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65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5W1170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34580.6
申请日:2017-06-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舟山市泰隆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厚普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付继光
国际分类号:B29C47/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0项权利要求,其中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箱体(10),所述箱体(10)设有安装腔(11)、进料口(12)、出料口(13)和卸渣口(14);
支撑组件(20),所述支撑组件(20)固定安装在所述安装腔(11)内,所述支撑组件(20)形成容料腔(21),所述出料口(13)与所述容料腔(21)相连通,所述支撑组件(20)上设有流道(22),所述流道(22)与所述容料腔(21)相连通;
第一过滤板(31)和第二过滤板(32),两个过滤板上均设有过滤通孔(300),所述第一过滤板(31)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撑组件(20)的第一侧上,所述第二过滤板(32)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撑组件(20)的第二侧上;
第一刮刀(41)和第二刮刀(42),所述第一刮刀(41)的刀片贴合设置在所述第一过滤板(31)的板面上,所述第二刮刀(42)的刀片贴合设置在所述第二过滤板(32)的板面上,且所述第一过滤板(31)、所述第二过滤板(32)与所述安装腔(11)的腔壁之间形成进料容纳腔(50),所述进料口(12)与所述进料容纳腔(50)相连通,且所述卸渣口(14)与所述进料容纳腔(50)相连通;
驱动机构(60),所述驱动机构(60)连接在所述箱体(10)上,所述第一刮刀(41)、所述第二刮刀(42)连接在所述驱动机构(60)的驱动轴(61)上,并随所述驱动轴(61)同步转动。”
请求人于2019年3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一个月内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4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4029373A;
证据2:CN103582516A;
证据3:CN201702916U;
证据4:CN203543080U。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意见陈述,专利权人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顾王建,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师曹小翠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1)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
(2)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4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证据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滤器。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板式不换网过滤器(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和[0029]-[0034]段,图1),包括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箱体),壳体1的外周壁上开设有进料口111、出料口112和排杂口113(相当于本专利的卸渣口);壳体1内固连有一定过滤盘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过滤板),壳体1的内周壁上沿壳体1轴向滑动连接有一动过滤盘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过滤板),定过滤盘2和动过滤盘3上均设有过滤孔25(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滤通孔);定过滤盘2与动过滤盘3的相对侧面之间形成进料腔13(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料容纳腔),另一侧与壳体1内端面之间形成出料腔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容料腔),进料腔13与进料口111、排杂口113相连通,出料腔14与出料口112相连通;壳体1内沿轴心线转动穿设有一转动轴15(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轴),该转动轴15与连接在壳体1上的动力机构7(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机构)相连接;转动轴15在进料腔13内位置固连有一刮刀4(隐含公开了刮刀4与转动轴15同步转动),该刮刀4的刃口分别与定过滤盘2及动过滤盘3的侧面相抵靠。进料口111与出料口112的轴心线在同一直线上,且沿壳体1径向设置,排杂口113的轴心线沿壳体1径向设置,且与进料口111轴心线相垂直,使用状态时,排杂口113位于壳体1的下方,而进料口111与出料口112分别位于两侧,塑料熔体进入后随着刀片42流动,由壳体1进料口111一侧流经壳体1进料腔13的上方,再到另一侧,然后流到壳体1进料腔13的下方,能够使得塑料熔体与杂粒充分的分开。证据1还公开了壳体1包括一端呈开口状的底壳11和盖板12,隐含公开了两者组合形成的安装腔。