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及其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34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4W107850、4W107851、4W107977
优先权日:2011-04-01、2011-05-06、2011-07-06、2011-07-28
申请(专利)号:201110252587.1
申请日:2011-08-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联勤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8-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捷利知产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H01R13/02,H01R13/40,H01R13/46H01R13/66,H01R31/06,H01R43/00,G06K19/07,G11C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所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252587.1,优先权日为2011年04月01日、2011年05月06日、2011年07月06日、2011年07月28日,申请日为2011年08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有:
一外覆体;
一电子单元,至少一部分为该外覆体覆盖;
一电路板,该电子单元电连接在该电路板上;以及
一连接板,其定位于该外覆体,该连接板的两板面露出该外覆体外且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连接板之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该连接板的周边套设包覆有一金属壳,并使该二排第一接点露出,藉以增强该连接板强度,该连接板左右两侧的金属壳设有一卡定构造,当该连接板插入一电连接母座时该卡定构造可与该电连接母座卡定,其中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2. 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包括有:
一外覆体;
一电子单元,至少一部分为该外覆体覆盖;
一电路板,该电子单元电连接在该电路板上;以及
一连接板,其定位于该外覆体,该连接板之两板面露出该外覆体外且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连接板之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该电路板前段上下面分别设有一绝缘座体而形成该连接板,该二绝缘座体各设有该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且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
3. 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包括有:
一外覆体;
一电子单元,至少一部分为该外覆体覆盖;
一电路板,该电子单元电连接在该电路板上;以及
一连接板,其为一塑胶板且组装定位于该外覆体前端,该连接板之两板面露出该外覆体外且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连接板后端设有一套接槽供该电路板一端插入卡定,该连接板之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4. 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包括有:
一外覆体;
一电子单元,至少一部分为该外覆体覆盖;
一电路板,该电子单元电连接在该电路板上;
一连接板,其定位于该外覆体,该连接板之两板面露出该外覆体外且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连接板之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以及
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连接板,藉以增强该连接板之强度。
5. 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包括有:
一对接构造,其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其中,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各露出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对接构造的周边套设包覆有一金属壳,并使该二排第一接点露出,该对接构造左右两侧设有一卡定构造,当该对接构造插入一电连接母座时该卡定构造可与该电连接母座卡定,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一电路板,设于该对接构造;以及
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电连接该电路板,且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6. 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包括有:
一对接构造,其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其中,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各露出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一电路板,设于该对接构造;以及
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电连接该电路板,该二排第一接点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该电路板前段上下面分别设有一绝缘座体而形成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该二绝缘座体各固定设有该一排第一端子且该二绝缘座体之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7. 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包括有:
一对接构造,其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其中,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各露出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一电路板,设于该对接构造;以及
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电连接该电路板,该二排第一接点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该对接构造包括一绝缘座体,该绝缘座体前段设有该上下两板面且后段设有一套接槽,该电路板前段套接卡定于该套接槽,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8. 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包括有:
一对接构造,其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其中,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各露出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一电路板,设于该对接构造;以及
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以及
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对接构造,藉以增强该对接构造强度。
9.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接板是与该外覆体一体成型,该二排第一接点分别平贴于该连接板的两板面。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更设有二排第二接点,该二排第二接点分别设于该两板面。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排第一接点分别平贴于该连接板的两板面且不可弹动,该二排第二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二端子,该二排第二接点分别凸出该连接板的两板面且可上下弹动。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更设有一限位构造,该限位构造较该连接板两板面的第一接点凸出。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限位构造与该外覆体一体成型。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子单元为一储存单元,该储存单元包括至少一记忆体。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为一随身碟。
16.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子单元更包括一控制电路,藉以控制该电子单元的运作。
17. 如权利要求2或3或6或7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 在于,更设有一电子式防逆流或防短路的电路安全保护手段,藉以达到防逆流或防短路的电路安全。
18. 如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排第一接点为相同的连接介面。
19.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排第一接点的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排第一接点系为相同之连接介面。
21.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储存单元仅设有一记忆体,该二排第一接点系为相同之连接介面,藉由该二排第一接点可正反双面电连接于一电连接母座。
22.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的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
23. 如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对第一接点电连接一安全电路设置手段。
25.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排第一接点上下相互对齐者是相互电连接,且设有一侦测构造侦测电连接的方向。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 连接板是与该外覆体一体成型,每一第一端子设有二个第一接点分别平贴于该两板面。
27. 如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排第一接点为不同的连接介面。
2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控制手段,与该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相结合,以对该储存单元进行一资料储存与控制程序。
29.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子单元为一储存单元,该储存单元包括二个记忆体,该连接板一板面的一排第一接点电连接一记忆体,而该另一板面的一排第一接点电连接另一记忆体。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藉由设有一切换开关装置及一控制电路可达到选择一记忆体成通路,而另一记忆体成断路,或该二记忆体皆成通路。
31. 如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子单元为一储存单元,该储存单元包括至少二个记忆体,藉由设有一切换开关装置及一控制电路可达到选择该二排第一接点只有电连接其中一个记忆体,或该二排第一接点同时电连接该至少二个记忆体。
32.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为一电连接线公头,该电子单元为一组多条电线,或为一无线收发装置,该电子单元为一无线收发模组,或为一转接电连接器,该电子单元为一转接电路及一电连接器,或为一扩充插座,该电子单元为一扩充电路及一组电连接插座,或该电子单元为一控制单元。
33.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接板直接接触并固定于该外覆体。
34. 如权利要求2或3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接板的周边套设包覆有一金属壳,藉以增强该连接板强度,该连接板两侧的金属壳设有一卡定构造,当该连接板插入一电连接母座时该卡定构造可与该电连接母座卡定。
35. 如权利要求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对接构造的周边套设包覆有一金属壳,藉以增强该对接构造强度,该对接构造左右两侧设有一卡定构造,当该对接构造插入一电连接母座时该卡定构造可与该电连接母座卡定。
3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外覆体为一金属材质的壳体,该连接板周边套设之金属壳与该外覆体一体成型。
37.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外覆体为一金属材质之壳体,该连接板周边套设之金属壳与该外覆体一体成型。
3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对接构造包括有一外覆体,该外覆体为一金属材质之壳体,该对接构造周边套设之金属壳与该外覆体一体成型。
39. 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对接构造包括有一外覆体,该外覆体为一金属材质之壳体,该对接构造周边套设之金属壳与该外覆体一体成型。
40.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 在于,该连接板为一塑胶板,该连接板组装定位于该外覆体前端。
41.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接板为一塑胶板,该连接板组装定位于该外覆体前端,该连接板后端设有一套接槽供该电路板一端插入卡定。
42. 如权利要求5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对接构造包括一绝缘座体,该绝缘座体前段设有该上下两板面且后段设有一套接槽,该电路板前段套接卡定于该套接槽,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
43.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接板设有一补强构造,藉以増强该连接板强度。
44. 如权利要求5或6或7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对接构造设有一补强构造,藉以増强该对接构造强度。
45. 如权利要求4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可为补强板或焊板或套接槽或封胶体。
46. 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可为补强板或焊板或套接槽或封胶体。
47. 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可为补强板或焊板或套接槽或封胶体。
