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02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5W1173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582706.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田丽莉
国际分类号:B65D5/06(2006.01);B65D5/5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证据所公开的包装盒图片表明,现有技术已经采用了在包装盒的承压面使用透明塑料加装饰片的设计,该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支撑透明塑料防止其塌陷的技术效果。在证据已经公开将装饰片设于接近过渡边位置以支撑透明塑料、增强其抗压能力的基础上,选择调整装饰片位置至与过渡边平齐以进一步增强装饰片对透明薄膜的支撑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的其它区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5月18日授权公告的201020582706.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包装盒”,申请日为2010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装盒,包括盒体,盒体具有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第一侧面与第二侧面之间为过渡边,在盒体的第一侧面设有开窗,该开窗越过过渡边向盒体的第二侧面延伸,在盒体上的开窗位置连接有装饰片,在盒体上连接有透明薄膜,该透明薄膜挡住开窗,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片与过渡边平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开窗设于所述盒体的前侧面,并向上侧面延伸。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开窗还设于所述盒体的后侧面,并同时向上侧面延伸。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体的前侧面、后侧面、左侧面及右侧面均为等腰梯形,所述盒体的上侧面与下侧面均为正方形。
5.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片的两侧通过连接片,与所述盒体连接,且所述盒体、装饰片及连接片一体成型,所述透明薄膜粘接于所述盒体的内侧面。
6.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片呈横置的椭圆形。
7.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体的上侧面包括第一顶片及第二顶片,第一顶片及第二顶片相对,在第一顶片上设有扣孔,在第二顶片上设有弯折线,在弯折线的中部设有与扣孔对齐的切片,该切片背离于第一顶片。
8. 一种包装盒,包括盒体,盒体具有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第一侧面与第二侧面之间为过渡边,在盒体的第一侧面设有第一开窗及第二开窗,第一开窗越过过渡边向盒体的第二侧面延伸,在盒体上设有装饰片,装饰片位于第一开窗与第二开窗之间,在盒体上连接有透明薄膜,该透明薄膜挡住第一开窗及第二开窗,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片与过渡边平齐。”
针对本专利,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4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先后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发行日期为2008年01月09日,南都周刊娱乐报道总第185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2:发行日期为2008年01月16日,南都周刊娱乐报道总第187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3:发行日期为2008年01月23日,南都周刊娱乐报道总第189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4:发行日期为2008年01月30日,南都周刊娱乐报道总第191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5:发行日期为2008年02月20日,南都周刊娱乐报道总第193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6:发行日期为2008年11月05日,南都娱乐周刊总第264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7:发行日期为2010年01月07日,都市周报2010年第1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8:发行日期为2009年02月12日,都市周报2009年第094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9:发行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都市周报2009年第133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10:发行日期为2008年11月12日,南都娱乐周刊总第266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11:发行日期为2008年11月19日,南都娱乐周刊总第268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12:发行日期为2008年11月15日,周末画报INTERNATIONAL/CITYLIFE第517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13:发行日期为2009年02月07日,周末画报INTERNATIONAL/CITYLIFE第529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14:发行日期为2009年02月14日,周末画报INTERNATIONAL/CITYLIFE第530期相关页复印件;
证据15:注册日期为2002年03月12日的澳大利亚NO.905956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翻译页;
证据16:注册日期为2004年01月22日的秘鲁NO.00094246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翻译页;
证据17:注册日期为2009年07月09日的WIPO NO.101325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翻译页;
证据18:注册日期为1999年06月03日的WIPO NO.715752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翻译页;
证据19:注册日期为2009年06月05日的柬埔寨NO.KH/31601/09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证据20:注册日期为2009年02月02日的比卢荷NO.0860561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证据21:注册日期为2010年08月18日的意大利NO.000142549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证据22:注册日期为2006年06月16日的中国台湾NO.0121454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证据23:注册日期为2003年02月03日的哥伦比亚NO.3961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证据24:注册日期为2003年09月02日的美国NO.2,758,46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证据25:注册日期为2007年07月30日的俄罗斯NO.362617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证据26: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1999年06月03日的WIPO NO.715752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及证据采集说明、翻译页;
