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空心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43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4W108842
优先权日:2013-02-28
申请(专利)号:201410053267.7
申请日:2014-02-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涛珍
授权公告日:2017-10-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勒国际有限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F01L3/20(2006.01);;F01L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为准,对于专利权人针对某一特征所作出的超出说明书公开内容的解释,合议组不予支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053267.7,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8日,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燃机的金属空心阀(1),带有一个具有第一腔体(5)的管状轴(2)和一个连向管状轴的阀头(3),其特征在于:
-轴(2)的外径da大于5.0毫米小于6.0毫米,内径di大于3.0毫米小于4.6毫米,
-在阀头(3)中提供一个第二腔体(4),
-环绕所述第二腔体(4)的壁厚度b1和b2均大于1.0毫米小于2.0毫米;环绕所述第一腔体(5)的壁的厚度b3大于0.7毫米小于1.5毫米。
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心阀,其特征在于,空心阀(1)由X45CrSi9-3、X50CrMnNiNbN21-9、NiCr20TiAl或NCF 3015的钢制造。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心阀,其特征在于,阀头(3)中的所述第二腔体(4)至少部分地通过电化学切除制作。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腔体(4)被构造成大体上是圆形、椭圆形或圆锥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腔体(5)在轴(2)中通过钻孔产生。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腔体(5)和所述第二腔体(4)的内壁(7)的表面粗糙度RZ大于10微米。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腔体(5)和所述第二腔体(4)的内壁(7)的表面粗糙度RZ大于16微米。”
针对本专利,陈涛珍(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4日,公开号为US2011/0186000A1的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公开号为CN10285913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836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81年02月10日,公开号为US425001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4566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关于特征“环绕所述第二腔体(4)的壁厚度b1和b2均大于1.0毫米小于2.0毫米”的限定不清楚,从而导致其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没有清楚地限定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从属权利要求2-7也存在上述不清楚之处;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四种空心阀材料,说明书没有给出任何一种的具体成分,也没有给出相关参考文献;权利要求3限定了电化学切除,但说明书未给出任何具体工艺,也没有给出相关参考文献;权利要求6、7限定了表面粗糙度,但说明书未给出如何实现该粗糙度;(2)如前所述,针对权利要求2、3、6、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与证据2的组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3的组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5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03日、07月04日提交了两份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证据1第0038、0049和0085段的相关中文译文,用于理解证据1的方案,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旨在限定“环绕所述第二腔体(4)的壁的厚度大于1.0毫米小于2.0毫米”,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且相关方案记载在说明书中,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属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四种高合金钢材料是本领域中已知材料,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电化学切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清楚的,权利要求6、7限定的表面粗糙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实现的;(2)说明书已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中环绕所述第二腔体(4)的壁厚度大于1.0毫米小于2.0毫米,整个壁厚度为一个数值,权利要求1中的厚度b3大于0.7毫米小于1.5毫米,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组合也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7月10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相关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所补充的证据1第0038、0049和0085段的相关中文译文用于理解证据1的方案,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三段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2)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7。
2.关于证据
证据1、4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补充提交了证据1第0038、0049和0085段的相关中文译文用于理解证据1的方案,请求人对这三段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1、4的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证据4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且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故证据1、4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内燃机的金属空心阀。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环绕所述第二腔体(4)的壁厚度b1和b2均大于1.0毫米小于2.0毫米”是指环绕第二腔体的整个壁厚是一个数值,且该数值大于1.0毫米小于2.0毫米,包括附图1所示的三角形的两角区域。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0009段记载了“阀头处提供了一个第二腔体,在那里环绕着第二腔体的壁的厚度在1.0毫米到最大2.0毫米之间”,第0016段记载了“现在为了能够尽可能地实现金属空心阀1的有效冷却,后者以一种精密的方式被配备,也就是说,用相对较薄的壁厚度b1、b2和b3,其中壁厚度b1 测量的是正对着燃烧室(未示出)的阀头基座的区域,然而壁厚度b2测量的是阀喉6的区域……在阀头基座的区域环绕第二腔体4的壁的厚度b1在1毫米到2 毫米之间,正如阀喉6的区域,也使得在该区域壁厚度b2大约为1到2毫米”。