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80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4W1078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301246.4
申请日:2010-0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8-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峰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赵劼
国际分类号:G07G5/00,G06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该证据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以及本领域已知的公知技术是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8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专利号为201010301246.4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2月04日,专利权人原为周建军,后变更为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计算机,所述的计算机中加载有自助单据打印系统,所述的计算机采用实时交互、预先传输存储两种方式与远程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传输;自助单据打印系统利用Socket技术通过指定IP地址和端口与银行远程服务器连接,系统根据客户选择的不同服务类型向远程服务器端发送不同报文信息,请求服务器返回响应的数据信息,当系统收到远程服务器的返回信息后,系统解析远程服务器发送过来的报文数据,提取报文中的打印数据信息或其他服务信息,在采用实时数据交互方式时,系统以异步传输的方式接收远程服务器发送的打印数据信息或其他服务信息;
打印机,与所述的计算机连接,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根据客户的指令启动所述的打印机对客户指定内容进行打印;
所述的计算机上还连接有一个扫描装置,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包含一个支票扫描模块,用于从所述的扫描装置获取的支票图像中采集文字信息和将所述的文字信息传输并存储至后台数据库中;
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在接收到客户的打印指令后,生成单据打印数据,并提取单据数据信息中的重要信息生成二维条码,发送至所述的打印机的打印数据包括所述的单据数据信息和所述的二维条码;单据数据信息中的重要信息包括自助设备所在的网点号、账号、校验码和打印日期,采用QR码技术生成二维条码;
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包括一个印鉴打印模块,用于从所述的远程服务器取得包含有动态防伪信息的印鉴信息,并根据所述的印鉴信息生成包含防伪信息的电子印鉴图片,发送至所述的打印机的打印数据进一步包括所述的电子印鉴图片;
当客户选择并进入自助单据打印系统的带有打印功能的服务后,自助单据打印系统即向打印机发出预热指令,打印机收到预热指令后,进行硒鼓预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计算机输出至所述的打印机的打印数据包括通过实时交互的方式从所述的远程服务器中获取的信息、从预先传输并存储在本地数据库中数据中获取的信息二者中的一种或两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计算机上连接有:
读卡器,用于插入磁卡并读取所述的磁卡中的信息;
键盘,用于向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中输入信息;
触摸屏,用于显示打印数据和查询结果信息,并向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中输入客户指令和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助式单据打印系统的系统服务可选择地由以下二种方式中的一种触发:一、插入所述的读卡器中的磁卡并通过键盘输入密码;二、通过所述的键盘输入的账号和密码。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计算机上还连接有二维码读取器,用于读取单据上的二维条码,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根据读取的所述的二维条码提取校验信息并与所述远程服务器进行数据交互、返回单据校验结果。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条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计算机上还连接有一个印鉴校对装置,用于获取单据上的印鉴并对其进行真伪校对。”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924923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7年3月7日;
证据2:公告号为CN2012378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13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818966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6年8月16日;
证据4:公告号为CN2011914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4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818961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6年8月16日;
