盘退出时,先旋掀拉门,而与拉门相枢接的第一连动杆即会慢慢向后滑移,从而使枢轴开始滑离滑槽孔一端处,由于第一连动杆略呈椭圆状,具有较长距离的滑移空间,使得第二连动杆在枢轴位于滑槽孔内滑移的过程中,不会受到第一连动杆的推移,直至枢轴持续滑移至滑槽孔的另一端。当枢轴滑移至滑槽孔的另一端时,第二连动杆的枢接部即会开始受到第一连动杆的推移,由于第二连动杆一端枢接于硬盘框体侧边处,因此,第二连动杆即会开始因受到推移而摆动,而第二连动杆的顶持部便会顶持于硬盘的后端处,并开始将硬盘慢慢推移出硬盘框体外,从而完成退出硬盘的过程。
由证据1公开内容可知,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硬盘更换装置,该装置可以适配和固定连接具有标准连接接口的硬盘,其中硬盘框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盒体、拉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执手部、第一连动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部、第二连动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抵顶部;所述硬盘框体也具有顶框和侧框,所述拉门具有固定转轴,拉门通过固定转轴可旋转的固定在所述顶框的一端侧,所述第一连动杆同样位于侧框的邻侧,其一端连接在所述拉门上,且可在拉门的推拉下沿侧框的方向往复移动;所述第二连动杆具有头端的顶持部,所述顶持部在所述传动部的带动下往复推伸。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枢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柱”,第一连接杆的另一端通过一贯穿滑槽孔的枢轴相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另一端通过与一导向柱的关联适配滑动连接在所述抵顶部上”,由此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传动部的另一端通过与一导向柱的关联适配滑动连接在所述抵顶部上”。对此,合议组认为,由权利要求1记载内容可知,其所述的“导向柱”顾名思义为具备导向作用的柱体,并且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导向柱穿插在推伸槽中,基于其位置的改变,实现抵顶部的推杆的往复推伸。而证据1中的“枢轴”是用于实现第一连动杆和第二连动杆的枢接,并不起导向作用,因此证据1中“枢轴”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柱”,其第一连动杆、第二连动杆、枢轴关联配合形成的联动机构也并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传动部、抵顶部、导向柱关联配合形成的联动机构,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部的另一端通过与一导向柱的关联适配滑动连接在所述抵顶部上”。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目前并无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进一步,由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传动部和抵顶部的联动配合。
证据2公开了一种新型硬盘快速插拔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硬盘更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12段至第8第5段,以及附图1-5):支座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盒体),在支座1内设有能容置硬盘的空间2,在支座1的前端设有供硬盘进入空间2内的开口3,在支座1的后端设有与硬盘插接进行信号传递的连接器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用于适配和固定连接硬盘的连接接口),在支座1设有一能够将硬盘与连接器5快速插拔的连动机构4,该连动机构4包括有:一驱动件4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执手部),其设置于所述开口3处、并一端铰接于支座1上,所述驱动件41铰接于前支架H的一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执手部具有固定转轴,所述执手部通过所述固定转轴可旋转的固定在所述顶框的一端侧);一移动连接杆4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传动部),其设置于所述支座1的侧旁、并一端与所述驱动件41铰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传动部位于侧框的邻侧,其一端连接在所述执手部上);一转动杆43,其中部铰接于支座1、其一端与所述移动连接杆42的另一端铰接,其另一端设有第一硬盘推动部431。所述支座1由前支架11、左支架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侧框)、后支架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底框)、右支架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侧框)首尾连接形成(相当于本专利所述盒体具有顶框和侧框)。