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清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76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5W116920
优先权日:2010-04-13
申请(专利)号:201120094605.3
申请日:2011-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柴陈光
授权公告日:2011-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浦工业株式会社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B08B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应当认为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094605.3,优先权日为2010年04月13日,申请日为2011年03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清洗槽,其上部开口能够通过门进行开闭,且收容被清洗物并积存液体,使被清洗物浸渍在液体中;
铺垫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网状或多孔板状的下方限制板,在该下方限制板上载置所述被清洗物;
盖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网状或多孔板状的上方限制板,并限制所述被清洗物向该上方限制板的上方的移动;
减压机构,其将所述清洗槽内的气体向外部吸引排出而对所述清洗槽内进行减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铺垫部件的网状或多孔板状的所述下方限制板由所述洗浄槽内的侧壁保持,且所述铺垫部件上设置有从该下方限制板向上方延伸出的臂,
所述盖部件的网状或多孔板状的所述上方限制板由所述铺垫部件的臂保持,且所述盖部件上设置有从该上方限制板向上方延伸出的臂,
在所述盖部件的臂与所述清洗槽的门相抵而限制所述盖部件进一步向上方的移动的状态下,向所述清洗槽内积存液体,直至液体积存到比所述盖部件的上方限制板靠上方的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
代替所述盖部件的所述上方限制板由所述铺垫部件的臂保持,而将所述盖部件的臂安装在所述清洗槽的门上。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使积存在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升温的升温机构,
该升温机构配置在比所述下方限制板靠下方的位置。”
针对本专利,柴陈光(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5年11月09日,公开号为JP昭60-225565A的日本专利文献;
证据2:公开日为2006年09月15日,公开号为JP3852800B2的日本专利文献;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988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缺少必不可少的技术信息,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2月28日,请求人提交证据1的中文译文(下文中将上述译文与证据1原文统称为证据1)和证据2的中文译文(下文中将上述译文与证据2原文统称为证据2),以及意见陈述书。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公开如何向清洗槽内通入液体的同时保持清洗槽内的气密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清洗槽保持气密后的状态下通入液体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缺少必要的技术信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其所说明的方案,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方案实现其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信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铺垫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下方限制板”,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在清洗槽的侧壁设有向清洗槽突出的保持部32,在该保持部32上载置铺垫部件的下方限制板。本领域人员无法了解,除了设置上述保持部来将下方限制板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之外还能采用如何的方式,显然保护范围过宽,覆盖了过多的无法实现其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盖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上方限制板”,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在下方限制板上设置臂,上方限制板的下端部由下方限制板上的臂的上端部保持。本领域人员无法了解,除了在下方限制板上设置臂以将上方限制板配置在清洗槽内的方式之外还能采用如何的方式,显然保护范围过宽,覆盖了过多的无法实现其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盖部件……并限制所述被清洗物向该上方限制板的上方的移动”,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在盖部件的下方限制板由铺垫部件保持,并且盖部件的臂抵在清洗槽的门上或者安装在清洗槽的门上以限制上方限制板向上方的移动,本领域人员无法了解,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能采用如何的方式,显然保护范围过宽,覆盖了过多的无法实现其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减压机构”,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减压机构为热交换器和真空泵构成,显然保护范围过宽,覆盖了过多的无法实现其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包括了“所述下方限制板由所述清洗槽内的侧壁保持”“所述上方限制板由所述铺垫部件的臂保持”,说明书仅给出了通过清洗槽内的保持部将下方限制板保持在所述清洗槽内,以及,将铺垫部件的左右臂的上端向左右方向内侧弯曲成直角,来保持上方限制板。