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自动智能锁上的应急旋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自动智能锁上的应急旋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03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5W1174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195228.0
申请日:2015-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福安智控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罗曼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扈燕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E05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全自动智能锁上的应急旋钮”的ZL201520195228.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2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罗曼斯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智能锁上的应急旋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在门外侧的外锁板、安装在门内侧的内锁板、安装在门内部的锁体和控制系统,所述内锁板包括内执手柄、内面板、内盖板、电池组和动力组件,所述内面板与内盖板间配合连接,组装成一盒体,动力组件安装于内面板与内盖板之间,位于内盖板的右侧端安装一锁体,所述内盖板的中间开设第一锁孔,所述锁体中间正对第一锁孔设置有第二锁孔,所述内面板的外侧端设置有一旋钮孔,所述旋钮孔的外部安装一装饰圈,所述装饰圈的外侧端安装一复位弹簧,所述复位弹簧的另一端安装一应急旋钮,所述应急旋钮一端连接一传动杆,所述应急旋钮的一端设置一插槽,所述传动杆一端设置一插块,所述传动杆通过插块安装于应急旋钮的插槽内,传动杆另一端穿过旋钮孔至内面板内部,所述传动杆的另一端穿过内部的动力组件至动力组件另一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智能锁上的应急旋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盖板与锁体之间安装一锁芯架,锁芯传动杆与锁芯拨轮通过卡环固定安装于锁芯架上,整个锁芯安装于锁体的第二锁孔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智能锁上的应急旋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杆的另一端设置有一固定槽,所述固定槽呈“一”字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智能锁上的应急旋钮,其特征在于:所述应急旋钮的外侧端安装一装饰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智能锁上的应急旋钮,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组件为一电机。”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福安智控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359066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19日;
证据2:CN10182493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9月08日。
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被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7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提及传动杆完全穿过动力组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结合证据1第[0027]段以及图3可知,拨杆211至多没有穿过齿轮箱上盖400,其实质上已经穿过各齿轮结构,而是否穿过齿轮箱上盖400对同轴度并无影响。此外,专利权人所述的传动杆的形状等特征在本专利中并无记载,因此不予认可。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传动杆穿过动力组件至另一端,也就是穿过动力组件所包含的所有齿轮组、齿轮箱和电机等部件,使得传动杆与动力组件的同轴度更好,证据1第[0027]段记载了“所述推动拨杆211……,另一端穿过蜗轮轴承404、蜗轮连轴套405及蜗轮406与锁芯301连接”,即,传动杆穿过的是齿轮组,而非动力组件整体,因此证据1无法实现提高传动杆与动力组件同轴度的效果。另外,参见证据1图3所示,其中的拨杆211采用的是传统方式,即拨杆是宽片状,该形状的传动杆与动力组件的同轴度低、强度也低。同时认为现有技术中对于半自动和全自动锁,更常见的是拨杆与锁芯的传动杆在动力组件内部实现配合,拨杆延伸到动力组件外部不常见。
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卡环是一种常规的固定结构,证据2第[0035]段记载了“旋转轴32与拨块33同步转动”,则二者必然需要通过某种方式结合,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卡环对二者进行结合,这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卡环,也不认可是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证据2第[0032]段结合图7,锁芯传动杆是凸起,则与之配合的传动杆的连接部位必然是凹槽,至于凹槽的形状是一字形属于公知常识,证据2给出了锁芯与传动轴连接的启示,其都是用于传动连接,给出了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传统的传动杆与锁芯连接是在锁芯上开槽,将传动杆插入锁芯,在此情况下,传动杆与动力组件的同轴度、传动杆与锁芯的强度、锁芯制造成本均很高,本专利反向而行,在传动杆上开槽,锁芯插入传动杆,能增强同轴度、部件强度,降低生产成本,而证据2中不涉及传动杆,更不涉及穿过动力组件的传动杆,另一方面,应急旋钮的工作原理与本专利完全不同,没有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认可将证据2公开的旋转轴32的端面的四边形改变为一字形是容易想到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由于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智能锁上的应急旋钮,证据1公开了一种智能遥控门锁,二者均属于智能门锁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7]段,图1-4):该智能遥控门锁包括外面板100和内面板200,内面板200的外侧安装有内执手201、应急开门旋钮208和内保险旋钮212,外面板100和内面板200之间还设有内面板胶板216,所述内面板胶板216与内面板200之间安装有一个齿轮箱、一个主电机800、一个副电机801、一个主电池盒600、一个副电池盒700以及一个主控制板500,应急开门旋钮208用于手动开锁,同时作为电机开锁的传动结构,在其内部设置有推动拨杆211,且应急开门旋钮208通过应急护盖210安装在内面板200上,所述应急开门旋钮208与应急护盖210之间设置有复位弹簧209,所述推动拨杆211一端穿过复位弹簧209与应急开门旋钮208连接,另一端穿过蜗轮轴承404、蜗轮连轴套405及蜗轮406与锁芯301连接。
