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工程机械用缓冲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35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5W1169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88360.X
申请日:2018-0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鸣天流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比德希减震阻尼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万琦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曹铭书
国际分类号:F16F9/06(2006.01);F16F9/32(2006.01);F16F9/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特征,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820288360.X,名称为“一种工程机械用缓冲器” 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0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0月12日,专利权人为无锡比德希减震阻尼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工程机械用缓冲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缸体,所述缸体的一端通过锁牙方式固定连接有缸盖,另一端通过锁牙以及实心销固定连接有缸底;所述缸盖、缸底与缸体之间分别设置有密封圈组件;所述缸盖内置有防尘密封件以及油封,所述缸盖外置有刮尘片以及铁垫片;所述缸底内置有由碟簧导杆、碟簧以及碟簧垫片构成的安全保护装置;所述缸体内置有活塞头、活塞以及活塞杆;所述活塞头与活塞之间内置有弹簧以及钢珠;所述缸底内还套设有内端呈锥形结构的振激管,所述振激管与缸底外端之间设置有夹紧垫片;所述振激管一端内置有气嘴以及气门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工程机械用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碟簧的组合方式为多片串联叠加。”
针对本专利,北京鸣天流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相对于证据1-3、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布日为2016年06月15日,公开号为CN105673761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公布日为2014年03月26日,公开号为CN103671354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3:公告日为2017年04月05日,公开号为CN20607239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公布日为2018年02月16日,公开号为CN107701752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5: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0日,公开号为CN20281161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6:王益群、高殿荣主编:《液压工程师技术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11月,封面、版权页、第393-394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为证据2-3、5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证据1-3、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4所公开,因此相对于证据1-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1)对于“所述缸盖内置有防尘密封件以及油封,所述缸盖外置有刮尘片以及铁垫片”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5并没有给出结合的启示;(2)证据1并没有公开“所述缸底内还套设有内端呈锥形结构的振激管”这一特征;(3)本专利各项技术特征之间彼此支持以保证缓冲器整体功能的实现,其并非简单的叠加,用多项现有技术来评述其创造性是不适宜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后,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将专利权人的前述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请求人确认证据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其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5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同时,专利权人对证据6并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予以认可。此外,证据1-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级阻尼节流的液压缓冲器以及液压缓冲方法,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6页、附图第1-2页):在液压缸1(相当于缸体)的前端密封设置前端盖2(相当于缸盖),在其后端密封设置后端盖3(相当于缸底);活塞组件4包括活塞盖41(相当于活塞)和活塞杆42;活塞杆42下端与活塞盖41共同接触的部分内置有单向阀43,单向阀43含有弹簧和钢珠;液压缸1内套设有内端呈锥形结构的节流杆5(相当于振激管),节流杆5与后端盖3固定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缸体与缸盖通过锁牙方式固定连接,缸体与缸底通过锁牙以及实心销固定连接,缸盖、缸底与缸体之间分别设置有密封圈组件;(2)所述缸盖内置有防尘密封件以及油封,所述缸盖外置有刮尘片以及铁垫片;(3)所述缸底内置有由碟簧导杆、碟簧以及碟簧垫片构成的安全保护装置;(4)缸体内在活塞杆与活塞之间设置活塞头;(5)振激管与缸底外端之间设置有夹紧垫片,所述振激管一端内置有气嘴以及气门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缓冲器稳定可靠,防尘,安全性得以提高。
对于区别特征(1),在活塞型缓冲器领域,为了保证缓冲器稳定可靠,必然需要将缸体与缸盖、缸体与缸底固定连接,而采用锁牙或者实心销方式进行固定是本领域的惯常手段。此外,在缸盖、缸底与缸体之间分别设置有密封圈组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第1页):在活塞杆7与气缸盖3之间设有防尘结构,防尘结构包括密封圈和防尘环2(相当于防尘密封件)。此外,证据5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1页、附图第1页):前盖2内壁上设置有不锈钢刮尘圈8(相当于刮尘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缸盖外置有刮尘片并用铁垫片将其与缸盖固定连接是容易想到的。同时,油封也是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在证据1公开在后端盖3上设置安全阀8的基础上,具体采用碟簧导杆、碟簧以及碟簧垫片构成的安全保护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4),从证据1的附图可见,活塞杆42下端与活塞盖41连接处也有类似活塞头的结构,为了制造或者安装的方便,将类似的结构进行单独制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5),在证据1公开后端盖3与节流杆5之间固定连接的基础上,具体采用夹紧垫片进行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在证据1公开节流杆5后端部设置有输介质阀门52的基础上,具体采用气嘴以及气门芯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碟簧的组合方式为多片串联叠加”。证据4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1-3页、附图第1-3页):所述碟形弹簧组件6包括碟形弹簧单元61以及衬套62,所述碟形弹簧单元61背对背叠加组合,所述衬套62穿过碟形弹簧单元61的内孔并将所有碟形弹簧单元61串起。可见,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82028836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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