本领域人员无法了解,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能采用如何的方式,显然保护范围过宽,覆盖了过多的无法实现其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包括了“所述铺垫部件上设置有……臂”、“所述盖部件上设置有……臂”,显然,“设置”由多种定义,涵盖了过宽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不是所有的“设置”方式都能够实现通过臂来保持上方限制板以及限制上方限制板向上移动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将清洗装置内的清洗物限制在清洗槽内的固定位置。然而,由本发明说明书第0061-0063段可知,清洗装置在实现清洗功能时可采用三种方式:1、将清洗槽升温到设定温度,利用减压机构减压,将外部气体导入清洗槽的气相部复压进行清洗;2、将清洗槽升温到设定温度,利用减压机构减压,将外部气体导入清洗槽的液相部进行清洗;3、利用超声波对清洗槽内的被清洗物超声波清洗,在超声波清洗时或其前后,对清洗槽内进行减压。综上三种方式,本发明的清洗装置进行清洗时,在利用减压机构实现减压的功能时需要配合其他部件(也即进行升温的升温部件和向气相通气的部件、进行升温的升温部件和向液相通气的部件、超声波发声部件)才能实现清洗装置的清洗工作。而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只限定了具有减压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在只具有减压机构时该如何进行清洗工作,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同样地,权利要求2和3中也上述与减压机构进行配合的部件,缺少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同上,权利要求4限定了对清洗槽内的液体进行升温的升温机构,其缺少与减压机构、升温机构相配合以实现清洗的其他部件(也即向气相通气的部件、向液相通气的部件、超声波发声部件),缺少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铺垫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下方限制板”、“盖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上方限制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将下方限制板“配置”在清洗槽内以及如何将上方限制板“配置”在清洗槽内,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盖部件……并限制所述被清洗物向该上方限制板的上方的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盖部件是如何实现限制被清洗物向上方限制板的上方进行移动的功能,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减压机构,其将所述清洗槽内的气体……进行减压”,由于清洗槽内有液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减压机构与清洗槽如何连接,位于哪个位置,才能实现对清洗槽减压,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铺垫部件,其具有配置……的下方限制板”,“盖部件、其具有配置……的上方限制板”,“具有”暗含了铺垫部件具有下方限制板时还具有其他部件以及盖部件具有上方限制板时还具有其他部件,而权1中并未明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造成歧义,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包括了“所述下方限制板由所述清洗槽内的侧壁保持”“所述上方限制板由所述铺垫部件的臂保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清洗槽如何将下方限制板“保持”以及铺垫部件如何将上方限制板“保持”,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包括了“所述铺垫部件上设置有……臂”、“所述盖部件上设置有……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铺垫部件和盖部件上如何“设置”臂,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包括了“在所述盖部件的臂……相抵而限制所述盖部件进一步向上方的移动的状态,向所述清洗槽内积存液体”,本发明在盖部件的臂与清洗槽的门相抵后说明门已经处于关闭状态,清洗槽处于密封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在清洗槽处于密封的状态下向清洗槽内积存液体,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包括了“而将所述盖部件的臂安装在所述清洗槽的门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如何“安装”盖部件的臂,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03月14日,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2-4的内容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双方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3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清洗槽保持气密后的状态下通入液体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时,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具体到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第0037-0041段以及图1所示内容能够理解:清洗槽主体8与门9之间的间隙被密封件10密封,清洗槽内的气压可由减压机构5、液相供气机构7、气相供气机构6进行调整。在“清洗槽3的门9气密性地关闭”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以公知的各种供液手段向清洗槽通入液体。也即,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通入液体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本发明的清洗装置进行清洗时,在利用减压机构实现减压的功能时需要配合其他部件(也即进行升温的升温部件和向气相通气的部件、进行升温的升温部件和向液相通气的部件、超声波发声部件)才能实现清洗装置的清洗工作。