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连接器、音频插座及连接器组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35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5W1169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678457.8
申请日:2015-09-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珍
授权公告日:2016-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杰顺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何俊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H01R13/11,H01R24/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未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678457.8,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连接器,包括绝缘本体、收容于绝缘本体内的导电端子、安装于绝缘本体上的用以焊接于电路板上的固定件,所述固定件具有与绝缘本体相固持的固持部分、自该固持部分一体延伸且用于与印刷电路板相固定连接的连接部,所述绝缘本体前端形成对接端口、自对接端口向后延伸形成的对接部及自该对接端口向内凹设形成且用于收容对接连接器的对接腔;
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端子包括第一端子、第二端子、第三端子及第四端子,所述第一端子、第二端子、第三端子及第四端子均凸设有位于对接腔内的接触部,沿对接腔前后延伸方向上,所述第一端子接触部、第二端子接触部、第三端子接触部、第四端子接触部依次布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本体具有收容固定所述第一端子的第一固持孔、收容固定所述第二端子的第二固持孔,在垂直于前后方向的上下方向上,所述第一端子与第一固持孔相卡持固定,所述第二端子与第二固持孔相卡持固定。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本体具有收容固定所述第三端子的第三固持孔、收容固定所述第四端子的第四固持孔,沿前后方向,所述第三端子与第三固持孔相卡持固定,所述第四端子与第四固持孔相卡持固定。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子的接触部位于最前侧,所述电连接器还包括与绝缘本体相固持的接地端子,该接地端子包括与绝缘本体相固持的固持部、自固持部向绝缘本体外延伸的焊接部以及自该固持部向绝缘本体的对接腔内延伸的导电接触部,在前后方向上,该导电接触部位于所述第一端子接触部的前侧。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端子具有沿前后方向延伸的竖直固持部、自固持部前侧弯折延伸的弹性臂、自固持部一体延伸设置的支撑部,该支撑部自固持部剪切弯折而成悬臂状,该支撑部的末端用于与所述弹性臂相抵接,所述弹性臂的一侧设置有上述第四端子接触部,另一侧设置有抵触凹部,当第四端子的弹性臂受外力施压发生弹性 回缩时,所述支撑部与抵触凹部相抵。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本体具有基部,所述对接部自基部向前一体延伸,所述固定件的固持部分与对接部底侧相干涉固定或通过嵌入成型而相互固定。
7. 一种音频插座,用于传输音频信号,且用于与插头连接器电性接触,所述音频插座包括绝缘本体、收容于绝缘本体内的导电端子、与绝缘本体相固定且用于与电路板相焊接的固定件,所述绝缘本体包括基部,前端形成对接端口、自对接端口向后延伸形成的对接部及自该对接端口向内凹设形成且用于收容对接连接器的对接腔;
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端子包括第一端子、第二端子、第三端子及第四端子,所述第一端子、第二端子、第三端子及第四端子均凸设有位于对接腔内的接触部,在前后方向上,所述第一端子接触部与第二端子接触部分别设置于对接腔的两侧而相对设置且前后错开,第三端子接触部与第四端子接触部分别设置于对接腔的两侧而相对设置且前后错开,且所述第三、第四端子接触部位于第一、第二端子接触部的后侧。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音频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子、第二端子、第三端子及第四端子均设有竖直布置的固持部、从各自固持部向对接腔内延伸的弹性臂,上述接触部具有凸伸于对接腔内的接触部,在前后方向上,所述第一端子接触部、第二端子接触部、第三端子接触部、第四端子接触部依次凸伸设置于对接腔内。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音频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本体具有收容固定所述第一端子的第一固持孔、收容固定所述第二端子的第二固持孔,在垂直于前后方向的上下方向上,所述第一端子与第一固持孔相卡持固定,所述第二端子与第二固持孔相卡持固定。
10. 一种连接器组合,包括相配合的电连接器及对接连接器以传输音频信号,所述电连接器为权利要求1至6中的电连接器,对接连接器包括与所述第一端子、第二端子、第三端子及第四端子的接触部相电性接触的对接配 合部,所述对接连接器与电连接器相插接时,所述对接配合部与所述第一端子接触部、第二端子接触部、第三端子接触部、第四端子接触部先后接触抵接,所述对接配合部具有与第一端子接触部相电性接触的第一接触凹部、与第二端子接触部相电性接触的第二接触凹部、与第三端子接触部相电性接触的第三接触凹部、与第四端子接触部相电性接触的第四接触凹部,所述第一接触凹部、第二接触凹部、第三接触凹部及第四接触凹部沿前后方向依次布置。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连接器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接连接器与电连接器相插接时,所述电连接器的接地端子具有导电接触部,该导电接触部朝向对接连接器的对接配合部凸伸,而先于所述第一端子接触部、第二端子接触部、第三端子接触部、第四端子接触部与对接连接器的对接配合部相电性接触。”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9-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规定,权利要求1、7、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公开方式与权利要求2的公开方式相同,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8-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4597090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26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89155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18日;
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0127697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1日;
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M300902U的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1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当庭确认口头审理依据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的是权利要求2-6、9的技术方案,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除上述明确的内容外,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均与书面意见一致。
