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蓝牙面板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47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5W1168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504681.X
申请日:2016-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铭皓照明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蚂蚁雄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佳比泰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学锋
合议组组长:熊洁
参审员:刘利芳
国际分类号:H05B3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包括:
面板灯壳体组件;所述面板灯壳体组件包括面板灯外壳、灯板、扩散板、导光板、反射纸、海绵压垫以及下盖;所述面板灯外壳后侧依次层叠所述灯板、所述扩散板、所述导光板、所述反射纸、所述海绵压垫以及所述下盖,所述下盖通过螺丝紧固于所述面板灯外壳后侧;所述导光板的两侧设置有弹簧件;控制模块,设置于所述面板灯壳体组件的内部;
用于通过蓝牙接收外部控制信号的蓝牙mesh模块,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
发光单元,设置于所述面板灯壳体组件内部;以及
用于控制所述发光单元的蓝牙控制电路,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及所述发光单元;所述控制模块、蓝牙mesh模块、发光单元及蓝牙控制电路均设置于所述灯板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用于接入市电并提供直流电的电源驱动模块,耦合至所述发光单元;
用于对所述电源驱动模块的直流电进行降压的蓝牙供电模块,耦合至所述电源驱动模块及所述蓝牙控制电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蓝牙控制电路包括:
第一蓝牙焊盘,所述第一蓝牙焊盘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的多个引脚,并耦合至蓝牙供电模块;
多个MOS管,所述多个MOS管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一蓝牙焊盘的多个接线端子;
第二蓝牙焊盘,所述第二蓝牙焊盘耦合至所述发光单元,所述多个MOS管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二蓝牙焊盘的多个接线端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单元包括单元焊盘、多个冷色温LED单色灯、多个暖色温LED单色灯及多个RGB灯;
每个RGB灯包括R灯、G灯及B灯;
所述单元焊盘包括多个阴极端子及一阳极端子,所述多个阴极端子及所述 阳极端子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二蓝牙焊盘;所述多个阴极端子分别耦合至所述多个冷色温LED单色灯、多个暖色温LED单色灯、多个R灯、多个G灯及多个B灯的一端;所述阳极端子耦合至所述电源驱动模块,并耦合至所述多个冷色温LED单色灯、多个暖色温LED单色灯、多个R灯、多个G灯及多个B灯的另一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射频模组,所述射频模组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射频模组包括:
射频电路,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
射频天线,耦合至所述射频电路。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驱动模块包括:
用于接入市电的交流输入端;
整流电路,耦合至所述交流输入端;
滤波电路,耦合至所述整流模块;
驱动控制电路,耦合至所述滤波电路;
直流输出电路,耦合至所述驱动控制电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蓝牙供电模块包括:
降压buck电路,耦合至所述直流输出电路;
稳压电路,耦合至所述蓝牙控制电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单元设置于所述灯板内壁。”
2019年01月18日,东莞市铭皓照明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9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中国专利文献CN105357803A;
对比文件2:中国专利文献CN204994012U;
对比文件3:中国专利文献CN204648009U;
对比文件4:《低功耗蓝牙技术原理与应用》,陈灿峰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13年09月第1次印刷;
对比文件5:《LED驱动电源设计入门》,沙占友等著,中国电力出版社,2013年01月第3次印刷;
对比文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 156-2007),发布时间2007年04月30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对比文件4和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使用对比文件5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对比文件5证明;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对比文件4证明;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公开不充分,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导光板两侧设置有弹簧件”,但对于弹簧件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未提及,这样的描述无法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6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1)用于通过蓝牙接收外部控制信号的蓝牙mesh模块,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2)所述蓝牙控制电路包括:第一蓝牙焊盘,所述第一蓝牙焊盘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的多个引脚,并祸合至蓝牙供电模块;多个MOS管,所述多个MOS管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一蓝牙焊盘的多个接线端子;第二蓝牙焊盘,所述第二蓝牙焊盘耦合至所述发光单元,所述多个MOS管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二蓝牙焊盘的多个接线端子;(3)还包括射频模组,所述射频模组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实用新型可以实现自由组网,进而可以通过蓝牙无线控制技术实现面板灯远程调节亮度、调节颜色、定时、音乐炫彩、情景模式等功能。