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光接收模块和光模块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33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5W1175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929348.8
申请日:2017-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优博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吕四化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4B10/60,H04B10/6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0929348.8,申请日为2017年0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30日,名称为“光接收模块和光模块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成都优博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光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聚透镜、光探测器以及位于所述聚透镜和所述光探测器之间的硅透镜,所述硅透镜与所述聚透镜之间的光信号传输距离大于所述聚透镜的焦距,所述硅透镜与所述光探测器贴合设置;
所述聚透镜用于对接收的光信号进行聚合处理并在聚焦后发送至所述硅透镜,所述硅透镜用于对接收的光信号进行聚合处理后发送至所述光探测器,所述光探测器用于将接收的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硅透镜为平凸透镜,所述平凸透镜包括相对设置的球面和平面,所述球面与所述聚透镜相对设置以接收所述聚透镜发出的光信号,所述平面与所述光探测器贴合设置以将聚合后的光信号发送至所述光探测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光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探测器与所述硅透镜接触的一面设置有光敏区域和电信号传递区域,所述光敏区域与所述硅透镜贴合设置以接收所述硅透镜发出的光信号并将该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所述电信号传递区域与所述光敏区域连接以将所述电信号传递至外部设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电信号传递区域为多个,各所述电信号传递区域分别与所述光敏区域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光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接收模块还包括棱镜,所述棱镜设置于所述聚透镜和所述硅透镜之间,且所述聚透镜和所述硅透镜分别设置于所述棱镜相互垂直的两个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光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接收模块还包括设置于所述聚透镜远离所述硅透镜一侧的分光器,所述分光器包括至少一个输出通道以对接收的光信号进行分光处理得到至少一束光信号并通过所述至少一个输出通道传输至所述聚透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光器包括多个输出通道,所述聚透镜、硅透镜以及光探测器为多个且与所述多个输出通道一一对应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接收模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接收模块还包括具有多个固定孔的固定件,各所述聚透镜分别通过各所述固定孔设置于所述固定件。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光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接收模块还包括具有容纳空间的箱体,所述聚透镜、硅透镜以及光探测器设置于所述箱体内部,且所述聚透镜能够通过设置于所述箱体的通孔接收外部光信号。
10. 一种光模块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光发射模块和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的光接收模块,所述光接收模块能够接收所述光发射模块发出的光信号并经过聚合处理后转换为电信号。”
针对上述专利权,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2014133871A1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其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5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2014270811A1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其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8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8、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光模块组件,引用了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的光接收模块,其相应模块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在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因请求人未提交对比文件正式的翻译文本,因此对比文件1、2的译文仅以请求书中翻译的段落为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当庭明确了如下无效理由和范围: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一致。经合议组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结论明确,权利要求1-10相对于无效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当庭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2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书中对比文件1-2相关段落的中文译文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2的译文以请求书中翻译的段落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接收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接收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21、0024、0026和0040段译文,附图1、2、4D):光接收模块1包括壳体2,该壳体近似箱子形状,壳体2内有一底座3,该底座3上设有聚透镜4、光接收器5、光学元件7和电路板8;光接收器5是一个后入射式的光敏二极管,该光接收器5包括形成在其半导体基板53的第一表面的光接收区域51;半导体基板53的朝向聚透镜4的接收表面53c上形成球形透镜55;聚透镜4聚合从光学元件7进来的光信号并发送给球形透镜55,从聚透镜4进入半导体基板53的光信号通过球形透镜55进行进一步聚合后继续发送至光接收区域51,即进行聚合后发送给光电二极管,光电二极管用于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从图4D可见,聚透镜4的焦点F可以位于透镜面55的前方(即球形透镜55与聚透镜4之间的光信号传输距离大于聚透镜4的焦距)。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接收模块包括聚透镜、光接收器以及位于聚透镜和光接收器之间的球形透镜,球形透镜与聚透镜之间的光信号传输距离大于聚透镜的焦距,球形透镜与光接收器贴合设置;聚透镜对接收的光信号进行聚合处理并在聚焦后发送给球形透镜,球形透镜对接收的光信号进行聚合处理后发送至光接收器,光接收器将接收的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探测器前设置的是硅透镜,而对比文件1的光探测器前设置的球形透镜。
该特征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透镜来进行光信号的进一步聚合处理。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光敏二极管前面设有球形透镜,其功能也是对光信号进行进一步聚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用硅透镜作为球形透镜是本领域的惯常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附图1-2):球形透镜55为凸透镜,其具有球面,所述球面与聚透镜4相对设置并接收聚透镜4发出的光信号,凸透镜将聚合后的光信号发送给光接收器。由图2所示,球形透镜具有一个平面,该平面与接收并探测光的光接收区域51贴合设置。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3-0024段译文):光接收器包括形成在其半导体基板53的第一表面的光接收区域51,用于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并输出至电路板8。而转换后的电信号是必然要输出至外部设备的,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要将转换得到的电信号传递至外部设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46-0048段相关译文,附图5):光接收模块具有多个光接收器5构成的光接收器阵列50。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各个光接收器5的光接收区域分别设置与其连接的电路板作为电信号传递区域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2公开了(结合附图1-2以及说明书第0033、0037段相关内容的部分译文):光接收模块包括由镜面32和块30组成的棱镜,其位于第一透镜50和第二透镜60之间,第一透镜50和第二透镜60分别设置与所述棱镜相互垂直的两个表面。而且所述棱镜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5中所述棱镜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改变光信号的光路以达到减小光接收模块体积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棱镜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光接收模块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46-0048段相关译文,附图5):光接收模块包括光分波回路10,该光分波回路10设置在聚透镜阵列40远离光接收器阵列50一侧,用于将入射的光信号进行分波处理以得到至少一束光信号并进一步传输至对应的聚透镜4。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4、0046-0048段译文,附图5):光接收模块包括光分波回路10、多个光接收器5构成的光接收器阵列50以及多个聚透镜4构成的聚透镜阵列40,即光接收模块具有多输出通道的光接收器,相应的,聚光镜4、球形透镜55、光接收器5中的光敏二极管均为多个且与多个输出通道一一对应。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1段译文):聚透镜4设置在底座3上。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固定孔和固定件使聚透镜和底座连接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1段译文,附图1):光接收模块包括壳体2,壳体2近似箱子形状,聚透镜4、球形透镜55、光接收器5均设置在壳体2内部。而为了保证外部的光信号能传输至聚透镜4,而在壳体上设置通孔,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光模块组件,其包括光发射模块和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的光接收模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光模块组件包括光发射模块和光接收模块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929348.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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