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三维码的防伪标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39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5W1168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522008.X
申请日:2017-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维码(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何俊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G09F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既没有公开,也不能获得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522008.X,申请日为2017年11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三维码的防伪标牌,包括标牌本体,所述标牌本体上印刷有文字信息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牌本体上还印刷有三维码层,所述三维码层设置在文字信息层上面,所述文字信息层与三维码层之间设置有透明胶层;通过扫描该三维码能获得周边地理位置、商家、景点、社区民警、地图、公共服务、租房信息,所述透明胶层至少设置有二层,所述三维码层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透明胶层上,最外侧的三维码层上还设置一放大镜片,所述放大镜片对应三维码位置设置,放大镜片的边缘与透明胶层固定连接,所述放大镜片与三维码层间隔设置,放大镜片的背面设置一层柔性的透明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三维码的防伪标牌,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牌本体的边缘设置一圈荧光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三维码的防伪标牌,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牌本体的背面设有安装结构,所述安装结构包括两个可分别从标牌本体左右两侧滑出的固定支架,所述固定支架上设有固定孔,螺钉穿过固定孔与固定面固定连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567836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6月15日;
证据2:CN20342209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05日;
证据3:CN20427033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15日;
证据4:CN10669655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5月24日;
证据5:CN10578754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7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所有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以书面意见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具有三维码的防伪标牌,证据1公开了一种三维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07、0019段,图1-2):一种三维码具体表现为:与二维码相比,一种三维码将二维码具有的明码和暗码在Z维度上错开编写。具体说就是在一块六面平整的具有一定厚度的长方体薄块的顶面上将二维码雕刻出来,明码和暗码在Z维度上错开使得明码和暗码在Z维度上有一定的落差而不在同一平面内。整体来看,一种三维码是一个顶面凹凸不平的长方体,顶面上的凹凸部分分别代表明码或暗码,当凹部代表暗码时凸部代表明码,相反当凹部代表明码时凸部代表暗码。所以一种三维码不能直接被传统的扫码设备扫描出来,只能先用超声波探测。一种三维码的凹部和凸部分别按照普通二维码的明码或暗码编写,当超声波对一种三维码进行探测时由于一种三维码的凹部和凸部在Z维度上存在落差,所以超声波设备的显示器上会显示出相应的图案,用不同的颜色分别代表凹部和凸部,则显示器上便会形成一个二维码。显示器上显示的二维码具有普通二维码的所有功能。一种三维码通过超声波设备的探测显现出的二维码具有二维码的全部功能,但一种三维码通过模具塑造、雕刻或3D打印而成,复制难度高。所以具有较高的防伪能力。
一种三维码(相对于权利要求1的三维码)的凹部的制作方法由制作者自行定义;二维码的明码和暗码与一种三维码的凹部和凸部的对应关系由一种三维码的制作者自行决定;一种三维码的防水、防尘和防垢薄膜由一种三维码的制作者自行选择,但薄膜的厚度必须小于探测一种三维码所用的超声波的波长;制作凹部后,凸部自然而然的形成,不用另行加工。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标牌本体,所述标牌本体上印刷有文字信息层,所述标牌本体上还印刷有三维码层,所述三维码层设置在文字信息层上面,所述文字信息层与三维码层之间设置有透明胶层;通过扫描该三维码能获得周边地理位置、商家、景点、社区民警、地图、公共服务、租房信息,所述透明胶层至少设置有二层,所述三维码层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透明胶层上,最外侧的三维码层上还设置一放大镜片,所述放大镜片对应三维码位置设置,放大镜片的边缘与透明胶层固定连接,所述放大镜片与三维码层间隔设置,放大镜片的背面设置一层柔性的透明膜。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采用三维码来记载信息,能传递更多的信息,同时三维码的设置具有很难复制性,避免三维码信息被人轻易的借用、盗用,达到一定的防伪效果。
证据2公开一种基于二维码或/和NFC的定位导航标志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24-0026段,图1):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传统的导引标识标牌不能作为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的入口,更不能使线上和线下导引标识系统无缝连接,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问题,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可以作为互联网入口,使人们能够方便的在移动终端上接入线上导引标识系统,实现查看导引环境电子地图、定位、指向、导航、信息提示、发布、查询等功能的基于二维码或/和NFC的定位导航标志牌。该定位导航标志牌包括标示安装牌,均安装于安装牌上的二维码或/和NFC标签,标识有方向指示文字和与文字对应的箭头的指示层,本实用新型中,该指示层可为图层、标志层等。
以大型公共场所(比如景区、游乐园、主题公园、机场、车站、商场、建材市场、地下停车场等)应用为例:使用时,在大型公共场所安装大量本实用新型中的标识标牌标示详细位置,人们用自己的手机、PAD等扫描就近的标识标牌上的二维码或/和NFC标签,手机则接入线上导引标识系统,获得当前环境电子地图、并把用户位置、当前自身的前、后、左、右方向显示到电子地图,完成定位、指向功能;基于标识标牌提供的接入功能,用户在手机的电子地图上选取目标位置,把当前位置和目标位置数据上传线上导引标识系统,发起路径规划请求,线上导引标识系统解析计算后为手机返回路径规划结果,完成导航功能;用户还可通过智能移动终端向线上导引标识系统查询信息(如商场环境中某区域上商家的商品信息、景区环境中某景点的信息)、发布信息(如签到、求救等信息),接收线上导引标识系统的提示信息(如环境安全、警示提示)。
证据2没有公开三维码,从而证据2至少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中关于三维码的结构,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全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2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一种可移动的便携式广告媒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14-0019段,图1):本实用新型是数字信息图形码广告媒介,包括承载体1,在承载物表面上的图形编码2,覆盖在图形编码2上的透明保护层3;所述的图形编码2包括条形码、二维码、三维码、四维码等可以承载资料信息的所有图形编码;所述的图像编码2可以在承载体1表面上,也可以根据承载体1本身的材料不同,选择将图形编码2,镶嵌在承载体1的表层;所述的图形编码2上覆盖有一层用于保护图形编码2的透明保护层3。本实用新型数字信息图形码广告媒介,根据客户要求,将广告信息直接植入图形编码2,或将所需要的广告信息编写成对应的网络链接,当用户通过手机、移动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扫描二维码等图形编码2时,对应的移动终端通过互联网网络连接至对应的网页,生成对应的广告信息。
证据3虽然公开了三维码,但证据3没有公开三维码的具体结构,从而证据3至少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中关于三维码的结构,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全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3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一种带放大镜的直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03-0008段,图1):一种带放大镜的直尺,包括直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尺上设有放大镜。由于本发明在直尺上设置了放大镜,人们在测量数据时,可非常清晰地读出刻度,减少眼睛的疲劳感,从而达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
证据4也没有公开三维码,从而证据4至少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中关于三维码的结构,因此证据4没有公开上述全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4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证据1-证据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中关于三维码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得到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分别使用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维持20172152200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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