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第[0015]-[0016]段的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理,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说明书的上述记载的基础上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及权利要求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7、10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为“安装于绝缘本体上的用以焊接于电路板上的固定件,所述固定件具有与绝缘本体相固持的固持部分、自该固持部分一体延伸且用于与印刷电路板相固定连接的连接部”,以及权利要求1中的端子和接触部为依次布置。并且认为固定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7-11也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当庭已充分陈述各自的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或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认可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上述文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连接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末端防水防尘的音频连接器,包括,绝缘本体,在绝缘本体上设置有可供插头插入的插孔,所述插孔贯穿整个绝缘本体(参见说明书第[0028]、图1)(相当于绝缘本体前端形成对接端口、自对接端口向后延伸形成的对接部及自该对接端口向内凹设形成且用于收容对接连接器的对接腔)。若干金属端子,所述若干金属端子分别固定设置于绝缘本体上,且金属端子的接触端均伸入插孔中,所述若干金属端子包括有接地端子、麦克风端子、左声道端子和右声道端子以及两个侦测端子,在绝缘本体上设置有五个端子插槽,麦克风端子、左声道端子、右声道端子、以及两个侦测端子分别穿置于端子插槽中。(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0]段、附图1-4)(相当于电连接器包括绝缘本体、收容于绝缘本体内的导电端子,第一至四个端子均凸设有位于对接腔内的接触部,接触部依次布置)。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了本音频连接器的底部焊接固定于PCB板上,说明书第[0032]段公开了麦克风端子和两个侦测端子的焊脚部均与绝缘本体的下表面无缝隙紧密配合(相当于安装于绝缘本体上的用以焊接于电路板上的固定件)。
由上述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所述固定件具有与绝缘本体相固持的固持部分、该固持部分一体延伸且用于与印刷电路板相固定连接的连接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固定件。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音频连接器,其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附图4公开了音频连接器包括一固定端子(相当于固定件),该固定端子具有一呈“п”形的卡定部(相当于固持部分)和从卡定部末端垂直向外延伸出的固定脚(相当于连接部),卡定部上开设有两卡固槽,卡定部卡入座体的固定槽内,座体的卡壁卡入卡定部的卡固槽内,固定脚焊接在外部电路板上,以使音频连接器稳固的固定在电路板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固定件及其由固持部分和连接部组成,并且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均起到固定和连接的作用,存在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连接器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固定端子,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固持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段公开了,在绝缘本体上设置有五个端子插槽,麦克风端子、左声道端子、右声道端子、以及两个侦测端子分别穿置于端子插槽中。第[0032]段公开了与所述麦克风端子和两个侦测端子配合的端子插槽均设置于绝缘本体的底部,所述麦克风端子和两个侦测端子均从下往上插入对应的端子插槽内(相当于第一、第二固持孔及按相应的固定方向固定);与所述左声道端子、右声道端子配合的端子插槽沿着插孔方向设置于绝缘本体末端的两侧,左声道端子和右声道端子从后往前插入对应的端子插槽内(相当于第三、第四固持孔及按相应的固定方向固定)。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公开了权利要求2、3中第一至第四固持孔及其相应的固定方向,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固定端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第一端子、接地端子。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4也公开有接地端子,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所述接地端子包括п形固定部和向绝缘本体的前端延伸且向下弯折的弹性接触部,所述п形固定部通过扣接孔扣接固定于绝缘本体的外侧。接地端子通过п形固定部固定于绝缘本体,在п形固定部上还具有用于与PCB板焊接固定的焊脚。参见图3及图1可见麦克风端子的接触部位于最前侧(相当于第一端子的接触部位于最前侧),该接地端子的弹性接触部(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导电接触部)位于所有端子接触部的前侧,即相当于位于所述第一端子接触部的前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第四端子。对比文件4第10页第1段、第12页第2段、附图2、6-10公开了一种功能结构类似的连接器,在该连接器的其中一个开关端子,该开关端子具有自其固持部前侧弯折延伸的弹性臂,及在该弹性臂抵触凹部对应位置上设有自固持部一体延伸弯折而成悬臂状的抵触部(对应于“支撑部”),弹性臂受外力施压发生弹性回缩时,支撑部与抵触凹部相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的连接器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避免过度挤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绝缘本体。对比文件3第4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固定端子及固定端子与音频连接器壳体的结合,而对比文件3附图1-2中的音频连接器壳体也同样具有基部及自基部向前一体延伸的对接部。并且上述部件通过相干涉固定或通过嵌入式成型相互固定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音频插座。该插座包含权利要求1的电连接器的全部技术特征,及第一、第二端子接触部相对设置且前后错开,第三、第四端子接触部相对设置且前后错开,且第三、第四端子接触部位于第一、第二端子的后侧。对此,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0030]段、附图1-4公开了所述若干金属端子分别固定设置于绝缘本体上,且金属端子的接触端均伸入插孔中,所述若干金属端子包括有接地端子、麦克风端子、左声道端子和右声道端子以及两个侦测端子,在绝缘本体上设置有五个端子插槽,麦克风端子、左声道端子、右声道端子、以及两个侦测端子分别穿置于端子插槽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端子从前向后两两相对设置,而对于错开设置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并且错开设置导致的电路按次序导通是其设置本身所带来的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类似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第一至第四端子。对比文件1第[0030]段、附图1-4公开了麦克风端子、左声道端子、右声道端子、两个侦测端子,并且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了金属端子的接触端均伸入插孔中,音频连接器的底部焊接固定于PCB板上,由图1-4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具有竖直布置的固持部,向对接腔内延伸的弹性臂,及凸伸于对接腔内的接触部,且在前后方向上,接触部依次凸伸设置,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2相类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连接器组合。其包括权利要求1至6的电连接器。而对接连接器是连接器进行电性连接时常用的连接器部件,其结构与与之对接的连接器相匹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鉴于与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导致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接地端子。对比文件1第[0031]段公开了接地端子,其弹性接触部位于端子的前侧。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在插接时,该接触部先于第一至第四端子与对接配合部电性接触。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67845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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