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29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5W1164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10406.X
申请日:2011-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9-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E21D9/12(2006.01);E21D11/00(2006.01);E21D1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此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010406.X,申请日为2011年01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07日,专利权人为湖南五新机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包括主桥,与主桥连接的前桥、后桥,液压自动平衡系统和电气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桥前段位置设置有前端自动走行机构和反轨轮轨道,实现栈桥前端的自动行走;所述主桥后段位置设置有后端走行机构,配合前端自动走行机构行走;在所述的主桥上安装有自动升降机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端自动走行机构包括走行架及安装在走行架上的至少两组纵向行走轮组,所述的纵向行走轮组包括反轨轮和吊挂滚轮,所述反轨轮连接电机,并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吊挂滚轮;所述走行架下有构成稳定支撑所需的支撑柱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端自动走行机构还有横向轨道固定在走行架上,有一由横向液压系统控制的横移拉杆两头分别连接纵向行走轮组可以实现该纵向行走轮组沿横向轨道移动,该横移拉杆与走行架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安装有吊臂装置,包括可旋转的吊臂和吊臂安装架,所述吊臂可绕臂轴旋转,经拉杆与主桥固定。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动升降机构是栈桥的工作支撑架,同时可以提升栈桥及附属物整体离开地面。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动升降机构是栈桥的工作支撑架,同时可以提升栈桥及附属物整体离开地面。”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

2018年12月25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证据,所提交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9日,公开号为CN1015980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6月03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表示:1)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合并,并适应性的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但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在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提出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在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提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作为审查基础;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再坚持其它无效理由;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2019年06月0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所作修改方式与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修改方式一致,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包括主桥,与主桥连接的前桥、后桥,液压自动平衡系统和电气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桥前段位置设置有前端自动走行机构和反轨轮轨道,实现栈桥前端的自动行走;所述主桥后段位置设置有后端走行机构,配合前端自动走行机构行走;在所述的主桥上安装有自动升降机构,所述的前端自动走行机构包括走行架及安装在走行架上的至少两组纵向行走轮组,所述的纵向行走轮组包括反轨轮和吊挂滚轮,所述反轨轮连接电机,并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吊挂滚轮;所述走行架下有构成稳定支撑所需的支撑柱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端自动走行机构还有横向轨道固定在走行架上,有一由横向液压系统控制的横移拉杆两头分别连接纵向行走轮组可以实现该纵向行走轮组沿横向轨道移动,该横移拉杆与走行架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安装有吊臂装置,包括可旋转的吊臂和吊臂安装架,所述吊臂可绕臂轴旋转,经拉杆与主桥固定。