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68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5W1168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546050.9
申请日:2017-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小波
授权公告日:2017-1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朱朔
国际分类号:E02D5/52,E02D5/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的情况下,如果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本身并不存在明确的改进动机和教导,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的披露的内容也无法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专利号为201720546050.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5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1日,专利权人为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包括呈筒状的弹卡和呈杆状的插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杆上具有由其下端延伸至中部处的缺口,上述缺口将插杆下端分隔为两个截面呈半圆形的弹片,所述弹片具有弹性且在弹片外侧具有呈锯齿状的啮合部一,上述弹卡内部具有与啮合部一相匹配的啮合部二,在上述弹片的弹力作用下啮合部一与啮合部二能形状紧密的卡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弹片下端均具有平滑过渡的导入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入部为弹片下端处的圆角。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入部为弹片下端处的倒角。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啮合部一与啮合部二呈面接触。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上述啮合部二靠近于弹卡上端处。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卡下端具有与外界相通的通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内径小于弹卡内径且在两者之间连接处具有呈圆锥状的排污部。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杆上具有呈环形凸出的凸环,所述凸环能抵靠在上述弹卡端部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卡上端口处具有向外侧凸出的加强沿,上述凸环抵靠在加强沿上。”
针对本专利,吴小波(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9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5日、公开号为CN16767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95974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公开日为2005年10月5日、公开号为CN16767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4:公开日为2005年10月5日、公开号为CN16767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5:公开日为2005年10月5日、公开号为CN167676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6:公开日为2005年10月5日、公开号为CN16767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7:公开日为2005年10月5日、公开号为CN16767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85717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85717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或者附件3-7分别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或是被附件1-9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2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2019年4月8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能形状紧密的卡接”修改为“能形成紧密的卡接”,其余权利要求未作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包括呈筒状的弹卡和呈杆状的插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杆上具有由其下端延伸至中部处的缺口,上述缺口将插杆下端分隔为两个截面呈半圆形的弹片,所述弹片具有弹性且在弹片外侧具有呈锯齿状的啮合部一,上述弹卡内部具有与啮合部一相匹配的啮合部二,在上述弹片的弹力作用下啮合部一与啮合部二能形成紧密的卡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弹片下端均具有平滑过渡的导入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入部为弹片下端处的圆角。