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连接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67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5W1173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968446.2
申请日:2017-08-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收收
授权公告日:2018-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王滢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F16B1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一篇证据公开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6日授权公告的201720968446.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连接结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04日,专利权人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接结构,包括套设件及旋转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套设件包括扩张部,所述扩张部设有内孔及分割槽,所述内孔设有锥螺纹,所述分割槽沿垂直于所述内孔的螺纹方向分布,所述旋转件包括转动部,所述转动部转动连接于所述内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件还包括抵触部,所述转动部与所述抵触部固定连接,所述套设件设有通孔,所述抵触部的截面大于所述通孔的直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件握持部,所述握持部与所述抵触部固定连接,所述握持部和所述转动部位于所述抵触部相对两侧。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握持部设有转动槽,所述转动槽呈一字或十字。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抵触部呈圆台状。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套设件还设有通孔,所述旋转件收容于所述通孔。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与所述内孔连通。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割槽呈长条状。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割槽的数量为两个,两所述分割槽对称分布于所述套设件。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张部设有外螺纹。”
针对本专利,张收收(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布号为CN1069690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布日为2017年07月2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表示坚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定证据1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公开了一种膨胀螺栓套件,适用于家具的木板之间的连接,包括螺栓1(相当于本专利的旋转件)和膨胀套管2(相当于本专利的套设件),螺栓与膨胀套管2相套接,膨胀套管2的膨胀端(相当于本专利的扩张部)开设有纵向切口21(相当于本专利的分割槽)。膨胀套管2的膨胀端呈中空设置(相当于本专利的内孔),膨胀端的内壁设有内锥形的内螺纹22(相当于本专利的锥螺纹);螺栓的外螺纹14设置在螺栓1的螺纹端(相当于本专利的转动部),内螺纹22与螺栓的外螺纹14相匹配,内锥形的锥度使螺栓1拧下去使得膨胀套管2膨胀端向外张开(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4-0028段以及附图1-5)。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说明书第0026段公开了螺栓上套设有定位介子3(相当于本专利的抵触部),定位介子3起定位作用,防止螺栓旋拧过度,结合附图可知,定位介子与螺纹端固定连接,膨胀套管上设有供螺栓穿过的孔(相当于本专利的通孔),且定位介子的直径大于孔的直径。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6段公开了螺栓包括所述螺杆一端的螺栓头11(相当于本专利的握持部),螺栓头11有十一字槽12,可以设置不同的槽型,如十字槽、一字槽、梅花槽。结合附图1可知,螺栓头与定位介子固定连接,螺栓头和螺纹端位于定位介子的相对两侧。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4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抵触部呈圆台状,然而该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会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的图1公开了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4-0025段及附图1-5公开了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新颖性。
三.决定
宣告20172096844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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