48. 如权利要求4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可为补强板焊接或卡合该电路板且延伸至该电路板后段,或该补强构造可为套接槽,该电路板前段套接卡定于该套接槽。
49.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5或6或7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更设有一补强构造可为补强板焊接或卡合该电路板且延伸至该电路板后段,或该补强构造可为套接槽,该电路板前段套接卡定于该套接槽。
50.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外覆体为一封胶体将该电路板一面覆盖。
51. 如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更设有一限位构造,该限位构造较该对接构造两板面的第一接点凸出。
52. 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有:
一电路板,其设有一电子式防逆流或防短路的电路安全保护手段;
一电子单元,设于该电路板上;
一连接板,其两板面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接点电连接该电路板及该电子单元,该二排第一接点为相同的连接介面且电路序号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子单元;以及
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连接板,藉由该补强构造结合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并增强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的强度。
53.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为设于该连接板的套接槽,该电路板前段套接卡定于该套接槽。
54.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为一绝缘座体一体向后延伸的补强板,该补强板套合或卡合或粘合该电路板。
55.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为补强板套合或焊接该电路板,该补强板的截面形状可为形状或该补强构造为焊板焊接该电路板。
56.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更设有一外覆体覆盖于该电路板一面并将该电子单元覆盖。
57.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更设有一限位构造,该限位构造较该连接板两板面的第一接点凸出。
58. 如权利要求4或8或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为金属材质或非金属材质。
59. 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为金属材质或非金属材质。
60. 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为金属材质或非金属材质。
61. 如权利要求1或4或5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路板前段上下面分别设有一绝缘座体而形成二板面,该二绝缘座体各设有该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
6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接板的前边、二侧边及后段套设包覆有该金属壳。
63.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接板的前边、二侧边及后段套设包覆有该金属壳。
64.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为设于该连接板中间之一金属材质之补强板,藉以分隔二排第一端子。
6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藉由该补强构造结合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并增强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之强度。
66. 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为设于该连接板中间之一金属材质之补强板,藉以分隔该二排第一端子。
67. 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设于该连接板,藉由该补强构造结合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并增强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之强度。
68.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为设于该对接构造之绝缘座体中间之一金属材质之补强板,藉以分隔该二排第一端子。
6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设于该对接构造,藉由该补强构造结合该对接构造和该电路板并增强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之强度。
70. 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为设于该对接构造之绝缘座体中间之一金属材质之补强板,藉以分隔该二排第一端子。
71. 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补强构造设于该对接构造,藉由该补强构造结合该对接构造和该电路板并增强该对接构造和该电路板之强度。
72. 如权利要求2或3或6或7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该电路板设有至少两组独立电路接点。
73.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路板设有至少两组独立电路接点。
74.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两板面皆分别各设有一排凹面及一排穿孔。
75.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更设有一侦测构造,藉由该侦测构造得知该连接板插入该电连母接座之方向,藉以切换该连接板之二排第一接点之导通,达到安全电路保护。
76. 如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更设有一侦测构造,藉由该侦测构造得知该对接构造插入该电连接母座之方向,藉以切换该连接板之二排第一接点之导通,达到安全电路保护。
77. 如权利要求2或6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绝缘座体与该二排第一端子是分别采用埋入塑胶射出成型结构。
78. 如权利要求61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绝缘座体与该二排第一端子是分别采用埋入塑胶射出成型结构。
79. 如权利要求2或3或6或7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路板设有2组导电接点,该2组导电接点为依序反向排列的电路且分别设于该电路板不同面。
80. 如权利要求61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路板设有2组导电接点,该2组导电接点为依序反向排列的电路且分别设于该电路板不同面。
81.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 子单元可为一储存单元而电子装置成一随身碟,或可为一无线收发单元而电子装置成一无线收发装置,或可为一连接线材而电子装置成一电连接线公头,或可为一转接电路及一电连接器而电子装置成一转接电连接器,或可为一扩充电路及一组电连接插座而电子装置成一扩充插座,或可为一控制单元。
82.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控制单元为一IC控制器。
83.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二排第一接点为相同的连接介面。
84.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安全电路设置手段是电路安全保护元件。
85. 如权利要求8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路安全保护元件是防逆流电子元件或防短路电子元件。
86. 如权利要求85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防逆流电子元件是萧基二极体。”
(一)第一无效请求(案件编号4W107850)
广东麦多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5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5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CN1830122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6年09月06日;
附件1-2:CN101091292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9日;
附件1-3:CN273363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2日;
附件1-4:CN101483973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9年07月1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10月19日,第一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1:CN103140995A号中国发明专利,优先权日为2010年05月28日、2010年06月09日、2010年06月18日、2010年10月27日、2011年01月26日,申请日为2011年05月2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05日;
证据1-2:CN279192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6月28日;
证据1-3:CN20174968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16日;
证据1-4:CN101091292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9日;
证据1-5:CN273363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2日;
证据1-6:CN272802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21日。
第一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86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证据1-3、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证据1-5的结合、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证据1-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2、证据1-3、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2、证据1-5的结合、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证据1-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0)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2公开;权利要求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权利要求25-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8、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0、3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权利要求34、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6-3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0、4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1-2和证据1-5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3、4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6公开;权利要求45-4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6、证据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0、5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11)权利要求52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证据1-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2)权利要求5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5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7-6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证据1-5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62、6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64-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9、8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权利要求8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82-8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