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外面板100相当于本专利中安装在门外侧的外锁板;内执手201、内面板200、内面板胶板216、主电池盒600和副电池盒700、齿轮箱和主、副电机800、80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执手柄、内面板、内盖板、电池组和动力组件,其组合相当于本专利中安装在门内侧的内锁板,并且由于内面板胶板216与内面板200之间安装有齿轮箱、主电机800、副电机801、主电池盒600、副电池盒700以及主控制板500,结合附图3可看出,内面板胶板216与内面板200之间显然配合连接,组装成一个盒体,由齿轮箱和主、副电机800、801构成的动力组件安装于内面板胶板216与内面板200之间,也即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所述内面板与内盖板间配合连接,组装成一盒体,动力组件安装于内面板与内盖板之间;固定安装在外面板100和内面板200之间的锁体300相当于本专利中安装在门内部的锁体,本专利中内盖板的右侧端即为内盖板相对于内面板相反的一侧,由证据1的附图3看出,锁体300位于内面板胶板216相对于内面板200相反的一侧,因此,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位于内盖板的右侧端安装一锁体;安装在所述内面板胶板216与内面板200之间的主控制板500相当于本专利的控制系统;由证据1的附图3还可看出,内面板胶板216和锁体300上分别具有与锁芯301相对应的锁孔,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开设在所述内盖板中间的第一锁孔和所述锁体中间正对第一锁孔设置的第二锁孔;证据1的附图中虽然没有示出,但是为了安装应急开门旋钮208,内面板200上显然需要用于安装应急开门旋钮208的孔,相当于本专利中设置在所述内面板的外侧端的旋钮孔;应急开门旋钮208通过应急护盖210安装在内面板200上,因此应急护盖210起类似于装饰圈的作用,所述应急开门旋钮208与应急护盖210之间设置有复位弹簧209,所述推动拨杆211一端穿过复位弹簧209与应急开门旋钮208连接,因此,该复位弹簧20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复位弹簧,应急开门旋钮20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安装在所述复位弹簧的另一端的应急旋钮,推动拨杆2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在所述应急旋钮一端的传动杆,推动拨杆211另一端穿过蜗轮轴承404、蜗轮连轴套405及蜗轮406与锁芯301连接,结合证据1的附图3可知,该推动拨杆211显然也穿过内面板200,因此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传动杆另一端穿过旋钮孔至内面板内部。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中安装在旋钮孔外部的装饰圈还具有装饰作用,而证据1中的应急护盖210未明确提及;(2)本专利中的所述应急旋钮的一端设置一插槽,所述传动杆一端设置一插块,所述传动杆通过插块安装于应急旋钮的插槽内;而证据1中未明确示出传动杆与应急旋钮的具体连接方式;(3)本专利中所述传动杆的另一端穿过内部的动力组件至动力组件另一端,而证据1未明确说明推动拨杆211是否穿过动力组件至动力组件的另一端。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美观,将证据1中的应急护盖210设置为还具有装饰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会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插块和插槽的配合来实现传动杆与应急旋钮的连接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同样不会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基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由于电机设置于齿轮箱的一侧并且其动力输出轴垂直于齿轮箱的中心轴,因此本专利中传动杆33穿过动力组件16时,不可能穿过电机,而仅能够穿过各齿轮和齿轮箱。其次,证据1第[0027]段记载了“所述推动拨杆211……,另一端穿过蜗轮轴承404、蜗轮连轴套405及蜗轮406与锁芯301连接”,结合附图3可知,推动拨杆211穿过蜗轮轴承404、蜗轮连轴套405及蜗轮406之后,事实上已经穿过了其动力组件的主体部分,仅余齿轮箱上盖400未穿过。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推动拨杆211是否进一步穿过齿轮箱上盖400对传动杆与动力组件的同轴度已不造成实质上影响;另一方面,即使二者在同轴度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在证据1公开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更好的同轴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根据具体需求适当延长推动拨杆211的长度,使其延伸到齿轮箱上盖400之外再与锁芯301接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拨杆形状与本专利不同的意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拨杆的形状,从而不能体现其与证据1之间的差异。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同样不能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盖板与锁体之间安装一锁芯架,锁芯传动杆与锁芯拨轮通过卡环固定安装于锁芯架上,整个锁芯安装于锁体的第二锁孔内”。参照上面的评述,证据1中的锁芯301显然位于内面板胶板216和锁体300之间,并且,基于附图3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可知,该锁芯301必然包含锁芯架用于安放锁芯,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所述内盖板与锁体之间安装一锁芯架,并且锁芯301显然安装在锁体300上的对应锁孔内,也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整个锁芯安装于锁体的第二锁孔内。