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只限定了具有减压机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了对清洗槽内的液体进行升温的升温机构,其缺少与减压机构、升温机构相配合以实现清洗的其他部件(也即向气相通气的部件、向液相通气的部件、超声波发声部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到本专利,如说明书第0005-0006段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死区”和“被清洗物浮起”的问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由于权利要求1的“清洗装置”具备特定结构的“清洗槽”“铺垫部件”“盖部件”以及“减压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能够解决“死区”和“被清洗物浮起”的技术问题,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均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主张的“升温部件”“通气的部件”“超声波发声部件”等其它部件并不涉及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故不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1、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为:
权利要求1包括了“铺垫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下方限制板”,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在清洗槽的侧壁设有向清洗槽突出的保持部32,在该保持部32上载置铺垫部件的下方限制板。本领域人员无法了解,除了设置上述保持部来将下方限制板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之外还能采用如何的方式,显然保护范围过宽,覆盖了过多的无法实现其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盖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上方限制板”,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在下方限制板上设置臂,上方限制板的下端部由下方限制板上的臂的上端部保持。本领域人员无法了解,除了在下方限制板上设置臂以将上方限制板配置在清洗槽内的方式之外还能采用如何的方式,显然保护范围过宽,覆盖了过多的无法实现其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盖部件……并限制所述被清洗物向该上方限制板的上方的移动”,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在盖部件的下方限制板由铺垫部件保持,并且盖部件的臂抵在清洗槽的门上或者安装在清洗槽的门上以限制上方限制板向上方的移动,本领域人员无法了解,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能采用如何的方式,显然保护范围过宽,覆盖了过多的无法实现其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减压机构”,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减压机构为热交换器和真空泵构成,显然保护范围过宽,覆盖了过多的无法实现其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包括了“所述下方限制板由所述清洗槽内的侧壁保持”“所述上方限制板由所述铺垫部件的臂保持”,说明书仅给出了通过清洗槽内的保持部将下方限制板保持在所述清洗槽内,以及,将铺垫部件的左右臂的上端向左右方向内侧弯曲成直角,来保持上方限制板。本领域人员无法了解,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能采用如何的方式,显然保护范围过宽,覆盖了过多的无法实现其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包括了“所述铺垫部件上设置有……臂”、“所述盖部件上设置有……臂”,显然,“设置”由多种定义,涵盖了过宽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不是所有的“设置”方式都能够实现通过臂来保持上方限制板以及限制上方限制板向上移动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认为: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应当认为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具体到本专利: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涉及“铺垫部件”、“盖部件”、“上方限制板”、“下方限制板”的配置/保持/支撑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并未作出相应限定。此时,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可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常用手段实现上述部件的配置/保持/支撑。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缺少上述部件的配置/保持/支撑方式,导致保护范围过宽的主张不能成立。
“减压机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术语,并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也给出了具体的减压机构的例子,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所述“减压机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实现方式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其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实现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所述下方限制板由所述清洗槽内的侧壁保持”、“所述上方限制板由所述铺垫部件的臂保持”,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可以作出的合理预测。因此,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设置”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设置”所表达的技术含义,并且,基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臂”的具体设置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关于“设置”的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可以作出的合理预测。因此,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4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2、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不清楚,具体为:
权利要求1包括了“铺垫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下方限制板”、“盖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上方限制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将下方限制板“配置”在清洗槽内以及如何将上方限制板“配置”在清洗槽内。
权利要求1包括了“盖部件……并限制所述被清洗物向该上方限制板的上方的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盖部件是如何实现限制被清洗物向上方限制板的上方进行移动的功能。
权利要求1包括了“减压机构,其将所述清洗槽内的气体……进行减压”,由于清洗槽内有液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减压机构与清洗槽如何连接,位于哪个位置,才能实现对清洗槽减压。
权利要求1包括了“铺垫部件,其具有配置……的下方限制板”,“盖部件、其具有配置……的上方限制板”,“具有”暗含了铺垫部件具有下方限制板时还具有其他部件以及盖部件具有上方限制板时还具有其他部件,而权1中并未明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造成歧义,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2包括了“所述下方限制板由所述清洗槽内的侧壁保持”“所述上方限制板由所述铺垫部件的臂保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清洗槽如何将下方限制板“保持”以及铺垫部件如何将上方限制板“保持”。
权利要求2包括了“所述铺垫部件上设置有……臂”、“所述盖部件上设置有……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铺垫部件和盖部件上如何“设置”臂。
权利要求2包括了“在所述盖部件的臂……相抵而限制所述盖部件进一步向上方的移动的状态,向所述清洗槽内积存液体”,本发明在盖部件的臂与清洗槽的门相抵后说明门已经处于关闭状态,清洗槽处于密封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在清洗槽处于密封的状态下向清洗槽内积存液体。
权利要求3包括了“而将所述盖部件的臂安装在所述清洗槽的门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如何“安装”盖部件的臂。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具体到本专利: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配置”、“具有”、“保持”、权利要求2所述“设置”、权利要求3所述“安装”均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术语,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上述词语所表达的含义。并且上述词语与权利要求书中的其它技术特征或者说明书中相关记载并无矛盾之处,故上述词语以及包含上述词语的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盖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网状或多孔板状的上方限制板,并限制所述被清洗物向该上方限制板的上方的移动”,表达清楚明确,且与权利要求书其它部分以及说明书相关部分的记载相符合,故上述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不涉及对减压机构与清洗槽连接的改进,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可采用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实现减压机构与清洗槽的连接,故权利要求1中缺少相应的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密封”或“气密”的限定,请求人关于“盖部件的臂与清洗槽的门相抵后说明门已经处于关闭状态,清洗槽处于密封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在清洗槽处于密封的状态下向清洗槽内积存液体”的主张没有依据。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以公知的各种供液手段向清洗槽通入液体。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清洗装置,其具备:清洗槽,其上部开口能够通过门进行开闭,且收容被清洗物并积存液体,使被清洗物浸渍在液体中;铺垫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网状或多孔板状的下方限制板,在该下方限制板上载置所述被清洗物;盖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网状或多孔板状的上方限制板,并限制所述被清洗物向该上方限制板的上方的移动;减压机构,其将所述清洗槽内的气体向外部吸引排出而对所述清洗槽内进行减压。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清洗灭菌装置(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发明实施例部分)。结合图1及图2说明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设有腔体状空腔1,开口处可拆卸地安装有腔盖112。该空腔1中收纳了具有可自由开闭通风孔(未图示)的方盒3,其载置于内部所设的方盒台4上。此外,除方盒台4外,所述空腔1内部下方设有加热器5,上方安装有水位传感器6,并且所述空腔1的上表面连续设有具有进气阀7的进气孔8、具有喷淋阀9的喷淋嘴10及具有排气阀11的排气孔12。所述喷淋嘴10与水管相连,所述排气孔12与真空泵13相连。进而,所述空腔1的下表面设有具有排水阀14的排水孔15,背面设有热水供应孔16。其次,设有水槽17,所述空腔1的热水供应孔16处连接有具有热水供应阀18的热水供应管19。所述水槽17具有:进水孔21,其具有连接水管的进水阀20;传感器22,其检测从该进水孔21注入的水量;热水器24,其将水加热成热水23。此外,所述水槽17固定在内部热水23可能凭借自身重量向所述空腔1内流入的位置。在这种结构下,从进水孔21向水槽17注入一定量的自来水,注入的自来水被热水器24加热后升温至90℃左右变成热水23,贮存于水槽17中。之后,喷淋阀9与排水阀14打开,从喷淋嘴10喷出清洗水25预清洗方盒3内的被清洗物。此时洗掉的污染物与清洗水25一同从排水孔15排出。接着,排水阀14关闭,同时喷淋阀9与热水供应阀18交替打开,来自水槽17的热水23与来自喷淋嘴10的清洗水25混合后成为50℃左右的清洗水25并逐渐灌满空腔1。此时,排气阀11也将打开与真空泵13同时运行,加快清洗水25的注入速度。