证据6:公告号为CN2012261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22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1952973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7年4月25日;
证据8:公开号为CN1560801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5年1月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0月19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清楚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又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23份证据,除了已经提交的证据1-8外,其余证据为(编号续前):
证据9:期刊《计算机应用》2004年12月第24卷,标题为“基于Socket的报文通讯异步同步转换器的设计与实现”,正文第303-306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10:公开号为CN101477733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9年7月8日;
证据11:公开号为CN1680952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2日;
证据12:公开号为CN1289985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1年4月4日;
证据13:请求人声称载于2008年12月15日发表的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上、标题为“光学水印技术在办公自动化中的应用”的文献,正文第72-75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14:期刊《华南金融电脑》2004年6月10日第6期,标题为“二维条码技术在金融票据处理中的应用”,正文第95-96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15:公开号为JP特开2007-249630A的日本专利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9月27日;
证据16:公开号为US2001/0023893A1的美国专利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9月27日;
证据17:公开号为US2002/0060808A1的美国专利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5月23日;
证据18:公开号为US2010/0014114A1的美国专利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10年1月21日;
证据19:公告号为CN2010839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9日;
证据20: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284-2000“快速响应矩阵码(QR Code)”的复印件,2001年3月第一版,共71页;
证据21:请求人声称载于2007年4月25日发表的期刊《信息技术》上、标题为“基于Java的银行自助终端系统开发”的文献,正文第25-29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2:公开号为CN101488214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9年7月22日;
证据23: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计算机采用预先传输存储的方式与远程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传输;自助单据打印系统利用Socket技术与银行远程服务器连接,系统向远程服务器端发送报文信息,请求服务器返回响应的数据信息,当系统收到远程服务器的返回信息后,系统解析远程服务器发送过来的报文数据,提取报文中的打印数据信息或其他服务信息,在采用实时数据交互方式时,系统以异步传输的方式接收信息;②自助单据打印系统包含一个支票扫描模块,可以获取支票图像中的文字信息,并将文字信息传输并存储至后台数据库中;③采用QR码技术生成二维条码,重要信息包括网点号、校验码;④动态防伪以及生成电子印鉴图片,并将电子印鉴图片发送至打印机进行打印;⑤自助打印系统向打印机发出预热指令,并对硒鼓进行预热。区别技术特征①被证据4、9以及公知常识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2、5、11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为公知常识,也被证据5、6、7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④被证据3、5、10、13、22分别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⑤为公知常识,也被证据1、18、19公开。(2)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计算机采用预先传输存储的方式与远程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传输;自助单据打印系统利用Socket技术通过指定IP地址和端口与银行远程服务器连接,系统根据客户选择的不同服务类型向远程服务器端发送不同报文信息,请求服务器返回响应的数据信息,当系统收到远程服务器的返回信息后,系统解析远程服务器发送过来的报文数据,提取报文中的打印数据信息或其他服务信息,在采用实时数据交互方式时,系统以异步传输的方式接收信息;②自助单据打印系统包含一个支票扫描模块,可以获取支票图像中的文字信息,并将文字信息传输并存储至后台数据库中;③提取单据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生成二维条码,重要信息包括自助设备所在的网点号、账号、校验码和打印日期,采用QR码技术生成二维条码;④自助打印系统向打印机发出预热指令,并对硒鼓进行预热。