2018年11月02日,合议组将第一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8年11月26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8、5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8年12月17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86相对于证据1-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证据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1F)该连接板的周边套设包覆有一金属壳,并使该二排第一接点露出,藉以增强该连接板强度,(1G)该连接板左右两侧的金属壳设有一卡定构造,当该连接板插入一电连接母座时该卡定构造可与该电连接母座卡定,(1H)其中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3)证据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2F)该电路板前段上下面分别设有一绝缘座体而形成该连接板,该二绝缘座体各设有该一排第一接点,(2G)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且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 接而串接成一组。(4)证据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3E)一连接板,其为一塑胶板且组装定位于该外覆体前端,该连接板之两板面露出该外覆体外且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3F)该连接板后端设有一套接槽供该电路板一端插入卡定,(3H)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5)证据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4F)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4G)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连接板,藉以增强该连接板之强度。(6)证据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5C)该对接构造的周边套设包覆有一金属壳,并使该二排第一接点露出,(5D)该对接构造左右两侧设有一卡定构造,当该对接构造插入一电连接母 座时该卡定构造可与该电连接母座卡定,(5E)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5G)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电连接该电路板,且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7)证据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6C)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6F)该电路板前段上下面分别设有一绝缘座体而形成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该二绝缘座体各固定设有该一排第一端子且该二绝缘座体之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8)证据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的(7C)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7F)该对接构造包括一绝缘座体,该绝缘座体前段设有该上下两板面且后段设有一套接槽,该电路板前段套接卡定于该套接槽,(7G)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9)证据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的(8C)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8E)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8F)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对接构造,藉以增强该对接构造强度。(10)证据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2的(52E)该二排第一接点为相同的连接介面且电路序号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子单元,(52F)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连接板,藉由该补强构造结合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并增强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的强度。(11)从属权利要求9-51、53-86也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相对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权利要求1-8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018年12月25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并告知其应在一个月内答复。
第一请求人逾期未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第一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2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二)第二无效请求(案件编号4W107851)
广州联勤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以及提交的附件与第一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完全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10月19日,第二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以及证据,其补充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与第一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完全相同。
2018年11月02日,合议组将第二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8年11月26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与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完全相同。
2018年12月03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并告知其应在一个月内答复。
2018年12月17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意见与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的内容相同。
2018年12月25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并告知其应在一个月内答复。
第二请求人逾期未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第二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2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三)第三无效请求(案件编号4W107977)
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请求人)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3-1:CN103140995A号中国发明专利,优先权日为2010年05月28日、2010年06月09日、2010年06月18日、2010年10月27日、2011年01月26日,申请日为2011年05月2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05日;
附件3-2:CN279192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6月28日;
附件3-3: CN20174968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16日;
附件3-4:CN101091292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9日;
附件3-5:CN273363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2日;
附件3-6:CN272802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2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11月23日,第三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3-1:CN103140995A号中国发明专利,优先权日为2010年05月28日、2010年06月09日、2010年06月18日、2010年10月27日、2011年01月26日,申请日为2011年05月2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05日;
证据3-2:CN279192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6月28日;
证据3-3:CN101888030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证据3-4:CN101091292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9日;
证据3-5:CN273363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2日;
证据3-6:CN2884567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28日;
证据3-7:CN272802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21日;
证据3-8:CN2616942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5月19日;
证据3-9:CN201160164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03日;
证据3-10:(2018)粤73民初895号案开庭笔录1-10、12-15页的复印件。
第三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9、14-16、18-25、29-30、32-50、58-71、77-80、82-83相对于证据3-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2、证据3-3、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证据3-3和证据3-5的结合、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证据3-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2和证据3-3的结合、证据3-2和证据3-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2、证据3-3、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证据3-3和证据3-5的结合、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2和证据3-5的结合、证据3-2和证据3-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3-2和证据3-3的结合、证据3-2和证据3-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0)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8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25-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8、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0、3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34、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3和证据3-4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6-3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3-2、证据3-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和证据3-5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3-2和证据3-6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3、4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3公开,或被证据3-7公开;权利要求45-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3、证据3-5、证据3-7和证据3-9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3-3、证据3-6、证据3-7和证据3-9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3-5、证据3-7、证据3-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3-6、证据3-7、证据3-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8、4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5、证据3-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3-6、证据3-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0、5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11)权利要求52相对于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证据3-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2)权利要求5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5公开,或被证据3-6公开;权利要求5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8公开;权利要求58-6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6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3-3、证据3-4和证据3-5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62、6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3-8公开;权利要求6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9公开;权利要求6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9公开;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9公开;权利要求7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9公开;权利要求72-7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7、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79、8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8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82-8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公开。
