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顶驱-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顶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53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4W1087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251290.9
申请日:2010-08-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0-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E21B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且上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10251290.9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8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专利权人为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顶驱,包括电机(6)、主轴(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6)与其上方的提升箱体(4)连接,所述提升箱体(4)上设置有转动承重装置(16),所述转动承重装置(16)连接于主轴(2)上,所述提升箱体(4)为箱体式结构,其箱体的外部下端与电机(6)的定子外壳体(5)连接,所述提升箱体(4)内部的转动承重装置(16)上方设置有盘刹组件(3),所述盘刹组件(3)的盘刹(17)连接于主轴(2)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顶驱,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升箱体(4)上设置有顶驱提环(1),所述顶驱提环(1)与所述提升箱体(4)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顶驱,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承重装置为轴承(14),所述轴承(14)设置于提升箱体(4)的内底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顶驱,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2)通过涨套(8)连接有电机转子(7),所述主轴(2)通过胀套(8)与盘刹组件(3)的盘刹(17)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顶驱,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升箱体(4)的外侧连接有顶驱液压控制装置(15)。”

针对本专利,北京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0757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号为US4529045,公开日为1985年07月16日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了本发明是要提供一种电机外壳体不受钩载、跳钻等交变应力影响的顶驱,第0006段记载了由于采用本专利的结构,使得提升箱体承受钩载、扭矩、跳钻等复杂的交变应力,避免了电机壳体受到钩载和跳钻等情况的复杂交变应力的影响,第0023段记载了盘刹组件3在起作用的时候限制主轴2的转动,盘刹组件3把扭矩传递到提升箱体4上,从而使得提升箱体4承受扭矩。然而定子外壳体5与提升箱体4固定连接,其自然承受提升箱体4传递的扭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即: 当箱体与电机外壳体连接,不论跳钻还是钩载均通过力的相互作用传导到电机外壳体,显然与说明书提到电机外壳体不受跳钻、钩载等交变应力影响相互矛盾。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箱体与电机外壳体连接,这样连接不论跳钻还是钩载均通过力的相互作用传导到电机外壳体,进而与说明书提到电机外壳体不受跳钻、钩载等交变应力影响相互矛盾。因而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的下列技术特征含义不清楚:①所述电机(6)与其上方的提升箱体(4)连接,所述提升箱体(4)上设置有转动承重装置(16);②所述提升箱体(4)为箱体式结构,其箱体的外部下端与电机(6)的定子外壳体(5)连接。
权利要求21中的下列技术特征含义不清楚:所述提升箱体(4)上设置有顶驱提环(1)。
权利要求1中,无法通过其描述具体知道提升箱体的下部设置转动承重装置(16)的具体位置,转动承重装置(16)具体是什么部件并不清楚;而在权利要求2中,也无法通过描述得知提升箱体的上部设置顶驱提环(1)的具体位置。所属技术人员没办法通过权利要求1、2描述得知提升箱体具体是结构图中哪个部分,权利要求1、2并没有清楚的限定要保护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也同样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中涨套(8)与胀套(8)均采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但是文字并不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为同一部件不清楚。
(4)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0023段的内容可以判断,提升箱体4的内底部设置有轴承14以及转动承重装置(16),结合附图1可知,轴承14以及转动承重装置(16)两者结合一起才能解决“提升箱体承受钩载、扭矩、跳钻等复杂的交变应力”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l、证据l结合证据2或者证据l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也被证据2公开,并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大部分被证据1公开,而采用胀套进行装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也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0008段的记载,顶驱提环必须与提升箱体连接,使得提升箱体通过顶驱提环固定在机架上边才能解决“使得整个提升箱体能够固定,从而承受钩载、扭矩、跳钻等复杂的交变应力”的技术问题。如果顶驱提环与提升箱体之外的部分连接,则电机壳体仍会受到钩载和跳钻等的影响。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首先,权利要求4中,涨套(8)与胀套(8)均采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但是文字并不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为同一部件不清楚。其次,综合权利要求4和说明书第002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涨套(8)位于电机(6)内部,从而“电机转子7与主轴1通过涨套8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可以确定,提升箱体(4)位于电机(6)上方,盘刹(17)位于提升箱体(4)内部。那么位于电机(6)内部的涨套(8)不可能与位于提升箱体内的盘刹(17)发生作用,从而“与盘刹组件(3)的盘刹(17)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位于电机(6)内部的涨套(8)如何与位于提升箱体内的盘刹(17)发生作用,因此权利要求4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表示在口头审理后不再针对该意见陈述书提交书面意见。