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动升降机构是栈桥的工作支撑架,同时可以提升栈桥及附属物整体离开地面。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动升降机构是栈桥的工作支撑架,同时可以提升栈桥及附属物整体离开地面。”
鉴于上述权利要求替换页中的修改方式与口头审理时明确的审查基础一致,合议组不再予以转送文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经审查,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属于删除式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此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包括主桥,与主桥连接的前桥、后桥,液压自动平衡系统和电气控制系统,所述主桥前段位置设置有前端自动走行机构和反轨轮轨道,实现栈桥前端的自动行走;所述主桥后段位置设置有后端走行机构,配合前端自动走行机构行走;在所述的主桥上安装有自动升降机构,所述的前端自动走行机构包括走行架及安装在走行架上的至少两组纵向行走轮组,所述的纵向行走轮组包括反轨轮和吊挂滚轮,所述反轨轮连接电机,并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吊挂滚轮;所述走行架下有构成稳定支撑所需的支撑柱脚。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移动栈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8行-第5页第11行)。参见图1-图4,本发明包括主桥1和位于主桥1两端的引桥2,以及液压系统和电气系统,主桥1包括横梁59和联接在横梁两侧的桁架,桁架上下端分别是主桥上弦杆5和主桥下弦杆57。其关键技术是在主桥1的前端安装转向轮11,后端安装驱动轮6和后支撑装置7,转向轮和驱动轮上设升降机构。在位于转向轮11和后支撑装置7之间的主桥下弦杆57上安装移动轨道58,移动轨道58上安装混凝土刮平装置8、底拱模板固定装置9、前支撑装置12和前支撑纵移托滚10,在栈桥左右两侧的主桥下弦杆57上安装牵引机构15。在栈桥机体上安装液压站16和电控柜17。如图1所示,在主桥上弦杆5两端通过铰支座分别安装引桥升降摇臂3,在主桥上弦杆上安装摇臂油缸4连接引桥升降摇臂3。如图4所示,在横梁59上通过卡块和螺栓联接若干桥面板15构成桥面,在桥面板的中间部位开有混凝土浇筑工作窗14,便于浇筑混凝土,工作窗可根据需要开闭。如图5所示,后支撑装置7设后支撑底部支架21,在横梁59的底部联接后支撑轨道梁18,后支撑轨道梁18的底部和侧壁上设有轨道,在后支撑底部支架21上安装后支撑横移托滚19和后支撑横移挂轮20,后支撑横移托滚19的滚轮位于后支撑轨道梁18下部的轨道内托住后支撑轨道梁18,后支撑横移挂轮20与后支撑轨道梁18侧壁的轨道配合,在后支撑轨道梁18上通过缸体铰24铰接驱动油缸23,在后支撑底部支架21上安装后支撑推杆铰22连接驱动油缸23的推杆。如图12所示,前支撑装置12包括支撑桁架33和前支撑底部支架21.1,支撑桁架33包括支撑上弦杆和支撑下弦杆,在支撑下弦杆上安装前支撑轨道梁34,前支撑轨道梁34的底部和侧壁上设有轨道,在前支撑底部支架21.1上安装前支撑横移托滚35和前支撑横移挂轮20.1,前支撑横移托滚35的滚轮位于前支撑轨道梁34下部的轨道内托住前支撑轨道梁34,前支撑横移挂轮20.1与前支撑轨道梁34侧壁的轨道配合,在前支撑轨道梁34上铰接驱动油缸23.1,在前支撑底部支架21.1上安装前支撑推杆铰22.1连接驱动油缸23.1的推杆,支撑上弦杆与前支撑纵移托滚10配合。如图9、图14所示,驱动轮升降机构是在主桥下弦杆57上固定驱动轮升降机构支座47,在驱动轮升降机构支座47上安装驱动轮升降油缸41和驱动轮升降导向筒42,驱动轮升降导向筒42内设驱动轮升降导向杆43,在主桥下弦杆上安装驱动轮车轴支撑架28,在驱动轮车轴支撑架28上连接驱动轮升降导向杆支架45,驱动轮升降导向杆43固定在驱动轮升降导向杆支架45上,驱动轮升降油缸41的推杆通过连接铰46与驱动轮车轴支撑架28联接,驱动轮车轴支撑架28与驱动轮车轴27联接,驱动轮车轴支撑架28两端设驱动液压马达25与驱动轮车轴27联接,驱动轮车轴两端安装后行走轮26。如图15所示,转向轮升降机构是在主桥下弦杆上安装转向轮升降机构支座55,在转向轮升降机构支座55上安装转向轮升降机构导向筒49和转向轮升降油缸56,转向轮升降机构导向筒49内设转向轮升降机构导向杆48,在转向轮升降机构支座55上安装转向轮车轴支撑架51,转向轮车轴支撑架51上设转向轮升降机构导向杆支架50联接转向轮升降机构导向杆48和转向轮升降油缸56的推杆,转向轮升降机构导向杆支架50与转向轮车轴支撑架51形成转动副,可使栈桥在行驶过程中实现转向,转向轮车轴支撑架51通过支撑卡环54与转向轮车轴联接,转向轮车轴两端安装前行走轮52。