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货物自动拣选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27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5W1173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537191.X
申请日:2016-06-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浩
授权公告日:2016-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5G1/13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二者采用了不同的工作原理用于实现不同的功能,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16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货物自动拣选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620537191.X,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3日,专利权人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货物自动拣选系统,包括:
搬运机器人,搬运机器人承载空置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搬运着订单货物容纳容器至订单对应货物所在的各个货物放置区取货、并将完成了货物拣选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搬运至指定地点;
控制系统,控制系统给搬运机器人分配订单任务;
多个订单货物容纳容器,每个订单货物容纳容器被配置为容纳一个或多个订单对应的货物;
控制系统与搬运机器人进行无线通信。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物自动拣选系统,其中在搬运机器人移动到具体货物放置区之前,控制系统将货物拣选指示信息发送给负责在该具体货物放置区进行拣选的员工或者第二机器人,以便员工或者第二机器人在搬运机器人到达具体货物放置区之前,预先进行货物拣选。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物自动拣选系统,还包括:
移动播种墙,每个移动播种墙具有标识,且能够放置一个或多个订单货物容纳容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货物自动拣选系统,其中所述机器人具有提升机构,具有自动托举功能,通过自动托举起放置了所述空置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的移动播种墙来承载空置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以及
在搬运机器人移动到具体货物放置区之前,控制系统将与订单对应的货物拣选指示信息发送给负责在该具体货物放置区进行拣选的员工,以便员工在搬运机器人到达具体货物放置区之前,预先进行货物拣选;以及
在搬运机器人移动到具体货物放置区时,员工将与订单对应的预先拣选的货物放到该订单对应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中。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的货物自动拣选系统,通过下述方式之一,控制系统建立移动播种墙、移动播种墙所载订单货物容纳容器和订单之间的对应关系:
移动播种墙及其上每个货位贴有标签,通过扫码枪扫描播种墙标签及放有容器的货位标签,建立播种墙和有容器货位的对应信息,以及控制系统侧将订单与有容器货位的标签绑定,建立对应关系,由此建立了移动播种墙、 有容器货位上的容器、订单之间的对应关系;或
移动播种墙及放置其上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均贴有标签,通过扫码枪扫描移动播种墙标签及放置其上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标签,建立移动播种墙和订单货物容纳容器的对应信息,以及控制系统将订单与移动播种墙上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的标签绑定,建立对应关系,由此建立了移动播种墙、订单货物容纳容器、订单之间的对应关系。
6. 根据权利要求3的货物自动拣选系统,所述移动播种墙为轮式移动播种墙。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物自动拣选系统,还包括:
播种墙,固定在搬运机器人上;
所述搬运机器人取得空置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包括:通过人工将空置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放置在播种墙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物自动拣选系统,还包括手持式或固定式显示装置,用于显示订单所需商品所在的位置信息和对应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货物自动拣选系统,所述显示装置为手持式显示装置,由拣货人员手持,拣货人员通过以该手持显示装置扫描机器人或机器人所承载物体上的扫描码来获得订单所需商品所在的位置信息和对应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信息。
10. 一种货物自动拣选系统,包括:
搬运机器人,具有提升机构,以及具有自主导航功能,搬运机器人能够行驶至移动播种墙下方,并利用提升机构将整个移动播种墙举起;
控制系统,能够与搬运机器人以及负责拣货的工作人员进行通信,响应于接收到一个或多个订单,控制系统指定一个或多个搬运机器人负责执行该订单任务,其中每个订单任务对应的货物被放置在一个或多个分开的货物放置区的货架上;
货架,配置为放置货物,供负责拣货的工作人员拣货;
移动播种墙,每个移动播种墙具有标识,且能够放置一个或多个订单货物容纳容器,每个订单货物容纳容器被配置为容纳一个或多个订单对应的货物;
其中搬运机器人通过自主导航功能移动至成箱准备区,在成箱准备区处,搬运机器人通过提升机构将指定的移动播种墙举起并放置于自身之上,指定 的移动播种墙上已经被放置了一个或多个订单货物容纳容器,每个容器对应于一个或多个订单,且后台控制系统建立了移动播种墙、移动播种墙所载容器、所处理订单之间的对应关系;
载有订单货物容纳容器的搬运机器人顺次移动至各个货物放置区,在各个货物放置区,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机器人自动拣选方式拣选与相应订单对应的、放置于所述货物放置区的货架上的货物,并将货物放置到对应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中;以及
搬运机器人将完成了货物拣选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移动并放置于包裹投放区。”
