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远程控制移动终端的方法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26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4W1082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87166.9
申请日:2007-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5-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中明确了“远程桌面连接”,然而该技术术语所表示的功能的含义已经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部分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远程控制的具体手段进一步具体化为“远程桌面控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710187166.9、名称为“远程控制移动终端的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5月18日,专利权人原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远程控制移动终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建立远程桌面连接的远程移动终端启动远程控制功能;
所述远程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界面同步给本地设备,根据接收的本地设备对所述显示界面操作发送的操作指令进行操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远程控制移动终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内容同步给本地设备之前还包括:
所述远程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本地设备发送的接入密码对所述本地设备进行认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远程控制移动终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内容同步给所述本地设备之后还包括:
接收所述本地设备的退出命令后终止所述远程控制功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远程控制移动终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内容同步给所述本地设备,使用户通过本地设备的显示内容对所述远程移动终端进行控制具体包括:
所述远程移动终端将显示界面发送给所述本地设备;
所述本地设备根据所述界面进行操作,并将操作命令发送给所述远程移动终端;
所述远程移动终端根据所述命令进行操作,更新所述显示界面,并将所述更新后的显示界面同步给所述本地设备,等待下一步操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远程控制移动终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移动终端启动远程控制功能的方式包括:接收所述本地设备发送的触发消息或在预设时间内定时触发。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远程控制移动终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方式包括:传输控制协议/国际互联网协议TCP/IP、短信、彩信和电子邮件EMS中的一种。
7.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远程控制功能启动单元,用于启动建立远程桌面连接的移动终端的远程 控制功能;
显示内容同步单元,用于将当前显示界面同步给本地设备,根据接收的本地设备对所述显示界面操作发送的操作指令进行操作。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认证单元,用于根据本地设备发送的接入密码对所述本地设备进行认证。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远程控制功能停止单元,用于终止远程控制功能。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同步单元具体包括:
显示内容发送子单元,用于将显示界面发送给所述本地设备;
操作命令接收子单元,用于接收并执行所述本地设备根据所述界面进行的操作命令;
显示内容更新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命令进行操作,更新所述显示界面,并将所述更新后的显示界面发送给显示内容发送子单元。”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是:(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作为证据的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号为CN101163347B;
附件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3: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06843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7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6302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2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5888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3月02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79840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07月05日。
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2、5、6、7、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5、7、8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分别以证据2、证据1、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1、证据2结合证据4、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特征或者被证据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独立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8日、2019年02月28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同时还补充了如下反证:反证1: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移动终端上远程桌面通信系统的设计和实现》复印件,共72页,薛飞,论文首页所注时间为“2007年3月6日”;反证2:电脑知识与技术《远程桌面连接》复印件,共2页,王雨英,2006年第14期;反证3:烟台教育学院学报《WINDOWS XP系统下的远程控制》复印件,共8页,刘静,2004年12月;反证4:“CHIP”名称为《天涯若比邻“远程桌面”连接》内容复印件,共3页2002年第5期;反证5:专利权人声称的维基百科关于远程桌面软件介绍页面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陈述了无效理由不成立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当庭表示,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已超出答复期限,仅供合议组参考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和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反证1和反证5的公开时间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在提交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1月21日,根据《实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实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相关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4,请求人对反证2-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予以认可。