当驱动件41在向外的拉力作用下绕旋转轴转动时,会带动通过移动连接杆42向后移动,移动连接杆42将转动力传递到转动杆43上,转动杆43绕旋转轴旋转,通过转动杆43上的滑动件432在滑动杆上44的滑槽442内的移动,从而带动滑动杆44向前转动,转动杆43上的第一硬盘推动部431和滑动杆44上的第二硬盘推动部441可推动硬盘向前移动,实现硬盘快速的与连接器5的分离;当驱动件41在向内的推力的作用下,连动机构4做与上述相反方向的运动能够实现硬盘快速的与连接器5的插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传动部可在执手部的推拉下沿所述侧框的方向往复移动)。这样实现了硬盘的方便插接。在本实用新型中第一硬盘推动部431和第二硬盘推动部441都为可旋转的轮子。根据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通过移动连接杆42将转动力传递到转动杆43上,转动杆43绕旋转轴旋转,通过转动杆43上的滑动件432在滑动杆上44的滑槽442内的移动,从而带动滑动杆44向前转动,在将硬盘从硬盘盒中退出或插进时,证据2中仅滑动杆44起到了抵顶部的作用,推动硬盘从盒体中退出或插进,即证据2中移动连接杆42的运动是通过转动杆43来带动滑动杆44运动,移动连接杆42并未通过导向柱直接滑动连接于滑动杆44上,并且移动连接杆42也并未直接带动滑动杆44往复推伸从而推动硬盘从盒体中退出或插进,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部的另一端通过与导向柱的关联适配滑动连接在所述抵顶部上,并且传动部直接带动抵顶部的推杆往复推伸推动硬盘从盒体中退出或插进。由此可见,证据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证据3公开了一种硬盘快速插拔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先将拉门框体2的拉门41旋掀开来,再将一硬盘7至拉门框体2之开孔21置入,并将拉门41盖合于拉门框体2的开孔21,而该拉门后侧的弹片会将硬盘推入,使得硬盘7可与连接器座体5相连接;当使用者欲将硬盘7至硬盘座体1退出时,先拉动拉门41,当拉门41开始旋掀时,而与拉门41相枢接的第一连动件42即会同步带动,由于连动机构4受到支撑架13的支撑,使得第二连动件43以直线方式向后滑移并同步带动第三连动件44,而第三连动件44则会再带动摆动杆45,由于摆动杆45的轴孔451与槽口52的轴孔53通过一定位轴6相枢接,致使该摆动杆45可作摆动的动作,而摆动杆45的顶持部452即会顶持于硬盘7的后端处,当拉门41打开至一角度时,将可使得硬盘7与连接器座体5相分离,即可顺利将硬盘7快速分离的目的。由此可见,证据3的传动部是由第一连动件、第二连动件、第三连动件组成,其与本专利的传动部的结构并不相同,并且证据3中的摆动杆45的轴孔451与槽口52的轴孔53通过一定位轴6相枢接,而枢接和滑动连接属于机械领域中两种不同的连接方式,因此,证据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弹出USB数据卡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连杆140跨接数据卡推动部120和推杆130;为了实现与数据卡推动部120的固定连接,与推杆130的活动连接,连杆140上设置有与第一圆轴121固定连接的轴孔141、与第二圆轴131活动相连的第一滑槽142,以及位于轴孔141与第一滑槽142间用于与定轴150活动相连的第二滑槽143,该第二滑槽143沿连杆140的转动方向设置。在具体应用时,沿数据卡的插入方向推动推杆130的推杆作用端,推杆130通过第二圆轴131带动连杆140以定轴150为轴逆时针旋转并沿定轴150向前滑动;此时,连杆140偏离水平位置,使得第二圆轴131在第一滑槽142内滑动,定轴150顺时针在第二滑槽143内滑动,并在旋转到限定部170时停止转动。由于连杆140与第一圆轴121为固定连接, 当连杆140沿着定轴150活动旋转时会对第一圆轴121产生向下的力,使得数据卡推动部120向下运动,进而将插入的数据卡弹出。由证据4公开内容可知,其中,数据卡推动部120和连杆140所形成的抵顶结构、推杆130所形成的传动部件,以及两者之间的第一圆轴121、第二圆轴131、定轴150关联配合形成的联动机构并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传动部、抵顶部、导向柱关联配合形成的联动机构,因此证据4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证据5公开了一种硬盘取放开关,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包括按钮1、连杆一6、连杆二9、推杆一10、转动块13、推杆二14,前板2上开设有穿孔用于安装按钮1。如图5-6所示,侧板5上设置有卡钩槽道502和上、下两组滑轨503,其中下组滑轨503与推杆一10上开设的滑槽配合,使得推杆一10安装在侧板5上且可以沿滑槽和滑轨移动,同理,上组滑轨503与连杆一6上开设的滑槽配合,使得连杆一6安装在侧板5上且可以沿上方的滑槽和滑轨移动。转动块13和推杆二14安装在盒体15的后端,转动块13包括与盒体15固定的底板134、固定在底板134上的转轴131、安装在转轴131上的转动板133、 固定在转动板133上的推块132。推杆二14具有台阶形,上方台阶放置在转动块的底板134上,下方台阶用于放置硬碟002。