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基于此,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包括:面板灯壳体组件;所述面板灯壳体组件包括面板灯外壳、灯板、扩散板、导光板、反射纸、海绵压垫以及下盖;所述面板灯外壳后侧依次层叠所述灯板、所述扩散板、所述导光板、所述反射纸、所述海绵压垫以及所述下盖,所述下盖通过螺丝紧固于所述面板灯外壳后侧;所述导光板的两侧设置有弹簧件;控制模块,设置于所述面板灯壳体组件的内部;用于通过蓝牙接收外部控制信号的蓝牙mesh模块,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发光单元,设置于所述面板灯壳体组件内部;以及用于控制所述发光单元的蓝牙控制电路,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及所述发光单元;所述蓝牙控制电路包括:第一蓝牙焊盘,所述第一蓝牙焊盘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的多个引脚,并耦合至蓝牙供电模块;多个MOS管,所述多个MOS管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一蓝牙焊盘的多个接线端子;第二蓝牙焊盘,所述第二蓝牙焊盘耦合至所述发光单元,所述多个MOS管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二蓝牙焊盘的多个接线端子;还包括射频模组,所述射频模组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蓝牙mesh模块、发光单元及蓝牙控制电路均设置于所述灯板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接入市电并提供直流电的电源驱动模块,耦合至所述发光单元;用于对所述电源驱动模块的直流电进行降压的蓝牙供电模块,耦合至所述电源驱动模块及所述蓝牙控制电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单 元包括单元焊盘、多个冷色温LED单色灯、多个暖色温LED单色灯及多个RGB灯;每个RGB灯包括R灯、G灯及B灯;所述单元焊盘包括多个阴极端子及一阳极端子,所述多个阴极端子及所述阳极端子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二蓝牙焊盘;所述多个阴极端子分别耦合至所述多个冷色温LED单色灯、多个暖色温LED单色灯、多个R灯、多个G灯及多个B灯的一端;所述阳极端子耦合至所述电源驱动模块,并耦合至所述多个冷色温LED单色灯、多个暖色温LED单色灯、多个R灯、多个G灯及多个B灯的另一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射频模组包括:射频电路,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射频天线,耦合至所述射频电路。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驱动模块包括:用于接入市电的交流输入端;整流电路,耦合至所述交流输入端;滤波电路,耦合至所述整流模块;驱动控制电路,耦合至所述滤波电路;直流输出电路,耦合至所述驱动控制电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蓝牙供电模块包括:降压buck电路,耦合至所述直流输出电路;稳压电路,耦合至所述蓝牙控制电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面板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单元设置于所述灯板内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对比文件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
关于证据,专利权人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日期无异议;认为对比文件5原件和复印件的印刷日不同,但内容相同;认为对比文件6没有原件,且国家标准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双方当事人当庭明确由合议组代为核实对比文件6的真实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6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予以接受。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2019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授权公告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为中文专利文献,对比文件4为国内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口审当庭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5的原件与在先提交的复印件印刷日不同,但其内容相同,可以确定二者属于同一版本的不同印次,在没有其他明显瑕疵的前提下,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5的真实性,其公开日为对比文件5复印件的版权页所载明的2013年01月;对于对比文件6,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其发布日期为2007年04月30日。对比文件4为本领域的教材,对比文件5为工程技术人员和初学者的技术读物,二者记载的内容均为本领域的基础技术知识,对比文件6为国家标准,其内容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4-6在本案中均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技术方案中的某技术特征的作用,则该特征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导光板两侧设置有弹簧件”,但对于弹簧件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未提及,因此权利要求1-7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在LED灯的适当位置设置弹簧挂件的目的是方便地将灯悬挂或者安装,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已知的,例如对比文件3即公开了弹簧69以及弹簧挂件67,其作用显然是利用弹簧将灯具安装在其他部件上。因此,权利要求1对应的说明书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弹簧件的作用和目的。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蓝牙面板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蓝牙组网灯具,具体包括(说明书第12-16段,附图1):稳压电路、控制模块、蓝牙模块、驱动电路、LED模块。其中蓝牙模块为采用CSR的CSR1010芯片,且能自组建蓝牙网络,因此,蓝牙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蓝牙mesh模块,且其耦合至控制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模块);控制模块通过驱动电路与LED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光单元)相连。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面板灯壳体组件;所述面板灯壳体组件包括面板灯外壳、灯板、扩散板、导光板、反射纸、海绵压垫以及下盖;所述面板灯外壳后侧依次层叠所述灯板、所述扩散板、所述导光板、所述反射纸、所述海绵压垫以及所述下盖,所述下盖通过螺丝紧固于所述面板灯外壳后侧;所述导光板的两侧设置有弹簧件;控制模块,设置于所述面板灯壳体组件的内部。(2)控制模块和发光单元均设置于面板灯壳体组件内部,控制模块、蓝牙mesh模块、发光单元及蓝牙控制电路均设置于灯板内。(3)用于控制所述发光单元的蓝牙控制电路,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及所述发光单元;所述蓝牙控制电路包括:第一蓝牙焊盘,所述第一蓝牙焊盘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的多个引脚,并耦合至蓝牙供电模块;多个MOS管,所述多个MOS管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一蓝牙焊盘的多个接线端子;第二蓝牙焊盘,所述第二蓝牙焊盘耦合至所述发光单元,所述多个MOS管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二蓝牙焊盘的多个接线端子。(4)射频模组,所述射频模组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
