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弧高压包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42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5W1171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883912.7
申请日:2017-07-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天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亚娜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H01F2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883912.7,申请日为2017年07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弧高压包组,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成对组装在一起的高压包(1),每个所述高压包(1)包括骨架(2)、外线圈(3)、内线圈(4)、隔离膜片(5)、打火线(6)以及磁芯(7),所述骨架(2)的外圆周面设有若干排平行的分槽(21),所述内线圈(4)缠绕设置在所述分槽(21)内,所述隔离膜片(5)对称地从两侧包裹住所述分槽(21)的圆周面,所述骨架(2)设有空腔(22),所述磁芯(7)设有与所述空腔(22)相适配的凸块(71),所述磁芯(7)上的凸块(71)插入所述骨架(2)的空腔(22)两端并包裹住所述骨架(2)的周面;
每个所述高压包(1)的尾端都与另一个高压包(1)的前端紧贴,且每个所述高压包(1)上的打火线(6)的朝向都与另一个高压包(1)的打火线(6)相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弧高压包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线圈(3)采用层叠式均匀缠绕在所述隔离膜片(5)的外圆周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弧高压包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骨架(2)的两侧设有凹槽(23),所述隔离膜片(5)两侧设有封口板(51),所述封口板(51)盖设在所述凹槽(23)的上方,所述凹槽(23)与所述封口板(51)配合形成可供所述打火线(6)穿过的通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弧高压包组,其特征在于:每条所述分槽(21)两侧均设有可供内线圈(4)通过的缺口(24)。”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中国专利文献CN104315538A;
对比文件2:中国专利文献CN204242799U;
对比文件3:中国专利文献CN20446028lU;
对比文件4:中国专利文献CN203232793U。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全部理由,合议组在此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4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弧高压包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弧式打火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2、58-68段,图1-6):模块高压包1(参见图4-6),模块高压包1包括2个升压器(相当于成对组装在一起的高压包),每个升压器包括分槽隔离骨架10、高强度线圈11、高导磁芯12和两根套管电线13(相当于打火线),高强度线圈缠绕连接在分槽隔离骨架10上,分槽隔离骨架10设置在高导磁芯12内。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如下两部分:(a)每个所述高压包(1)包括外线圈(3)、内线圈(4)、隔离膜片(5),所述内线圈(4)缠绕设置在所述分槽(21)内,所述隔离膜片(5)对称地从两侧包裹住所述分槽(21)的圆周面,所述骨架(2)设有空腔(22),所述磁芯(7)设有与所述空腔(22)相适配的凸块(71),所述磁芯(7)上的凸块(71)插入所述骨架(2)的空腔(22)两端并包裹住所述骨架(2)的周面;(b)每个所述高压包(1)的尾端都与另一个高压包(1)的前端紧贴,且每个所述高压包(1)上的打火线(6)的朝向都与另一个高压包(1)的打火线(6)相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减小单个高压包的体积;(b)有效利用空间,减小打火机的体积。
关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弧高压包,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附图2-6):一种电弧高压包(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包),包括骨架1(相当于本专利的骨架),导电线圈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线圈和内线圈)、骨架垫片3(相当于本专利的隔离膜片)、打火线4(相当于本专利的打火线)、磁芯5(相当于本专利的磁芯),导电线圈2缠绕连接在骨架1的分槽11(相当于本专利的分槽)上,骨架垫片3对称从两侧包裹住骨架1的分槽11周面,并在骨架垫片3上缠绕连接上导电线圈2,骨架1设有空腔12(相当于本专利的空腔),磁芯5设有与空腔12相适配的凸块51(相当于本专利的凸块),磁芯5上的凸块51插入骨架的空腔12两端并包裹住骨架1的周面。可见,区别特征(a)中单个高压包的结构均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结构同样能够起到减小单个高压包体积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单个高压包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打火机中。
关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气体电子点火器用迷你高压包,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2、6、13、14段,图1-4):目前常见的用于燃气具气体电子点火器的高压包体积大,为了解决该问题,在一个绝缘骨架上制成两个变压器线圈,大幅减小高压包体积的同时增加了多个高压输出端子;图1-4示出了两个变压器线圈串联排列设置。尽管对比文件4的高压包具体结构与本专利不同,但其给出了将高压包串联排列以节省高压包体积进而节省打火机体积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中,模块高压包1包括2个升压器,2个升压器即高压包如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所述,属于并排设置在打火机中,因此在并排的方向上占用了打火机的体积。事实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升压器(即本专利的高压包)的排列方式,只有有限的选择,如对比文件1中并排设置,或本专利首尾相连的串联设置,对于需要在并排的方向上减小高压包所占的空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两个高压包改为串联设置,当两个高压包串联设置时,如果不是首尾相连而是前端与前端相连或尾端与尾端相连,打火线都会分别向完全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会占用更大的空间才能将四根打火线汇聚以形成放电端,因此,将两个高压包首尾相连的串联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的设置方式中,很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而当首尾相连的串联排列时,由于打火线的干涉问题,也必然会如本专利图1一样,将两个高压包正反交错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的选择中,容易得到区别特征(b)中的高压包及其打火线的排列方式,而上述排列方式所带来的有效利用空间,减小串联方向的体积,以及专利权人当庭所主张的避免打火线走线混乱等技术效果,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有限选择中,得到上述排列方式后所必然具有的技术效果,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区别特征(a)涉及单个高压包的具体结构,而区别特征(b)涉及两个高压包如何排列,两个区别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相应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附加特征为“外线圈(3)采用层叠式均匀缠绕在所述隔离膜片(5)的外圆周面上”,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骨架垫片3上缠绕连接上导电线圈2;其中,图2示出的导电线圈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线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0段,图1-3)。而“层叠式均匀”则是高压包的线圈绕线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附加特征为“所述骨架(2)的两侧设有凹槽(23),所述隔离膜片(5)两侧设有封口板(51),所述封口板(51)盖设在所述凹槽(23)的上方,所述凹槽(23)与所述封口板(51)配合形成可供所述打火线(6)穿过的通孔”,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的骨架1对称两侧设有安装凹槽13,所述的骨架垫片3上设有封口方板31,所述的封口方板31盖设在所述安装凹槽的口部,所述的安装凹槽与所述的封口板形成“口”字型的通孔6,所述的打火线穿插在该“口”字型的通孔6内(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0段,图4、6)。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附加特征为“每条所述分槽(21)两侧均设有可供内线圈(4)通过的缺口(24)”,而对比文件2图1示出了骨架分槽处设有缺口。而在骨架上相邻的槽之间提供缺口,使得线圈缠绕时从一个分槽过渡到另一分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理由不再予以评述。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88391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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