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层地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52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5W1171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358083.7
申请日:2014-06-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鑫
授权公告日:2014-1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北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E04F15/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多层地板”的20142035808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6月30日,专利权人为河北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层地板,包括依次固定连接的缓冲层(1)、防滑层(2)、饰面层(3)、耐磨层(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滑层(2)的上表面沿宽度方向等间隔设置有多个防滑凸棱(5),防滑凸棱(5)的上表面与饰面层(3)的下表面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层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缓冲层(1)内设置有多个缓冲块(6),所有的缓冲块(6)等间隔排列形成矩形阵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层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缓冲块(6)的形状为工字型或圆柱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层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饰面层(3)和耐磨层(4)之间设置有场地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多层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场地线为羽毛球场地线、排球场地线、篮球场地线或足球场地线。”
针对本专利,李鑫(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30143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947722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而后请求人于2019年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补充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71156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公开日2013年1月9日、公开号为CN102864897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30958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08226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4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899541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9237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7:公开日1994年 7月7日、公开号为DE4211848C2的德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8:申请公布日2013 年1月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869843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防滑凸棱上表面与饰面层下表面固定连接,并不能增大防滑层的摩擦因数,不能很好的增强防滑效果,因而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5涉及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也缺少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或3或4或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4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表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2)请求人放弃2019年3月20日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所使用的附件1、2,并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2019年4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具体意见。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8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要实现“增大防滑层和饰面层之间的摩擦力”的技术效果是通过“防滑层的上表面沿宽度方向等间隔设置多个与饰面层固定连接的防滑凸棱”实现的。但由于防滑凸棱上表面与饰面层下表面固定连接,并不能增大防滑层的摩擦因数,相反的,由于防滑层和饰面层之间的接触面积减小,其摩擦力反而会降低,并不能达到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涉及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且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防滑层的上表面设置多条防滑凸棱,会使得防滑层的上表面变得粗糙,相比光滑的防滑层上表面其具有更大的摩擦因数;本专利的地板在完好无损时,防滑层的防滑凸棱的上表面与饰面层的下表面固定连接,而当使用一段时间后,二者之间的固定连接被削弱、连接牢固度不佳时,防滑层与饰面层之间就会产生相对运动的趋势,此时,防滑凸棱的存在就使得防滑层与饰面层间的摩擦力增大了,从而起到了对饰面层的防滑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和概括的,同时也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基于此,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其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时也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或3或4或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层地板,包括依次固定连接的缓冲层(1)、防滑层(2)、饰面层(3)、耐磨层(4)。证据1公开了一种工艺塑胶地板,其自底层向上依次包括缓冲层1和玻璃纤维加强层2,此玻璃纤维加强层2之上设置复合图案层,此复合图案层包括图案层3-1和设置在此图案层3之上的透明的防滑耐磨层3-2(参见其说明书第12、13段和附图1)。
经对比,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防滑层(2)的上表面沿宽度方向等间隔设置有多个防滑凸棱(5),防滑凸棱(5)的上表面与饰面层(3)的下表面固定连接。上述特征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
(1)证据2公开了一种防滑缓冲木地板,包括木地板本体1,所述木地板块本体的底面紧密配合连接一弹性垫2,所述木地板块本体的上面粘贴一防滑层3,所述木地板块本体的底面设置有凹槽,弹性垫上设置有与木地板块本体上的凹槽相配合的凸槽,通过凹槽和凸槽使木地板块本体和弹性垫紧密配合连接。所述防滑层上设有多个凸起301,减小了使用者滑倒的风险,能够起到很好的防滑作用(参见其说明书第10-12段及附图1)。
请求人认为,弹性垫上的与凹槽相配合的凸槽相当于本专利的防滑凸棱,也具有增大摩擦的作用,给出了技术启示;还认为,地板表面的防滑层上设有多个凸起301,也起到增大摩擦力的作用,给出了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2中的弹性垫上的凸槽和本体上的凹槽相配合,是为了使木地板块本体和弹性垫紧密配合连接,相当于二者之间的连接定位构造,并非为了增大二者之间的摩擦力;此外,防滑层上设置的多个凸起301是置于地板的表面的,而本专利的防滑凸棱是设置于防滑层上,并位于防滑层与饰面层之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虽然可以由证据2得知增大摩擦力可以采用设置防滑凸起的技术手段,但并不会获得将防滑凸起设置于层与层之间的结合表面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启示。
(2)证据3公开了一种双面复合塑胶地板,包括上表层1和下垫层2,上表层1定位连接在下垫层2之上,上表层1的上端面与下端面都附有耐磨层3,上表层1通过其底部的卡块4置于下垫层2上的卡槽5内,来实现上表层1和下垫层2的固定连接(参见其说明书第10段及附图1)。
请求人认为,卡块4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防滑凸棱5;卡块4置于卡槽5内,实现上表层1和下垫层2的固定连接,以增加上表层1和下垫层2的摩擦力,起到防止两个层相对滑动的作用,给出了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3中的上表层1底部的卡块4置于下垫层2上的卡槽5内,是用来实现上表层1和下垫层2的固定连接,相当于二者之间的连接定位构造,并非为了增大二者之间的摩擦力。因此,证据3没有给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启示。
(3)证据4公开了一种PVC运动地板,包括TPU处理层1、PVC耐磨层2、纤维加强层3和发泡缓冲层4,在纤维加强层3中包括一层网格布3.1;在PVC耐磨层2下加一层PET连接层5,在PET连接层5中设有波浪形玻璃纤维布6。在使用中PVC运动地板的层与层不易产生分离移动,性能稳定好,使用寿命长(参见其说明书第8、10段及附图1)。
请求人认为,波浪形玻璃纤维布两侧是凹凸层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防滑凸棱,给出了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波浪形玻璃纤维布本身由于是波浪形的,因此其上下表面均是凹凸构造,该凹凸构造与本专利的防滑凸棱结构差异较大,同时其埋置在PET连接层5之中并不起到增加层与层之间摩擦力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4也没有给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启示。
(4)证据5公开了一种复合无声防滑地板,包括聚氨酯材料层1,陶瓷质地下层2,陶瓷质地下层2其上表面具有十字形的凹槽;聚氨酯材料层1下表面具有吻合凹槽的凸起,连接关系是聚氨酯材料层1的凸起和陶瓷质地下层2的凹槽吻合连结;聚氨酯材料层1上表面四个角处开有防滑槽3。使用十字槽定位,上下两层不会相对滑动、对位准确;使用聚氨酯材料后使得在上面走动或拖动物件时不易发出声响,减少了室内环境中的噪音;聚氨酯材料层1上开有防滑槽,可以防滑(参见其说明书第10段及附图1)。
请求人认为,十字形的凸起相当于防滑凸棱,给出了技术启示;还认为,聚氨酯材料层1上表面四个角处开有防滑槽3,也起到增大摩擦力的作用,给出了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5中的十字形凹槽与十字形凸起配合的构造,是使上下两层不会相对滑动、对位准确,相当于二者之间的连接定位构造,并非为了增大二者之间的摩擦力。此外,聚氨酯材料层1上表面四个角处开设的防滑槽3是置于地板表面的,而本专利的防滑凸棱是设置于防滑层上,并位于防滑层与饰面层之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虽然可以由证据5得知增大摩擦力可以采用设置防滑槽的技术手段,但并不会获得将防滑凸起设置于层与层之间的结合表面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5也没有给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2-5均没有给出关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或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所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由于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的,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此外,由于请求人仅使用证据6-8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证据6-8加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35808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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