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入部为弹片下端处的倒角。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啮合部一与啮合部二呈面接触。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上述啮合部二靠近于弹卡上端处。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卡下端具有与外界相通的通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内径小于弹卡内径且在两者之间连接处具有呈圆锥状的排污部。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杆上具有呈环形凸出的凸环,所述凸环能抵靠在上述弹卡端部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卡上端口处具有向外侧凸出的加强沿,上述凸环抵靠在加强沿上。”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附件1-7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组成结构和工作原理均不同,附件1、3-7之一与附件2之间也没有结合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4月15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31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9年5月10日,请求人针对本案合议组2019年4月15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无异议,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坚持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具体评述方式同请求书书面意见;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9的公开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的“能形状紧密的卡接”修改为“能形成紧密的卡接”,其余权利要求未作修改。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予以接受。
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授权公告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附件1-9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附件1-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的情况下,如果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本身并不存在明确的改进动机和教导,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的披露的内容也无法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用插杆弹片的自身弹力恢复形变来实现卡接,即弹片在受挤压先向内形变后用其自身弹力向外回弹恢复原来形状来实现啮合部一与啮合部二相卡接;而附件1是用双头膨胀啮合体3的膨胀体的被动形变来实现卡接,即胀销2迫使双头膨胀啮合体3的膨胀体向外弹性变形,来实现双头膨胀啮合体3壁上的顺齿结构与涨拉螺帽1腔壁的倒齿结构相卡接。附件2给出了用插杆弹片的自身弹力恢复形变来实现卡接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2中的技术启示应用到附件1上是容易想到的。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附件3-7分别与附件2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与上述附件1、2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方式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必须具有胀销2,因为涨拉螺母1的膨胀腔6带有锥度,腔体下大上小,必须通过胀销2才能让双头膨胀啮合体3的侧壁与膨胀腔6的侧壁紧密卡接。附件2只公开了插杆40具有凹槽42以使其具有弹性,可以将插杆40插入中间螺母30中。即使将附件1和2结合,即将附件2的插杆40插入附件1的涨拉螺帽1的膨胀腔6中,由于膨胀腔6带有锥度,其弹性也无法利用,还是必须使用胀销2来使双头膨胀啮合体3的侧壁挤向膨胀腔6的侧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7分别与附件2结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的预制桩连接件。
附件1公开了一种双头膨胀啮合体接桩扣及预制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第2段,图1-7):双头膨胀啮合体接桩扣由两个涨拉螺帽1、双头膨胀啮合体3及胀销2构成,对接时,双头膨胀啮合体3的膨胀体在胀销2的作用下膨胀在两个涨拉螺帽1中的膨胀腔6内且与膨胀腔壁的啮合齿膨胀啮合,见附图1。涨拉螺帽1的帽口内侧为强拉丝扣7、帽底的中心开有钢筋孔4,钢筋孔的周边为钢筋墩头卡台5,卡台与强拉丝扣间为膨胀啮合腔6且膨胀啮合腔6的壁呈倒齿结构,见附图2。膨胀腔6带有锥度,腔体呈下大上小;强拉丝扣7起强拉钢筋的作用;双头膨胀体3的膨胀体的导向通道的壁上纵向开有1条或2条或多条膨胀导向线槽8。双头膨胀啮合体的壁上的啮合齿呈顺齿结构且与涨拉螺帽1中膨胀啮合腔6壁的倒齿形成膨胀结合。双头膨胀体3的膨胀体的中心有胀销孔9。双头膨胀体3由胀销2、两个膨胀体构成,两膨胀体为整体结构,膨销2的头部插在膨胀体上端中心导向通道9内,导向通道的壁上纵向开有1条或2条或多条膨胀导向线槽8,为了便于双头膨胀体3中的膨胀体瞬间插入涨拉螺帽中的膨胀腔6内,将双头膨胀体3的膨胀体的端部的接角边倒掉一圈,见附图3。涨拉螺帽1、双头膨胀啮合体3和胀销2采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作。双头膨胀体中的膨胀体(特别是膨胀体上的顺齿啮合结构)在受到其胀销的强行插入后能够在涨拉螺帽的膨胀腔内瞬间膨胀变形与膨胀腔的倒齿壁形成啮合,膨胀体端部的胀销是膨胀体得以瞬间膨胀撑开的根本,它形似锥形——下尖上粗,插入膨胀体后,能够将膨胀体沿其膨胀导向线槽瞬间撑开,产生永久变形,永久锁定在顶拉螺帽的膨胀腔内。