区别技术特征①被证据1和证据4、9以及公知常识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2、5、11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为公知常识,也被证据14或者证据5、6、7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④为公知常识,也被证据1、18、19公开。(3)请求人还陈述了以证据10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4)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被上述证据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此外,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9日将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2018年11月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以证据1、5、10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均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仍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12月20日针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8年12月3日将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高荣英、龚泉洲和公民代理人郝学宇、周宇航,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姚宇吉、刘逸潇和公民代理人周建军、汪亚群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了以下事实: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表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4:《计算机网络编程技术》,张晓明,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次印刷,包括封面页、内页、版权信息页、序言、目录、正文第1-22、33-39、56-72和255-263页的复印件,共69页;
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委托书的印章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请求人有多个印章;
(5)专利权人对证据1-24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均表示认可;
(6)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24份证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和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证据1-8、10-12、15-19均为专利文献,证据9、13-14、21为中文期刊,证据20为国家标准,证据23为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2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24为教科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外文证据15-18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1)“银行内部报文通讯格式”属于银行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的范畴;(2)说明书没有记载明确的“实时交互、预先传输存储”工作方式和流程,也没有给出“异步传输的方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以及如何与远程服务器通过预先传输存储的方式进行信息交互;(3)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解决“网络数据交互响应速度较慢”和“占用系统空间较大”的技术问题;(4)不清楚动态防伪信息以及校验码如何生成,基于上述原因,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自助单据打印系统与银行远程服务器连接,根据客户选择的不同服务类型向远程服务器端发送不同的报文信息,请求服务器返回响应的数据信息,当系统收到返回信息后,解析远程服务器发送过来的报文数据,提取报文中的打印数据信息或其他服务信息,基于此,可知,报文数据用于在自助单据打印系统与远程服务器之间传送打印数据信息或其他服务信息,其传输方式以及数据内容都是清楚的,而报文数据的具体格式是通信双方可以根据需要来定义的,各银行可以根据其具体需要指定具体的报文格式,银行自助终端则会基于相同的规则对接收到的报文数据进行解析,因此,报文数据的具体通讯格式并不会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具体实现;(2)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了“在采用实时数据交互方式时,系统以异步传输的方式接收远程服务器发送的……”,说明书0007段和0016段也分别记载了“通过实时交互的方式从远程服务器中获取的信息、从预先传输并存储在本地数据库中数据中获取的信息二者中的一种或两种”以及“系统利用实时交互与本地数据加载两种方式”,由此可知,本专利中异步传输是实时数据交互的一种具体数据传输方式,“预先传输存储”是指,预先传输并存储在本地数据库中,进而通过本地数据库获取数据的数据交互方式,因此,“实时交互、预先传输存储”以及“异步传输的方式”所指代的通讯及数据交互方式也是清楚且能够实施的;(3)本专利说明书0016段记载了“系统利用实时交互与本地数据库加载两种方式获取打印数据,无需预先打印单据,节省了大量的用于保存单据的空间,提高了系统的运行速度”,由此可知,本专利中通过实时交互和本地数据库预先传输加载这两种方式,以在网络通畅或不通畅的情况下均能具有较快的网络数据交互响应速度,并且节约了系统占用的空间,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说明书所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说明书0045段记载了“印鉴打印模块,用于从所述的远程服务器取得包含有动态防伪信息的印鉴信息,并根据所述的印鉴信息生成包含防伪信息的电子印鉴图片”,此外说明书0048段记载了“在生成回单时,远程服务器会为回单派发一个唯一的校验码,系统通过二维编码技术将该校验码信息包含在二维条码信息中”且在单据校验服务中,“系统提取二维条码中的校验信息并与远程服务器端进行数据交互”,由此可知,“动态防伪信息”用于生成电子印鉴图片,起到了电子印鉴图片的防伪作用,“校验码”用于生成回单上的二维码,起到对单据校验的作用,因此,“动态防伪信息”和“校验码”也是清楚的。