证据1虽然没有公开锁芯的具体结构,但是,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独立安装于锁体上的锁舌驱动装置及智能门锁,其同样属于智能门锁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5]段图1-7):该智能门锁包括传动机构12,传动机构12主要包括离合器122、与离合器122相啮合连接的锁芯离合齿轮123、安装在离合齿轮123一端部的传动杆124,其中,锁芯离合齿轮123的另一端部开设非圆形凹孔1231,该凹孔1231可以为多边形、多边弧形,传动杆124为一金属杆,其截面也设置成非圆形,即可以为多边形或多边弧形形成的端面;所述的锁体2主要包括锁舌(图中未显示),该锁体为普通锁体,为了驱动锁体2的锁舌动作,本发明采用一独立的锁舌驱动装置3,如图4至图7所示,该锁舌驱动装置3包括用于固定在所述锁体上且开设有通孔311的支架31、设置在通孔311内的旋转轴32、位于支架31内且套设在旋转轴32上与旋转轴32同步转动的拨块33,其中,旋转轴32的形状可有多种变换,如图5所示,该图所示的旋转轴32沿轴心线方向开设有内孔321,内孔321的形状可以为多边形或异弧面曲线形,在本图中为四边形,图7所示的为可优选实施例的另一种方式旋转轴32,该旋转轴32可为实心体,其两端面形状为多边形或异弧面曲线形,在本图中旋转轴32的端面为四边形,在安装时,锁舌驱动装置3的旋转轴32与智能控制面板1的传动机构12的传动杆124位置相对应,且传动杆124的端面形状与旋转轴32的端面或内孔形状相适配以保证两者可以传动连接;转动操作把手125,在操作把手125的带动下,传动齿轮126的主齿轮1261转动,从而使得与该主齿轮1261相啮合的动齿轮1223转动,继而静齿轮1222驱动锁芯离合齿轮123同步转动,与锁芯离合齿轮123相连接的传动杆124跟着转动,从而使得旋转轴32与拨块33同步转动。
基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锁舌驱动装置3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锁芯,支架3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锁芯架,旋转轴3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锁芯传动杆。证据1、2同属于智能门锁技术领域,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作为锁体的锁芯结构,即,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锁芯传动杆与锁芯拨轮通过卡环固定安装于锁芯架上,但是,证据2已经公开了“套设在旋转轴32上与旋转轴32同步转动的拨块33”(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1]段),并且“旋转轴32与拨块33同步转动” (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5]段),结合证据2的附图1、4、6可知,由于旋转轴32与拨块33的剖面线不同,二者显然为分体结构并且通过“套设”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以便能够同步转动,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需求,将证据2公开的“套设”方式替换为采用卡环来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传动杆的另一端设置有一固定槽,所述固定槽呈‘一’字形”。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传动杆的一端设置一插块,所述传动杆通过插块与安装于应急旋钮的插槽内”以及“传动杆另一端穿过内部动力组件至动力组件另一端”,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可知,传动杆的另一端应当与锁芯传动杆18连接,从而,权利要求3限定的传动杆另一端设置的固定槽应当是用于与锁芯传动杆连接的,在传动杆一侧形成固定槽结构的情况下,在锁芯传动杆一侧应当形成与之形状相配合的突起结构用于插入固定槽内。在此基础上,证据2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其中通过转动操作把手125,在各齿轮的传动下,驱动传动杆124转动,进而带动旋转轴32与拨块33同步转动,可见,证据2中同样是通过传动杆124带动旋转轴32和拨块33转动,从而实现传动操作把手125对旋转轴32和拨块33(即锁芯传动杆和锁芯拨轮)的转动控制,因此,其中公开的传动操作把手125类似于本专利中的应急开门旋钮,旋转轴32类似于本专利中的锁芯传动杆,传动杆1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传动杆,并且证据2图7相关实施例公开了旋转轴32为实心体,其两端面形状为四边形,且传动杆124的端面形状与旋转轴32的端面形状相适配以保证两者可以传动连接,则旋转轴32呈四边形的端面即类似于本专利中与传动杆的固定槽配合连接的锁芯传动杆18上的突起结构,在旋转轴32为实心体且端面呈四边形的情况下,传动杆124的端面与旋转轴32的端面形状相适配的结构必然呈凹槽形式,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设置于传动杆另一端上的固定槽。证据1、2同属于智能门锁技术领域,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手动旋钮(即应急旋钮或传动操作把手)与旋转轴及锁芯拨轮(拨块)之间的传动,即,证据2已经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固定槽与相应突起的形状可以为四边形的情况下,将固定槽的形状设计为“一”字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关于专利权人有关本专利是在传动杆上开槽,锁芯插入传动杆的意见,如上所述,证据2已经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在此不再赘述。至于其所述的同轴度、传动杆与锁芯的强度、锁芯制造成本等效果,均非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无相关记载,合议组不予认可。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应急旋钮的外侧端安装一装饰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美观,在应急旋钮的外侧端安装装饰板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动力组件为一电机”。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的智能遥控门锁中包含的动力组件部分包含主电机800和副电机801。可见,证据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发表意见。

三、决定
宣告201520195228.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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