此外,清洗水25到达水位传感器6的位置后,喷淋阀9及热水供应阀18均关闭,如图2所示,空腔1内灌满了规定量的清洗水25。接着,真空泵13的持续运转使空腔1内的压力逐渐降低,压力低至清洗水25的沸点后清洗水25沸腾,开始产生大量的气泡。此时,方盒3内被清洗物的表面也开始产生气泡,通过产生的气泡及这些气泡带来的摇摆运动来清洗被清洗物,比如针筒的内侧等喷射流体无法清洗到的部分。另外,清洗水25设定为与热水23混合后温度达到50℃左右,在50℃左右的温度下附着于被清洗物的血液等蛋白成分不会凝结,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清洗。此外,气泡是通过清洗水25自身具备的潜热及被清洗物的热能产生。之后,清洗水25被产生的气泡带走气化热,温度逐渐降低。此时,如果继续降低空腔1内的压力则会持续产生气泡,但空腔1内的压力低至真空泵13的容量后气泡将逐渐减少。此时,使真空泵13停止工作的同时启动加热器5,加热清洗水25,再次回到50℃左右的温度,之后使加热器5停止工作。此时,部分加热后的清洗水25蒸发产生蒸汽,该蒸汽的产生使空腔1内的压力升高。此时再次启动真空泵13后清洗水25将再次开始沸腾,将再次清洗被清洗物。该工序重复数次后排水阀14打开,含有污染物的清洗水25从排水孔15排出。之后根据需要重复上述清洗工序数次,清洗被清洗物时水槽17内将提前准备好热水23,为下一轮清洗做好准备。被清洗物充分清洗后经灭菌、烘干工序直接收纳保管于方盒3内。另外,从空腔1中取出方盒3时,只要关闭方盒3的通风孔就能在彻底无菌的状态下保管被清洗物。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模具清洗装置的模具保持筐(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0019-0022,0034)。图1至图5表示第1实施方式,本发明使用模具保持筐的清洗装置同时采用超声波方式及电解方式清洗方法,在搭载于模具保持筐的状态下清洗模具5,短时间内切实去除附着的树脂等附着物。清洗装置在带脚轮机架10的上部隔板10a上的一侧部固定清洗槽11,在另一侧部搭载电源器12、控制器13、循环泵14、电解用转换器17等所需驱动装置,并且在下部隔板10b上搭载净化罐16、超声波发生器90等,用外罩18封闭机架10的外围表面。上述清洗槽11内注入的电解清洗液20使用在水中混入氢氧化钠和/或在氢氧化钾中混入葡萄糖酸钠等而成的碱性溶液。上述清洗槽11为不锈钢制,在其包围上表面开口的外围凸缘部的上表面安装DURACON绝缘基座19。在该清洗槽11的内部,使金属制模具保持筐22在将支撑臂悬挂于上述绝缘基座21时能够以自由拆卸的方式进行悬挂,且在清洗槽11内部使保持筐22不会接触清洗槽11的底面、内周面。模具保持筐22如图3所示,在穿孔金属形成的长方形底面部50的四角及长度方向对边上突设支撑臂51、52。四角的支撑臂51为杆状,顶端弯折载置于上述绝缘基座21。另一方面,中央的一对支撑臂52由一对将纵框52a的上端朝水平方向弯折而成的横框52b连结,将该横框52b载置于固定在绝缘基座21上的供电板23上并使其导通。此外,上述左右纵框52a的上端由倒习字形的卡钩部53连结。该卡钩部53根据需要钩住安装于吊机(未图示)顶端的吊钩54进行吊装。图6(A)(B)表示第2实施方式的模具保持筐22,在包围底面部50的外框55一边的上端,通过铰链70安装细网形成的压板71,从上方压住底面部50上载置的模具5,利用安装于对置外框55的弹片73将其关闭。这样,当模具5体积小且重量轻,可能因浮力而在清洗液中浮起时,如果设有压板71,在这种情况下,即可盖上压板71防止浮起。
证据3公开了一种防止洗涤物品漂浮的洗涤器具(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10-12行,图1)。洗涤桶4内的洗涤物品压板15连接在上盖3内面上,洗涤物品压板15上有压板通孔14。如图4所示,洗涤桶4内的洗涤液面高于物品压板15。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清洗灭菌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清洗装置;其空腔1对应于本专利的清洗槽;其清洗物置于方盒3内,且清洗水25灌满空腔1对应于本专利“收容被清洗物并积存液体,使被清洗物浸渍在液体中”;其真空泵13对应于本专利的减压机构。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
本专利的“清洗槽,其上部开口能够通过门进行开闭”;与之相比,证据1设有腔体状空腔1,开口处可拆卸地安装有腔盖112(腔盖2)。
本专利具有“铺垫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网状或多孔板状的下方限制板,在该下方限制板上载置所述被清洗物,盖部件,其具有配置在所述清洗槽内的网状或多孔板状的上方限制板,并限制所述被清洗物向该上方限制板的上方的移动”;与之相比,证据1中用于限制被清洗物的结构是具有可自由开闭通风孔的方盒3。
通过阅读证据1、证据2、证据3公开的内容,合议组认为:
证据1的腔盖2位于侧面(参见证据1图1),其上方设置由喷淋阀9、喷淋嘴10组成的喷淋系统。由于上述喷淋系统的存在,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其位于侧面的腔盖改为开口向上。同理,也难于将侧面开口的证据1与开口向上的证据2、证据3相结合。
如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右上栏所述“在空腔1中取出方盒3时,只要关闭方盒3的通风孔就能在彻底无菌的状态下保管被清洗物”。由上述记载可知,证据1中的方盒为具有通孔的容器,其在清洗后的主要功能为密闭容纳。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起到密闭容纳功能的方盒结构,替换为避免“死区”的铺垫部件和盖部件。同理,也没有动机将该方盒替换为证据2中的保持筐,或者证据3中的压板。
第三,如证据2的图3以及图6(B)所示,证据2的模具保持筐周边具有向上突起的部分,并且在证据2中文译文第0021段也记载了“在清洗槽11内部使保持筐22不会接触清洗槽11的底面、内周面”,由此可知证据2的模具保持筐与清洗槽之间仍然存在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死区”,因此证据2并未给出通过设置具有下方限制板的铺垫部件来有效利用清洗槽内空间的技术启示。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也未给出上述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理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3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获得了防止“死区”、防止“被清洗物浮起”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4
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4也分别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2009460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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