综上,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均不予认可,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不清楚和不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为产品权利要求,但最后一项技术特征限定属于方法权利要求的操作条件、步骤类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与技术内容不一致,没有使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2)权利要求1中“其他服务信息”和“后台数据库”不清楚,“实时数据交互方式”、“异步传输的方式”具体工作运行方式不清楚;(3)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计算机采用实时交互、预先传输存储两种方式与远程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传输”含义不清楚;(4)权利要求1的“校验码”、“动态防伪信息”不清楚;(5)此外,说明书中仅记载“系统与远程服务器端或本地数据库进行数据交互”,未记载系统与远程服务器之间如何通过预先传输存储的方式进行交互,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为产品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但特殊情况下,如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最后一项技术特征“当客户选择并进入自助单据打印系统的带有打印功能的服务后,自助单据打印系统即向打印机发出预热指令,打印机收到预热指令后,进行硒鼓预热”对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的打印机预热功能作出了具体的限定,其含义是清楚的;(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系统以异步传输的方式接收远程服务器发送的打印数据信息或其他服务信息”以及“……支票扫描模块,用于从所述的扫描装置获取的支票图像中采集文字信息和将所述的文字信息传输并存储至后台数据库中”,由此可知,“其他服务信息”指由远程服务器发送的除“打印数据信息”之外的服务信息,“后台数据库”指用于存储支票扫描模块从扫描装置上获取的上述文字信息的数据库,其含义均是清楚的;而“实时数据交互方式”以及“异步传输的方式”均是本领域公知的通讯方式,其含义也是清楚的;(3)如前第3点评述中所述,本专利中“预先传输存储”是区别于“实时交互”的数据传输方式,具体指,预先传输并存储在本地数据库中,进而通过本地数据库获取数据的数据交互方式,并且本专利中通过实时交互和本地数据库预先传输加载这两种方式,以不同网络情况下实现计算机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交互传输,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计算机采用实时交互、预先传输存储两种方式与远程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传输”的含义也是清楚的;(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提取单据数据信息中的重要信息生成二维条码”以及“单据数据信息中的重要信息包括……校验码……”,由此可知,二维条码中包含“校验数据”的信息,并且该“校验数据”用于对打印单据进行校验;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印鉴打印模块,用于从所述的远程服务器取得包含有动态防伪信息的印鉴信息,并根据所述的印鉴信息生成包含防伪信息的电子印鉴图片”,由此可知,“动态防伪信息”由远程服务器获取,用于生成电子印鉴图片并起到了对电子印鉴图片进行防伪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中“校验码”、“动态防伪信息”的含义也是清楚的;(5)如前所述,“预先传输存储”是指,预先传输并存储在本地数据库中,进而通过本地数据库获取数据,其也是系统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交互方式,权利要求1的上述限定与说明书实质相同。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和不支持的主张合议组不予认可。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银行回单实时自助提取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7-17页、图1-3):硬件方面主要有专用服务器、后台在线打印封装设备、各网点的回单自助终端设备、根据需要配置的扫描仪和用于验证的条码阅读器,所述硬件设备都通过自身的通讯接口和银行网络协议TCP/IP、DDN及X.25与银行主系统以及各外围系统连结,另又与各网点的柜员终端和回单自助终端、后台在线打印封装设备、扫描与验证设备连结;软件配置包括系统软件、数据库、应用软件,应用软件又包括后台业务管理系统、前台业务管理系统、网点自助设备管理系统、在线打印封装系统、回单数据验证系统以及扫描传输系统。