推杆二14上设有推板141,转动块13上的转动板133中部装设在转动轴131上,使其可绕转动轴131旋转,在转动板133的一端固定所述的推块132,推块132的位置正对上述推杆一10的后端。而转动板133另一端的侧面正对着推杆二14上的推板141。这样,当推杆一10向后移动后,将推动推块132向后,使得转动板133绕转轴131转动,转动板131就顶住推板141,从而推动推杆二14向前移动,而推杆二14的向前移动将会将放置其上的硬碟002向前推出,使得硬碟002从盒体15中退出。由证据5公开内容可知,其中,将推杆二14和转动块13所形成的抵顶结构、推杆一10、连杆二9和连杆6所形成的传动结构关联配合形成的联动机构并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传动部、抵顶部、导向柱关联配合形成的联动机构,因此证据5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证据6公开了一种硬盘卡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当需要更换硬盘时,操作拉门9向外旋转,拉门9绕门轴3与铰轴42的铰接部旋转,随着拉门9绕门轴3与铰轴42的铰接部向外旋转的幅度的增加,与拉门9扣合的卡扣6进行运动,在持续外力的作用下,与拉门9扣合连接的卡扣6向活动门4的凹槽48内的直线方向上回缩, 当卡扣6一端伸出压背块5的部分脱离第二支架端侧开口内时,活动门4靠近第二支架2的一端与第二支架2脱离,安装在铰轴42根部面向定位滑道12一侧的活动门4上的硬盘弹片11受到硬盘背向活动门4关闭方向的外力,活动门4绕门轴3与校轴42的校接部弹开,硬盘弹出,卡扣6一端伸出压背块5的部分在卡扣弹簧7的作用下重新弹出恢复原位,拉门9在拉门扭簧8的作用下也恢复到了原始的位置,开门操作完成。由证据6公开内容可知,其所公开的硬盘卡固结构中的硬盘弹出结构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传动部、抵顶部、导向柱关联配合形成的联动机构,因此证据6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证据7公开了一种可弹出数据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包括数据卡壳体1和设置在数据卡壳体1内的复位机构,其中,USB数据卡2插在数据卡壳体1内,且具有前后滑动自由度。复位机构包括推杆3、连杆4和弹簧5,推杆3的一端分别向两侧延伸有推出端31和滑动端32;其中,推杆3的推出端31位于所述数据卡壳体1内的前端,即当USB数据卡2插入数据卡壳体1内时,推杆3的推出端31位于USB数据卡2的前端;推杆3的滑动端32与连杆4配合,且具有沿连杆4轴线方向滑动的自由度;连杆4的后端有固定卡,弹簧5套装于连杆4上,位于滑动端32和固定卡之间。由证据7公开内容可知,其所公开的数据卡弹出结构并不包含导向柱等相关结构,其所形成的联动机构也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传动部、抵顶部、导向柱关联配合形成的联动机构,因此证据7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由此可见,证据2-7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上述区别特征“传动部的另一端通过与一导向柱的关联适配滑动连接在所述抵顶部上”,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7之一或证据1结合证据2-7之一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3.1.2以证据2、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由3.1.1的审查意见可知,证据1-7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传动部的另一端通过与一导向柱的关联适配滑动连接在所述抵顶部上”,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证据2与证据1、3-7之一或证据2与证据1、3-7之一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亦或证据3与证据1-2、4-7之一或证据3与证据1-2、4-7之一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3-7之一或证据2结合证据1、3-7之一及公知常识,以及证据3结合证据1-2、4-7之一或证据3结合证据1-2、4-7之一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3.2关于权利要求2-8
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相应证据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基于前述审查意见,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该基础的关于权利要求2-8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2023735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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