2018年12月03日,合议组将第三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8年12月21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8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9年01月18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三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3-86相对于证据3-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证据3-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1F)该连接板的周边套设包覆有一金属壳,并使该二排第一接点露出,藉以增强该连接板强度,(1G)该连接板左右两侧的金属壳设有一卡定构造,当该连接板插入一电连接母座时该卡定构造可与该电连接母座卡定,(1H)其中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3)证据3-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2F)该电路板前段上下面分别设有一绝缘座体而形成该连接板,该二绝缘座体各设有该一排第一接点,(2G)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且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 接而串接成一组。(4)证据3-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3E)一连接板,其为一塑胶板且组装定位于该外覆体前端,该连接板之两板面露出该外覆体外且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3G)该连接板后端设有一套接槽供该电路板一端插入卡定,该连接板之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3H)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5)证据3-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4F)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4G)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连接板,藉以增强该连接板之强度。(6)证据3-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5C)该对接构造的周边套设包覆有一金属壳,并使该二排第一接点露出,(5D)该对接构造左右两侧设有一卡定构造,当该对接构造插入一电连接母 座时该卡定构造可与该电连接母座卡定,(5E)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5G)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电连接该电路板,且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7)证据3-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6C)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6F)该电路板前段上下面分别设有一绝缘座体而形成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该二绝缘座体各固定设有该一排第一端子且该二绝缘座体之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8)证据3-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的(7C)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7F)该对接构造包括一绝缘座体,该绝缘座体前段设有该上下两板面且后段设有一套接槽,该电路板前段套接卡定于该套接槽,(7G)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9)证据3-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的(8C)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8E)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8F)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对接构造,藉以增强该对接构造强度。(10)证据3-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2的(52E)该二排第一接点为相同的连接介面且电路序号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子单元,(52F)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连接板,藉由该补强构造结合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并增强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的强度。(11)从属权利要求9-51、53-86也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相对于第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权利要求1-8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9年01月18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三请求人。同日向第三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2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1月24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三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与专利权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相同。
(四)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四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四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四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四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合议组告知四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3)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第三请求人,告知第三请求人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针对当庭转交的专利权人的意见的答辩意见。
(4)第一、第二和第三请求人均表示放弃各自的无效请求书中的理由和范围,所有无效理由及证据分别以各自的补充意见为准。
(5)专利权人对证据1-1-证据1-6、证据3-1-证据3-9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
(6)各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同时请求人强调,针对各项权利要求,即使还存在没有被相应证据公开的特征,其也是公知常识。
2019年03月02日,第三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3-2-证据3-9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因此可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证据3-2公开了一种连接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5-7页,图1-4):本实用新型连接头,该连接头1包括:一基板11,是一多层线路板,该基板11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如图1中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该平面的四个连接点与另一平面的四个连接点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如图2所示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且部分电性相连,即利用图1中的多数个线路14、15、16、17彼此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即一母USB接头18相连接,电极片141、151、161、171更可设置固定机构,如固定机构1411与1711,以在与该具有USB介面的装置连接时进行固定的功能,即当本实施例欲与如同图1中所示的位于一套件19内的母USB接头18相接时,该固定机构1411与1711的突起设计可与两压片181、182的固定机构1811与1821的凹陷设计互相配合,达到某种程度的固定,由于本实施例是两面都采用相同的电极片设计,如图2所示的固定机构1411’与1711’,因此不论是哪一面朝向图中的上面进入该母USB接头18,都可达到固定的效果;一防短路装置13,位于基板11上,且分别与任一平面的连接点电性相连,该防短路装置13为下列任一种:二极管装置、类比式开关与稳压器IC;一外壳12,包覆于上述基板11与防短路装置13之外,以形成保护作用。本实施例表示一应用于俗称“大姆哥”的USB随身碟,可利用本实用新型而以不具单一方向性的连结方式与母连接头连接。
请参阅图2与图3,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连接头的第一较佳实施例电源线路配置示意图。图3中,具有线路A的面与具有线路B的面分别代表图2中具有线路14、15、16、17的面(以下简称正面)与另一相对面(以下简称反面),且线路A是线路14、15、16、17的总集合名,线路B是线路14’、15’、16’、17’的总集会名;其中,线路A有5V的电源来自于如图1中与母USB接头18相接时,母USB接头18所提供的;线路B也如是,只是必须是在具有反面朝上插入母USB接头18时,母USB接头18可提供5V的直流电。而后,提供的直流电分别通过防短路装置13中的二极管A’与二极管B’以提供给本实用新型的IC。图3中所示,是以正面朝上与母USB接头18相接。然,母USB接头18内的下方具有一地线接头184,以本图看来,无法分辨是哪一条线路与其相接。因此,为配合正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与反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正面电极片与反面电极片相对错位的安排,如图2所示的正面线路14、15、16、17的电极片141、151、161、171与反面线路14’、15’、16’、17’的电极片141’、151’、161’、171’的位置关系,使正反面无论哪一面与母USB接头18相接时,母USB接头18的USB的5V,GND,D ,D-等讯号正确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
141与141’不可直接连接,如果141与141’直接连接,在正反面无论哪一面与母USB接头18相接时,5V直流电来源都会与该地线接头184接触,将使5V直流电来源短路到地线接头184必须做一防短路装置13,。即因为电极片171、171’在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会分别与地线接头184接触,进而造成的5V直流电来源短路。于是,本实施例即有如前所述的防短路装置13,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该防短路装置13,其也可各为一稳压器IC或一类比式开关,以防止5V的电极片接地而5V直流电来源短路,可提供5V直流电来源。
本实施例是利用目前市面上的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进行延伸性的应用,例如,将两边各设计成具有截角的造型,以除去现今因着只具有单一截角的部分而只能单方向插入一母连接头的问题。因此,该连接头5包括:一基极51,该基板的二平面各具有七个连接点,如图4所示的多数个电极片52(CMD)、53(VDD)、54(CLK)、55(DAT)、56、57、58等,反面的电极片(图4未示)亦然,该平面的多数个电极片与另一平面的多数个电极片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且至少三个连接点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其中,该基板51是一多层线路板,因此可以在两面布上多数个电极片,达到不具单一方向性的插入母连接头的特性。
由上可知,证据3-2公开的一外壳12,包覆于上述基板11与防短路装置13之外,以形成保护作用,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外覆体。
证据3-2公开了一基板11,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电路板,证据3-2公开了连接头可以用于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而多媒体储存卡的存储单元必然设置在基板上,并且证据3-2的外壳包覆基板,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电子单元,至少一部分为该外覆体覆盖。