证据27: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9年07月09日的WIPO NO.1013255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及证据采集说明、翻译页;
证据28: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0年03月03日的欧盟NO.000927640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及翻译页;
证据29: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2年03月16日的韩国NO.4005499790000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及翻译页;
证据30: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2年03月12日的澳大利亚NO.905956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及证据采集说明、翻译页;
证据31: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2年05月13日的新西兰NO.657130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及翻译页;
证据32: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2年05月13日的以色列NO.157049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及翻译页;
证据33: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10年08月18日的意大利NO.0001425493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证据34: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3年09月02日的美国NO.2,758,463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及翻译页;
证据35: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3年09月02日的香港NO.300149292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证据36: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9年02月02日的比荷卢NO.1175221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证据37: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9年01月05日的新加坡NO.T0900210H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证据38: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3年02月03日的哥伦比亚NO.02042343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证据39: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2000年09月11日的印度NO.955054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证据40:网络公开的注册日期为1999年03月15日的德国NO.39915075号3D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证据41:公开日为2003年11月06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3-312649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于2014年02月27日提交了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包装盒,包括盒体,盒体具有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第一侧面与第二侧面之间为过渡边,在盒体的第一侧面设有开窗,该开窗越过过渡边向盒体的第二侧面延伸,在盒体上的开窗位置连接有装饰片,在盒体上连接有透明薄膜,该透明薄膜挡住开窗,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片与过渡边平齐;所述装饰片的两侧通过连接片,与所述盒体连接,且所述盒体、装饰片及连接片一体成型,所述透明薄膜粘接于所述盒体的内侧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开窗设于所述盒体的前侧面,并向上侧面延伸。
3.如权利要求2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开窗还设于所述盒体的后侧面,并同时向上侧面延伸。
4.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体的前侧面、后侧面、左侧面及右侧面均为等腰梯形,所述盒体的上侧面与下侧面均为正方形。
5.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片呈横置的椭圆形。
6.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体的上侧面包括第一顶片及第二顶片,第一顶片及第二顶片相对,在第一顶片上设有扣孔,在第二顶片上设有弯折线,在弯折线的中部设有与扣孔对齐的切片,该切片背离于第一顶片。
7.一种包装盒,包括盒体,盒体具有第一侧面及第二侧面,第一侧面与第二侧面之间为过渡边,在盒体的第一侧面设有第一开窗及第二开窗,第一开窗越过过渡边向盒体的第二侧面延伸,在盒体上设有装饰片,装饰片位于第一开窗与第二开窗之间,在盒体上连接有透明薄膜,该透明薄膜挡住第一开窗及第二开窗,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片与过渡边平齐。”
