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现智能显示终端的操作按键背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80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5W1172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358234.3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富军
授权公告日:2015-09-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道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晔
合议组组长:王可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H01H13/8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358234.3,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智能显示终端的操作按键背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含支撑铝架(1)、PCB板(2)、安装螺钉(3)、面膜按键(4)、LED发光二极管(5)、操作按键(6),支撑铝架(1)内部的左端与下端均设置有球形弧面(7),PCB板(2)通过安装螺钉(3)安装在支撑铝架(1)内,数个LED发光二极管(5)、操作按键(6)均间隔的安装在PCB板(2)上,且LED发光二极管(5)设置在球形弧面(7)的正上方,操作按键(6)的正上面设置有面膜按键(4)。”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98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23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096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9月04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对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补正,重新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正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经审查,证据1为专利文献,没有发现影响证据1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现智能显示终端的操作按键背光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按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洗衣机按键,是在电脑板上设有显示灯,通过在按键壳体上设有按动电脑板的按钮的传动件来实现洗衣机按键发光的功能,解决了目前洗衣机的工作状态难以直观判断的问题。洗衣机前控板10的下面为按键区域,在前控板10下面为按键壳体20,在按键壳体腔21内设有电脑板30,电脑板30上设有按钮31,在按键壳体20上有按动所述按钮31的传动件40。传动件40为悬臂式碗状结构,位于按键壳体腔21内,包括碗状体41,在碗状体41的边缘一侧为与按键壳体20连接的悬臂43,在碗状体41的边缘下面设有按压脚42,按压脚42位于按扭31之上。当按动传动件40时, 由于悬臂式的结构,会向下运动一定位移,从而按压脚42会按压到电脑板30上的按钮31,将洗衣机和显示灯32启动。碗状体41的下底面开有通孔45,在电脑板30上设有显示灯。显示灯32的灯光透过透明按键50照到前控板10上不同颜色的彩色按键膜,发出不同颜色的光。另外在透明按键50的上表面中央位置,即透明按键50与前控板按键膜70之间贴有镭射膜60,该镭射膜60的面积小于透明按键50的上表面,使得镭射膜60周围的透明按键50上形成环形透光区52,灯光能够透过周围的环形透光区52散发出来,按键在操作以后发出彩色的亮光,在中间镭射膜的映衬下,显得更加美观。
其中证据1中的洗衣机的面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智能显示终端,电脑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PCB板,按键壳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铝架,电脑板设置在按键壳体内,按钮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按键,带有镭射膜60的透明按键5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面膜按键,显示灯3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LED发光二极管,碗状体4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球形弧面,显示灯32穿过通孔45探出在碗状体41腔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LED发光二极管设置在球形弧面的正上方。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包含安装螺钉,PCB板通过安装螺钉安装在支撑铝架内;(2)发光部件具体为LED发光二极管;(3)数个LED发光二极管、操作按键均间隔的安装在PCB板上;(4)本专利的球形弧面具有均匀反射光线的作用。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PCB板,选择何种发光体作为按键发光部件,如何在布置数个发光按键,如何使得按键光线均匀。
对于区别特征(1),通过安装螺钉固定PCB板并把其固定在支撑框架或壳体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LED发光二极管是本领域常见的发光部件,在按键照明领域有着广泛应用,将显示灯具体选择为LED发光二极管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从证据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证据1的附图1所示的面板中布置有多个按键,证据1附图4公开的一个按键单元中包括了按钮31、显示灯32,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面板上,将多个LED发光二极管、操作按键间隔布置安装,以得到具有多个发光按键的控制面板。
对于区别特征(4),在本领域中将光源设置在碗状结构中使光源光线可以均匀反射后射出是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显示灯32位于碗状体41内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在将证据1中的碗状体设置在实现传动的过程中同时具有均匀反射光线的功能,例如碗状体内表面设置反光涂层等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余证据和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35823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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