证据3-2公开的基板11一部分露出外壳12,该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连接板,并且如证据3-2的图1、2所示,该基板11露出外壳12的部分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该平面的四个连接点与另一平面的四个连接点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如图2所示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且部分电性相连,即利用图1中的多数个线路14、15、16、17彼此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该连接板的两板面露出该外覆体外且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连接板之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证据3-2公开了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并且防短路装置13与多媒体储存卡的IC电路相连,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其中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3-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连接板的周边套设包覆有一金属壳,并使该二排第一接点露出,藉以增强该连接板强度。(2)该连接板左右两侧的金属壳设有一卡定构造,当该连接板插入一电连接母座时该卡定构造可与该电连接母座卡定。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连接板的强度,以及如何将连接板与连接母座固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连接头的连接板周围设置金属壳并露出接点以增强连接板的弯折和插拔强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3-4公开了一种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和插座联接结构(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图1-5):提供了在通用串行总线(USB)插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连接板)和装备USB插座(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电连接母座)的结构(USB-SEA)之间更可靠的联接结构。USB插头设有至少一个孔,该孔构造成与位于USB-SEA的插头接纳腔中的总体弯曲突起相匹配。证据3-4公开了在USB插头和USB插座上设置互相配合的卡定结构,以保证USB插头和USB插座之间的可靠联接,因此证据3-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
证据3-2和证据3-4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电子设备例如USB设备的连接头和连接座,并且区别技术特征(1)、(2)所涉及的技术特征的作用是用于增强连接板强度和如何使连接头和连接座固定连接,其均是与连接头和连接座的外壳部分相关的技术特征,其与如何使连接头实现正反双面插接没有关联性,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2、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时,不会造成技术上难以结合的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2、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保护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证据3-2公开了一种连接头(具体内容参见3.1),证据3-2公开的一外壳12,包覆于上述基板11与防短路装置13之外,以形成保护作用,其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外覆体。
证据3-2公开了一基板11,其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电路板,证据3-2公开了连接头可以用于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而多媒体储存卡的存储单元必然设置在基板上,并且证据3-2的外壳包覆基板,其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一电子单元,至少一部分为该外覆体覆盖。
证据3-2公开的基板11一部分露出外壳12,该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连接板,并且如证据3-2的图1、2所示,该基板11露出外壳12的部分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该平面的四个连接点与另一平面的四个连接点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如图2所示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且部分电性相连,即利用图1中的多数个线路14、15、16、17彼此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其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该连接板的两板面露出该外覆体外且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连接板之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证据3-2公开了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并且防短路装置13与多媒体储存卡的IC电路相连,其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且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2与证据3-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电路板前段上下面分别设有一绝缘座体而形成该连接板,该二绝缘座体各设有该一排第一接点。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连接板的结构以及其上的接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5公开了一种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和插座联接结构(参见其说明书第3、4页,图1-5):本实用新型可双面插接的USB接头包含以绝缘材质构成的一上框板10、一下框板20与一夹合在该上、下框板10、20之间的电路板30。该电路板30即夹合在上、下框板10、20之间,该电路板30其中一端部的正、反两面均形成有USB导电接点31,而其另一端部即连接有数条导线32,以构成一双面USB接头;当电路板30置于上、下框板10、20之间时,两面导电端点31的位置恰对应于上、下框板10、20的狭缝11、21处。证据3-5公开了将可双面插接的USB接头的电路板设置在由绝缘材质构成的上下框板之间,即证据3-5公开了在电路板前段上下面设置绝缘座体,并且在绝缘座体上设置导电端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结合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3-2和证据3-5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电子设备例如USB设备的连接头和连接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保护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证据3-2公开了一种连接头(具体内容参见3.1),证据3-2公开的一外壳12,包覆于上述基板11与防短路装置13之外,以形成保护作用,其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外覆体。
证据3-2公开了一基板11,其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电路板,证据3-2公开了连接头可以用于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而多媒体储存卡的存储单元必然设置在基板上,并且证据3-2的外壳包覆基板,其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一电子单元,至少一部分为该外覆体覆盖。
证据3-2公开的基板11一部分露出外壳12,该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连接板,并且如证据3-2的图1、2所示,该基板11露出外壳12的部分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该平面的四个连接点与另一平面的四个连接点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如图2所示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且部分电性相连,即利用图1中的多数个线路14、15、16、17彼此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其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该连接板之两板面露出该外覆体外且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连接板之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证据3-2公开了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并且防短路装置13与多媒体储存卡的IC电路相连,其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3与证据3-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连接板,其为一塑胶板,该连接板后端设有一套接槽供该电路板一端插入卡定。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连接板的材质,以及如何将连接板与电路板固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6公开了一种通用串行连接器(参见其说明书第3、4页,图1-5):请参见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所举的实施例通用串行连接器50,该通用串行连接器50借由一采用预塑成型(InsertMolding)技术成型结构构件1和一金属外壳4构成,预塑成型结构构件1是经模具注塑成型的绝缘座体2与数支导电端子3混合而成一体,该绝缘座体2可以由塑料材料制成。于端子承载体21平齐二侧面延至而出第一侧臂22和第二侧臂23,于每一侧臂上开设有提供于电路板插放的卡槽221、231。证据3-6公开了在连接板后端设有一套接槽供电路板一端插入卡定,并且将连接板的基板设置为绝缘的塑胶板,在其上布置导电线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结合证据3-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3-2和证据3-6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电子设备例如USB设备的连接头和连接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证据3-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2、证据3-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证据3-2公开了一种连接头(具体内容参见3.1),证据3-2公开的一外壳12,包覆于上述基板11与防短路装置13之外,以形成保护作用,其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外覆体。
证据3-2公开了一基板11,其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电路板,证据3-2公开了连接头可以用于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而多媒体储存卡的存储单元必然设置在基板上,并且证据3-2的外壳包覆基板,其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一电子单元,至少一部分为该外覆体覆盖。
证据3-2公开的基板11一部分露出外壳12,该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连接板,并且如证据3-2的图1、2所示,该基板11露出外壳12的部分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该平面的四个连接点与另一平面的四个连接点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如图2所示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且部分电性相连,即利用图1中的多数个线路14、15、16、17彼此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其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该连接板的两板面露出该外覆体外且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连接板之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证据3-2公开了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并且防短路装置13与多媒体储存卡的IC电路相连,其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之电路序号者电连接而串接成一组,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4与证据3-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连接板,藉以增强该连接板之强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连接板的强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3公开了一种USB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0028、0034段,图1-5):USB连接件1置于外壳2的一端,印刷电路板3置于外壳2内的空腔中,金手指20中超出透光基体10另一端边缘的部分与印刷电路板3连接,发光设备4设置在印刷电路板3上,发光设备4发光时光线透过透光基体10。
由于USB装置在使用时,USB连接件1经常与USB母座相插接,因此,USB连接件1极易磨损,为了增强USB连接件1的强度,增强其弯折和拔插强度,可以在背对金手指20第一部分201的透光基体10一端表面设置一补强片30,该补强片30可以为金属材质,可通过胶水、双面胶或热熔胶等黏性材料黏附于透光基体10一端表面,为了使补强片30与USB连接件1贴合的更加牢固,还可以将补强片30的一端嵌入透光基体10。证据3-3公开了使用在连接件上设置补强片以增强连接件的强度,因此证据3-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证据3-2和证据3-3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电子设备例如USB设备的连接头和连接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和证据3-3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2和证据3-3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证据3-2公开了一种连接头(具体内容参见3.1),证据3-2公开的一外壳12,包覆于上述基板11与防短路装置13之外,以形成保护作用,证据3-2公开了由外壳12、基板11组成的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对接构造。
证据3-2公开了一基板11,其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电路板,证据3-2公开了连接头可以用于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一电子单元。