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构造一种蓝牙面板灯;(2)简化电路设置;(3)通过蓝牙信号实现对发光单元的控制;(4)接收射频信号实现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LED筒灯,具体包括(说明书23-33段、36-37段,附图1、6):壳体16(相当于下盖)、前饰环11(相当于外壳)、柔性基板与LED灯珠组件14(相当于灯板);上述壳体16包括内凹部1600和面环部分,上述内凹部用于容纳前饰环11和柔性基板与LED灯珠组件14;上述柔柔性基板与LED灯珠组件14位于上述壳体16内凹部1600的内侧面;上述壳体16周圈设置有若干横条孔1603,前饰环11包括凸耳1101, 前饰环凸耳1101与上述横条孔1603扣接,前饰环11与上述壳体16扣接后,压住散光板(相当于扩散板)、导光板、反光纸、海绵垫使其固定。为了将柔性基板与LED灯珠组件14的光反射出来,还包括反光纸15,上述反光纸15贴合在上述的内凹部1600底面上,用于反射上述的LED 灯光。上述的内凹部1600底面上包括壳体内凸底1601,上述壳体内凸底 1601凸出于上述的内凹部1600,上述的反光纸15设置在壳体内凸底1601上。为了将柔性基板与LED灯珠组件14的光传导到中心部位,包括导光板13,导光板13位于上述反光纸15之上,上述导光板由导光材料制成,位于上述柔性基板与LED灯珠组件14内,用于传导上述LED灯光。为了使灯光柔和,还包括散光板12,上述散光板12位于上述导光板13之上被上述前饰环11压住固定在上述内凹部1600中。还包括海绵垫110,上述海绵110位于上述壳体内凸底1601之上,位于上述反光纸15之下,海绵垫110用以消除筒灯配件装配中由于尺寸公差造成的松动。为了更好的固定柔性基板与LED灯珠组件14,用覆胶的方式贴在壳体内凹部1600的内侧面(相当于面板灯壳体组件包括面板灯外壳、灯板、扩散板、导光板、反射纸、海绵压垫以及下盖;所述面板灯外壳后侧依次层叠所述灯板、所述扩散板、所述导光板、所述反射纸、所述海绵压垫以及所述下盖)。壳体为采用金属薄板采用冲压工艺,将面环和后盖板设计成一体结构,还包括弹簧19,弹簧挂件17,铆钉18组成,弹簧挂件17采用铆接方式连接在壳体内凹部1600的外底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大部分内容,但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面板灯”、“下盖通过螺丝紧固于面板灯外壳后侧”、“导光板两侧设置有弹簧件”,以及灯板的设置位置。但是,在对比文件1、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筒灯设置为本领域惯用的面板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前饰环和壳体通过凸耳和横条孔配合固定的前提下,将其替换为本领域常见的螺丝紧固的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弹簧件设置于壳体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将其设置在导光板两侧也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灯的结构的基础上调整灯板的设置位置。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的内容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提高集成度,将组成面板灯的相关模块均设置于灯板内部显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在对比文件1、3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蓝牙Mesh组网的LED球泡灯,其中具体公开了:微处理器与具有mesh功能的蓝牙通信模块连接,蓝牙通信模块与天线(相当于射频模组)连接。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4),其作用也是接收射频信号以实现控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3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3)限定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模块“蓝牙控制电路”,其一端连接控制模块和蓝牙供电模块,另一端连接发光单元,且权利要求1中对该电路结构进行了具体限定。根据本专利的记载,当该电路工作时,内部MCU接受智能控制终端设备的指令,控制模块通过输出五路PWM调光调色及RGB信号来控制Q1、Q2、Q3、Q4、Q5这5个MOS的关断导通时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具有该结构和功能的电路,基于该电路的存在,权利要求1可以在接收蓝牙外部控制信号后实现对多个接线端子输出的电信号的控制,从而达到控制LED发光单元发出的光的性质的目的。请求人认为,蓝牙控制电路的具体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使用对比文件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认为PWM控光方式通过MCU即MOS管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有MCU自然应当有对应的焊盘进行连接,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仅公开了PWM调光的实现方案,其并未公开在存在蓝牙控制模块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与之结合进行调光,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的;且对比文件5公开的电路结构也与区别技术特征(3)所限定的电路结构具有较大差别,因此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接收外部蓝牙控制信号后实现对多个接线端子输出的电信号的控制,从而达到控制LED发光单元发出的光的性质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2、3和公知常识基础上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如上所述,请求人使用对比文件4、6用来证明本专利的某些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二者均不涉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因此,即使进一步考虑对比文件4、6,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显而易见的。
2、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前提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本实用新型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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