首先,第0009段并未记载,也不能由此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环绕第二腔体的所有壁厚为均一厚度;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第0016段的上述记载以及附图1所示的内容,结合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仅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二腔体的正对燃烧室的阀头基座的区域的壁厚度b1在1毫米到2 毫米之间,阀喉区域的壁厚度b2也在1毫米到2 毫米之间,本专利对第二腔室其余区域,如b1和b2过渡处的壁厚度并未进行限定。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中上述特征的解释并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上述特征仅能理解为附图1所示的b1大于1.0毫米小于2.0毫米,b2大于1.0毫米小于2.0毫米。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关于上述特征的解释不予支持。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中空提升阀及其制造方法(根据证据1的中文译文以及附图1-3、7、8),其发明目的之一是提供具有良好重量-强度特性的成本经济型中空提升阀,图1-3所示的实施例中,标记10表示中空薄壁提升阀,其包含:杆部12,具有封闭其下端的尖端部14;用于接受燃烧压力的盖部16;以及喇叭形头带部18,用作杆部12和盖部16之间的过渡区域。头带部18、杆部12以及尖端部14构成一体中空薄壁筒状构件11。盖部16由盘形薄壁盖构件17构成,盖构件17焊接至中空薄壁筒状构件11的头带部18的内周面。中空薄壁筒状构件11由例如1.2mm厚的金属板通过用于形成物件W1-W3的中间步骤拉制和压制成具有0.65-1.2mm厚度范围的一体物件W4。所得物件与头带部18是一体的并具有封闭尖端14。具体来说,筒状杆部12具有0.65mm的恒定壁厚tl,并且尖端部14具有0.8mm的恒定底厚t2。头带部18的厚度径向向外增加并具有1.2mm的最大厚度t3。座合部19具有恒定厚度t4,其沿轴向测量为1.0mm。类似于中空薄壁筒状构件11,盖部16(盖构件17)也形成薄壁,使得盖部16的中央部分的厚度与头带部18的最大厚度相同,并且随着盖的径向厚度逐渐增加,直至在周边处为约3mm厚。这样,盖构件的刚性(机械强度)相对于其所接受的燃烧压力增强。图7的表格示出了中空提升阀的两种规格。
由上可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金属空心阀,杆部12对应于本专利的管状轴,其具有第一腔体,头带部18和盖部16构成的整体相当于本专利的阀头,其形成有第二腔体,图7公开了杆外径为5.05mm,根据杆部厚度t1及杆外径可算得杆内径为3.75mm,上述数值落在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轴外径、内径的数值范围内。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第二腔室的壁厚为均一壁厚,而证据1中第二腔室由三部分组成,三个厚度不同,其中盖部和头带部的厚度是变化的,不排除其取值有不在1.0-2.0mm之间的,但其认可证据1中第二腔室底壁和侧壁的主体区域的厚度在本专利限定的数值范围内;此外,证据1是对焊接部位进行设计,改善焊接处的机械强度,在证据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去改进杆部的壁厚得到本专利的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根据本专利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得出本专利中第二腔室的所有壁厚为均一厚度,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以其记载的内容为准,即正对着燃烧室的阀头基座的区域的壁厚度b1大于1.0毫米小于2.0毫米,阀喉6的区域的壁厚度b2也大于1.0毫米小于2.0毫米。而证据1中公开了头带部厚度t3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腔体的壁厚度b2,厚度为1.2mm,盖部16中央部分的厚度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腔体的壁厚度b1,其厚度与t3的厚度相同,也为1.2mm,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数值是头带部和盖部主体区域的厚度,即证据1中所公开的阀喉区域的壁厚度、正对燃烧室的阀头基座区域的壁厚度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范围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环绕所述第一腔体(5)的壁的厚度b3大于0.7毫米小于1.5毫米”,而证据1中杆部的厚度为0.65mm。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关于第一腔体的壁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的记载可知环绕第一腔体的壁厚度b3可以是0.7-1.5mm,也可以是0.5-1.5mm,也就是说本专利并未记载取值0.7-1.5mm相对于更小的数值有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公开的0.65mm的壁厚基础上选择0.7-1.5mm的取值范围,这仅是在综合考虑散热、强度、加工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常规设计,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专利权人强调证据1的目的是改善中空提升阀的重量-强度特性,重点关注的是头带部与盖部焊接处的设计,但是这并不会阻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杆部的壁厚,即证据1并不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基础上获得本专利的方案。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2限定的材料是常见材料,其认为上述材料可以配合本专利的构思,辅助本专利的效果。
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四种材料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材料,其性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已知的,将其应用于加工内燃机的金属空心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专利权人认可证据4公开了电化学切除,但是证据1关注的是焊接处的形状配合,对其没有改进动机。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化学机加工金属零件如内燃机阀腔的电极工具(参见证据4译文第5页倒数第2段以及附图7、8),采用电化学加工内燃机金属空心阀的阀腔。即证据4给出了采用电化学切除的方法加工内燃机的金属空心阀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启示下,采用证据4的电化学切除来加工金属空心阀的第二腔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即使在证据1公开了焊接方法的基础上,选用现有的其他加工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第二腔体构造成大体上圆形、椭圆形或圆锥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特征并未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通过在轴中钻孔的方式来加工第一腔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手段并未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增加接触面积会改善散热效果,而粗糙度不同意味着其表面积有所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用于散热的腔体的内表面设计为较大的粗糙度,从而使其表面积增大以改善散热效果,该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且大于10微米、16微米级别的粗糙度也是所属领域的常规参数选择,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10053267.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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