请求人对反证1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反证1的公开时间不予认可。对此合议组认为:反证1封面标示的时间“2007年3月6日”,通常应该是论文完成的时间,然而论文完成后不能说明该论文已经处于公开状态,通常情况是将图书馆收录论文时间或网络数据库平台等收录上传论文时间作为该论文的公开时间。因此,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上述时间即为论文公开时间的前提下,对于反证1合议组不予采纳。
对于反证5,请求人对反证5的公开时间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反证5是美国维基百科公司提供的网页资料,专利权人虽然当庭进行了演示,证明网页上的内容与所提交的反证5内容一致,但专利权人未提交有关上述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相关证明,而且该资料呈现的页面编辑日期是2019年02月14日,远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因此,对反证5合议组不予采纳。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远程控制移动终端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远程控制移动装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6行—第6页第22行,第12页第23行—第13页第14行,第19页第19行—第20页第7行,附图1、2、3、8、9):所述的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通过一或多个网络传送远程控制请求至远程移动装置。所传送的远程控制请求通知远程移动装置一个远程控制程序被所述的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发起。在接收到远程控制请求之后,所述的远程移动装置通过一或多个网络传送一个验证请求至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所传送的验证请求要求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提供相关的验证数据。在接收到验证请求之后,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传送带有相关的验证数据的验证回复至远程移动装置,该相关的验证数据诸如识别码及/或密码等。于接收到验证回复之后,远程移动装置检验其中的验证数据并且确定此远程控制程序是否通过验证。若远程控制程序通过验证,所述的远程移动装置传送一个远程控制确认至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所传送的远程控制确认通知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所述的远程控制程序已通过验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建立远程连接的远程移动终端启动远程控制功能)。在远程控制程序通过验证后,相应于受控制的移动装置110(如图1)的人机界面所显示的影像数据可被进一步传送至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建立远程连接,远程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界面同步给本地设备)(如图1的移动装置130或150,或计算机170或190)。之后,控制器将所接收到的影像数据显示于屏幕的人机界面上,让使用者可通过显示的人机界面来提供远程控制指令及相应的参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根据接收的本地设备对所述显示界面操作发送的操作指令进行操作)。
基于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明确是远程桌面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定义建立远程连接的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为了进一步地提高实时同步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建立远程连接的手段进一步明确为远程桌面连接,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远程桌面连接”使得本地设备和远程移动终端的界面、状态和控制均是实时同步的,就像手机仍然在自己身边一样。反证均可证明“远程桌面连接”的上述特性,而证据1的控制器和远程移动终端之间的界面、状态和控制不是实时同步,远程控制指令是经过一系列选单浏览路径之后整体发送,并非是针对同步界面的直接操作。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2页第23行-第13页第7行,附图8、9)在远程控制程序通过验证后,相应于受控制的移动装置110的人机界面所显示的影像数据可被进一步传送至控制器。之后控制器将所接收到的影像数据显示于屏幕的人机界面上,让使用者可通过显示的人机界面来提供远程控制指令及相应的参数。图8是显示移动装置110及移动装置130的两个屏幕,分别显示范例的人机界面W810及W830。远程控制指令及相应的参数可通过操作移动装置130所显示的人机界面来提供。图9是范例的计算机屏幕所显示的界面W900的示意图。该界面W900所模拟的移动装置110的外观包括两个区域:屏幕区A910及键盘区A930远程控制指令和相应的参数可通过操作屏幕区A910及键盘区A930的机界面来提供。可见,通过验证后,受控装置的影像数据被传送至控制器,并显示于使用者的屏幕上,同时指令和参数均可以通过模拟的键盘来提供,证据1的远程连接的界面、状态和控制也可以是同步的,通过上述控制同样可以达到“手机仍然在自己身边一样”的效果,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远程控制的具体手段进一步具体化为“远程桌面控制”。其次,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 说明书第10页第2段)诸如以上所描述的远程控制请求、验证请求、验证回复、远程控制确认、操作请求及操作确认等的一个或多个远程控制信息可承载在呼叫控制建立信息中。可见证据1的远程控制指令可以整体发,在需要的时候也可以单独发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单独发送即可获得专利权人所述的同步的效果。再次,反证2-4均证明了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远程桌面连接”的具体特性,诚如专利权人所提供的反证所证明的,“远程桌面连接”的功能也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惯常的现有技术,本专利中除了该功能描述外,亦未记载将该功能概念运用于移动终端所需要采用的更多的具体技术手段或对改进的技术方案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明确了“远程桌面连接”,然而该技术术语所表示的功能的含义在证据1中已经被部分公开了,虽然两者从技术角度描述概括方式上有些许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保护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3行至第6页第22行):在接收到验证请求之后,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传送带有相关的验证数据的验证回复至远程移动装置,该相关的验证数据诸如识别码及/或密码等。