图2示出了回单自助终端的结构框图。所述的回单自助终端有一个打印装置、客户身份特征值的读入装置、通讯接口、视屏、内置程序的中央控制器,所述的打印装置、读入装置、视屏与中央控制器连接,所述的中央控制器通过通讯接口和银行网络协议与服务器连接;所述的专用服务器内设有可对自助回单终端上读入的客户身份特征值进行鉴别的鉴别模块,以及核查数据库中客户帐户上是否发生新增回单数据信息的核查模块,以及将核查结果反馈到自助回单终端的反馈模块;所述的中央控制器内设有打印凭单选择装置。回单自助终端的前台自助操作流程参见图3,具体的步骤为(1)客户在划卡装置上划卡或其他身份输入方式;(2)回单自助终端将账户信息上传服务器,检查该客户的回单模块读取该卡号对应的客户;(3)如果有,提取相应的数据;(4)选择对应信息的凭条,如果有相应的平台,打印数据输出模块通过打印装置打印输出。
由于客户到账数据直接送服务器,回单自助终端和邮件中心可随时连接服务器查询,当客户在回单自助终端划卡,如果有该客户的账户变动信息,所有凭证将即时在设备上输出。当受理银行在收到客户委托收款电子文件后,通过人民银行电子数据交换到各商业银行(如果是各商业银行内部的数据交换,只需通过本行的回单实时自助提取系统),同时也将有明细附件的电子文件传到各商行,保存在各商业银行的回单实时自助提取系统服务器上。
所述的系统还包括回单数据验证系统,验证系统包括银行服务网点的条码数据阅读模块、数据结果接收模块和服务器的条码验证模块、条码验证结果反馈模块,条码数据导入模块的输出与服务器的条码验证模块通信连接;所述条码验证结果反馈模块的输出连接数据结果接收模块。本实施例的凭证通过服务器上获取的数据与输出设备的一些特定数据,经预定的加密算法,计算出一组数字,然后采用条码形式打印在预印的图章内。各网点可配备相应的阅读模块,对打印的凭证真伪有效性鉴别。所述输出的回单凭证中加密数据条码图案打印在回单凭证上红色银行印鉴内,所述的加密数据条码是由日期、金额、票据号、终端IP地址号组成数据组,经事先确定的一种算法计算的数据换算为相应的条码。
在银行网点配备自动扫描成像设备,从而由网络技术、扫描成像技术、多单打印和封装机电一体技术、相关软件技术集成的综合票据处理系统。如果有些业务的附件不能形成电子数据,需通过受理行配备的扫描成像设备,将原始凭证形成图像的电子文件后通过人民银行的电子交换途径,传输到各商业银行服务器上,为客户提供数据服务。
回单数据验证过程参见图7,客户通过自助设备等进行查询,如果正确,显示回单内容;如果数据不正确,显示“无此回单”。在分行内除了对公业务回单,在对私业务中的信用卡对账单,代收代付结算单、房产按揭单等等,都可以通过本系统的回单自助终端提供服务,使一般客户可以直接在就近的网点通过回单自助终端打印取单。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的回单自助终端设备相当于本专利的自助式单据打印设备,回单自助终端上内置程序的中央控制器相当于本专利的计算机,其上加载的软件相当于本专利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专用服务器相当于本专利的远程服务器;证据1中为回单实时自助提取系统,也即证据1公开了通过实时交互方式进行数据交互传输;证据1的中央控制器通过通讯接口和银行网络协议TCP/IP、DDN及X.25与服务器连接,由此可知,系统通过指定IP地址和端口与银行远程服务器连接;在证据1中,客户除了可以通过自助终端设备打印多种凭证外,还可以对回单数据进行验证,可知证据1公开了系统根据客户选择不同的服务类型向远程服务器发送不同信息,且系统必然会收到远程服务器返回的信息并从中提起打印数据信息或其他服务信息;与中央控制器连接的打印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打印机,并且由图3的自助操作流程可知,系统根据客户的指令启动打印机对客户指定内容进行打印;扫描成像设备相当于本专利的扫描装置,并且系统将从扫描成像设备形成的图像电子文件传输并存储到后台数据库;由日期、金额、票据号、终端IP地址号组成数据组,经算法计算的加密数据条码相当于本专利中提取单据数据信息中的重要信息生成条码,并且终端IP地址号必然对应于网点号,因此证据1公开了重要信息中包括网点号和打印日期;输出的回单凭证中加密数据条码图案打印在回单凭证上红色银行印鉴内,由此可知,发送至打印机的打印数据除包括单据数据信息外还包括该加密数据条码,且印鉴防伪包含动态防伪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的计算机采用实时交互、预先传输存储两种方式与远程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传输,并且系统利用Socket技术与服务器连接,系统向远程服务器端发送不同报文信息,请求服务器返回响应的数据信息,当系统收到远程服务器的返回信息后,系统解析远程服务器发送过来的报文数据,提取报文中的打印数据信息或其他服务信息,并且在采用实时数据交互方式时,系统以异步传输的方式接收服务器发送的信息;(2)系统包含支票扫描模块,用于从所述的扫描装置获取的支票图像中采集文字信息和将所述的文字信息传输并存储至后台数据库中;(3)系统在接收到客户的打印指令后,提取单据数据信息中的重要信息,采用QR码技术生成二维条码,并且重要信息中还包括账号和校验码;(4)系统还包括印鉴打印模块,用于从所述的远程服务器取得包含有动态防伪信息的印鉴信息,并根据所述的印鉴信息生成包含防伪信息的电子印鉴图片,发送至所述的打印机的打印数据进一步包括所述的电子印鉴图片;(5)当客户选择带有打印功能的服务后,系统即向打印机发出预热指令,打印机收到预热指令后,进行硒鼓预热。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5),权利要求1解决了如何进一步提高系统数据交互以及打印的响应速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和(4),权利要求1解决了如何生成加密条码、票据印鉴以及对扫描装置扫描的图像数据如何进行传输存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4公开了一种面向消费者的自助式终端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和第3页倒数第二段至第4页第2段)自助式终端装置包括中央处理器和与之连接的电源电路、存储器、输入部件和输出部件,中央处理器还连接有身份识别部件,输出部件包括显示屏、收费票据打印部件等;与中央处理器连接的还有通信模块电路,通信模块电路通过TCP/IP协议可以与后台的服务器进行有线或无线通讯,上述存储器内可以存储消费者输入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定期下载传送更新,也可以通过有线和/或无线的通讯方式与服务器进行即时更新。