附件3公开了一种双头插入膨胀啮合体接桩扣及预制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第4段,图1-7):膨胀啮合齿套12位于涨拉螺帽1的膨胀腔6内,对接时,双头膨胀啮合体3的膨胀体在胀销2的作用下膨胀啮合在涨拉螺帽1中的膨胀啮合齿套12内,涨拉螺帽1的帽口内侧为强拉丝扣(7)、帽底的中心开有钢筋孔4,钢筋孔的周边为钢筋墩头卡台5,卡台与强拉丝扣间为膨胀啮合腔6,膨胀啮合齿套12内齿呈倒齿结构。双头膨胀啮合体的壁上呈顺齿结构且与涨拉螺帽1中膨胀啮合齿套13中的倒齿膨胀啮合。膨胀啮合腔6带有锥度,腔体呈下大上小。双头膨胀啮合体3的膨胀体的导向通道的壁上纵向开有1条或2条或多条膨胀导向线槽8,双头膨胀啮合体3的膨胀体的中心有胀销孔9。双头膨胀体中的膨胀体(特别是膨胀体上的顺齿啮合结构)在受到其胀销的强行插入后能够在涨拉螺帽的膨胀腔内瞬间膨胀变形与膨胀腔的倒齿壁形成啮合,膨胀体端部的胀销是膨胀体得以瞬间膨胀撑开的根本,它形似锥形——下尖上粗,插入膨胀体后,能够将膨胀体沿其膨胀导向线槽瞬间撑开,产生永久变形,永久锁定在顶拉螺帽的膨胀腔内。
附件4公开了一种上螺下顶膨胀啮合体接桩扣及预制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权利要求1-9,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5页第5段,图1-10):上述接桩扣由涨拉螺帽(3)、膨胀啮合螺丝(4)顶拉螺帽(5)及胀销(6)构成,涨拉螺帽(3)旋接在膨胀啮合螺丝(4)的螺丝段,对接时,膨胀啮合螺丝(4)的膨胀齿段在胀销(6)的作用下膨胀啮合在顶拉螺帽(5)中的膨胀啮合腔内。顶拉螺帽(5)内的膨胀啮合腔(10)带有锥度且膨胀啮合腔(10)的壁呈倒齿结构,膨胀啮合腔(10)下大上小,膨胀啮合螺丝的膨胀齿段呈顺齿结构且与顶拉螺帽(5)中膨胀啮合腔(10)壁的倒齿啮合,胀销(6)的头部插在膨胀齿段上端中心导向通道(13)内,导向通道的壁上纵向开有1条或2条或多条膨胀导向线槽(14)。膨胀啮合螺丝中的膨胀齿段在受到胀销的强行插入后能够在顶拉螺帽中的膨胀啮合腔内瞬间膨胀变形,膨胀啮合螺丝膨胀齿段端部的胀销是膨胀齿段得以瞬间膨胀撑开的根本,它形似锥形——下尖上粗,插入膨胀齿段后,能够将膨胀齿段沿其膨胀导向线槽瞬间撑开,产生永久变形,永久锁定在顶拉螺帽的膨胀啮合腔内。
附件5公开了一种上螺下顶膨胀啮合体接桩端板及预制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权利要求1-9,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5页第5段,图1-10):上螺下顶膨胀啮合体接桩端板包括端板(19)和(20),2个或多个涨拉螺帽(3)分布在端板(19)上,膨胀啮合螺丝(4)中的螺丝段旋接在涨拉螺帽(3)内,2个或多个顶拉螺帽(5)圆周分布在端板(20)上,对接时,膨胀啮合螺丝(4)的膨胀齿段在胀销(6)的作用下膨胀啮合在顶拉螺帽(5)中的膨胀啮合腔内。顶拉螺帽(5)内的膨胀啮合腔(10)带有锥度且膨胀啮合腔(10)的壁呈倒齿结构,膨胀啮合腔(10)下大上小;膨胀啮合螺丝(4)由胀销(6)、膨胀齿段(16)和螺丝段(15)构成,膨胀齿段(16)和螺丝段(15)为整体结构,膨胀啮合螺丝的膨胀齿段呈顺齿结构且与顶拉螺帽(5)中膨胀啮合腔(10)腔壁的倒齿啮合,胀销(6)的头部插在膨胀啮合体上端中心导向通道(13)内,导向通道的壁上纵向开有1条或2条或多条膨胀导向线槽(14)。膨胀啮合螺丝中的膨胀体在受到胀销的强行插入后能够在顶拉螺帽中的膨胀啮合腔内瞬间膨胀变形,膨胀啮合螺丝膨胀体端部的胀销是膨胀体得以瞬间膨胀撑开的根本,它形似锥形——下尖上粗,插入膨胀体后,能够将膨胀体沿其膨胀导向线槽瞬间撑开,产生永久变形,永久锁定在顶拉螺帽的膨胀啮合腔内。
附件6公开了一种膨胀啮合体接桩扣及预制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权利要求1-9,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5页第5段,图1-10):所述接桩扣由涨拉螺帽(3)、膨胀啮合螺丝(4)及顶拉螺帽(5)构成,涨拉螺帽(3)旋接在膨胀啮合螺丝(4)的螺丝段,啮合齿套(19)位于顶拉螺帽(5)膨胀腔(10)内,对接时,膨胀啮合螺丝(4)的膨胀齿段在胀销(6)的作用下膨胀啮合在顶拉螺帽(5)中的啮合齿套内。膨胀腔(10)中的啮合齿套(19)内的齿呈倒齿结构,膨胀腔(10)下大上小;顶拉螺帽(5)上部的丝扣(9)为强拉丝扣。膨胀啮合螺丝(4)由胀销(6)、膨胀啮合体(16)和螺丝(15)构成,膨胀啮合体(16)和螺丝(15)为整体结构,膨胀啮合螺丝的膨胀齿段呈顺齿结构且与顶拉螺帽(5)中啮合齿套(21)内的倒齿啮合,胀销(6)的头部插在膨胀啮合体上端中心导向通道(13)内,导向通道的壁上纵向开有1条或2条或多条膨胀导向线槽(14)。膨胀啮合螺丝中的膨胀齿段在受到胀销的强行插入后能够在顶拉螺帽中的啮合齿套内瞬间膨胀变形,膨胀啮合螺丝膨胀齿段端部的胀销是膨胀齿段得以瞬间膨胀撑开的根本,它形似锥形——下尖上粗,插入膨胀齿段后,能够将膨胀齿段沿其膨胀导向线槽瞬间撑开,产生永久变形,永久锁定在顶拉螺帽的膨胀腔内。