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过滤器还包括支撑组件,所述支撑组件固定安装在所述安装腔内,所述支撑组件形成容料腔,所述支撑组件上设有流道,所述流道与所述容料腔相连通;第一过滤板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撑组件的第一侧上,所述第二过滤板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撑组件的第二侧上,且第一过滤板、所述第二过滤板与所述安装腔的腔壁之间形成进料容纳腔;刮刀为两个,分别为第一刮刀和第二刮刀,第一刮刀的刀片贴合设置在所述第一过滤板的板面上,第二刮刀的刀片贴合设置在所述第二过滤板的板面上。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证据2也公开了第一、第二内支撑板(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撑组件),过滤板设置在支撑板上,其中塑料熔体从两侧往中间流动,而从中间往两侧和从两侧往中间均为塑料熔体流向的常规选择,当证据1采用从两侧往中间的流向时,必然需要在进料的两侧均设置刮刀,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进料方式不同,本专利是在两个过滤板的外侧设置刮刀,由外向内进料,证据1是两个过滤盘的中间设置刮刀,塑料熔体由内向外流动,因此,两者的区别不仅是刮刀数量上的增加,在证据1的两个过滤板上分别设置刮刀,会相互干涉。证据2进料方式和本专利相同,但是证据2采用反冲刷清除过滤盘的粘附物,而并未设置刮刀,证据1、证据2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过滤流体的过滤元件(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按装配顺序依次为:包括集成的支撑板12的夹紧环10,第一过滤盘30,第一支撑板40,距离保持元件50,第二支撑板40,第二过滤盘30,以及包括集成的支撑板22的夹紧环20。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0015]段的记载,本专利针对现有的无丝网过滤器的过滤板容易受压力而变形甚至开裂且生产产量低的技术问题,采用两个过滤板并在两者之间设置支撑组件,使两个过滤板受到的流体压力相向且相等而相互抵消,使得两个过滤板始终保持平整状态而不易变形,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过滤板的抗变形能力。
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30]段)刮刀4包括固定套41和若干条形刀片42,固定套41固定套41设在转动轴15上,刀片42的两长边沿为刃口,且在刃口上沿长度方向开设有若干半圆形的过滤缺口421,刀片42的一端与固定套41外周壁相固连,另一端向一侧弧形弯折,且弯折方向与刮刀4的转动方向相反,刀片42周向均匀设置,其旋转能够对塑料熔体产生周向推送力,使得塑料熔体在壳体1内周向流动,均匀的在动过滤盘3和定过滤盘2上过滤,而刃口的端部能够到达动过滤盘3和定过滤盘2的边沿位置,因此能够对整个盘面的杂粒进行刮除,同时刃口上的过滤缺口421也能够起到过滤作用,即能够将盘面上的杂粒刮除,又能够让塑料熔体通过,避免使即将进入过滤孔25的塑料熔体重新在进料腔13内周向流转,提高过滤效率,刮刀4的横截面也呈弧形,且凸出一侧朝向刮刀4的旋转方向,因此在刀片42推送塑料熔体的过程中,刀片42侧面会对塑料熔体产生向两侧的推送力,该推送力能够使塑料熔体沿着刀片42侧面相两侧流动,即流向动过滤板和定过滤板,提高过滤效率。并且还明确记载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6]段)由于进料口和出料口均开设在壳体的外周壁上,而动过滤盘与定过滤盘分别位于进料口的两侧,因此塑料熔体从进料口进入时是顺着盘面流动,不会对动过滤盘以及定过滤盘产生正面的冲击,避免变形,提高使用寿命。由此可见,证据1中进料口和进料腔的设置位置以及刮刀的设置位置和形状是其实现防止过滤盘变形、提高使用寿命以及提高过滤效率的关键,证据1与本专利的整体发明构思存在显著差异,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证据1中过滤器的整体结构布局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对此合议组不予支持。
证据2说明书第[0002]-[0011]段记载,针对现有带有多个圆盘过滤器的过滤元件因过滤网沿相反的流动方向未被支撑、可能在反冲刷中撕破而不能采用反冲刷的技术问题,其在设置内支撑板支撑滤网的同时,还附加地设有外支撑板从外侧支撑滤网,从而使得生产运行过程中避免过滤元件弯曲并且因此能实现反冲刷,其中反冲刷运行中通过流动方向的倒转冲刷掉过滤盘的粘附物。由此可见,证据2的过滤盘为滤网,且采用反冲刷来清除其上的粘附物,与证据1和本专利的包括刮刀的无丝网过滤器属于不同的过滤器类型。尽管证据2采用了内支撑板支撑滤网,正常生产运行时塑料熔体由外部经过滤盘进入内支撑板的空隙中,但其发明核心在于增设外支撑板从外侧支撑滤网以便适用反冲刷,且其中并未教导内支撑板和外支撑板能够产生不同的支撑效果。因此,在面临需要提高证据1过滤板的抗变形能力的技术问题时,结合证据2的技术教导和证据1过滤盘内侧设置刮刀的整体技术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是在过滤盘外侧设置支撑板,而难以想到在证据1的过滤盘内侧设置支撑板。此外,虽然从中间往两侧和从两侧往中间均为过滤器中塑料熔体流向可选方向,但塑料熔体的流动方向决定了非丝网过滤器的整体结构布局,根据证据1的整体技术构思,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指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其整体结构布局,更没有动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2来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72073458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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