由此可见,证据4的自助式终端装置与证据1的回单自助终端设备的基本架构相同,且证据4公开了自助式终端装置的中央处理器采用实时交互、预先传输存储两种方式与远程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传输,并且通过TCP/IP协议可以与远程服务器进行有线或无线通讯,也即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数据交互传输方式部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的其他内容,报文是网络中交换与传输的数据单元,系统向远程服务器端发送不同报文信息,请求服务器返回响应的数据信息,当系统收到远程服务器的返回信息后,系统解析远程服务器发送过来的报文数据,提取报文中的信息,这属于TCP/IP协议中所采用的常规的建立数据连接的方式(即三次握手),并且Socket也是一种通用的应用程序接口,在使用TCP协议进行通讯时,会广泛使用到套接字(Socket)的应用程序接口,应用程序利用套接字(Socket)设置对端的IP地址、端口号并实现数据的发送与接收,此外,异步传输是数据传输的一种常规方式,这些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对预先传输存储和异步传输的通信方式是公知技术没有异议,但认为现有技术没有公开上述通信方式被用于回单打印系统,此外证据中也未公开报文信息。
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预先传输存储和异步传输的通信方式属于通用的信号传输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些通用的通信方式用于自助单据系统中;其次,基于前述评述可知,证据4公开了在面向消费者的自助式终端装置中采用预先传输存储的通信方式,其与自助单据系统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且均是通过在自助式终端装置的中央处理器与远程服务器之间采用实时交互、预先传输存储两种方式通讯,起到了相同的数据交互传输的作用,因此证据4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通信手段;最后,报文是网络中交换与传输的数据单元,采用TCP/IP协议时,有其固有的报文格式,这些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子票据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在纸质单据验证装置,文字信息的自动录入与手工录入装置/模块913接收图像处理模块912产生的包含文字信息的子图像,做光学字符识别OCR处理,自动识别图像中的文字信息。由此可见,证据5给出了对单据的图像做光学字符识别OCR处理,采集单据中文字信息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种OCR的技术应用到证据1中,在扫描成像设备将包含支票的原始凭证形成图像的电子文件后,进一步做光学字符识别OCR处理,进而将其转换为文字信息传输并存储以提高传输和存储的效率。
专利权人认为:支票尺寸特别,是特殊的字符,因此本专利的支票扫描模块采集方式和对象均与证据5不同,是专用的支票扫描模块,且图像扫描和数据打印目的是为了提高传输效率。
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支票属于纸质单据的一种,证据5的OCR处理单元同样是对纸质单据进行文字信息的识别,其采集的方式和对象均与本专利相同;其次,尽管在证据5中仅公开了采集纸质单据的文字信息是为了纸质单据验证,但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如果有些业务的附件不能形成电子数据,需通过受理行配备的扫描成像设备,将原始凭证形成图像的电子文件后通过人民银行的电子交换途径,传输到各商业银行服务器上,为客户提供数据服务,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5的OCR技术应用在证据1中,在形成图像的电子文件后,进一步做光学字符识别OCR处理,转换为文字信息传输并存储,而其带来的提高传输效率的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5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图3)图3为含有数字印章和二维条码的电子表单示意图,该单据包括基于309产生的二维水印条码,其一维信息为具有唯一性的票据标识编码,其二维信息可为票据的数字签名信息或验证证码。证据5的验证证码相当于本专利的校验码,在二维条码中进一步包含账号信息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置,此外,QR码是一种常规的二维码,采用QR码技术生成二维条码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QR码是企业自己的标准,属于特制的二维码,是主动获取信息的,而证据5中仅公开了条形码,是被动扫描获取信息,且本专利中是在本地生成二维码,而证据5条码是由服务器产生。
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中仅限定了“采用QR码技术生成二维条码”,并未对具体如何根据企业自己的标准生成该二维条码进行限定,而QR码是一种常规的二维码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对于生成二维条码的重要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证据1公开了日期、金额、票据号、终端IP地址号,证据5公开了票据标识编码、票据的数字签名信息或验证证码,终端IP地址号必然对应于终端所在的网点号,验证证码即相当于校验码,证据1和证据5中已经公开了包含自助设备所在的网点号、校验码和打印日期,且如前所述,生成二维条码的信息中还包括账号信息也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最后,尽管证据1和5未公开二维条码是在自助单据打印设备中生成,但证据1、5和本专利中的二维条码均是由从单据数据信息中获取的信息生成,且最终用于输出给打印设备,不论是在自助终端还是在服务器端生成该二维条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且该技术手段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证据5公开了对于客户开立票据的申请通过网站系统装置401发送到表单生成装置403,生成含签章电子票据后交由发送装置发送给客户端,客户端接收到表单数据后,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打印或验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至第4页第2段);表单生成、传送装置包括含水印数字印章生成装置612、数字印章添加装置611,数字印章的生成需首先从表单票据申请材料中利用表单内容提取装置604提取表单票据的主要信息,之后交由数字签名生成装置608,同时数字证书提取装置609从数字证书储存装置605中获取数字证书交由数字签名生成装置608生成数字签名,并交由含水印数字印章生成装置612处理,最后生成含水印的数字印章(参见说明书第4页);还可将数字印章和电子单据打印到纸张中(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8段)。