针对本专利,徐浩(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6725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2695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6316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 -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6月2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无效宣告请求书为准。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 -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证据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二者采用了不同的工作原理用于实现不同的功能,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9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 -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货物自动拣选系统。
证据1公开了一种基于机器人的快递包裹智能分拣系统,所述系统包括输送装置100、包裹放置装置200、机器人装置300以及控制中心400,所述机器人装置300位于各个分拣口,其中:所述输送装置100用于输送所述包裹放置装置200至各分拣口;所述包裹放置装置200用于放置包裹210,在所述包裹放置装置200上设有用于记录包裹信息的标签220;所述机器人装置300包括识别模块310、机械手320以及传感器330,当所述识别模块310识别到符合要求的标签220时,所述机械手320将符合要求的标签220所在的包裹放置装置200上的包裹210从输送装置100上抓取出来,所述传感器330为测距传感器,用于判断包裹210顶部到机械手320的距离,例如雷达测距传感器或者红外测距传感器;所述控制中心400用于控制所述机械手320进行包裹抓取,所述控制中心400和机器人装置300之间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通信,控制中心400可以是计算机或者服务器(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4段,及其附图1)。
可见,证据1公开的是包裹放置装置200在输送装置100上移动到各机器人装置300处,通过控制中心400控制各处的机器人装置300的机器手320将符合要求的包裹抓取出来,从而实现各分拣口对包裹的分拣。
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货物自动拣选系统是在控制系统的控制下,搬运机器人首先搬运空置的订单货物容纳容器,移动到订单对应货物所在的各个货物放置区,一个或多个订单对应的货物放置在容器中后,由搬运机器人将装满货物的容器搬运至指定地点。
可见,证据1是装有包裹的容器在输送线路上移动完成分拣,而本专利是机器人将空的容器运送到指定地点装上货物,再将装有货物的容器运送到指定地点,二者采用了不同的工作原理用于实现不同的功能,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因此,证据1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涉及到搬运机器人的技术特征。
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搬运智能工业机器人,包括机器人本体,机器人本体具有搬运机械手1和控制装置,所述的机械手是吸盘或吸取装置,还有一个连接控制装置的盛装装置2,盛装装置2安装在机械手1的下方。这样机械手抓取后可以放置在盛装装置里面,不用机械抓取(参见证据2说明书0012段,及其附图1)。
可见,证据2仅公开了具有机械手抓取功能的机器人,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技术内容。请求人也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机器人将空的容器运送到指定地点装上货物,再将装有货物的容器运送到指定地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10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货物自动拣选系统是在控制系统的控制下,机器人将放置有一个或多个订单货物容纳容器的移动播种墙举起,从成箱准备区搬运到货物放置区,在货物放置区通过人工或者机器人自动拣选的方式将各容器装上货物,再将装有货物的容器运送到包裹投放区。证据1、证据2公开的内容如上文所述,其与本专利相比采用了不同的工作原理用于实现不同的功能,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证据1和证据2均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涉及到搬运机器人的技术特征。
证据3公开了一种订单复核方法、装置及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将订单复核方法中用到货架的实施例,其中一个货架中设置有多个货位,一个货位上可放置一个周转箱。例如,一个货架有三排货位,每一排含有八个货位,每个货位上放置一个周转箱。订单复核时,将一份订单中含有的商品全部放在一个周转箱里,为订单复核之后的打包环节做准备。
首先将集合单中的订单与货位一对一绑定。具体的绑定处理是上位机收到集合单后,先将集合单中的订单分配给周转箱,假设集合单中含有三个订单,则上位机自动将三个订单分配给三个周转箱。选择周转箱时,可优先选择复核员容易触及的货位上的周转箱,例如可先选取第二排的周转箱,第二排的周转箱全部分配出去之后,再选取第三排的周转箱,最后是第四、第一排的周转箱。在将各个订单分配到具体周转箱的前提下,将周转箱与其所在的货位绑定起来,也就完成了订单与货位的绑定。具体地,可在所有周转箱和货位上设置条形码或二维码,绑定时,复核员用扫描枪扫描周转箱和该周转箱所在的货位,完成两者的绑定。
在示例性实施例中,还可以采用RFID(RadioFrequencyIdentification)技术完成周转箱和货位的绑定。例如在周转箱设置有电子标签,其中每个电子标签对应于一个周转箱;在货架的货位上设置有RFID读写器,每个RFID读写器对应于一个货位。电子标签和RFID读写器配套使用。一旦复核员将一个周转箱放入一个货位时,RFID读写器自动将二者的绑定关系上传至上位机,可进一步减轻复核员人工劳动强度。此处,电子标签中存储的信息是周转箱的编号信息,例如可将周转箱编号格式设置为:以字母T开头,后面为6位数字,如T005279,从而区分不同的周转箱。可将电子标签设置在周转箱的底部,将RFID读写器设置在货位的底座上,不会影响周转箱和货架的移动使用。RFID读写器从对应的电子标签中获取一个周转箱的编号信息(如编号T005279),然后将预先存储的本货位的编号信息(如编号05)连同该周转箱编号信息一起发送给上位机,上位机经过配置,可将该货位编号信息和周转箱编号信息进行绑定。(参见证据3说明书0042-0044段,及其附图1-6)
可见,证据3公开的是通过电子标签完成订单复核的方法,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相关技术内容。请求人也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机器人将放置有一个或多个订单货物容纳容器的移动播种墙举起,从成箱准备区搬运到货物放置区,在货物放置区通过人工或者机器人自动拣选的方式将各容器装上货物,再将装有货物的容器运送到包裹投放区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53719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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