(2)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证据:《顶部驱动钻井装置 操作指南》的封面、版权页、封底、第22-32、98-99页的复印件,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2010年3月第1次印刷。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实后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需要在口头审理后核实该公知常识性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并表示会在口头审理后2个工作日内针对核实结果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未提交,则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3)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为:
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5)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顶部驱动钻井装置 操作指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证据2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顶部驱动钻井装置 操作指南》的相关页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专利权人认为其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认为,在该证据的内容提要中记载了“本书既可作为顶驱装置现场作业人员操作和维护的参考资料,也可以作为培训教材,同时可供相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考使用”,因此该证据属于本领域的技术手册,属于公知常识证据。该公知常识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于证明相关技术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定子外壳体5与提升箱体4固定连接,其自然承受提升箱体4传递的扭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即:当箱体与电机外壳体连接,不论跳钻还是钩载均通过力的相互作用传导到电机外壳体,显然与说明书提到电机外壳体不受跳钻、钩载等交变应力影响相互矛盾。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的提环都是连接在电机定子外壳体上,使得电机外壳体承受钩载、扭矩、跳钻等复杂的交变应力,导致电机壳体尺寸较大,需要做的很坚固,增加了电机本体重量。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专利通过设置提升箱体,使得通过提升箱体来承受来自提环的力,并在提升箱体中设置转动承重装置承受主轴的重量和钩载,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虽然本专利的定子外壳体5与提升箱体4固定连接,但本专利的定子外壳体5是通过螺栓连接在提升箱体外侧,并不处于钩载、跳钻等交变应力的力传递路径上,因而不会受到钩载、跳钻等交变应力。可见,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1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机(6)与其上方的提升箱体(4)连接,所述提升箱体(4)上设置有转动承重装置(16)”和“所述提升箱体(4)为箱体式结构,其箱体的外部下端与电机(6)的定子外壳体(5)连接”未清楚描述提升箱体的下部设置转动承重装置(16)的具体位置,转动承重装置(16)具体是什么部件并不清楚。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也同样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提升箱体(4)上设置有顶驱提环(1)”未清楚描述提升箱体的上部设置顶驱提环(1)的具体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4中,涨套(8)与胀套(8)均采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不清楚是否为同一部件。其次,结合权利要求4和说明书第002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涨套(8)位于电机(6)内部,而根据权利要求1可以确定提升箱体(4)位于电机(6)上方,盘刹(17)位于提升箱体(4)内部,那么位于电机(6)内部的涨套(8)不可能“与盘刹组件(3)的盘刹(17)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位于电机(6)内部的涨套(8)如何与位于提升箱体内的盘刹(17)发生作用,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电机(6)与其上方的提升箱体(4)连接,所述提升箱体(4)上设置有转动承重装置(16)”和“所述提升箱体(4)为箱体式结构,其箱体的外部下端与电机(6)的定子外壳体(5)连接”,同时还记载了“所述提升箱体(4)内部的转动承重装置(16)上方设置有盘刹组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技术特征能知晓转动承重装置设置在提升箱体内部位于盘刹组件下方;同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24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转动承重装置是具有承载作用且允许主轴相对转动的部件,例如轴承或安装在主轴与提升箱体结合处的滚子或其他装置。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应地,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3-5因基于引用关系而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提升箱体(4)上设置有顶驱提环(1)”清楚限定了顶驱提环设置在提升箱体上,其含义是清楚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3)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定权利要求4中的胀套是明显笔误,其就是涨套,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确定主轴是通过两个涨套分别与电机转子7和盘刹17相连,而非是通过位于电机6内部的涨套与盘刹组件3的盘刹17连接。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4.2 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箱体与电机外壳体连接,这样连接不论跳钻还是钩载均通过力的相互作用传导到电机外壳体,进而与说明书提到电机外壳体不受跳钻、钩载等交变应力影响相互矛盾。因而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基于上面第3部分中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所分析的相同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2-5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轴承14以及转动承重装置16两者结合一起,以及顶驱提环必须与提升箱体连接,使得提升箱体通过顶驱提环固定在机架上边,才能解决“提升箱体承受钩载、扭矩、跳钻等复杂的交变应力”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的提环都是连接在电机定子外壳体上,使得电机外壳体承受钩载、扭矩、跳钻等复杂的交变应力,导致电机壳体尺寸较大,需要做的很坚固,增加了电机本体重量。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专利通过设置提升箱体,使得通过提升箱体来承受来自提环的力,并在提升箱体中设置转动承重装置承受主轴的重量和钩载,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关于提升箱体、转动承重装置和主轴等相关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可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足以使其区别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6、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立式交流异步顶驱电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3):