证据3-2公开的基板11一部分露出外壳12,并且如证据3-2的图1、2所示,该基板11露出外壳12的部分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该平面的四个连接点与另一平面的四个连接点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如图2所示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且部分电性相连,即利用图1中的多数个线路14、15、16、17彼此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一对接构造,其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其中,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各露出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证据3-2公开了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并且防短路装置13与多媒体储存卡的IC电路相连,其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电连接该电路板,且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在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5与证据3-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对接构造的周边套设包覆有一金属壳,并使该二排第一接点露出。(2)该对接构造左右两侧设有一卡定构造,当该对接构造插入一电连接母座时该卡定构造可与该电连接母座卡定。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对接构造的强度,以及如何将连接板与连接母座固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连接头的连接板周围设置金属壳并露出接点以增强连接板的弯折和插拔强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3-4公开了一种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和插座联接结构,(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图1-5):提供了在通用串行总线(USB)插头(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连接板)和装备USB插座(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电连接母座)的结构(USB-SEA)之间更可靠的联接结构。USB插头设有至少一个孔,该孔构造成与位于USB-SEA的插头接纳腔中的总体弯曲突起相匹配。证据3-4公开了在USB插头和USB插座上设置互相配合的卡定结构,以保证USB插头和USB插座之间的可靠联接,因此证据3-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
证据3-2和证据3-4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电子设备例如USB设备的连接头和连接座,并且区别技术特征(1)、(2)所涉及的技术特征的作用是用于增强连接板强度和如何使连接头和连接座固定连接,其均是与连接头和连接座的外壳部分相关的技术特征,其与如何使连接头实现正反双面插接没有关联性,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2、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时,不会造成技术上难以结合的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2、证据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证据3-2公开了一种连接头(具体内容参见3.1),证据3-2公开的一外壳12,包覆于上述基板11与防短路装置13之外,以形成保护作用,证据3-2公开了由外壳12、基板11组成的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对接构造。
证据3-2公开了一基板11,其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电路板,证据3-2公开了连接头可以用于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一电子单元。证据3-2公开的基板11一部分露出外壳12,并且如证据3-2的图1、2所示,该基板11露出外壳12的部分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该平面的四个连接点与另一平面的四个连接点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如图2所示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且部分电性相连,即利用图1中的多数个线路14、15、16、17彼此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一对接构造,其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其中,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各露出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证据3-2公开了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并且防短路装置13与多媒体储存卡的IC电路相连,其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电连接该电路板,该二排第一接点电连接该电子单元,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6与证据3-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电路板前段上下面分别设有一绝缘座体而形成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该二绝缘座体各固定设有该一排第一端子。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对接构造的结构以及其上的接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5公开了一种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和插座联接结构(具体内容参见3.2),证据3-5公开了将可双面插接的USB接头的电路板设置在由绝缘材质构成的上下框板之间,即证据3-5公开了在电路板前段上下面设置绝缘座体,并且在绝缘座体上设置导电端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结合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3-2和证据3-5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电子设备例如USB设备的连接头和连接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证据3-2公开了一种连接头(具体内容参见3.1),证据3-2公开的一外壳12,包覆于上述基板11与防短路装置13之外,以形成保护作用,证据3-2公开了由外壳12、基板11组成的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对接构造。
证据3-2公开了一基板11,其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电路板,证据3-2公开了连接头可以用于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一电子单元。证据3-2公开的基板11一部分露出外壳12,并且如证据3-2的图1、2所示,该基板11露出外壳12的部分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该平面的四个连接点与另一平面的四个连接点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如图2所示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且部分电性相连,即利用图1中的多数个线路14、15、16、17彼此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一对接构造,其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其中,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各露出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证据3-2公开了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并且防短路装置13与多媒体储存卡的IC电路相连,其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电连接该电路板,该二排第一接点电连接该电子单元,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7与证据3-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对接构造包括一绝缘座体,该绝缘座体前段设有该上下两板面且后段设有一套接槽,该电路板前段套接卡定于该套接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对接构造的结构以及其上的接点,以及如何将对接构造与电路板固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5公开了一种通用串行总线连接器和插座联接结构(具体内容参见3.2),证据3-5公开了将可双面插接的USB接头的电路板设置在由绝缘材质构成的上下框板之间,即证据3-5公开了在电路板前段上下面设置绝缘座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路板上下面设置两个绝缘座体,分别在两个绝缘座体上设置导电端点,还是只设置一个绝缘座体,在该绝缘座体的上下两面上设置导电端点均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并且,证据3-5公开了将可双面插接的USB接头的电路板设置在由绝缘材质构成的上下框板之间,证据3-5给出了USB接头的电路板由绝缘材质制成的结构夹持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绝缘材质的上下框板替换成在对接构造后端设置套接槽夹持电路板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因此在结合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3-2和证据3-5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电子设备例如USB设备的连接头和连接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证据3-2公开了一种连接头(具体内容参见3.1),证据3-2公开的一外壳12,包覆于上述基板11与防短路装置13之外,以形成保护作用,证据3-2公开了由外壳12、基板11组成的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对接构造。
证据3-2公开了一基板11,其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电路板,证据3-2公开了连接头可以用于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一电子单元。证据3-2公开的基板11一部分露出外壳12,并且如证据3-2的图1、2所示,该基板11露出外壳12的部分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该平面的四个连接点与另一平面的四个连接点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如图2所示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且部分电性相连,即利用图1中的多数个线路14、15、16、17彼此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一对接构造,其形状可正反双面对接定位于一电连接母座,其中,该对接构造之上下两板面各露出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接点相同电路序号者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接点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证据3-2公开了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并且防短路装置13与多媒体储存卡的IC电路相连,其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一电子单元,其至少一部分设于该对接构造内且电连接该电路板,该二排第一接点电连接该电子单元,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路板藉以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8与证据3-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对接构造,藉以增强该对接构造强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对接构造的强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3公开了一种USB装置(具体内容参见3.4),证据3-3公开了使用在连接件上设置补强片以增强连接件的强度,因此证据3-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证据3-2和证据3-3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电子设备例如USB设备的连接头和连接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和证据3-3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3-2和证据3-3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9关于权利要求9-51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将连接板与外覆体一体成型,并将接点分别平贴于连接板的两板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在连接板上设置第二接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在连接板上设置两种接点,且一种接点分别平贴于该连接板的两板面且不可弹动,另一种接点分别凸出该连接板的两板面且可上下弹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8公开了一种便携式USB存储器(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图1-2):本实用新型包括:中空盒状的上盖10 和下盖20以及一设有存储IC40的PCB板30,下盖20的前端凸伸有一连接部21,连接部21上端面的两侧分别成型有防反插的肋条60。证据3-8公开的肋条突出于连接部,并且起到了防插反限位的作用,证据3-8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将限位构造与外覆体一体成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本实施例是利用目前市面上的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进行延伸性的应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本实施例表示一应用于俗称“大姆哥”的USB随身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线路A有5V的电源来自于如图1中与母USB接头18相接时,母USB接头18所提供的;线路B也如是,只是必须是在具有反面朝上插入母USB接头18时,母USB接头18可提供5V的直流电。