所述的远程控制请求指出一个远程控制程序被所述的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发起。相应于所接收到的远程控制请求的验证请求由远程移动装置传送(步骤5420),并且由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所接收(步骤5320)。所述的验证请求指出关于所述的远程控制程序的一个验证程序被发起。验证数据提供包括提供例如识别码及/或密码验证数据(步骤5330)。相应于所接收到的验证请求及包括所提供的验证数据的验证回复被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传送(步骤5340),并且由远程移动装置所接收(步骤5430)。所述的远程移动装置通过检验其中的验证数据确定远程控制程序是否通过验证(步骤5440)。若是,所述的远程移动装置传送相应于所接收到的验证回复的远程控制确认(步骤5450),若否,流程结束。由此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7-19页,附图16)图16 左边的区域显示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即控制器)所执行的步骤,右边的区域显示由远程移动装置(即受控制的装置)所执行的步骤。图16显示,远程控制在控制端和远程段均可以结束进程,因此,控制端显然可以控制停止所述远程控制功能。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已经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6行—第6页第22行,第12页第23行—第13页第14行,第19页第19行—第20页第7行,附图1、2、3、8、9):所述的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通过一或多个网络传送远程控制请求至远程移动装置。所传送的远程控制请求通知远程移动装置一个远程控制程序被所述的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发起。在接收到远程控制请求之后,所述的远程移动装置通过一或多个网络传送一个验证请求至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所传送的验证请求要求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提供相关的验证数据。在接收到验证请求之后,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传送带有相关的验证数据的验证回复至远程移动装置,该相关的验证数据诸如识别码及/或密码等。于接收到验证回复之后,远程移动装置检验其中的验证数据并且确定此远程控制程序是否通过验证。若远程控制程序通过验证,所述的远程移动装置传送一个远程控制确认至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所传送的远程控制确认通知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所述的远程控制程序已通过验证。在远程控制程序通过验证后,相应于受控制的移动装置110(如图1)的人机界面所显示的影像数据可被进一步传送至控制器(如图1的移动装置130或150,或计算机170或190)。之后,控制器将所接收到的影像数据显示于屏幕的人机界面上,让使用者可通过显示的人机界面来提供远程控制指令及相应的参数(相当于所述远程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内容同步给所述本地设备,使用户通过本地设备的显示内容对所述远程移动终端进行控制具体包括:所述远程移动终端将显示界面发送给所述本地设备;所述本地设备根据所述界面进行操作,并将操作命令发送给所述远程移动终端)。在证据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证据2公开了一种远程桌面获取数据的实现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3-6行): Windows系统中的挂接操作系统核心模块调用设备驱动接口、获得本地设备中当前桌面的变化,将步骤a2中获得的桌面变化镜像到步骤al所创建的图面中(相当于远程移动终端根据所述命令进行操作,更新所述显示界面,并将所述更新后的显示界面同步给所述本地设备,等待下一步操作)。在证据1所公开的移动装置远程控制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获得实时同步的更好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结合证据2中关于远程桌面获取数据的相关内容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着眼于Windows NT 架构下对远程桌面连接技术的优化,被控制的本地设备只能是Windows NT架构下的计算机。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 已经公开了本地移动装置与远程移动装置可以进行远程控制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地获得实时同步的更好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远程控制领域的证据2中利用镜像显示驱动机制镜像本地设备当前桌面变化区域的图像数据的技术方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3-26行):所述的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通过一或多个网络传送远程控制请求至远程移动装置。所传送的远程控制请求通知远程移动装置一个远程控制程序被所述的本地移动装置或计算机发起。由此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接收所述本地设备发送的触发消息”已被证据1所公开,同时,“在预设时间内定时触发”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远程控制的启动功能的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4-8行、第19页第1-9页):所述的一或多个网络可为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GSM、增强数据速率改进(Enhanced Data Rates for Global Evolution,EDGE)、码分多址访问(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CDMA)或整合封包无线电服务(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GPRS)网络、因特网(Internet)(相当于传输控制协议/国际互联网协议TCP/IP)或其它相似的网络。需注意的是一个或数个远程控制信息(如远程控制请求、验证请求、验证回复、远程控制确认、操作请求和/或操作确认)可通过数据载体(如呼叫控制建立信息、短信、增强型短信、多谋体信息、电子邮件、文件等)传送至目的地(相当于短信、彩信和电子邮件EMS中的一种)。由此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10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4的装置权利要求,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5页第12行)中同时也公开了一种可以进行远程控制的移动终端,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4的具体评述,权利要求7-10基于类似的理由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鉴于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10187166.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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