如图10、图13所示,混凝土刮平装置8包括刮平滚筒30及其两端的移动导向调节机构29,移动导向调节机构29是在移动轨道58上安装调节机架37,调节机架37上端安装刮平挂轮40,下端安装刮平滚筒30,调节机架37两侧设刮平托滚39,刮平托滚39由托滚螺旋调节机构36调节,调节机架37上设有刮平滚筒螺旋调节机构38。混凝土刮平装置8可由栈桥左右两侧的牵引机构15拖动并沿栈桥桁架底部的移动轨道58前后移动。如图11所示,底拱模板固定装置9可与模板32铰接,并将模板32固定于栈桥桁架底部,它也可由栈桥左右两侧的牵引机构15拖动并沿栈桥桁架底部的移动轨道58前后移动。底拱模板固定调节装置31的结构与混凝土刮平装置的移动导向调节机构29相同。即在移动轨道上安装调节机架,调节机架上端安装模板挂轮,下端铰接模板滚筒,调节机架两侧设模板托滚,模板托滚由托滚螺旋调节机构调节,调节机架上设有模板滚筒螺旋调节机构。如图4所示,牵引机构15是在主桥一端两侧的下弦杆上分别安装支座,支座上安装牵引液压马达25.1,牵引液压马达由同步轴63连接,在主桥的另一端设有定滑轮62,牵引液压马达25.1连接卷筒60,卷筒60上卷绕钢丝绳61,钢丝绳的另一端卷绕在定滑轮62上,钢丝绳61上拴接混凝土刮平装置8和底拱模板固定装置9。当牵引液压马达25.1正反转时,混凝土刮平装置8、底拱模板固定装置9将被牵引前后移动。本发明工作过程如下:装配时,可根据隧道或隧洞施工具体要求,通过卡块和螺栓联接的方式,方便、灵活地在施工现场由结构模块单元组装成所需跨度的施工栈桥,并通过改变桁架高度或加强弦杆等措施,保证不同跨度条件下栈桥的强度和刚度。如图2,栈桥工作时,先收起前后油缸,主桥下降,支撑装置着地,引桥放下,接着固定底拱模板固定装置,之后,桥上过车出渣,桥下铺设钢筋,桥面开窗灌凝,桥底振捣刮平。实现隧道或隧洞开挖与底部仰拱混凝土浇筑并行施工。如图3,栈桥前移时,先脱模收模,提升引桥,再伸长驱动轮升降油缸,驱动轮着地,后支撑装置离地;接着,后行走轮同步驱动,牵引机构同步工作,栈桥前部落在前支撑纵移托滚上前移;当前支撑装置相对栈桥后移一定距离后,驱动轮驱动,牵引机构停止工作,转向轮升降油缸伸长,转向轮着地,前支撑装置离地,牵引机构同步反转,将前支撑装置拖回栈桥前端。如此反复,可实现栈桥步履式前移。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移动栈桥对应于本专利的步进式移动栈桥;其主桥1对应于本专利的主桥;其主桥两端的引桥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前桥、后桥;其液压站16以及图16所示液压系统对应于本专利的液压自动平衡系统;其电控柜17以及图17所示电气系统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气控制系统;其前支撑装置12对应于本专利的前端自动走行机构;其后支撑装置7对应于本专利的后端走行机构;其驱动轮和转向轮的升降油缸对应于本专利的升降机构;其支撑桁架33对应于本专利的走行架;其图12所示左右两组前支撑纵移托滚10对应于本专利的两组纵向行走轮组;如图2、图12所示,前支撑装置下具有支撑柱脚,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撑柱脚”。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自动行走机构具有“反轨轮轨道”且“所述的纵向行走轮组包括反轨轮和吊挂滚轮,所述反轨轮连接电机,并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吊挂滚轮”;证据1中并未明确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所述的纵向行走轮组包括反轨轮和吊挂滚轮,所述反轨轮连接电机,并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吊挂滚轮”的技术特征,可实现由反轨轮对主桥的驱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可通过吊挂滚轮19实现前端行走机构在栈桥上的纵向移动。与之相比,证据1中主桥的驱动由后行走轮和位于主桥后段的牵引机构(参见证据1图4)完成。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驱动机构与证据1存在差异。请求人主张“反轨轮连接电机,并通过传动机构连接吊挂滚轮”属于公知常识,但是并未提出充分理由或证据加以说明,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基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由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现了栈桥前端的自动行走,满足快速施工的需求(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0004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5
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010406.X号实用新型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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