由此可见,证据5已经公开了服务器的表单生成装置从服务器取得包含有防伪信息的印鉴信息,并根据印鉴信息生成包含防伪信息的电子印鉴图片,且发送至所述的打印机的打印数据进一步包括所述的包含防伪信息的电子印鉴图片。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电子印鉴是本地产生的,而证据5中是服务器产生的。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在证据5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对于需打印至票据上的电子印鉴,是由服务器直接生成,还是由终端设置单独的印鉴打印模块生成,这也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打印机具有预热功能,包括激光打印机在接收到预热指令后进行硒鼓预热,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选择在客户选择带有打印功能的服务后,向打印机发出预热指令,该手段也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证据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计算机输出至所述的打印机的打印数据包括通过实时交互的方式从所述的远程服务器中获取的信息、从预先传输并存储在本地数据库中数据中获取的信息二者中的一种或两种”,基于前述评述可知,证据4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与中央处理器连接的还有通信模块电路,通信模块电路通过TCP/IP协议可以与后台的服务器进行有线或无线通讯,上述存储器内可以存储消费者输入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定期下载传送更新,也可以通过有线和/或无线的通讯方式与服务器进行即时更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4的上述通信方式应用于证据1中,即自助设备输出至打印机的打印数据包括通过实时交互方式从服务器获取的信息、从定期下载到本地数据库中的数据中获取的信息中的一种或两种。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计算机上连接有:读卡器,用于插入磁卡并读取所述的磁卡中的信息;键盘,用于向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中输入信息;触摸屏,用于显示打印数据和查询结果信息,并向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中输入客户指令和信息”。证据1说明书第9页第2段公开了所述的回单自助终端有一个打印装置、客户身份特征值的读入装置、通讯接口、视屏、内置程序的中央控制器。而读卡器是常用的客户身份特征值的读入装置,触摸屏也是常规的用于显示信息和输入指令的视屏装置,此外,在自助终端配置键盘以向系统输入信息,也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自助式单据打印系统的系统服务可选择地由以下二种方式中的一种触发:一、插入所述的读卡器中的磁卡并通过键盘输入密码;二、通过所述的键盘输入的账号和密码”。而通过插卡并输入密码的方式,以及直接通过键盘输入账号和密码的方式触发自助终端开始服务,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计算机上还连接有二维码读取器,用于读取单据上的二维条码,所述的自助单据打印系统根据读取的所述的二维条码提取校验信息并与所述远程服务器进行数据交互、返回单据校验结果”。证据1说明书第9页最后一段至第10页第1段公开了回单数据验证系统包括银行服务网点的条码数据阅读模块、数据结果接收模块和服务器的条码验证模块、条码验证结果反馈模块,条码验证结果反馈模块的输出连接数据结果接收模块,对打印的凭证真伪有效性鉴别。基于此可知,证据1银行服务网点的条码数据阅读模块相当于本专利的用于读取单据上的二维条码的二维码读取器,并且自助终端的数据结果接收模块接收服务器返回的条码验证结果,对打印的凭证真伪有效性鉴别,证据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计算机上还连接有一个印鉴校对装置,用于获取单据上的印鉴并对其进行真伪校对”。证据5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7页第2段公开了客户端装置包括电子单据接收装置901、表单打印装置902、纸质单据验证装置904、报告显示装置905、数字证书提取装置903,数字证书提取装置提取出签章所用的数字证书,提交给纸质单据验证装置904,纸质单据验证装置904将接收到的信息比对验证后,将结果交由报告显示装置进行显示,其中纸质单据验证装置904包括水印信息提取装置916和数字签名验证装置917,对输入的印章图像进行水印信息(数字签名信息)提取。由此可知,证据5的纸质单据验证装置904相当于本专利的印鉴校对装置,用于获取单据上的印鉴并对其进行真伪校对。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5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将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10301246.4号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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