附件7公开了一种膨胀啮合体接桩端板及预制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权利要求1-9,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6页第3段,图1-10):上述膨胀啮合体接桩端板包括端板(19)和(20),其特征是:2个或多个涨拉螺帽(3)分布在端板(19)上,膨胀啮合螺丝(4)中的螺丝段旋接在涨拉螺帽(3)内,2个或多个顶拉螺帽(5)圆周分布在端板(20)上,啮合齿套(21)位于顶拉螺帽(5)的膨胀腔(10)内,对接时,膨胀啮合螺丝(4)的膨胀齿段在胀销(6)的作用下膨胀啮合在顶拉螺帽(5)中的啮合齿套内。顶拉螺帽(5)内的膨胀腔(10)内的啮合齿套(21)呈倒齿结构,膨胀腔(10)下大上小;膨胀啮合螺丝(4)由胀销(6)、膨胀齿段(16)和螺丝段(15)构成,膨胀齿段(16)和螺丝段(15)为整体结构,膨胀啮合螺丝的壁呈顺齿结构且与顶拉螺帽(5)中啮合齿套(21)内的倒齿啮合,胀销(6)的头部插在膨胀齿段上端中心导向通道(13)内,导向通道的壁上纵向开有1条或2条或多条膨胀导向线槽(14)。膨胀啮合螺丝中的膨胀齿段在受到胀销的强行插入后能够在顶拉螺帽中的膨胀腔内瞬间膨胀变形,膨胀啮合螺丝膨胀齿段端部的胀销是膨胀齿段得以瞬间膨胀撑开的根本,它形似锥形——下尖上粗,插入膨胀齿段后,能够将膨胀齿段沿其膨胀导向线槽瞬间撑开,产生永久变形,永久锁定在顶拉螺帽的膨胀腔内的啮合齿套内。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与附件1、3-7的区别均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是在插杆下端部分隔成两个截面呈半圆形的弹片的弹力作用下使弹片外侧呈锯齿状的啮合部一与弹卡内部与之相匹配的啮合部二形成紧密的卡接,而附件1、3-7均是用胀销2迫使膨胀啮合体的膨胀体向外弹性变形来实现膨胀啮合体壁上的顺齿结构与螺帽腔壁的倒齿结构相卡接。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膨胀啮合体接桩扣结构并保证连接的稳定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2给出了用插杆弹片的自身弹力恢复形变来实现卡接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2中的上述技术手段应用到附件1上是容易想到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应用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管桩中的连接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02-0027段,图1-3):其包括大螺母10、小螺母20以及用于连接大、小螺母的中间螺母30和插杆40,其中,所述中间螺母30设置在所述大螺纹面向小螺母20的一侧开口处,且与大螺纹以螺纹方式进行连接固定;所述插杆40一侧的外周面开设为螺纹面,以与小螺母20进行连接固定,所述插杆40另一侧的外周面上开设有环槽41,用于容纳装配至大螺母10上的中间螺母30,并在该插杆40邻近环槽41的一侧端面开设有凹槽42,以使插杆40在插入装配有中间螺母30的大螺母10上时,该插杆40的端部会受中间螺母30的挤压而发生形变,亦即为了该插杆40可顺利插入中间螺母30内,然后通过插杆40上开设有的环槽41与中间螺母30之间的抵接配合实现将该插杆40的另一侧限位在中间螺母30上,而中间螺母30装配在大螺母10上,这样就实现了将插杆40固定在大螺母10上的作用。
首先,附件1、3-7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根据前文所述内容可知,附件1、3-7的螺帽内腔均是下大上小,带有锥度,插杆的膨胀体(特别是膨胀体上的顺齿啮合结构)在受到其胀销的强行插入后在螺帽的膨胀腔内瞬间膨胀变形与膨胀腔的倒齿壁形成啮合,从而膨胀变形后的插杆膨胀体能够牢牢地被锁定在膨胀腔内,并且附件1、3-7的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第2段中均明确指出,膨胀体端部的胀销是膨胀体得以瞬间膨胀撑开的根本,它形似锥形——下尖上粗,插入膨胀体后,能够将膨胀体沿其膨胀导向线槽瞬间撑开,产生永久变形,永久锁定在顶拉螺帽的膨胀腔内。由此可见,由于胀销是附件1、3-7中实现插杆与螺帽紧密连接所必不可少的重要部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简化膨胀啮合体接桩扣结构并保证连接的稳定性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取消胀销。其次,根据附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在插杆端部开槽并依靠插杆端部自身的弹性形变实现插杆与螺帽之间的抵接配合,但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2的这种依靠插杆端部自身弹性形变实现抵接的方式应用于附件1、3-7中,由于附件1、3-7中的螺帽的膨胀腔均下大上小,带有锥度,在不借助胀销的外力作用下仅依靠插杆端部自身弹性形变无法使插杆膨胀体外壁上的顺齿结构与螺帽内腔壁的倒齿结构直接形成紧密的卡接,也即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7分别与附件2结合均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无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10
请求人认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或被附件1-9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文所述,无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7分别与附件2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基于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述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的基础上维持第20172054605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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