“一种立式交流异步顶驱电机,包括定子装配11及其两端安装的上端盖9和下端盖16、定子装配11中间的转子装配12,转子装配12的转轴20分别通过非传动端轴承8和传动端轴承15与上端盖9和下端盖16配合,转轴20非传动端轴端伸出上端盖9且转轴20非传动端上还套有四点接触球轴承5。
四点接触球轴承5的具体安装结构为,上端盖9上固定有轴承箱6,四点接触球轴承5位于轴承箱6内,轴承箱6上设有压在四点接触球轴承5上的前外轴承盖4,四点接触球轴承5下方还设有挡圈7。转轴20在上端盖9下方的位置套有前内封环10。
上端盖9上方设有风机1,风机1与上端盖9连通。
如图2所示意,定子装配11的机座铁心包括两端的前压圈22和后压圈25,两压圈之间设有叠压在一起的定子冲片24,穿过定子冲片和压圈的周边设有至少一个连接螺杆27,定子冲片24周侧开有至少一个槽,槽内固定有焊接在前压圈22和后压圈25之间的拉板23。
连接螺杆27为四个或八个,槽为四个或八个。
定子冲片24为正方形。连接螺杆27分布于矩形的定子冲片的四角,槽均匀分布于矩形的定子冲片的四个边上。定子冲片24上开有通风孔26。
转子装配12的转子铁心采用圆形冲片,通过转子键叠压在转轴上,并通过圆螺母锁紧在转轴上。圆形冲片开有通风孔。
风机1产生的风通过弯管和上端盖9吹入电机内部,通过定子通风孔和转子通风孔、电机气隙分三路经过电机内部,然后通过下端盖16的百页窗28吹出,带走电机运转过程中产生的热量。
转轴20的上下端伸出端盖的部分采用1∶50轴锥,传动端轴伸热套传动齿轮;风机下方还设有盘刹支座2,非传动轴端套刹车盘,盘刹支座2内安装的刹车装置制动刹车盘使转轴20快速停止转动,刹车装置使用供电机机械制动。
传动端轴承15采用NU2228ECML滚柱轴承,承受传动端径向力。非传动端设有两个轴承:非传动端轴承8为NU226ECM滚柱轴承,承受非传动端径向力;一个为QJ326N2四点接触球轴承5,承受整个电机转子所受的轴向力。总体上看,电机为三轴承结构,两端的支撑处各有一个圆柱滚珠轴承,用以承受径向力。因为传动齿轮为渐开线斜齿轮,电机正转工作和反转卸扣时都具有较大的轴向力,所以在非传动端设有四点接触球轴承,该四点接触球轴承专用以承受电机运行工况下的转子轴向力。
传动端轴承为免维护型,非传动端双轴承为可加油结构。
由于顶驱电机的特殊的立式安装结构要求、下端盖16端面设有法兰21,齿轮箱和下端盖16端面通过法兰21连接。为了防止齿轮箱的润滑油进入电机,稀释电机传动端轴承润滑脂,电机的下端盖16下设有后外轴承盖17,转轴20和后外轴承盖17之间设有旋转密封圈19;在下端盖16上方设有后内轴承盖14,转轴20和后内轴承盖14之间设有后内封环13。以防止齿轮箱的油进入电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转轴对应于本专利的主轴,证据1中的电机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机,证据1中的球轴承5和非传动端轴承8对应于本专利的转动承重装置16,证据1中的上端盖和轴承箱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提升箱体。
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转轴是电机本身的输出轴,其功能与本专利的主轴不同,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主轴。证据1中的球轴承5、非传动端轴承8、上端盖和轴承箱均属于电机的内部零部件,其功能也与本专利的转动承重装置16和提升箱体不同,故也不能与本专利的转动承重装置16和提升箱体相对应。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机(6)与其上方的提升箱体(4)连接,所述提升箱体(4)上设置有转动承重装置(16),所述转动承重装置(16)连接于主轴(2)上,所述提升箱体(4)为箱体式结构,其箱体的外部下端与电机(6)的定子外壳体(5)连接,所述提升箱体(4)内部的转动承重装置(16)上方设置有盘刹组件(3),所述盘刹组件(3)的盘刹(17)连接于主轴(2)上”。由于证据1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并且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机(6)与其上方的提升箱体(4)连接,所述提升箱体(4)上设置有转动承重装置(16),所述转动承重装置(16)连接于主轴(2)上,所述提升箱体(4)为箱体式结构,其箱体的外部下端与电机(6)的定子外壳体(5)连接,所述提升箱体(4)内部的转动承重装置(16)上方设置有盘刹组件(3),所述盘刹组件(3)的盘刹(17)连接于主轴(2)上”。
在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中记载了:“动力水龙头是顶驱装置的主体部件之一,其上部与钻机提升系统的游车或大钩连接,下部与管子处理装置相连。在钻井作业时为钻柱旋转钻进和上卸扣提供旋转动力,是钻井动力的来源,同时用来承受起下钻载荷、钻井载荷以及钻井扭矩。其主要结构和功能包括:
(1)动力机……
(2)提升部件,包括提环、吊环等,需承受顶驱装置的额定载荷。
(3)减速箱,主要作用是将动力机的高速旋转转化为主轴的低速旋转,满足钻井工况对转速、扭矩的要求。但也可采用低速动力机(空心电动机或空心液压马达)直接驱动主轴,如DQ30Y就是采用空心马达通过键直接与主轴相连,这种传动结构简单、使用维护方便、制造成本低。
……
若采用空心轴电动机直接驱动主轴,将电动机置于中心也是可行的,如图2-14所示。”
由该公知常识证据记载的内容可知,可采用低速动力机(空心电动机或空心液压马达)直接驱动主轴,例如采用空心马达通过键直接与主轴相连,但该公知常识证据中并未记载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中关于提升箱体、转动承重装置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等具体结构特征,因此仅凭请求人提交的该公知常识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关于提升箱体、转动承重装置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等具体结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目前请求人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证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提供了一种电机外壳体不受钩载、跳钻等交变应力影响的顶驱,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7.2 关于权利要求2-5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仅主张用证据2评述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对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10251290.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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