而后,提供的直流电分别通过防短路装置13中的二极管A’与二极管B’以提供给本实用新型的IC。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2或3或6或7,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该防短路装置13,其也可各为一稳压器IC或一类比式开关,以防止5V的电极片接地而5V直流电来源短路,可提供5V直流电来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为配合正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与反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正面电极片与反面电极片相对错位的安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为配合正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与反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正面电极片与反面电极片相对错位的安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9,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为配合正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与反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正面电极片与反面电极片相对错位的安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4,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具体内容参见3.1):本实施例是利用目前市面上的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进行延伸性的应用;为配合正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与反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正面电极片与反面电极片相对错位的安排,如图2所示的正面线路14、15、16、17的电极片141、151、161、171与反面线路14’、15’、16’、17’的电极片141’、151’、161’、171’的位置关系,使正反面无论哪一面与母USB接头18相接时,母USB接头18的USB的5V,GND,D ,D-等讯号正确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并且在多媒体储存卡设置一个或者多个记忆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22,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将连接部上下两个面上设置的接点上下相互对齐者是相互电连接,且设有一侦测构造侦测电连接的方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25,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将连接板与该外覆体一体成型,并使连接板上接点分别平贴于连接板的上下两个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将连接板的接点设置为不同的连接介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5,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1):本实施例表示一应用于俗称“大姆哥”的USB随身碟。证据3-2公开的USB随身碟必然具有控制手段,如控制程序等,并且利用控制手段对储存单元进行一资料储存与控制程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9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1):该连接头1包括:一基板11,是一多层线路板,该基板11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本实施例表示一应用于俗称“大姆哥”的USB随身碟。证据3-2公开了USB随身碟具有存储单元,即记忆体,在USB随身碟设置存储单元的个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USB随身碟具有两个存储单元时,将两个存储单元分别与连接板正反面上的接点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0引用权利要求29,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当电子设备具有两个以上的存储单元时,利用切换开关以控制存储单元的导通或截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1引用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当电子设备具有两个以上的存储单元时,利用切换开关以控制存储单元的导通或截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将两个存储单元分别与连接板正反面上的接点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2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2页):已知技术中,公USB接头欲插入母USB接头时,使用者都必须确认是哪一面朝上或朝下才可插入。如此,造成使用者一定程度的不方便。例如,若是一般的台式电脑,其母USB接头在主机的背面,使用者必须蹲下、跪下或趴下去找寻该接头,找到后又要辨认公USB接头可插入的方位,方可达到目的,实在不方便。再者,若是笔记本电脑,其母USB接头在周围,而若是在背面的边缘时,欲插上公USB接头也必须稍微试探一下才可插入。上述的状况仅止于电脑的产品,以现今电脑与家用电器的整合趋势来看,未来的复合式家电将是市场的主流。所以,各种不同规格的接头可能布满了复合式家电的周边。因此,若是不需要确认USB接头插入的方向,则将会省却许多因为多种规格接头而需确认位置的麻烦。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连接头,以解决已知技术中插入USB接头时,必须确认插入的方向性所造成的不便。即令本实用新型不具单一性的插入方向。证据3-2公开了提供连接头的目的在于改下现有USB接头不能正反面均可插入的技术问题,并且将USB公接头的设置应用到电连接线公头,将电子单元设置为一组多条电线,或为一无线收发装置,该电子单元为一无线收发模组,或为一转接电连接器,该电子单元为一转接电路及一电连接器,或为一扩充插座,该电子单元为一扩充电路及一组电连接插座,或该电子单元为一控制单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3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3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一外壳12,包覆于上述基板11与防短路装置13之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或3或4,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在连接头的连接板周围设置金属壳并露出接点以增强连接板的弯折和插拔强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证据3-4公开了在USB插头和USB插座上设置互相配合的卡定结构,以保证USB插头和USB插座之间的可靠联接(具体内容参见3.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5引用权利要求6或7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在连接头的连接板周围设置金属壳并露出接点以增强连接板的弯折和插拔强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证据3-4公开了在USB插头和USB插座上设置互相配合的卡定结构,以保证USB插头和USB插座之间的可靠联接(具体内容参见3.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6、3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4,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设置外覆体为金属材质的壳体,并将连接板周边套设的金属壳与外覆体一体成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3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8引用权利要求5,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设置外覆体为金属材质的壳体,并将对接构造周边套设的金属壳与外覆体一体成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9引用权利要求35,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设置外覆体为金属材质的壳体,并将对接构造周边套设的金属壳与外覆体一体成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0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1):连接板设置于外覆体的前端,并且将连接板的基板设置为绝缘的塑胶板,在其上布置导电线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1引用权利要求1或4,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1):连接板设置于外覆体的前端,并且将连接板的基板设置为绝缘的塑胶板,在其上布置导电线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6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3):在连接板后端设有一套接槽供电路板一端插入卡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证据3-6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2引用权利要求5或8,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1):连接头的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电路板。并且证据3-5公开了将可双面插接的USB接头的电路板设置在由绝缘材质构成的上下框板之间(具体内容参见3.2),即证据3-5公开了在电路板前段上下面设置绝缘座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路板上下面设置两个绝缘座体,分别在两个绝缘座体上设置导电端点,还是只设置一个绝缘座体,在该绝缘座体的上下两面上设置导电端点均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证据3-5还公开了将可双面插接的USB接头的电路板设置在由绝缘材质构成的上下框板之间,证据3-5给出了USB接头的电路板由绝缘材质制成的结构夹持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绝缘材质的上下框板替换成在对接构造后端设置套接槽夹持电路板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3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3公开了权利要求43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4):使用在连接件上设置补强片以增强连接件的强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4引用权利要求5或6或7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3公开了权利要求44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4):使用在连接件上设置补强片以增强连接件的强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5、46、4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或8、权利要求43、权利要求4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7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图1-4):本实用新型电连接器100主要包括绝缘本体1、组装于绝缘本体1的金属遮蔽壳体2、端子3、与对接连接器互相扣持的锁扣部4、用以将该电连接器100安装于电路板(未图示)的抓板部5及端子定位板7。绝缘本体1是由塑料制成,其包括纵长基体10、自基体10向前延伸的两平行舌板111及自基体10两端向后延伸的安装部12。每一舌板111的两侧分别设有若干凹槽(未标号),该等凹槽向后延伸且贯穿基体10,若干端子3收容于凹槽内,该等端子包括信号端子3a及较宽的电源端子3b。位于舌板111两端的肋板112略突伸出对接面,如此,其既可增强舌板111的强度,又可在电连接器100与对接连接器对接过中起导引作用。证据3-7中公开的使用肋板作为补强结构。
证据3-9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参见其说明书第2-3页,图1-5):实用新型电连接器1,用于与对接电连接器2对接,从而在两个分离的电路板(未图示)之间建立电性导通路径,包括绝缘本体10、容置于其中的若干导电端子30,以及置于绝缘本体10端部的加强件50。加强件50,由金属材料制成,包括条状板部501、自条状板部501的两端折弯成与条状板部501呈直角的臂部503、自臂部503末端延伸以与电路板连接的焊脚505,以及置于臂部503与焊脚505之间的过渡连接部507。与此对应,绝缘本体10设有容纳加强件50的嵌槽109。证据3-9中公开的使用焊板作为补强结构。
证据3-6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3):在连接板后端设有一套接槽供电路板一端插入卡定,证据3-6使用套接槽作为补强结构。
另外,使用封胶体作为补强结构是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