经过文件转送及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7月23日发出第233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定:在包装盒的相关技术领域,装饰片的材质会影响其支撑薄膜的效果,但是选用能够提高支撑薄膜效果的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实质上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所提供的所有有效证据均没有公开“所述装饰片与过渡边平齐”这个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具有如下有益技术效果,即当过渡边承受一定的压力之后,该压力的绝大部分可以由装饰片承担,避免了过渡边处的透明薄膜凹陷而影响美观,避免对包装内物品的损坏,同时可以相应减少薄膜的硬度,节约成本。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故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14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定: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与证据1-9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包含“所述装饰片与过渡边平齐”这个技术特征。证据1-9公开的现有技术已经采用了在包装盒的承压面使用了透明薄膜加装饰片的设计,该装饰片在一定程度上亦能起到支撑透明薄膜防止其塌陷的技术效果,容易想到将装饰片设置不与过渡边平齐,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7限定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鉴于第23339号决定对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认定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对从属权利要求2-6是否具备创造性重新进行评述。故判决撤销了第233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京行终113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为,证据1-9公开了一种包装盒,其中证据4、证据6-9所公开包装盒的图片明确展示了盒体的正面(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侧面)和上面(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侧面)。由图可知,该包装盒的正面设有开窗并越过过渡边向盒体上面延伸,透明塑料挡住开窗,正面开窗位置连接有装饰片,该装饰片两侧通过连接片与盒体连接,装饰片的位置在盒体正面开窗偏上方、与过渡边接近。在此基础上,选择调整装饰片的位置至与过渡边平齐以进一步增强装饰片对透明薄膜的支撑效果,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7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重新审理,于2019年04月22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10-41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仅保留证据1-9,并出示了证明证据1-9复印件来源的公证书原件。请求人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4年02月27日提交了修改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无异议,经审查,修改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合议组认定本决定以专利权人2014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9为费列罗有限公司在国内杂志中刊登的广告,其中公开了净含量为150克的拉斐乐椰蓉杏仁酥球的包装盒,这些杂志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9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7
证据1-9公开了一种包装盒,其中证据4、证据6-9所公开包装盒的图片明确展示了盒体的正面(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侧面)和上面(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侧面)。由图可知,该包装盒的正面设有开窗并越过过渡边向盒体上面延伸,透明塑料挡住开窗,正面开窗位置连接有装饰片,该装饰片两侧通过连接片与盒体连接,装饰片的位置在盒体正面开窗偏上方、与过渡边接近。
与上述包装盒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在于:(1)所述装饰片与过渡边平齐;(2)所述盒体、装饰片及连接片一体成型,所述透明薄膜粘接于所述盒体的内侧面。
对于上述区别(1),证据1-9所公开的包装盒图片表明,现有技术已经采用了在包装盒的承压面使用透明塑料加装饰片的设计,该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支撑透明塑料防止其塌陷的技术效果。在证据1-9已经公开将装饰片设于接近过渡边位置以支撑透明塑料、增强其抗压能力的基础上,选择调整装饰片位置至与过渡边平齐以进一步增强装饰片对透明薄膜的支撑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2),“所述盒体、装饰片及连接片一体成型,所述透明薄膜粘接于所述盒体的内侧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上述两个区别不能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限定了在盒体的第一侧面设置第一开窗和第二开窗两个开窗,同时限定装饰片在第一开窗和第二开窗之间。因此,与证据1-9公开的包装盒相比,权利要求7的区别在于:(1)所述装饰片与过渡边平齐;(2)在盒体的第一侧面设置第一开窗和第二开窗,装饰片位于第一开窗和第二开窗之间。
对于区别(1),与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相同,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2),第一开窗位于第一侧面,并设置在第二开窗的下方,装饰片位于第一开窗和第二开窗之间。当装饰片与盒体一体成型或者宽于第一开窗和第二开窗之间的盒体时,从盒体的外观来看,证据1-9公开的包装盒与权利要求7的包装盒没有区别,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说明这种将第一侧面上的开窗划分成甚至从外观上没有区别的两个开窗能给包装盒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开窗是为了展示包装物,两个开窗与证据1-9所公开的开窗形式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上述两个区别不能给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7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开窗设于所述盒体的前侧面,并向上侧面延伸”,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开窗还设于所述盒体的后侧面,并同时向上侧面延伸”,如果将证据1-9所示出的包装盒正面定义为盒体的前侧面,则证据1-9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于证据1-9没有示出盒体的后侧面,不能确定证据1-9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为了更好地展示包装物,在后侧面设置与前侧面相同的开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9所示的包装盒上大下小,公开了所述盒体的前侧面、后侧面、左侧面及右侧面均为等腰梯形以及所述装饰片呈横置的椭圆形,将所述盒体的上侧面与下侧面设置为正方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4、证据6-9显示了包装盒的顶部结构,可以看出所述盒体的上侧面包括相连接第一顶片及第二顶片,第一顶片及第二顶片相对,至于从图中无法看出的“在第一顶片上设有扣孔,在第二顶片上设有弯折线,在弯折线的中部设有与扣孔对齐的切片,该切片背离于第一顶片”这些特征涉及两个顶片的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02058270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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