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拖鞋(半包软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12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6W112819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730471053.6
申请日:2017-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姚建伟
授权公告日:2018-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晋江的沃鞋服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婷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王霞军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20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亚马逊产品销售页面上关于产品图片、介绍、价格、上架时间等均为商家自行输入,且在产品上架后均可进行编辑,编辑后在页面上没有编辑历史可供查看,而买家评价是累积的,即产品信息的变更不会影响此前买家发表的评价的时间及内容,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买家评价时间即为用于对比的产品销售页面的图片的公开时间的主张不予支持。
全文:
针对201730471053.6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姚建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长证经字第7242号公证书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BIRKENSTOCK期刊2016年相关页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3:BIRKENSTOCK期刊2017年相关页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评论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与涉案专利相比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证据2和证据3为勃肯店铺向外展示的期刊2016年版和2017年版,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上相关图片公开的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相比区别仅在于未公开鞋底花纹,其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分,构成实质相同。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重新提交了完整的证据1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7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及补充提交的证据1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2019年07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证据2和证据3,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公证书原件,公证的内容为通过网址得到英国亚马逊网站的一个产品销售页面,主张页面所示评论时间作为销售页面产品图片的公开时间,对于页面所示产品上架时间晚于评论时间的情况,请求人表示评论是可以累积的,在产品销售页面更改后评论是不变的。请求人当庭使用合议组提供的电脑进行了演示,通过搜索关键词的方式并未能找到与公证书所示相同的网页。关于对比意见以其书面意见为准。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长证经字第7242号公证书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证据1原件,经核实,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装订完整,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专利权人对证据1中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其中文译文予以认可。
证据1公证的主要事项为:直接在浏览器地址栏中键入如下网址 “https://www.amazon.co.uk/Birkenstock-Boston-Unisex-Adults-Clogs/dp/B0057UDXMO/ref=sr_1_3?ie=UTF8&qid=153612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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