由上可知,证据3-6、证据3-7和证据3-9的技术领域相同均为电连接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6、证据3-7、证据3-9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5、46、4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46、4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8、4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或8、权利要求1或2或3或5或6或7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9中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权利要求45、46、47的评述)使用焊板作为补强结构。证据3-6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3):证据3-6使用套接槽作为补强结构。使用补强板作为补强结构卡合电路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补强结构与电路板互相之间的设置关系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由上可知,证据3-6、和证据3-9的技术领域相同均为电连接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6、证据3-9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8、4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8、4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0引用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外覆体为封胶体,并将电路板一面覆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1引用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8公开了权利要求51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2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0关于权利要求52
权利要求52保护一种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证据3-2公开了一种连接头(具体内容参见3.1),证据3-2公开的一防短路装置13,位于基板11上,该防短路装置13为下列任一种:二极管装置、类比式开关与稳压器IC;该防短路装置13的作用是防逆流和防短路,证据3-2公开的具有防短路装置13的基板11相当于权利要求52的一电路板,其设有一电子式防逆流或防短路的电路安全保护手段;
证据3-2公开了连接头可以用于多媒体储存卡(MMC;MultiMediaCard),其相当于权利要求52的一电子单元,
证据3-2公开的基板11一部分露出外壳12,该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52的连接板,并且如证据3-2的图1、2所示,该基板11露出外壳12的部分的二平面各具有至少四个连接点,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该平面的四个连接点与另一平面的四个连接点采相对错位的排列方式,如图2所示的电极片141’(5V)、151’(D )、161(D-)、171(GND),且部分电性相连,即利用图1中的多数个线路14、15、16、17彼此电性相连,以与一母连接头配合,其相当于权利要求52的一连接板,其两板面各设有一排第一接点,该二排第一接点系形成在二排第一端子。
证据3-2公开了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并且防短路装置13与多媒体储存卡的IC电路相连,其相当于权利要求52的该二排第一接点电连接该电路板及该电子单元,该二排第一接点为相同的连接介面且电路序号相互为反向排列,该二排第一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该电子单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52与证据3-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一电子单元,设于该电路板上。(2)一补强构造,其设于该连接板,藉由该补强构造结合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并增强该连接板和该电路板的强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2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电子单元,以及如何连接连接板和电路板,并增强二者的强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3-2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多媒体储存卡设置在基板上,但是将存储卡和及其他电路及电子元器件设置在同一基板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3-9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具体内容参见3.9),证据3-9公开了利用设置在绝缘本体上的加强件将绝缘本体和电路板连接,并增强二者的强度。因此证据3-9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证据3-2和证据3-9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电连接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证据3-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5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52相对于证据3-2、证据3-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11关于权利要求53-86
权利要求53引用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6公开了权利要求53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3):于端子承载体21平齐二侧面延至而出第一侧臂22和第二侧臂23,于每一侧臂上开设有提供于电路板插放的卡槽221、23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4引用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3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4):为了增强USB连接件1的强度,增强其弯折和拔插强度,可以在背对金手指20第一部分201的透光基体10一端表面设置一补强片30,该补强片30可以为金属材质,可通过胶水、双面胶或热熔胶等黏性材料黏附于透光基体10一端表面,为了使补强片30与USB连接件1贴合的更加牢固,还可以将补强片30的一端嵌入透光基体10。证据3-3公开了设置补强片以增强强度,证据3-3还公开了补强片可以以粘结、卡接的方式固定,并且将补强结构设置为与绝缘座体一体向后延伸的补强板,以及以套合或卡合或粘合的方式将补强板与电路板固定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5引用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以套合或焊的方式将补强构造与电路板固定,补强板为焊板及其截面形状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7引用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8公开了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9)。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8、59、6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或8或52、权利要求43、权利要求4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补强构造的材质为金属材质或非金属材质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59、6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1引用权利要求1或4或5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1):连接头的端子设有接脚电连接电路板。并且证据3-5公开了将可双面插接的USB接头的电路板设置在由绝缘材质构成的上下框板之间(具体内容参见3.2),即证据3-5公开了在电路板前段上下面设置绝缘座体,,并且在绝缘座体上设置导电端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证据3-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6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2、6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3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4):连接板的两侧边和后端都包覆有外壳,并且在连接板的前端部分也由外壳包覆,以及外壳为金属壳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62、6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2、6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4、66、68、7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3、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4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将金属补强板设置在连接板中间并分隔二排端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4、66、68、7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5、67、69、71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3、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4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9公开了权利要求65、67、69、71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9),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5、67、69、7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2、7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或3或6或7、权利要求17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在电路板上设置至少两组独立电路接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2、7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4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在连接板的上下两板面上分别设置一排凹面和一排穿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5、7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权利要求5或6或7或8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设置检测装置,当对接构造插入电连接母座时,选择切换连接板上的接点导通,以保护电路安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5、7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7、7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或6、权利要求61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电连接器的绝缘座和连接板的端子采用埋入塑胶射出成型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7、7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9、8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或3或6或7、权利要求61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79、80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9、8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1引用权利要求5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具体内容参见3.1、3.9):提供连接头的目的在于改下现有USB接头不能正反面均可插入的技术问题。以及电子装置成一随身碟,其上的该电子单元为储存单元。并且将USB公接头的设置应用到无线收发装置,电子单元为一无线收发模组,或应用在电连接线公头,电子单元为连接线材,或应用在转接电连接器,电子单元为一转接电路及一电连接器,或应用在扩充插座,电子单元为一扩充电路及组电连接插座,或该电子单元为一控制单元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3-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8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2引用权利要求32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82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3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83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为配合正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与反面的电极片171’为地线(GND)、电极片161’为D-、电极片151’为D 、电极片141’为5V直流电来源,正面电极片与反面电极片相对错位的安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4、85、8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84、权利要求85所述的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对电子装置做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参见3.1):该防短路装置13包括线路A、线路B、二极管A’与二极管B’,且线路A与线路B为并联状态,使连接头1以不同的插入方向插入母USB接头18时,USB接头18的5V直流电来源都可经二极管A或二极管B传导到装设该连接头的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4、85、8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8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第三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110252587.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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